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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探讨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法律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是对政府,公民,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包含了违反这些规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婚姻法是对于公民之间基于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婚姻法项下的婚姻的概念是异性之间的婚姻。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看,法律确立和保护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并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不难理解,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但缔结婚姻的双方,如果想要得到法律所确定的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其它条件。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现之前,缔结婚姻的双方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些族群习俗来规范的,并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更是以契约关系来处理的。譬如指腹为婚。当然,一些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旧习,已经被唾弃。但是,婚姻制度在相当大的层面上,与契约制度仍然有相同之处。首先,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签订契约,这与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一样;其次,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契约关系达成一定的契约目的,婚姻的缔结则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婚姻关系达成一定的婚姻目的(或爱情圆满,或传宗接代,或家族联合;这里法律只审查合意,但不能且在实践中无法审查目的);其三,契约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契约所产生的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所产生的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根本上,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成立的所有条件设定,是针对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作出的。应当认识到,一国在决定公民在何种条件下缔结婚姻方能享有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时,是以尊重公民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状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public interests)来考虑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和禁止纳妾,绝非仅仅是一些伦理上的考虑,还有社会整体男女比例关系以及对婚姻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考虑。

在确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之后,法律就必须对符合这些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保护,这些权利包括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等等。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婚姻本身。当一方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时,一旦符合法定条件(笔者仍然将这些条件的满足视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法律就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终结,除了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在离婚后持续有效的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同时终结。

二、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婚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两个异性之间的结合。这就意味着,法律不保护同性公民合意的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多数国家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的时候,对于同性恋的认识是及其有限的。各国对同性恋者从非刑事化,到非病理化,也不过是短短几十年时间。而婚姻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却经历了百年以上的历程,并受到宗教和传统观念的直接影响,从而一直以来,对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没有加以任何考虑,这正是在我国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将婚姻成立的个体限定在异性之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随着人类对同性恋群体的认识逐步深入,随着社会大众对同性恋非刑事化和非病理化的认同程度的增长,我们不能够再对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视而不见。

那幺,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合理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先要弄清楚,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与异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有什幺不同?笔者认为这些要求,在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一些主要的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我们无法否认这些基本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要求。此外,如果以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在婚姻成立的其它条件满足(例如达到法定婚龄,合意,符合一对一配偶关系)的前提条件下,仅仅因为婚约是两个同性公民之间的婚约,而不保护该婚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此外,那种认为公民之间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其它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否定在婚姻法律制度下保护同性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在这一点上采用了双重标准。若非如此,用同一标准,我们也应该否定在婚姻法律制度下保护异性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显然,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我们认同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那幺,剩下来的唯一考虑就是公众利益。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公众利益必须是有明确标准,而非泛指的道德观念。公众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明确公布的国家政策等等。没有证据显示通过法律规范和保护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同性婚姻,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以及公布的国家政策有任何不良影响。相反,通过法律规范和保护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同性婚姻,比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从而不附带任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同性婚姻,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同性婚姻的危害?

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除了认为婚姻法律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的制度(实际上否定法律制度的发展),往往担心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会给既有的异性婚姻制度,造成损害。但是,他们却拿不出任何理据来说明,这种损害是如何产生的。

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反对者还认为,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会拖延对同性恋成因及其矫正的研究。这是极其牵强的说词。且不说我们有何种充分的理由怀疑科学家们的追求真理的自主精神,但说强大的宗教势力和政治保守势力在当前以及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放弃他们反同性恋的立场,他们会以强大的经济后盾保障任何有利于他们反同性恋立场的研究。

其次,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反对者还提出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会使同性恋者本身及其家人摆脱其痛苦和烦恼的可能性更加渺茫。这就更不知从何说起。公民之间绝大多数是为了自己的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而缔结婚姻的。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包含了双方约定并期望得到的婚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即是在法律上给同性公民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法律关于违反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义务的违反。这对于那些心智健康,积极乐观,肯定自我,不为世人歧视所困扰的同性公民追求一生的爱与幸福,无疑使他们的目标更易于达到,如何会使他们本身及其家人摆脱其痛苦和烦恼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对于那些为了摆脱同性关系而暂时不得其治的同性恋者,同性婚姻完全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他们可以继续仰赖科学研究为他们带来妙药良方,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绝不会增加,只会通过减少他们法律和社会上的压力,减少他们的痛苦和烦恼。

