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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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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主讲人:荣吉平

课程设计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五章海洋法

第六章空间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条约法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章导论

知识要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二]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

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1、古代国际法

2、近代国际法

3、现代国际法

[二]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非国家政治实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二]其他辅助方法

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是:

各国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思考题

1、简述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2、简述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4、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知识要点

国家的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责任的构成和责任形式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二、国家类型

[一]单一国与复合国

1、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公民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2、复合国。又称国家的联合,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或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

1、独立国。行使全部主权的国括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2、附属国。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形式。

[三]永久中立国

即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即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3、自保权。即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即别国主权。其具体内容是:

1、尊重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干涉他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三]国家豁免权

即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新政府外,还包括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等。其中对新国家的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承认制度的主要部分。

一、承认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有关学说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承认的类型

[一]国家的承认

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2、国家承认的条件

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前者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后者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前者是正式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具有不可撤消性。后者是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以撤消。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两国会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

承认具有溯及力。

[二]政府的承认

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

[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的承认。

[四]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二、继承的种类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和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

移给他国的情况。

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

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

[二]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我国政府在继承方面的原则立场:

1、关于条约。

2、关于国家财产。

3、关于国家债务。

4、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利益。

第四节国家责任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因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归因于国家的故意或过失。

2、客观上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

2、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与紧急状态

思考题

1、简述国家的要素、基本权利。

2、简述国家承认的形式及法律效果。

3、评新中国政府的承认与继承的实践。

4、试述国际责任的构成、表现形式及免除情况,有哪些新发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知识要点

国籍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引渡和庇护

第一节国籍

一、国籍与国籍法

[一]国籍

国籍是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并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永久的法律联系的。

国籍对国家和个人的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公民或国民资格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3、国籍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二]国籍法

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其公民或国民。凡一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即为国籍法。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1、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国籍。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继有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主要有申请入籍,基于婚姻、收养、认领等事实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资格。

国籍丧失的原因

1、申请退籍。

2、因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原有国籍。

3、剥夺国籍。

三、国籍的冲突及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解决途径主要是:

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条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的取得和恢复

原始国籍的取得依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二]中国国籍的丧失

中国公民因其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国籍。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

平等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

外国人处于双重管辖权之下。既要服从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又要尊重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

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待遇。

3、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三、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外交保护的条件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3、用尽当地救济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服从中国管辖。

2、外国人服从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3、外国人在中国主要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二]引渡的一般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有: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者。

3、可引渡的罪犯。应是普通刑事犯罪。且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相同原则’。

4、引渡的程序。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请求国应依其国内法程序处理引渡请求。若拒绝应说明理由;若接受则由双方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5、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即特定罪行原则。

二、庇护

国际法上的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享有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的待遇,但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的义务。庇护国不将其引渡或驱逐。

思考题

1、举例说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2、简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简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4、什么是引渡和庇护,并说明引渡的一般规则。

第四章国家领土

知识要点

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底土及其上空。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2、领水。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与领海。

3、领空。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

4、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

[一]领土主权的概念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或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主要内容概括为:

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权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1、共管。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界。即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使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国际地役。即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第二节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国家领土变更的含义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或认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

二、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1、先占。即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所有权。

2、时效。即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且长时期安稳地占有,便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添附。即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4、割让。即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征服。即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等。

第三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

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边境是紧邻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宽度的区域。

二、划界

[一]划界的程序

1、定界。即有关国家签订条约,确定边界的基本走向。

2、标界。依边界条约组成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树界碑、界桩等标志。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与边界条约共同构成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划界的方法

1、采用地形边界。常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如以河流、湖泊、山脉等。

2、采用几何学边界。即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

3、采用天文学边界。即以地球上的经纬度作为国家之间的分界线。

三、边境制度

1、维护边界标志。

2、方便边境居民往来。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境事件。

第四节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附近岛屿及海域。

基于1959年签署的南极条约形成的南极

条约体系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是: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协商会议制度。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大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

