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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

(三)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属于按照本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同时要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的公章),以留档备查。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六、药品配送环节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

(二)鼓励服务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具备经营和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现代化配送企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

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通过提高配送集中度,逐步实现城乡全面“两票制”。

(三)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第三方医 f物流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七、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时追究院领导级相关人员责任。完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功能,推动省级药品交易系统、税务票据系统、药品经菅企业进销存(ERP)系统、医院HIS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票据流和货物流的电子追溯、查验和监管。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发现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监管,依法加大对虚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四)物价部门要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管理,严肃

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促进医药企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

(六)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

查处理。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二)密切协作。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商务、税务、物价、经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推行“两票制”,是规范药品购销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广泛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确保我省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乂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重点围绕医疗机构网采率、入库率,配送企业配送率、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储运条件等内容,建立配送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以考促管,形成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pdf

质量负责人职责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GSP条款。 二、定期组织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体验。 三、监督、管理和指导从采购、验收、陈列、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药 品质量状况,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四、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并审核签字。 五、负责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因事临时不在岗时,应摆放“执业医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标示牌。 七、请假半天以上者,应通过“晋城药品市场监督”QQ群,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企业采购药品前应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保证协议。 二、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四、企业应当核实、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 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五、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 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 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 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

票制”,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 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自治区药品网络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关于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新方案

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 我院按照省卫生计生委《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的通知,依据X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X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精神,按照《X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2017年12月中询前完成对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的公示工作,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目录,医院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时,由药库管理人员会同专职药品会计向配送企业索要加盖公 司红色印章的厂家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第一票),同时索要公司开给医院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第二票);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四票药品信息完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及付款手续。 (三)方案试行情况。医院将根据药品采购销售目录及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两票制”开票企业清单,梳理出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完成药品配送供应关系的调整工作。医院药剂科在编制每个品种,特别是抢救药品和市场短缺药品的采购计划时,要尽量做到品种全、数量足,以满足临床需求。 (四)保障“两票制”的落实。药品采购实行“两票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学部在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学部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从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学部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库管理员每周根据药库库存和药品销耗量向药品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学部主任审核后由药品采购人员在河南省肿瘤药品供采平台(SPD)向供应商发布采购计划,同时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传采购计划,供应商按照采购计划配送药品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临时药按照《河南省肿瘤医院临时用药采购办法》执行。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七、对省卫生厅公布的列入不良记录企业的任何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采购。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九、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

两票制实施方案

金山屯区人民医院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规发﹝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2017年9月1日全面实行药品购进“两票制”,增加基本药物配备比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院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卫计委文件要求,各科室配合药剂科工作,9月1日以前购入的药品,继续使用,不是特殊情况不得临时采购需要量大的药品,控制库存,9月1日以后所有药品必须执行两票制,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以推行“两票制”为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虚高药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医药体制改革成果。 二.“两票制”的解读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具体界定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实施时间 2017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大量囤积药品,控制库存. 四.“两票制”的管理 药品验收入库时,保管员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配送企业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

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购销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经营协议》、《廉洁协议》。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湖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差价销售,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省级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

关于“两票制”

医药行业两票制 “两票制”方案的实施,曾经在医药行业引发了轩然巨波。这个从2009年初即在广东省开始试行的“新政”,究竟只是政府理想层面的一个美好愿望,终将在业内人士的质疑声中落马?还是在市场的验证中最终受到企业的垂青,使百姓获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两票制”是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产物,势在必行。 无论是医药生产企业,还是原来意义上的代理商,随着“两票制”的推行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都需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并做出战略和战术调整,寻求合作共赢是必由之路。 [有益] 让阳光照亮通路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及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的“三控”管理,这些政策上的不断改进和试水,从减少流通环节和商业“过票”到控制流通差价、鼓励经营低价品种,都不是对原有的采购流程进行彻底改造,而是对原有流程完全“阳光化”,构筑一个透明的框架。药品价格的“阳光化”,并非仅仅影响着公众是否能够享受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医药用品;更关键的是,这一价格制定过程的“阳光