四、新婚姻法和同性婚姻

正在讨论中的新婚姻法是否应该考虑加入有关同性婚姻的相关内容,从而确立和保护同性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尽笔者所知,这是我国首次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时候,对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进行讨论。不论最后讨论结果如何,这都标志着中国法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进步。

无可否认,在我国对同性恋尚未做到非病理化的现实环境之下,在法律上作出这样的重大改变,是有难度的。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无法否认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的合理性,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对同性恋非病理化势在必行,因此,与其在我国将同性恋非病理化之后,再来修改,不如现在对同性婚姻作出若干原则性规定,之后再以实施细则或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

当然,笔者理解将长期以来沿袭的一男一女的婚姻概念,予以改变,使之包含同性的婚姻,为相当部分的人士所不容。因此,笔者建议,既然法律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我们完全可以在将婚姻概念保留给一男一女的结合的前提下,以其它概念来达到规范同性公民结合成一对一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与在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下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承认同性婚姻,有着充分的法律基础。它对同性公民之间缔结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不会破坏法律对异性公民之间缔结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此外,通过法律规范同性公民之间缔结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引导并促进同性恋者之间彼此建立健康,负责,稳定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解决缺乏法律规范而衍生的一系列社会和个人问题。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探讨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法律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是对政府,公民,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包含了违反这些规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婚姻法是对于公民之间基于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婚姻法项下的婚姻的概念是异性之间的婚姻。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看,法律确立和保护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并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不难理解,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但缔结婚姻的双方,如果想要得到法律所确定的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其它条件。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现之前,缔结婚姻的双方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些族群习俗来规范的,并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更是以契约关系来处理的。譬如指腹为婚。当然,一些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旧习,已经被唾弃。但是,婚姻制度在相当大的层面上,与契约制度仍然有相同之处。首先,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签订契约,这与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一样;其次,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契约关系达成一定的契约目的,婚姻的缔结则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婚姻关系达成一定的婚姻目的(或爱情圆满,或传宗接代,或家族联合;这里法律只审查合意,但不能且在实践中无法审查目的);其三,契约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契约所产生的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所产生的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根本上,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成立的所有条件设定,是针对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作出的。应当认识到,一国在决定公民在何种条件下缔结婚姻方能享有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时,是以尊重公民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状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public interests)来考虑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和禁止纳妾,绝非仅仅是一些伦理上的考虑,还有社会整体男女比例关系以及对婚姻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考虑。 在确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之后,法律就必须对符合这些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保护,这些权利包括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等等。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婚姻本身。当一方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时,一旦符合法定条件(笔者仍然将这些条件的满足视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法律就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终结,除了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在离婚后持续有效的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同时终结。 二、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同性恋的群体日益庞大,他们的权利需求和权利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愈加凸显。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学者们对同性婚姻问题也是认识不一,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主要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欧美国家同性婚姻的历史进程和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深入论证在我国进行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应参照“渐进式”立法模式,分三个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立法。希冀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为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些依据,并最终达到维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同性婚姻权利立法模式 引言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同性婚姻的立法活动在西方国家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成为了全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同性恋群体也日益庞大,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更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同性恋群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为仍在“柜中①”的同性恋者献上一己之力,希望更多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对这个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尽早结束我国目前这种制度的空白状态。 一、同性婚姻概述 本文以“同性婚姻”的研究为核心,所以在文章的开始,有必要对同性婚姻的含义及历史进程作简要介绍,以便文章能够顺利地进行。 (一)同性婚姻的含义 在讲同性婚姻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同性”这个词。同性在这里是指两个同样性别的人,它不单指男同、女同或者同性恋,还包括双性恋、性转换者或第三性,这里强调的“同性”,可以是来自任何一个群体的两个成年人。②同性婚姻需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即同性婚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不仅名称与异性婚姻相同,并且同性夫妇可以享有与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法律采取某种制度来对同性伴侣的关系进行规范,通过登记等程序给予同性伴侣部分或全部配偶权。在这种意义上,同性婚姻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对同性伴侣关系 ①戴娜娜.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4):11. ②李银河.性文化报告[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3.