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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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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又是刑法适用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围绕该罪,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继98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随后出台的有2001年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围绕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新的争议和困惑,下面谈谈个人的几点浅见: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性质

不退还的情形包括:1、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无能力还而未还;2、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有能力还而未还;3、主观上想还,客观上无能力还而未还。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此处“不退还”的含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着遵循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依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理论,此处含义应理解为第三种情形。当然,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这种想还,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种态度表示,其应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想归还;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归还的行动表示,且经查证属实。对不退还的第一、二种情形,应以贪污罪论处,属转化犯的一种。挪用公款时,行为人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挪用后不想还,此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发生了变化,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便转化成了贪污。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挪用初有归还之意,但后来产生了“被发觉就归还,不发觉就不归还”的侥幸心理或者看时间长了没有发觉而产生不想还的思想。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贯穿于挪用公款行为的始终,而是在挪用公款行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但这种行为的演变,在其特征上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2、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挥霍、赌博或风险投资,致使公款不能归还。对于不能归还的这种结果,行为人起初是明知可能发生的,但抱着“能还就还,不能还就不还”的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实质仍属贪污,即公款的所有权被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非法占为私有。

二、如何看待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典型的有,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是经过单位领导层集体讨论通过的,而且将公款挪出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利。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呢?追本溯原,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宗旨,目的在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挪用公款罪是自然人犯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在经集体讨论后,挪出公款的行为属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拆借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违反的是相关金融管理法规,是一种财经违纪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将公款挪出不是为单位利益,且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该负责人定罪处罚。

三、如何看待挪用公款给单位

这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98年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处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一律视为个人,而不论其经营方式,不论其是否属于单位的性质,规定较为含糊。99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重

新作了定位,实现了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此相适应,2001年最高院《解释》作出了重新调整,其中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见,只有将公款挪用或通过借贷等形式给不具有法人的私营企业、公司使用,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而将公款非法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使用,则不属于本罪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挪用公款给“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我国当前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转轨时期,不少企业存在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状况,即企业的营业执照仍标明集体所有制性质,实际为个体所有,责、权、利均由个人承担,确定这类企业的性质,涉及到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根据98年最高院《解释》,关键在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能否认定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所有制性质不明的,司法机关不宜自行确定,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对发生在其中的挪用公款行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5677522.html, 挪用公款罪共犯怎样认定 不少刑事犯罪当中都会有共犯的存在,在挪用公款罪中同样也是可能有共同犯罪的。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的犯罪,那么在对该犯罪共犯是如何进行认定的?是否也必须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

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论文-浅析贪污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1)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2) (一)贪污罪的概念 (2) (二)贪污罪的构成 (2) 三、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2) 四、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4) 五、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5) 六、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6) 参考文献 (7)

浅析贪污罪 【内容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爱财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剥削阶段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期内不可能消亡。对腐败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是很激烈的。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为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作出了较科学而又完整的规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研讨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研讨 作者:彭洋发布时间: 2009-02-02 15:01:59 一、挪用公款的对象 从立法上看,挪用公款的对象是公款。所谓公款,是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除了上述内容外,是否还包括一般的公物?这一点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说,公款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公款可用来购买公物,公物可折价处理变现为公款。 在社会生活中,挪用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公办大学一系主任,将系里用于教学的一台价值5万多元的进口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7000多元的激光打印机拿回家里,长期供其上大学的女儿私用。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典明确限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不包括一般公物,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般公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如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挪用非特定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只是以公款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主要理由是:从立法意图和背景进行考察,立法机关之所以将公款明确规定为挪用的对象,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现象相当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公款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