由于北冰洋国家分占的陆地本身就有争议,随之主张的海域管辖权亦存在疑问,故迄今为止尚无国际条约确定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思考题

1、简述国家领土及其构成。

2、评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3、简述划界的程序。

4、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5、国家领土主权及其限制方式

6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海洋法

知识要点

基线

领海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地中的

第一节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物---无主物---领海与公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国际海底区域。

[一]影响海洋法发展的三个事件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

1963年6月23日智利总统的200海里海洋权的声明

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大使帕多的提案

[二]影响海洋法发展的三次会议

1958年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1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未达成任何协议。

1973—1982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宽度

[一]基线

基线是测算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起始线。有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

[二]领海的宽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为

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二]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行使领海主权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此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或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限制。

沿海国在领海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

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第三节毗连区

一、概念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在毗连区行使必要管制的事项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

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凡用于国际航行,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过制度

[一]过境通行制度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和停止过境通行。

[二]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

2、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无害通过]

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自由航行]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主要区别

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行,且不应予以停止;无害通过只适用于船舶,且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停止。

潜水艇在无害通过时需在水上航行,而在过境通行时无此要求。

第五节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

群岛国是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基线是群岛国以连接群岛最外援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为测算其领海的起始线。

群岛基线划定限制:

群岛基线内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

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若超过,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明显超过群岛的一般轮廓。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三、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即为继续不停、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通过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离中心线25海里以外。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海床及其底土。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

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航道法有管辖权。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第七节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定义

[一]有关公约的规定

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

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大陆架的宽度

若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矿物资源、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的生物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并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

[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

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1、沿海国行使权利的依据不同。

2、沿海国行使权利的宽度范围不同。

3、沿海国行使权利所及的资源范围不同。

第八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具体内容为:

1、航行自由

2、捕与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飞越自由

5、科学研究的自由

6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船旗国的管辖。此种管辖权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船旗国管辖,包括对船舶上的人和事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二]船旗国管辖的例外

1、登临权。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依据认为有下列嫌疑,有权登临检查。

从事海盗行为

从事奴隶贩卖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无国籍或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紧追权。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标志为政府服务且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时,也可开始紧追。

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应即终止。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应对区域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思考题

1、简述领海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3、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4、试比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5、简述公海自由。

6、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7、试比较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

第六章空间法

知识要点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民用航空的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

一、概念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交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公海上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的上空是自由的和开放的。

三、国际航空制度

[一]有关国际公约

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主要是:

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和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

2、关于航空业务性的条约。主要有:1928年的哈瓦那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等。

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主要有: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等。

[二]国际航空制度

1、地面国的主权。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航空器的国籍。每一个航空器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登记国国籍。

3、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缔约国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未经另一缔约国的特许不得飞入或飞过该国领土的上空。

4、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人类谋福利

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

各国依国际法自由探测和使用外层空间

三、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然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四、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1、外层空间营救制度。

2、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4、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

思考题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简要说明国际民用航空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知识要点

外交和外交关系

外交机关

使馆制度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一节概述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一]外交

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二]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相互以各种外交活动而形成的国家关系。在实践中,外交关系主要有正式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和非正式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一]概念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过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其联系表现在:

1、二者同属于国家外交关系范畴。

2、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外交组织系统。

3、外交使节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领事亦可兼办某些外交事务。

其区别表现在;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

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限于领事馆区。

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对外关系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事关系法是调整领事机关及领事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外交机关

一、概念

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包括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机关。

二、国内外交机关

国内外交机关又称国家的中央外交,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1、国家元首。即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

2、政府。即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3、外交部门。即各国专门执掌外交事务的部门。

三、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出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为常设的和临时性的。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现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的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是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的外交使团。

第三节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使馆的建立

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

中国一贯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2、保护,即在国际法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

[一]使馆人员的组成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随员。

3、行政技术职员。

4、事务职员。

[二]使馆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级使馆馆长。

2、公使、教廷公使级公使馆馆长。

3、代办级代办处的馆长。

[三]外交团

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四、使馆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本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

