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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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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
资权字[2003]27号【颁布时间】 2003-06-04【实施时间】 2003-06-04【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245061
什么是编号?【正 文】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安置规划司:

你司《关于征求对电力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电力输电线路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二、为了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而设置并划定的保护区,通过林地并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权利,应当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不应设置并划定为保护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宜林地是国家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的主要后备资源,占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并限制种植、经营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中规定的宜林地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函告并请转告国家电网公司。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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