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并且,挪用公款的行为较挪用公物的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更易直接进入流通领域,从而实现行为人挪用的犯罪意图,故立法机关将公款明确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这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可以得到印证。[3]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完全符合立法原意。对于挪用公物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追求公物的商品价值为目的,将挪用的公物变现为价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来看,第二款所规定的“款物”的含义应涵盖于第一款规定的“公款”之中。对于该款项所规定的挪用7中特定款物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行为“从重处罚”,如果第一款规定的“公款”含义不能涵盖第二款所规定的“款物”的话,就不存在“从重”的必要前提和合理依据。那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立法规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第二,公款与公物都属于公共财产,二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转性,用款可购物,卖物可得款。挪用公物与挪用公款具有相同得社会危害性,例如挪用价值10万元得轿车进行变卖将款项归个人存入银行套取利息,与挪用公款10万元存入银行牟利来相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公物与公款理应均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对法律规定的公款扩大解释为所有公物,未免过于牵强,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且有损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样,一概排斥公物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显然有失公平,使人们怀疑刑法的公正价值。因为只有这样做,有鼓励不法之徒大肆实施挪用公物的行为之虞。因此,对于挪用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未使公物流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对此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以追求公物的流通价值为目的,挪用公物后变现为价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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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 ?高剑凌、武永奎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许福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上诉人杨后芬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法硕复试题目

宪法 如何界定宪法的概念 解释出版物的预先审查和追惩制 直选的宪法意义 法史 张居正的主要政绩什么的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简要说明元朝的检查体系 秦的法律的几种形式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唐朝化外人处罚原则 4请说出2部明朝法律法令的名称,并简要说明 5请说出古代2位著名的司法官,并简要说明 8亲亲得相守匿 9请说出2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著名的法律,并简要说明 法理题 法律信仰, 法制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的功能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是不是有了法律就有法学 法律,法规的关系 法律的作用 试谈法治本土资源 谈谈你对西方三权分立的看法 法律对国家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 恶法 法律汇编是立法活动吗?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是怎样契合的(法理学) 民法 1、简述民法中的平等性原则; 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要约与承诺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意味着人身权具有财产性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法人人格否认需具备哪些条件 婚姻法的五个原则 2、简述滥用代理权 2.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无权代理 10对重大误解的理解并举案例说明 1、法定符合说的含义 公序良俗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么 1刑法的原则 行为偏差及打击错误注意与对象错误相区别 2.如何理解属地原则? 3.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哪些? 4.如何区分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5.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哪些? 6.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7.特殊主体的类型; 8.如何理解单位犯罪单罚制?举出分则中的一个例子 9.犯罪故意如何理解?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有何区别? 10.打击错误和行为偏差有何区别? 11.犯罪集团的特征 12.主犯的类型 13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4.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5累犯的适用条件 16.何谓特殊假释?何谓特殊减刑?有何程序? 17.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18.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共犯吗? 19.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后逃逸? 2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21.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几种行为表现? 22.如何理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3.保险诈骗罪的方式有哪些? 24.合同诈骗罪行为表现有哪些? 25.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 27.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29.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 30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31.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5677522.html,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类似行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一般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某的委托,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就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首先,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用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请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试析女性职务犯罪问题