第四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概述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由接受国给予派遣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代表说。

2、治外法权说。

3、职务需要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一是有效执行职务所必需,二是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关税、捐税。

6、使用国旗、国徽的自由。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4、免纳关税、捐税,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三、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人员的义

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非使馆职务用途。

第五节领事馆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馆

[一]概念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地点执行特定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或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领馆依协议而设立。可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二]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

领事就是领馆馆长。领馆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二、领事职务

1、依国际法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增加两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发展。

3、合法了解接受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报告。

4、给予本国侨民移民入境、本国船舶和航空器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

5、办理证件、公正和登记事务。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国徽的自由。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思考题

1、试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关

2、简要说明使馆的职务。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4、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在接受国

5、比较外交特权与领事特权。

第八章条约法

知识要点

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加入与保留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无效与终止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的缔结通常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

广义的条约包括了各种具有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常见的有:公约、条约、协定、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换文、谅解备忘录、宣言、联合声明、联合公报等。

[二]条约的种类

1、按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按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3、按条约的内容,条约可分为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法律条约等。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其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缔约程序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2、签署。即缔约国以在条约文本上签字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核准等方式。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的有权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多边条约则存放批准书。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一]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或互换批准书之日。

3、自条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二]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日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特某些定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条约必须遵守。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可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但若设定义务则应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为前提。

三、条约的终止

1、条约到期。

2、条约执行完毕。

3、条约被代替。

4、退约。

5、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6条约履行不能。

7单方面废约。

四、条约的无效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思考题

1、简述条约的基本特征。

2、试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3、简述条约的生效方式。

4、比较条约的终止和条约的无效。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知识要点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生物化学笔记(整理版)1

《生物化学》绪论 生物化学可以认为是生命的化学,是研究微生物、植物、动物及人体等的化学组成和生命过程中的化学变化的一门科学。 生命是发展的,生命起源,生物进化,人类起源等,说明生命是在发展,因而人类对生命化学的认识也在发展之中。 20世纪中叶直到80年代,生物化学领域中主要的事件: (一)生物化学研究方法的改进 a. 分配色谱法的创立——快捷、经济的分析技术由Martin.Synge创立。 b. Tisellius用电泳方法分离血清中化学构造相似的蛋白质成分。吸附层析法分离蛋白质及其他物质。 c. Svedberg第一台超离心机,测定了高度复杂的蛋白质。 d. 荧光分析法,同位素示踪,电子显微镜的应用,生物化学的分离、纯化、鉴定的方法向微量、快速、精确、简便、自动化的方向发展。 (二)物理学家、化学家、遗传学家参加到生命化学领域中来 1. Kendrew——物理学家,测定了肌红蛋白的结构。 2. Perutz——对血红蛋白结构进行了X-射线衍射分析。 3. Pauling——化学家,氢键在蛋白质结构中以及大分子间相互作用的重要性,认为某些protein具有类似的螺旋结构,镰刀形红细胞贫血症。 (1.2.3.都是诺贝尔获奖者) 4.Sanger―― 生物化学家 1955年确定了牛胰岛素的结构,获1958年Nobel prize化学奖。1980年设计出一种测定DNA内核苷酸排列顺序的方法,获1980年诺贝尔化学奖。 5.Berg―― 研究DNA重组技术,育成含有哺乳动物激素基因的菌株。 6.Mc clintock―― 遗传学家发现可移动的遗传成分,获1958年诺贝尔生理奖。 7.Krebs―― 生物化学家 1937年发现三羧酸循环,对细胞代谢及分生物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获195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8.Lipmann―― 发现了辅酶A。 9. Ochoa——发现了细菌内的多核苷酸磷酸化酶 10.Korberg——生物化学家,发现DNA分子在细菌内及试管内的复制方式。(9.10.获1959年的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11.Avery―― 加拿大细菌学家与美国生物学家Macleod,Carty1944年美国纽约洛克菲勒研究所著名实验。肺炎球菌会产生荚膜,其成分为多糖,若将具荚膜的肺炎球菌(光滑型)制成无细胞的物质,与活的无荚膜的肺炎球菌(粗糙型)细胞混合 ->粗糙型细胞也具有与之混合的光滑型的荚膜->表明,引起这种遗传的物质是DNA 1 / 29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定义 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 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 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 关系条约编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外国文学史笔记整理

