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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消防法解读

新旧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消防法相比,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例上不仅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以下七大变化:

变化一: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解读:通过新旧规定的对比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原来规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但是“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三年五年,没有准确的说法,修订后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明确的强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这种检测更强调自律性,主要是通过单位每年的检测记录体现,而这种检测记录,也并非单位自己检查一下就行了,而是需要单位聘请社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来完成。

目前,乌鲁木齐已经有这样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12家左右。这种检测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单位消防工程总造价的1.5%收费(也可以在此标准上协调收费)。

新法不仅强调自律,还规定了罚则,这个检测记录,消防监督部门并不是每年都检查,而是不定期抽检。即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单位的抽检中一旦发现缺少规定的每年最少检测一次的记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变化二: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

解读:旧《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修订后的《消防法》中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贡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变化三:消防建审、验收的许可调整

解读: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修订后的新消防法改成许可和备案相结合的原则。调整的意义在于:宽严相结合,严的更加严格,松的不松,但简化了程序。以前许可的范围较大,现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进行许可的监管加强了,其他工程由单位向消防机构备案就行了,消防机构对备案可以进行抽查。

变化四: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解读:修订后的《消防法》中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简化了执法程序,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旧《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修订后的《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修订后的《消防法》增强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力度,过去在工作中碰到的执行难问题现在有了法律保证,原来可能要依靠法院才能执行的部分案例,现在可以依法直接执行,让消防部门在发现问题时有法可依,并简化了执法程序。

不得不提的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呼吁的危害公贡消防安全行为给予了回应,新法加大危害公贡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体现了该法的亲民姓本质。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条文,调整了处罚种类,

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贡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还更具有操作姓的是:新法不仅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还明确了罚款幅度。修订后的《消防法》明确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

变化五:应急救援成消防队伍法定职能

新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解读:当很多人印象中的消防员还仅仅是“灭火员”时,消防队伍的许多工作其实早已在灭火之外。比如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实,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消防法》明显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天职。随着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型”,修订后的《消防法》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为消防部门明确了新的使命。

变化六: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解读:这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监督模式进行了调整,旧消防法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现在去掉了这条,扩大了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面,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虽然派出所原来公安系统内部规定中也要求做消防这块工作,但没有写进消防法,名不正言不顺,毕竟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是两个概念。

据悉,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变化七:新增15条消防违法行为并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解读: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⑴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⑵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⑶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⑷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⑸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⑺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⑼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⑽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⑾阻碍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⑿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⒂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针对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各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行(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行(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新消防法这些增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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