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毕业论文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2014级法学本科贾建岗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同性恋”这一特殊的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因此,关于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使之适应中国国情,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针对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现状,对我国同性结合立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恋;伴侣法 一、我国同性恋现状 (一)我国同性恋群体规模 据艾滋病干预专家北川教授估计,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2000万,女同性恋1000万。著名性学教授银河则表示,按照金赛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国也应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约为3600万至4800万),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也应达到这个比例,这种性取向也不可能通过治疗或者惩处而改变。 (二)我国同性恋者生存状态 近年来,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逐渐改善,但是,专家普遍认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处境依然很艰难,遭受严重的社会歧视。长期以来,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的同性恋者,大多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三)我国法律对同性恋的态度 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流氓罪”的解释,把同性恋行为包含其中。1997年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1)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黄秋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湖北襄樊441050)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在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别歧视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6-0058-04 收稿日期:2005-06-12 作者简介:黄秋月(1970-),女,河南南阳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干事,主要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1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记载以来,婚姻作为一种 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这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后工业化时代文明的快速演进,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问题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2同性之间能否缔结婚姻关系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JohnBaker)和麦克唐纳尔(JamesMichaelMcConnell)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为其颁 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其后,又相继分别发生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诉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因此认为当地法院没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结婚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由于受美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程度 的制约,上述案例均以原告———同性恋者的败诉而告终结。与之相联系,这些同性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此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仅没有停息,反而一浪高过一浪,众多的同性恋者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在争取婚姻权利的过程中,他们不屈不挠,历经许多艰辛和曲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禁止同性婚姻”的论点和做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破解,并相继发生了一些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并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二,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 第四,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第五,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与其子女成长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影响。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尽管从总体趋势来讲,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正视 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并通过渐进的法律改革来保障这一权益,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 第4卷第6期2005年12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4No.6Dec.2005 58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9846199.html,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钟诗雨张国婧叶苏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利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采用自编问卷通过“同伴推动抽样”、“网络动员”等途径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人群进行调查,对自愿深度访谈的调查对象进行面访和电访,为调查该人群视角下同性婚姻发展提供数据分析。了解成都市青年同性恋群体的一般情况、社会认同度、自我认知、家庭关系对同性婚姻对其在我国发展的影响因素,站在同性恋群体的角度、倾听他们的呼声,理性思考如何为同性婚姻进步作出努力。 关键词青年同性恋人群同性婚姻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钟诗雨,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张国婧,成都医学院麻醉学专业本科生;叶苏葶,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9846199.html,ki.1009-0592.2017.03.374 2001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性学家李银河教授第一次在两会上提出《同性婚 姻法》的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2011年,《同性婚姻法》已经通过两会立法的初审, 在全国两会决议中《同性婚姻法》排列在所有议案的第一位;2015年,李银河再次向两会提 出该项提案,提议将原有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和原有的一夫一妻制改为不限制性别,将广大民众的目光聚焦于同性恋这类处于中国边缘的群体。 较之近10年来的类似研究,国外有关于同性恋群体的课题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同性恋群体,调查的立场中立,但范围过大,深入研究的程度不够。中国同性恋群体的人数逐年增多,探究影响同性恋者的婚姻与恋爱因素不仅仅能让社会更全面地了解到同性恋者在我国的处境和作为少数群体所承受的压力。研究影响同性恋群体的恋爱与婚姻的因素以及产生该因素的原因,反映单个因素在整体中所有的比例,深入剖辨当前成都地区的同性恋群体所受到的压力和影响我国婚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为促进同性婚姻关系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提供有效的、有价值的数据和依据标志之一。 一、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针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者,通过滚雪球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以及面访进行问卷调查。其原因有二:1.同性恋人群相对来说较为隐形,周围并不存在那么庞大的人口。2.在网上的贴吧和论坛上面很容易找到他们的聚集的“地方”,这对我们来说提供了足够的人员,网络也有利于他们隐私的保护,问卷更能反映真实情况。问卷主要包括了4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状况、是否有伴侣等);二是社会认同度;三是自我认知;四是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及家庭关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存档编号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教学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届别2014届 专业法学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本人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 作者学号:100102074 作者签名: 年月日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On Legal Thoughts of Homosexual Marriage 2014年4月30日