化”,把药品价格的组成、药商的利润空间乃至政府监管部门与商业利益联结的可能性都透明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趁势整理市场 过去是企业发货给代理商,代理商再发货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负责将货发往医院,医院则付款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再跟代理商结算,最后才是代理商付款给企业。 如图1所示,这种药品供应模式直接造成了货与款分流分离、款与款不同账户,并最终导致了底价、买卖税票,有了票货因票而分出若干销售环节。如此一来,一种出厂价仅为5元的药品,经过流通公司变成10元,到省级经销商变成15元,再到开票公司变成20元,其后各环节则层层加价,最后到患者手里可能就变成了100元。对于企业而言,这十分不利于药品的销售。

两票制对医院的影响和建议

医院推进“两票制”药品采购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建议2017年1月9日,经国务院医改办正式公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实施意见指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帐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我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政策,“两票制”的实施后,不仅重新整塑了医药配送机构采购渠道,也对医疗机构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药品零加成,两票制实行,医保控费,价格改革,分级诊疗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医疗机构处于了改革过程中。现将这段时间我院实施“两票制”后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汇总如下。 首先,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被动使用高价药品。“两票制”的实施初衷是挤压中间流通环节的水分,必然对中小生产和经

营企业造成压力,一些中小医药流通企业将会因为业务减少而倒闭或是被上游医药企业、配送公司收购,药品流通行业将再次迎来行业整合,同时杜绝了以低价代理方式销售。而作为生产企业会选择将药品的销售业务进行外包,而销售推广费用转嫁到了生产企业,造成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使得低价药品的生产企业弃标,而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以接近中标价的出厂价格高开来冲减生产成本,并实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最终导致作为药品使用的终端医疗机构只得被动采购相对高价的同类药品(附表1),目前,我市成立的医联体尚未完成对中标企业生产的药品进行询价工作,而单独的医疗机构此时又无力与中标企业进行带量议价,只得选用配送公司正常供货的相对低价进行采购。使得临床患者对药品经济支出增加,降低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市医联体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对中标药品的带量询价工作,使得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按照较低的询价价格进行网上基本药物的采购,切实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其次,药品的配送完成率不高,临床所需药品出现短缺(附表2)。“两票制”需要配送公司规整原有购进渠道,索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出具的“一票”,将其上传至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并将“一票”复印件,“二票”原件随货交至医疗机构手中,目前,医药公司采购的药品及“一票”无法同时到达该公司,通常是药品随物流配送先期到达医药公司,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开具的“一票”则要拖后寄出,造成医疗机构发送药品采购清单后,医药公司无法正常及时向医疗机

医药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药品采购行为,确保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合法的药品,杜绝违法违规采购和不合法药品的采购,制定本管理制度。 2、依据 2.1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采购的管理。 4、职责 4.1采购员(企业负责人兼任)为企业药品采购的专门人员,企业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采购药品。 4.2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所经营药品品种进行合法性审核。 5、制度内容 5.1采购员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采购操作规程》进行药品采购,遵循“以销定购、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5.1.1依据企业制定的《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制度》审核确认后,供货单位具备合法资格,该供货单位拟供应药品具备合法性后方能自该单位采购药品,不得自未确定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及个人采购药品。 5.1.2采购员自经质量管理员审核确定的拟购药品的合法性后进行该药品的采购。不得采购未确定合法性的药品或不合法的药品。 5.1.3采购前采购员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不得从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 5.1.4采购中涉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进口药品的,应先依据相关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质量管理员审核批准,方可进行采购。杜绝从未经审的首营企业采购药品,不得采购未经审批的首营品种和不合格的进口药品。 5.2因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对供货单位及其人员、采购药品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和拦截,采购药品时必须在计算机系统编辑采购订单,防止