艾略特非人格理论P128 卡夫卡《城堡》主题 “城堡”既非具体的城市,又非国家,它只是一种象征。因而有无穷的寓意: ( 1 )“城堡”象征与普通人疏远、敌对的冷漠无情的国家机器。 ( 2 )上帝 ( 3 )象征可望而不可即的人生目标 ( 4 )象征犹太人苦苦追求的国家、故乡、精神归宿。 ( 5 )象征“代沟”,K至死未能进入城堡,象征卡夫卡争取与父亲沟通的失败。 卡夫卡《城堡》的艺术贡献 (1)独特的叙述角度和叙述手法 卡夫卡叙述手法的特点,是将叙述者与主人公合而为一。《城堡》中的K既是主人公又是叙述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只能通过主人公的感官(所见、所听、所想、所思)才能获得信息,再没有旁观者清的叙述者出场来向读者解释情节发展的前因后果。 (2)象征寓意的意象构筑。《城堡》中的K半夜被摇醒,要求出示居留许可证,其实也就象征着无所归依的现代人被摇醒说明自己的人生由来,解释自己的生存依据。 (3)精确、细致、严密的语言风格 《城堡》作为卡夫卡后期创作的代表作品,表现了炉火纯青的语言艺术造诣。整个小说像日常生活用语,简单而生动;又像法律用语,严密而精确,娓娓道来。尽管小说的主要情节是荒诞的,但卡夫卡对事物过程的描述完全是现实主义的,冷静而细致。解释事物的因果关系逻辑严谨,推理缜密,无懈可击,使读者难以摆脱作者的叙述逻辑。 约克纳帕塔法:译为河水静静流过平原。表现的就是约克纳帕塔法颓败的命运,旧的制度、旧的秩序不断瓦解、慢慢消亡的命运。也是《喧哗与骚动》的主题之一。 《喧哗与骚动》思想内容 小说写的是杰弗逊镇上康普生家族的没落,以及在没落过程中各个家族成员之间的遭遇和精神状态。 这个曾经出过将军和州议员、拥有大量田产和黑奴的庄园世家现在败落了。 《喧哗与骚动》叙述人意义 (1)白痴班吉 作者在第一部分选择白痴班吉来叙述故事,是有其深刻用意的。因为人生,尤其事美国南方社会中的人生,浑浑噩噩,就“像一个白痴所讲的故事”,这正好点明了作品的主题。作品的标题来自莎剧《麦克白》的一段台词:人生像一个白痴所讲的故事,充满着喧哗和骚动,却无丝毫意义。 人生的毫无意义由于是通过班吉的混乱意识表现出来的,就更具有发人深省的象征意义。班吉33岁,只有3岁孩子的智力,没有时间概念,过去和现在之间没有任何界限,都汇入一种混乱的意识流动中。但是,读者从班吉混乱的意识中,仍然可以感受到他因为失去姐姐对他的关怀而感到的痛苦。 叙事结构:小说由四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由不同的叙事者讲述。尤其有特点的是第一部分的叙事者——白痴班吉的叙事风格。 班吉的叙事突出地反映了福克纳对意识流小说技巧的精心营造,白痴的形象也寄托了福克纳的刻意追求:

教育学笔记整理版

教育学笔记 教育与教育学 教育的发展 一、教育的概念 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 广义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 二、教育的构成要素 教育者: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受教育者:学生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及学习的主体。 教育影响:教育影响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极其联系的总和。 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中,受教育者和教育内容之间的矛盾是教育中的基本的决定性的矛盾。 三、教育的属性 本质属性: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社会属性: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阶级性。 四、教育功能的分类及教育的个体功能

教育起源的相关学说:

综观古代学校教育,其共同特征是: 1.教育与生产劳动想脱离; 2.教育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 3.教育内容偏重于人文知识,教学方法倾向于自学、对辩和死记硬背。 接下来我们用两张思维导图来记忆近代社会的教育和现代社会的教育: 通过之前的笔记,我们了解了教育发展的历史形态,那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又是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发展状况。 首先我们来思考一下,教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那么我们先要了解一下教育学的定义: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什么是教育现象呢? 教育现象是教育活动的外在的、表面的特征,包括教育社会现象和教育认识现象。 什么是教育规律呢? 教育规律是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外部诸因素之间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其次我们来思考一下,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什么呢? 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阐明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揭示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给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以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人才服务。这句话比较长,也比较拗口,聪明的你记住了吗?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教育学和几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教育学不等于教育方针政策,但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教育学所阐述的教育科学理论,教育学也要围绕教育方针政策提出的问题、课题,开展科学的研讨和探讨,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教育学源于教育实践经验,又高于教育实践经验。教育实践经验是学习、研究、发展教育学的基础之一。 教育学是庞大教育科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 教育学的价值与意义: 1.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提高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有利于巩固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 3.有助于认识和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从事教育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4.有助于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

科技哲学班田培沛2013111398《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读书笔记

《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读书笔记 作者: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27班田培沛 2013111398 当前我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关键。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中国科学技术为什么古代先进而近代落后,一定有社会历史的原因。研究和了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探讨它的发展规律,将可以起到鉴古论今的作用。本书的主编是陈美东,本书向读者揭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不仅叙述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成就,也探索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中国科学技术史,是整个人类文化史的一部分。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取了世界各民族、地区和国家的许多成果,同时也把自己的许多成果传到国外,贡献给全人类。关于中外科技交流,《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也给予了一定的注意。在这本书的最后,对中国科学技术史上若干规律性问题的加以探讨。这些意见虽然还只是初步的,不成熟或者不完备,甚至有错误,但是可以引起读者去进一步研究,也有助于读者从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经验中获得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新石器时代文化大约在距今一万多年前,晚期智人在长期劳动实践中,智力进一步发展,劳动经验和技能,制作劳动工具的技术,都有显著的提高,这就发展成为现代人。这时候,人类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在技术上有许多新的突破,出现了形制准确合用和有锋利刃口的磨制石器,开始烧制陶器,产生了原始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并且利用野生葛、麻等纤维编织成织物,还建筑了住房。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发现距今4000年-7000年前

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大约六七千处。由于我国土地辽阔,地形复杂,各地区气候差异也比较大,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各地区造成一定的隔阂、闭塞状态。我们的先民长期在不同的自然环境里生活和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住房、生活用品等各方面都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区特点。考古学家习惯上用某种特定文化遗存最初发现的地名给这种文化命名。我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著名的有河姆渡文化、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等。原始公社制逐渐走向崩溃,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民在跟自然界作斗争的时候,是结成群体进行的。四五十万年前的“北京人”,由于工具落后,生产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组织能力也很薄弱,只能几十人结成一伙,靠采集和渔猎维持生活。因为生活极端艰苦,大多数人都早年天亡。有人曾经就所发掘到的22个“北京人”化石材料进行鉴定,在14岁以下死亡的就有15人之多,占68.2%。 奴隶社会早在国家形成前,黄帝、尧、舜、禹等就先后活动于黄河流域。启于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经商、西周、春秋四个阶段,我国的奴隶制度经历了1600年的独立的延续、发展期,这是别的文明古国所根本无法比拟的。随着我国奴隶制在公元前476年的结束,我国的历史也就于公元前475年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比西欧于476年才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早了一千年。我国于公元前221年就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集权制国家———秦;而西欧的英法则在1453年英法百年战争结束后才开始走上集权的民族君主国的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外国文学史复习上(笔记整理)