摘要 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同性恋者人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对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这促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不断发展。国外的同性婚姻立法形式根据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方式的不同分为零星的规则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注册伴侣)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我国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以及在我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同性婚姻尚与国情不符,同性婚姻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rise of gay rights movement, people in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more tolerant attitude toward homosexuals, which promotes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evolving.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the form of foreign ways, depend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is divided into sporadic rule model, domestic partner (cohabitants) legislative model, registered partners (registered partnership) model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mode.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ideas about legal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homosexuality and same-sex marriage, but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will bring many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same-sex marriage is recognized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ituation is still not pay through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 In view of this, in theory, keep the dialogue on legislative science, caution should be the treatment of same-sex marriage in contemporary China's basic position and attitude. Key Words:Homosexuality; Homosexual Marriage; Legislative Model

当代同性婚姻问题

对同性婚姻的一点看法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持久性的对同性产生情感、浪漫和性的吸引,无论这样的吸引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同性恋是性取向的一种,是自然的存在,动物世界中也存在着许多同性恋。不同的性取向就如每个人眼睛的颜色不同一样,是自然给予的个体特征,并不是病态的存在。 现代科学研究显示,各种少数性倾向和精神病理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故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只是一种和异性恋一样正常的性倾向。 中国的同性恋有长久历史,从帝王名士到平民倡优,构成了古代中国一个特殊的人群。周小史,周小史是晋代出名的美男,有人作诗咏道:“可怜周小童,微笑摘兰丛。鲜肤胜粉白,慢脸若桃红。…… 剪袖恩虽重,残桃爱未终。娥眉讵须疾,新妆递入宫。”汉哀帝刘欣与董贤,他们之间产生了历史上最著名的同性恋典故,即断袖故事:董贤美丽自喜,哀帝悦其仪貌而幸之;一次,董贤白天压着哀帝的衣袖安睡,帝欲起而不欲惊贤,便将自己的衣袖割断,可见恩爱之深;古代没有“同性恋”这一名词,“断袖”是对同性恋现象最典型的概念表达。汉武帝,汉武帝幸臣众多,韩嫣是他的少年同学,当时就已相爱,后来韩嫣因宠而富,在长安市中把金丸当弹球,一天遗失十余个,以致当时谚云:“苦饥寒,逐金丸。”贫家儿童紧随他的身后,看到金丸的落处就敢紧去抢拾,成为京中一景;倡优出身的李延年在宫中做太监,善为新声,是历史上有名的音乐家;他“与上卧起,甚贵幸”,并且虽为阉宦却未曾彻底净身,竟能与宫人为奸。陈文帝与韩子高,韩子高容貌美丽,状似妇人,离乱当中得宠于陈文帝陈蒨,竟也能屡立战功,拜爵封将;两人之间的故事后来被写成了《陈子高传》,子高变为陈姓;在明代杂剧《男王后》里,陈子高更是被封做了正宫王后,事愈传而人愈奇。袁枚,在《小仓山房诗集》、《随园诗话》、《子不语》等诗文小说中,他对自己以及社会上的男风同性恋有细致生动的描写。 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宗教的差异,导致世界各国至今对同性恋人群还存有争议。中世纪的欧洲,受天主教的影响,民众遵从教会定义,认为同性恋违反神意是犯罪的。我国古代,“娈童始于黄帝”,“男风”在历朝历代时常盛行。相对于中世纪欧洲的严苛,直接用文字和法律规定残杀同性恋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更加宽容,儒家也对同性恋问题只做泛指性教导,孔孟亦未曾对普通同性恋表明过彻底否定的观点。如《论语·阳货》中的“巧言令色,鲜兮仁”,《论语·季氏》中“损者三友。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孟子·尽心下》中“恶佞,恐其乱义也”在非洲和亚洲西部、南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同性恋仍被视作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国家甚至将同性恋者处以极刑。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人普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倾向。现今,欧洲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西班牙等天主教传统国家)同性婚姻已经完全合法。在各种意义上,同性恋被人们理解乃至认同,都将会是今后世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也是人类文化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现在,有荷兰,加拿大等十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有12个国家承认民事结合。截至2013年11月,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四大洲得到合法化。 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6章第160条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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