资格无效、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行为发生。

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 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按照我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步骤 (一)正式实施时间。《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进入过渡期,2018年4月12日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有关配送企业和医院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过渡期结束后,医院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自2017年12月31日起,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时,由药库管理人员会同专职药品会计向配送企业索要加盖公司红色印章的厂家随货同行单 及发票复印件(第一票),同时索要公司开给医院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第二票);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四票药品信息完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及付款手续。 (三)方案试行情况。医院已与2017年12月1日提前试运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并对医院库存药品及时清理,避免渡期结束而销售不完的药品。下一步医院将根据药品采购销售目录及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两票制”开票企业清单,梳理出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在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配送供应关系的调整工作。由于我省药品采购暂不施行“第三票”,医院药剂科在编制每个品种,特别是抢救药品和市场短缺药品的采购计划时,要尽量做到品种全、数量足,以满足临床需求。 (四)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两票制”的落实。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两票制”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 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宣传教育,让每一位职工做到基本了解,涉及“两票制”操作的部门更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内中含义。医院要加强对机构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全院上下通力合作,形成共识。 二、建立“两票制”管理小组 建立以分管领导为主任的管理小组,明确管理小组的责任与职责。分管领导作为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作为小组具体执行“两票制”的日常管理者,采购部门是“两票制”的具体执行者,药剂科同时要负责科内及全院的培训学习。 三、与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 主动要求药品流通企业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每年同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将承诺书与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文档一起归档保存。 四、建立执行“两票制”的流程 药品采购部门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按照“两票制”要求的药品采购流程,查验“两票制”所需要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核对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单价等信息能否相互印证。 五、做好药品拒收紧急预案 当采购的药品因没有符合“两票制”的要求被拒收入库时,要做好紧急预案。采购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管理小组反应拒收情况,同时向其他药品流通企业加急采购,以保障临床的使用。药剂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反应,说明拒收的情况。 六、做好执行“两票制”的督查工作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文件分类:药学工作部门管理文件—西药科管理—西药库管理—药品采购管理 文件名称: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药品回归治疗功能。 (二)从201X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采购主体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等)是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 三、工作措施 (一)执行省网平台采购 1.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阳光交易、信息报送、采购监管等职责,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2.按采购主体自愿原则,由卫计部门牵头,组织各公立医院成立全市采购联合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二)执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3.鼓励和引导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准入”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则,积极挂网;鼓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挂网药品。 (三)执行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制度 4.积极配合执行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公立医院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统一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配合编制省级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5.执行挂网价格分类管理制度。 (1)限价管理。限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其挂网限价。 (2)参考价管理。对临床用量少、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药、基础输液等临床必须、采购金额少、供应不足或短缺的药品,实行参考价管理,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竞价采购。 (3)固定价管理。对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进行采购。对国家、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各医疗机构按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叙永县社区服务中心叙永县叙永镇卫生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自治区药品网络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 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 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 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 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 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药品采购流程图 单元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节点 A B C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

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AA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AA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药政发〔2016〕92号)要求,为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区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本文作者:小鱼刊登 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中、西药品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药品采购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由药学部负责全院临床用药的供应管理工作。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销药品(同位素药物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 2.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药学部主任对药品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药品采购员具体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3.采购员按照医院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供应目录及临床用药需求执行采购计划,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制定付款计划、药品招标品种筛选备案等采购相关工作。 4.依据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手册》,结合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管理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学部部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保证药品供应与合理库存及必要的应急药品储备。 5.凡采购本院《基本药物手册》以外的临床用药,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药学部部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6.药品采购必须认真执行药品招标、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项法规。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7.药品采购员对经营企业资质实行备案管理。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加盖该企业的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即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推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 8.药品采购员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经营(生产)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并按法规要求为对方提供本院相关资质文件。 9.医疗机构集中招标品种按招标药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新药严格执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的目录,做好资料备案,按规定渠道采购。药品采购员通过网上采购下定单、电话订货等方式采购药品,并做好相应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11.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如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未中标及价格倒挂等情况,应立即请示有关部门,停发使用药品,通知各组将清点剩余的药品退回药库,办理退库手续。 12.临床使用缓慢和近期药品,视具体情况,决定与临床联系督促使用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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