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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背景链接】

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禁止“啃老”入法不如入心。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

【标准表述】

[“啃老”现象具体表现]

一、父母主动“被啃老”

在少子老龄化、空巢老龄化严重的日本,一些父母宁愿在经济上多付出点,不要成年但未婚的儿女交伙食费,也希望孩子能和自己同住,这种主动“被啃老”的行为背后却有空巢父母对亲情的渴望和成年儿女对父母的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

二、迫于无奈的“啃老”

在现实生活中,啃老者未必愿意啃老,而是迫于无奈。例如,残疾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被迫依靠父母生活,这种啃老实非当事人所愿。我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年残疾人口是不得不依靠他人、依靠父母的。

又如大学生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待业在家或者暂时失业了,也要靠一下父母。现实生活中,甚至一些留学归国的年轻人因为价值观的差别迟迟找不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只好暂在家中依靠父母。这段时间的“啃老”也是迫于无奈的,胸怀壮志的“海归”们也想有朝一日龙入大海、鹰击长空、一偿夙愿。这种“啃老”可以理解为父母对成年儿女不计较的经济支持。在父母之爱的支持下,儿女也许飞得更高、走得更远、做得更好。表面看是“儿啃老”,实质是“老助儿”。

三、恶意“啃老”

好吃懒做、饭来张口、蹉跎岁月的“恶意啃老”行为,这是道德上有缺陷的行为,是需要规劝、引导和教育的。这样没有志气的年轻人可能还不少,父母有苦难言。常见的是成年儿女自己不做饭不刷碗不扫地,到父母家蹭吃,儿女轻松父母累。将父母当“长期饭票”的做法一般不为父母所赞赏,甚至因此激化矛盾,亲子反目,这是经常“啃老”的成年儿女需要反思的。

[参考对策]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5814189.html,/?wt.mc_id=bk7102秦皇岛公务员考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5814189.html,/?wt.mc_id=bk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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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给失能特困老人发补贴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80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当地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第三、引导开发代际亲情住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四、老年人有权对“啃老族”说不

针对“啃老族”这一现象,修订草案也做出应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另外,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扶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政策、待遇是制约养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延伸阅读]

欧洲的“啃老族”

希腊:老年人成家庭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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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民众的家庭观念很强,“啃老族”也不在少数,由老人支撑的家庭结构抗压能力强。在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中,希腊社会的这一特性恰恰成了希腊人克服危机的主要因素,也是希腊平民生存下去的希望。

在希腊,老年人依然是社会中一股活跃的力量,尤其在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在希腊传统家庭结构中,爷爷奶奶一直发挥着照看孙辈的顶梁柱作用。而对于没有结婚的人来说,他们常常吃住在父母家,房租和饭钱也就省下了,“啃老”也很自然。因此,尽管年轻人工资不高,还是有闲钱去咖啡馆消遣。

西班牙:欧洲最牛“啃老族”

传统上,西班牙人的家庭观念也很强,“啃老”在西班牙也是颇为普遍的现象。受经济衰退冲击最严重的年轻人能够临危不惧,也正是因为家庭给他们提供了一张安全网。但是,能啃老,也给西班牙年轻人的进取心带来了很大影响。

受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影响,西班牙这一代年轻人离家独立生活的平均年龄高达32岁,为欧洲各国最高,也成了欧洲最牛的“啃老族”。住在父母的安乐巢不愿离去的现象在西班牙很是普遍。很多过了而立之年的西班牙男女,都还住在父母家中。这背后,有西班牙房价高,年轻人买不起房的原因,也和西班牙人不愿意把钱浪费在房租上的传统观念有关。另外,西班牙父母对子女的庇护和溺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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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