试析女性职务犯罪问题 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历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女性职务犯罪更具有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要针对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认真剖析女性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从加强道德控制、制度控制、司法制度控制入手预防女性职务犯罪。 标签:女性;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历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女性职务犯罪更是有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本文即结合A市B区女性职务犯罪情况,从实证统计分析出发,总结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剖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2002年至2009年,A市B区女性职务犯罪案件18件20人,案件数及人数分别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97件125人的18.6%和16%,在已获处理结果的16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些案件反映出女性职务犯罪在职务犯罪中虽比例不是很大,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性却不容小觑。 1.犯罪年龄集中。涉嫌职务犯罪的20名女性的平均年龄为4 2.4岁,年龄结构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主要集中于34至45岁之间,多达13个,占65%的比例,这说明职业女性从20岁之后参加工作,在35至45岁期间经过奋斗会拥有一定的官职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其职业生涯的黄金时期,但也成为女性职务犯罪的多发时段。 2.身份构成单一。构成职务犯罪的重要条件:一是犯罪主体身份需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其有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等便利的行为。从统计数据看,施行职务犯罪的女性身份构成比较单一,或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或为单位主管人员,或为掌管人、财、物等重要职能的实权人员。例如,20名女性职务犯罪者中有5人是单位主管人员,有10人是单位出纳或会计等财务人员,占女性职务犯罪的75%以上。 3.文化程度较高。一般认为,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及工作能力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职务犯罪者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高学历职务犯罪者的比例越来越大。按照统计结果,女性职务犯罪者亦体现了这一特点,中专以上学历达17人,所占比例为85%。 4. 涉嫌罪名广泛。从几年来女性职务犯罪的类型来看,女性职务犯罪涉及职务犯罪的几个常见罪名,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等。其中,10名女性犯贪污罪,在女性职务犯罪中占50%;挪用公款罪5人,占25%;行贿罪3人,占15%;受贿罪2人,占10%。 5.赃款去向固定。女性职务犯罪所涉数额多少不一,差异较大,多者达50余万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2.各相关部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针对该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又作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 a,挪用者本人使用; b,给其他自然人使用; c,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⑵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⑶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1]29号又规定如下: “......,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 ⑷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又作了修正性的权威解释,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就能看出该罪的构成及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也同时反映了立法、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到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仅有少许差异。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doc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2页,当前在第[2] 。 由于其只解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却回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很大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从《批复》内容看,其所要解决的显然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的问题,并不当然排斥这些“受委托”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其一,从理论上来说,委派与委托是两个不同概念。 委派即委任、派遣、是管理部门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被委派人与委派人具有隶属性,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而委托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委托关系成立时,被委托人才能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强调的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至于上述论者认为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当中还会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显然是由于把该类人过去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成受委托后的身份所致。 而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处在变化之中的;行为人虽然

过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他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受委托后所实施的职务行为与其先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关系,其职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职务。 实际上,只要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论行为人在接受委托前是委托单位中还是非委托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他就丧失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其二,从立法规定上看,刑法第93条并未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既然未作出规定,就不能作出扩大解释。 2、关于挪用公款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 所谓“公款”,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款项。 首先,必须是“公共”款项。 结合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公共款项应是指:其一,国有款项;其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其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

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

目录 摘要 (1)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2)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 (3)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 (5)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方面 (5) (四)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6) 二、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 (8) 三、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问题 (9)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情况分析 (11) 五、“借贷”挪用法律责任情况分析 (12) (一)“借贷”挪用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13) (二)“借贷”挪用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14) 参考文献 (15)

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即挪用公款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阐述下面五个问题:一是分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存在的几种情形;二是对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三是对挪用公款不退还所存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做探究;四是认为把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的客观要件,是违反了刑法立法目的,有驳刑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并要求取消具体用途来定罪;五是剖析了以合法的借贷名义形式掩盖其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主体资格公款构成要素客体借贷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由贪污罪分化而来的一个罪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正式以法典的形式规定此罪名。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检察业务实践中通常遇到的。因此,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5677522.html, 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将自己经手的钱、财移作自己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

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具体表述为: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第二个阶段,19971001——20100507 97刑法把挪用资金罪吸收进来,规定于第272条第1款,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阶段,20100507——20160418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个阶段,20160418至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本罪的量刑标准,但该司法解释修改量刑标准的措辞非常难以理解。现将量刑情节与对应的量刑标准分述如下: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118万元

挪用公款118万元

挪用公款118万元,律师辩护判刑五年半 ——王XX挪用公款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8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妻子张XX的委托,并指定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王XX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这是一起只有1名被告人的挪用公款案件。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张XX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元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XX在XXX机务段工作期间,利用管理公款之便,二十七次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炒股活动,共计挪用公款人民币118.8943元。至案发之前,其挪用款项已全部退还受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王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三、本案被告人王XX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 四、本案被告人王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庭审中,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 六、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七、本案被告人王XX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一时糊涂而发生的偶然犯罪。 八、被告人王XX单位在本案中,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过错责任,也是导致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 1、被告人王XX单位领导强迫他进行洗钱的违法行为。 2、本案被告人王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极其混乱,在资金的收取、入帐、支出、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和资金安全隐患,这在客观上为被告人王XX挪用公款行为提供了便利,诱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同时,单位也长期对有关资金费收取方面不进行严格的核收、对帐,致使大量的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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