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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2013年度出口单证申报期限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2013年度出口单证申报期限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2013年度出口单证申报期限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2013年度出口单证申报期限

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布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2013年度出口单证申报期限的通知

市区各外贸企业(不含萧山、余杭区):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201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申报期限作如下要求:

1、201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包括无电子信息单证、已发函未回函的单证、回函有问题待处理的单证),应于2014年4月18日(即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前将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单证报送到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税大厅12号窗口)。对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单证,将不予办理退税。

2、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应该单独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单独装订并在装单证的档案袋上注明:无信息申报,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选择“信息不齐”上传。按照现行规定,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在期限内还应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

据。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的电子数据选择“其他单证申报”上传。

3、对于已发函未回函或回函有问题待处理而存放在进出口处或者存放在外贸企业的单证,外贸企业应该将此类单证单独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单独装订(凭当时发函时的“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货源调查提交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取回发函未回的单证),并在装单证的档案袋上注明:发函未回或者回函待处理。已发函未回函或回函有问题待处理的单证与正常无信息的单证应该分不同批次申报,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作为“信息不齐”上传。

4、外贸企业201

进出口涉税事项【杭州市国税局】

进出口涉税事项【杭州市国税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服务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二、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后,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主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最新杭州市注册新公司的流程

“全民创业”的热潮丝毫没有退减,越来越多人从“打工仔”摇身一变做老板。注册公司的手续逐渐简化,但是依然有不少创业者对注册公司的流程和费用存在疑惑,那么在最新杭州市注册新公司的流程是怎样呢? 最新杭州市注册新公司的流程 (一)注册公司办理的手续 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 (二)注册公司的流程图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某服装生产企业逃税百万元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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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生产企业逃税百万元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服装生产企业,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深挖细查,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逃税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检查人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将案件查深查透。 案情介绍 某服装生产企业是一家港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将上市,账面财务数据清晰,很难发现问题。该企业投资股东来自境外,每年的利润分配是如何实施的?会不会有问题存在?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红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该企业2008年度到期应向股东支付的税后分利达6700多万元。该企业每年有规律地分配和支付股利,为什么2008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金充足却一直未支付?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继续追踪下去,重点放在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上。 稽查经过 进一步的深入排查发现,该企业将该笔应支付的资金投入到杭州某银行增资扩股,从而使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增加。从形式上来看,股利并没有支付,但从整个分配方案及资金走向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股利没有实际支付给境外股东,而是经股东同意进行了再投资,但实际上相当于已经进行了支付,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采取了避开先汇款给股东、再由股东将资金汇入境内进行投资的过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鉴于该企业的特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应从严掌握政策,应按董事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到期应支付日作为扣缴税款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杭州国税申报VPDN安装步骤

杭州国税申报VPDN安装步骤 国税申报基本上是每个财务人员都会用到的软件,杭州龙山电脑公司在日常的上门维修过程中发现,虽然这个软件安装很简单,而且杭州国税局也曾经有过短期的培训,不过还是有很多财务人员一看见这个软件就束手无策,为了方便杭州的客户朋友们进一步的掌握杭州国税申报VPDN的安装方法,我们特别制作了这个讲座。 VPDN网上申报的大致流程: 1、先到杭州电信开通VPDN网上申报业务,去前打10000号咨询要带齐的材料。 2、企业端电脑安装VPDN拨号程序,在VPDN虚拟连接程序中输入VPDN帐号和密码,拨通VPDN. 3、进入省国税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5989114.html,),点击左边"网上申报",进入申报登陆界面或直接输入http://100.0.0.1:8001进入登陆界面。 4、输入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申报页面,即可进行报表数据录入和上传工作. 下面祥细讲解VPDN软件安装步骤 1. 从杭州龙山电脑公司网站下载VPDN辅助软件(点击VPDN辅助软件下载),下载时看 清楚软件下到哪个目录,下载完成后,双击下载好的文件,先解压然后开始安装, 点三次“下一步”,一次“完成”安装好VPDN辅助软件后,在桌面上会出现一个小图 标,下面写着“VPN辅助软件”。 2. 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 “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3. .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4. .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5. .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6. .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7. .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7.241, 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8. .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9. .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10. .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1. .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 (P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2. .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3. .重新启动电脑。 14. 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vpdn拨号帐号:税号 @hzgs)和密码(密码123456),即可连接。