【背景链接】 2014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国务院机构改革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深度解析】 [权威论述]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李克强 办个事、创个业要盖几十个公章。这既影响了效率,也容易有腐败或者叫寻租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 ——李克强 要严格落实任务和责任,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要把职能转变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改革要公开透明,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李克强 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各地要注重运用市场的办法,更加扎实有效地推动消化过剩产能,防止盲目建设,使转变政府职能和转变发展方式同步推进。 ——李克强 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改革基本取向是让市场发力,激活社会创造力,政府尽应尽责任,让人民受惠。 ——李克强 [行政审批与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 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同时,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廉洁、法治、责任和服务型政府,以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全球化发展和开放型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大力度减少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改革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当然也是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的基础。政府把一些事放出去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把这些事接过来;政府在微观领域退出来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进得去;也只有如此,政府的职能才有转变的可能,而基层技术层面的行政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才有更大的空间。 [行政体制改革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老年人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保护)分析和研究了形成的原因和现在的变化,结合实践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应对问题的方式进行了针对性的探讨。 在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从法律和实践进行了分述。 正文: 对于人口老龄化,国际通用标准是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采用的标准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预测: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从现在的7.5%增长到14%。预计到204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中国将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2020年前是我国快速老龄化阶段,其间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 ①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有关老年人的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纠纷,在农村因侵害老年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等纠纷日益增加。与老年人有关的案件无论是数量的上升趋势,以及涉案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一、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赡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老年人的配偶、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老年人的弟妹、等三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葂罶包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饮食起居。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近日,北京首起老人诉子女“常回家看看”案宣判。昌平法院判决两名女儿每月到八旬老父家看望一次,且每人每月需支付老人养老费、生活费等上千元。 尹某和老伴祖籍河北共有4子2女,上世纪90年代初一大家子来到北京谋生,2012年老伴因病去世。老人称,来京近20年,一大家子除两个女儿外都租住在昌平区的一个大杂院。以前孩子们还经常看看他,老伴去世后4个儿子尚且有所表示,比如二儿子经常给他钱,四儿子管他一日三餐。但19年来,俩闺女却不尽人意,从未给过他赡养费用。于是,老人要求法院判决俩闺女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要两人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尹某的两个女儿一个1955年出生,一个1961年出生,她们俩称赡养费没问题,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大女儿说,如果老人在京生活,她愿意看他。但如果老人回河北老家,她就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了,因为自己都指望自己儿子养老了。二女儿则表示,如果老父亲打电话给她,她会去看望,但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她需要帮儿女照顾孩子,经常去看望老人的确有点远。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老人要求支付19年来的赡养费,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问题,因此不予支持。但老人要求俩女儿负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老人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周看望一次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二人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人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因此,昌平

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两人每月看望老人一次。 律云律师观点: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从养儿防老式的“子女赡养”,到给医保、养老金式的“货币赡养”,再到如今新老年法修订案要求从精神上关怀老人的“心灵赡养”,无疑是我国在养老制度上的进步。 据统计,我国1.67亿老年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空巢老人”一般指子女离家后独自生活的中老年夫妇。当子女因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往往缺乏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常回家看看”无疑是“空巢老人”们对子女的希望。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一种法律层面上的道德劝化,目的是让子女更加感恩、尽孝,而并非让父母去告子女。将孝敬父母写入法律将对维护家庭关系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并有助于回归传统道德,振兴传统伦理。 但也有另一种声音:“常回家看看?那工作咋办?”,新老年法一公布,许多网友直呼“有难度”,而更多的质疑之声则担心,以法律约束道德只会成为“善意的谎言”。

2020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半月谈解读

2020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半月谈解读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改革如何在关键领域有新的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方向、时间表等,并对改 革做出了系统部署。近日,半月谈记者采访了人士,请他们对《决定》中的改革亮点实行解读。 【亮点】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新目标 【《决定》原文】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解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认为,《决定》 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新目标, 这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和提法。过去我们说建设现代化,是分别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角度提出的,而新目标是从制度层面提出的 现代化,丰富了我国现代化的内涵。 国家治理水平是检验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比较完善、比较定型的重 要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亮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 【《决定》原文】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 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解读】“从‘基础性’到‘决定性’,意味着市场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张立群表示,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新提法,不但体现 了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也对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杨伟民说,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质”的提升,也 是未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领域改革的基本方针。其未来影响将 不亚于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绝不是否定或弱化政府作用。现代经济中,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同样重要,但作用的内涵不同。同时,只有界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政府不越位,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解决当前政府职责越位、缺位、不到位并存的 问题。《决定》清晰界定了政府职能和作用,可概括为5项职能、20 个字,即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 【亮点】提出更加公平地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两个“都是” 【《决定》原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解读】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表示,人们把中国经济 社会发展形象地比喻为“东方巨人”,为什么能走得快、走得稳?就 是因为“东方巨人”有两条腿——公有制、非公有制。 杨伟民说,这次的表述表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没有老大、老二之分。在保护产权、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法律保护、 市场准人、依法监管等各方面,《决定》都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公平、公正、统一等关键词。《决定》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 有新的内涵和定位,今后既要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也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亮点】国有资产监管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决定》原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增强国 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解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认为,国有资 产监管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有利于从整体上发挥国有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202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精选合集

202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精选合集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篇一】202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精选合集 背景链接: 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包装绿色化工作不断推进。在江苏,寄递企业按《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推广可循环周转箱;在湖南,一些地

方已经有了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目前,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原则正加快在快递行业落地。 公考角度解读: [综合分析] 意义: 有利于建立快递绿色包装的基本规范。 有利于推进快递绿色包装的协同治理。 有利于加速快递绿色包装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供给亟待强化,目前,针对快递包装绿色应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供给不足。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待加强,个别企业总部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存在虚化弱化等问题。

