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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调研提纲

关于信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调研提纲

关于信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调研提纲

一、你公司今年以来信贷保险业务发展基本情况,与同业对标情况。

二、你公司主要与哪些机构开展合作,采取了哪些合作形式和出单方式?

三、你公司在开展信贷保险业务中,有哪些成功经验?

四、你公司在开展信贷保险业务时遇到了哪些困难?下一步有何开展计划?

五、在信贷保险业务发展方面对总部的意见和建议。

(大地财险)(审-信用)〔2017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债权实现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你知道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誉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当保单签发后,贷款方即成为被ν保险人。 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从ν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贷款人在获得ν保险人的补偿后,必须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 贷款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是银行贷出的全部款项。ν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考虑: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贷款项目的期限和用途;不同的经济地区等。 ? 贷款信用保险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新途径 民营经济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迅猛发展,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却并不宽松。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只是极少数。特别是一些民营科技企业的短期贷款与科技项目、新产品的开发不相匹配。据调查上海市民营企业中曾获得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只占这些企业总数的2.8%,获得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的只占9.5%。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上规模、上层次的重要因素之一。 导致私营企业受到“金融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有银行尚未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运营,政策性贷款的比重仍然较大,加之由于私营经济长期处于“补充”地位,受所有制歧视。另一方面就是多数私营企业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混乱,资信能力较差,市场竞争激烈,淘汰率高,贷款风险大。在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之后,风险约束加强,国家明令禁止政府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缺乏信用担保可以说是银行不愿给民营企业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因。 从目前建立的许多担保机构及其运行情况来看,除少数几家运营状况良好外,多数都存在问题。1、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2、许多担保机构的保值增殖能力较差,难以保证它的可持续性。3、对被担保财产的规定使许多民营企业还是难以获得贷款。《指导意见》和各地的担保机构都规定贷款企业必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同等数额的抵押品,但由于最需要担保的往往是原始资本积累没有完成、刚刚起步的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财产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这样就把一些有着较好前景的企业拒之门外,不能够真正起到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一些封闭的贷款担保机构要求交纳会费和一定的担保基金,有些初创企业本身就资金严重缺乏,很难交纳担保金。因此,要从多方面、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用保险来规避贷款风险目前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通过不同形式取得保险。例如美国有90%以上的商业银行参加信用保险。所谓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指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保险。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构成了严密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保证协会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公共资金导入(即向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借入资金)等形成。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资本金4916亿日元,而且逐年增加。1958年,日本修改《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组建信用保险公库,将信用担保体系与信用保险体系合并为一,目的是避免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复。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由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负责,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实际上是担保再保险。信用担保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会签订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代偿时,便可得到保险公库代偿额的70-80%的补偿,从而大大降低担保风险。为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日本旭日银行和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用信用保险方法来规避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旭日银行对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银行必须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量化,并决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利息是多少,在两天之内实行贷款。今后,旭日银行与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就15万家中小企业的不履行债务比例来规定保险费用,预计实际保费将为贷款平均收入的2%左右。银行贷款利润在3%左右,即使银行向保险公司支付2%的保费,还可以确保1%的利润。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71年建立了ASKPINDO,它是一个政府拥有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它不处理和批准中小企业的申请和坏帐的恢复,这些工作由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它的宗旨是给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ASKPINDO成立以来,成为印尼政府推动地区性中小企业发展金融计划的组成部分。 我国针对民营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首先是拓宽了为民营企业担保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贷款,对发展民营经济有利。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对国内正待发展的保险业来说,既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又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目前,银保合作正日渐深入,贷款信用保险不妨一试,应该说这是个不错的切入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第一章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规则: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底线)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业务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何处?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安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保险

安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保险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借款人(释义一)发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或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或委托贷款时,未根据与被保险人签署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释义二)(以下简称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索赔等待期(释义三)的,本公司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或手续费)扣除免赔额/率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本合同承保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违反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法规、监管要求或未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及流程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批准贷款额度的; (三) 被保险人如有有关授信贷款管理规章制度、贷款经营管理方式等影响本合同所承保的贷款信用风险程度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但未及时书面告知本公司的;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可知晓借款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的,仍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七)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八) 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九)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十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二)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十三)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 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欠款; (三)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 (四)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 在索赔等待期内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的本公司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对应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样 本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2020年(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

(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

附件: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 总则 第壹条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权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且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可选择投保本金加利息或只投保本金。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五条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仍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内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仍的借款本金的20% 为限 第七条借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壹)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但借款学生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不受此限; (三)地震、海啸。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壹)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和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或仍款协议约定的仍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 (四)被保险人未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贷 款审批发放流程及要求进行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故意或伙同他人骗取或 挪用贷款。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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