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 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国税局干部巾帼建功标兵事迹材料

国税局干部巾帼建功标兵事迹材料 XX,女,1987年出生,现任XX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巾帼文明岗岗长,XX市国家税务局妇委会委员,XX年6月毕业于浙江大学,XX到XX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作为一个80后的年轻税官,她一直爱岗敬业,勤勤恳恳,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实干的工作作风,娴熟的业务技能,赢得了单位同事和纳税人的好评,参加工作至今多次获得办税服务厅“服务明星”称号,XX年被评为XX市国家税务局“优秀公务员”,所在巾帼文明岗多次获得“十佳巾帼文明岗”。 思想决定行动,素质决定能力。作为一名共产党员,XX同志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作为一名国税干部,XX同志深知胸前税徽的分量。她坚决拥护党的正确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遵纪守法,模范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荣辱、知荣辱、比贡献;积极参加党的各类活动,学习党的知识。作为巾帼文明岗的岗长,定期在岗位内举行党史知识测试,努力做好岗位推优工作,培养优秀岗位成员入党。 “微笑再多一点,语调再轻一点,业务再精一点,做事再勤一点”是XX在纳税服务工作时的工作宗旨。XX年参加工作分配在计划征收科的全程服务岗位,在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岗位上,对于来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税的每一位纳税人,她都以最热情的态度,提供最细致、最周到、最专业的服务。

从最初的战战兢兢到现在的成熟老练,从开始面对纳税人疑问的不知所措到现在的主动问询,她争取做到“让问题到我为止”。XX年车购税档案电子化扫描她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提前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XX年青年文明号与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与窗口工作她两手齐抓,XX年标准化建设“一窗统办”她认真负责地做好新人传、帮、带工作,尽快教会他们独立操作的本领。对待纳税人,她始终坚持“为纳税人解难、让纳税人方便、使纳税人满意”。XX年某天下班后,一位专管员打电话给她,说他管辖下的一家企业的会计正从杭州赶来,需要认证下发票。由于当天为发票180日认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来不及认证,企业几十万的税款将无法抵扣。正在回家路上的XX同志即刻返回单位,一直等到晚上7点左右,纳税人匆匆赶来,她快速高效地为其办理了认证业务,避免了企业的损失。企业人员感激之余要请她吃饭,她婉拒了。她说:这是应该做的,我们巾帼文明岗本就有“延时服务”这一制度。 虽然工作已经两年有余,但是XX同志始终以一个新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学习税法、财务会计制度,积极参加单位中青年干部研习班的学习,在XX年单位财务会计业务考试中取得了好成绩;同时在自己兴趣的基础上,钻研计算机知识,通过自学获得了“全国计算机三级”证书,把所学计算机知识用于科室和岗位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题词: 发文单位: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2011-02-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 补充说明: 文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号令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二年二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 第八条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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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0﹞198号 【发文日期】2000-09-26 【实施时间】200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武林支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蓄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本金(人民币、外币)、利息(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最迟可延迟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各国有独资、股份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在总行、邮政储汇总局未统一全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前,可先在全省范围统一利息清单。 三、农村信用社(包括已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各储蓄机构统一使用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问题,由省信用合作协会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四、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完税凭证)统一格式由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下文规定。 五、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将所属市、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开展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内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对此文的贯彻由当地市、县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长肖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 1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 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

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 1995.03.13 国税发〔1995〕050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 国税发〔1995〕171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 16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 国税发〔1997〕147 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 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 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 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 法 2003.01.23第5号令 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 第八条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矛盾或者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发现税务规章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将税务规章送审稿退起草单位修改。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审查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税务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令,经必要的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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