三是上下游协同治理有待加强,由上游电商经营者提供的包装在快递包装中占比较高,随意包装和过度包装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绿色供给相对不足,针对行业生态环保领域的科技研发相对滞后,绿色产品、绿色技术和绿色模式无法满足行业绿色发展的需要。 [参考对策]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升级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技术支撑,出台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实施快递绿色包装标准。 企业主体。强化生产源头治理,明确企业实施快递绿色包装标准的主体责任,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竞争等手段,推动企业执行绿色包装标准,提升包装绿色化水平。 创新驱动。聚焦快递绿色包装材料研发、设计、生产、使用和回收处理等关键环节,支持绿色包装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标准,以科技创新带动标准创新,以标准创新促进快递包装绿色升级。 产业协同。打通快递上下游产业链,统筹考虑适应实体渠道和电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为做好全国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省、市老龄办关于《老年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了解我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研究如何做好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副局长***带领社救股的工作人员突击抓好此项工作,首先是以去年8月份大规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再深入到各乡镇做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老年人的基本情况:我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470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其中城镇17652人,农村6705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909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 2.9%;60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有2795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3.2%,城镇特困老人233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8.3%,农村特困老人2562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9 1.7%;无脱困希望,需长期救助的老年人有2712人,占特困老年人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特困老年人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且居住在农村的特困老年人数偏大,较难以帮助其解困,但是经过去年以来民政部门的努力,通过低保和临时救助等方法,目前大部分特困老年人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一)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能认真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抓好落实,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状况。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子女进行赡养;普遍都能达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但是一些孤老、中老年时期丧失子女及虽然结婚但无子女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在身无法进行劳动生产,造成生活状况越来越困难;还有一些老年人原本生活不错,有子女供养,但是由于子女不供养或无法供养成了特困老人,主要原因是有子女生活特别困难,又不孝顺,不愿供养老人;有的子女因违法犯罪被抓坐牢,导致老人无人供养。 (三)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利受侵犯状况。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儿女不供养老人,甚至驱赶老人、不给老人饭吃的现象仍偶有发生;财产方面主要是老人在子女成家立业初期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子女身上,有的还建好了房子,但是子女不供养还把老人赶出老人建的房子;婚姻方面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残留意识,普遍的老年人在丧偶后均未再婚,主要是子女反对及农村人普遍还不接受;还有的老人在儿子分家时,就两个老人分开居住,一人一家,造成老了反而无伴的现象较为严重。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是《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县认真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抓好五保老人的供养,全县有276名五保户由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1300多人分散供养,基本能解决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

2018年国考申论热点预测-共享经济

2018年国考申论热点预测——共享经济 华图教育尤健健 在历年的公务员考试笔试当中,最让考生充满期待的可能就是申论试卷的主题了,由于申论科目的特殊性,其分值整整占据公考笔试的半壁江山,因此大家对申论的每一次期待和吐槽热度都未曾减弱,申论材料的主题甚至一直是考试后大家分享感受的最大谈资。谈论最多的自然就是谁谁押中了材料主题,谁谁在考试前刚看过主题相似的范文或资料等等。总之,考试之后,总是几家欢乐几家愁。那么,申论作文押题到底靠不靠谱?材料的主题到底是不是能够预测?考前对热点的突击到底有没有意义? 事实上,相对于省联考而言,在国考备考过程中,对申论的材料的主题进行预压似乎并没有一些考生想象的那么离谱。但纵观近7年的国考申论材料,也不不难寻到一些蛛丝马迹。2010年的材料主题是讲海洋资源与环境,偏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2011年副省级主题是黄河的开发保护,偏生态,地市级是农村地区教育和文化问题,偏文化和社会;2012年考的社会道德和公共安全问题,偏社会文化类;2013年主题是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问题、偏文化层面;2014年是社会心理健康的问题,偏社会层面;2015年讲的科技和人文的关系,材料重点偏向科技发展层面;2016年副省级和地市级主题差异较大,副省级讲礼仪文化与公民素质,而地市级的主题则是好政策,分别偏向文化和社会管理;2017年副省级与地市级又比较相近,都讲的是城市水系建设的问题。历年的申论材料主题看似凌乱,但稍加梳理就会发现,国考的主题怎么变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这“五位一体”当中。这对广大考生的复习备考而言,无疑指明了大体方向。 关心时政的同学应该会注意到,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自此,“五大发展理念”便成为了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也成了各个社会团体热烈讨论的话题。这五大理念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经济、政治、生态文明、文化、社会建设其实是相互对应的。对于政治、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的建设发展,创新是动力,协调是节奏,绿色是底色,开放是格局,共享是目标。 “五大发展理念”提出后的第二年,2016年的4月23日的25省大联考就将“创新”作为了材料的主题,这也给我们了一个信号:最近几年的考试主题很有可能就在“五大发展理念”之内。而在这“五大发展理念”中,“共享”则是最可能考察的方向。

2018年最新国考申论热点范文(精选10篇)

2018年最新国考申论热点范文(精选10篇) 1.用参与的力量提升文化水位 “知识渊博、表达风趣,讲得还很有代入感”“偏专业的内容,被他们讲得活色生香”……正在浙江省博物馆进行的“蓝瑛作品及其师承影响特展”上,现场20余位志愿者轮番上岗讲解,被热情的观众明星般簇拥着,成为亮眼的景观。有观众来“二刷”,就是想听听不同的讲解版本;也有游客错过了上午的解说,下午早早就来等着。展览中《富春山居图·剩山图》这样的名作,因为志愿者的讲述而更加立体、更为动人。 志愿者已成为大型博物馆服务公众的重要力量,也体现着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故宫博物院自2004年开始,累计注册志愿者近3000人次,服务公众60万人次、13万小时。有一位高中生根据自己当志愿者的经历,为故宫导览提出“分众化”讲解、“大文化”视野、“思辨性”互动的建议。在世界范围内,大英博物馆的志愿者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几个人增加到现在的600多人;日本也在持续建设文化志愿者队伍,推广终身学习理念。这些志愿者的服务活动,是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重要形式,也让“文化”二字,更有了现代文明的意蕴。 既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又让有兴趣的人更多地参与其中,志愿者为博物馆注入了鲜活而多元的力量。其实,每一次志愿服务都是综合性文化服务,比如讲解丝绸的历史,不能只懂得丝织技艺、蚕桑文化等,还要掌握语言表达、服务技巧甚至应急处置能力。浙博的“乾隆特展”,开展前三个月就提前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涵盖了高校学生、文艺工作者、教师等人群,还安排了礼仪、传统文化、文物知识等培训。志愿服务不仅是服务人数的“物理叠加”,更有服务内涵延伸、文化影响力和感染力提升的“化学作用”。在向外辐射文化光芒的过程中,博物馆与志愿者一起,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文化水位。 文化志愿者传递着知识,也传递着精神。实际上,志愿者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文化服务,而且是要让观众“共同参与学习并享受乐趣”,这样才有更精彩、更深刻的文化体验。“乾隆特展”中有一位叫钟觉辰的志愿者,本职工作是童书编辑,为了做好讲解,他花了近半个月时间查阅资料,在统一讲解文本基础上又写了一份讲解稿,一遍下来要一两个小时,观众听得兴致勃勃。在首都博物馆,志愿者张鹏当了14年讲解员,收获了一大批粉丝,还制作了微信公众号分享文博知识。这些志愿者就像沟通文化与公众的一座桥,促进全社会文化建设的共识和自觉。 中国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还在发展中,各地、各馆水平仍是参差不齐。也是在国庆期间,杭州另一所博物馆的“中国团扇文化印象特展”,主题别致、布展精美,有宋徽宗《枇杷山鸟图》等珍品。不过展览却难觅专业讲解,在博物馆服务台询问,回答是“须提前三天预约”。其实,对于公共文化机构而言,公众的需求既是努力方向,也是发展契机。利用文化的魅力,创新更好的方式,把更多人吸引过来,一起进行文化建设、文化推广,培厚整个社会的文化土层,公共文化机构也能在这个过程中收获更多掌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5永州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跨境电子商务

2015永州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跨境电子商务【背景链接】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大。相对于传统跨境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具有明显的自身优势,在当前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应当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可持续化发展。 2014年1月20日,国内首个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上海成立,旨在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加强企业间的相互合作,显示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探索。 【标准表述】 [优势] 一是交易范围的全球性。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化解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限制,实现了无国界贸易,引起世界经济贸易巨大变革。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范围的全球性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面对全球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国际市场需求和流行趋势,从而可以不断改进设计,提高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二是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可以即时进行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下单、付款都在瞬间完成。对于音像制品、软件等某些数字化产品的交易,订货、付款、交货等环节都可以即时清结。这种信息交流的即时性,能够拓展国际市场边界,大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间的互利共赢。 三是贸易渠道的便捷性。跨境电子商务省去了传统跨境贸易的很多中间环节,增强了跨境贸易的便捷性,有利于中小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从事跨境贸易的门槛,使得过去复杂、专业甚至带有某种神秘色彩的国际贸易变得简化、透明,降低了交易成本,缩短运营周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面向国外买家的营销渠道,已经成为外贸的重要增长点,是“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公教育版权。 [参考对策] 第一,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与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尚未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任务十分迫切。一方面,在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以确定性的安排弥补技术和信用的不足,又要给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避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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