第一章古代文学 欧洲古代文学包括古希腊文学和古罗马文学,古希腊文学是欧洲文学的源头。古罗马文学是继承古希腊文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它是沟通古希腊文学与欧洲近代文学之间的桥梁。古罗马文学为欧洲近代文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古希腊神话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什么? 基本内容:神的故事和英雄传说。 ①在神话的故事中,讲到天地的开辟,神的产生,神的谱系,人类的起源,神的日常生活等。 ②英雄传说是古希腊人在幻想中追忆远古社会生活和部落中杰出人物时创造出来的。英雄实是部落中集体智慧和力量的化身,因受人们的崇拜而被神化,如伊阿宋取金羊毛、普罗米修斯、赫拉克勒斯、奥德修斯等。 艺术特征主要有三点: (1)、想象力极强。把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领域的一切现象都拟人化、神话化,入情入理,创造出令人难忘的意境和鲜明的形象。eg:阿波罗的爱情故事、法厄同驾太阳马车的故事、潘多拉盒子的故事 (2)、故事性极强。情节曲折,起伏跌宕,有头有尾,娓娓道来,动听感人。eg:宙斯和伊俄的故事、哈得斯的婚姻故事、普罗米修斯的故事 (3)、哲理性强。希腊神话既富情趣,又极深刻,是早期人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许多故事寓意丰富,发人深思。如:不和的金苹果的故事、希绪弗斯的故事、安泰俄斯的故事等。 古希腊神话的价值和影响。(是希腊艺术的“武库”和土壤,是后世创作的源泉。) (1)它是古希腊文学艺术的宝库和土壤。荷马、赫西俄德、绝大部分悲剧、大量美术和雕塑作品都以它为素材。(2)它对古罗马文学艺术产生了巨大影响。维吉尔《埃涅阿斯记》大量取材,奥维德《变形记》则或全面转述。(3)、它是文艺复兴直至现当代一些著名作家艺术家创作的灵感和原型。莎士比亚、高乃依、拉辛、达芬奇、普桑、米开朗琪罗、贝尔尼尼等直至当代。 二、古希腊文学可以分为几个时期?各时期有什么特点? (1)第一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是古希腊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史称“英雄时代”或“荷马时代”主要成就是神话和史诗 (2)第二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氏族社会进一步解体,奴隶主城邦逐渐形成时期,史称“大移民时代”,主要成就是抒情诗和寓言 (3)第三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希腊奴隶制发展全盛期,史称“古典时期”,主要成就:戏剧、散文和文学理论 (4)第四时期:公元前4世纪末~公元前2世纪史称“希腊化时期”,主要成就是新喜剧和田园诗 三、古罗马古罗马文学的地位、特点以及不同时期的主要成就? 地位:古罗马文学是在古希腊文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继承发展了古希腊文学的内容和形式,在戏剧和散文方面有长足的发展,是希腊文学与欧洲近代文学的中介和桥梁,在西方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特点:具有理性精神、集体意识和庄严崇高的气质,精神与情感世界相对贫乏,在艺术上强调均衡、严整、和谐,重视修辞与句法、技巧上偏于雕琢与矫饰。 成就:(1)共和时期:(公元前240~公元前30年)埃纽斯“罗马文学之父” 喜剧首先繁荣,代表作家普劳图斯《双生子》、《一坛黄金》,喜剧诗人有泰伦斯《婆母》 (2)黄金时期:(公元前100~公元17年)西塞罗卢克来修《论自然》, “三大诗人”:维吉尔古罗马最伟大的诗人,代表作《埃涅阿斯纪》是欧洲文学史上第一部文人史诗奥维德《变形记》贺拉斯《诗艺》(文学批评的代表作寓教于乐) (3)白银时期:(公元17~130年)长篇小说有阿普列尤斯的《金驴记》是欧洲文学史上最早长篇小说;普鲁塔克的散文《希腊罗马名人传》;卢肯的史诗《法萨利亚》 《埃涅阿斯纪》是古罗马诗人维吉尔最重要的作品,也是整个罗马文学的顶峰之作。史诗的主题是描述罗马祖先建国的功绩,歌颂罗马的光荣。《埃涅阿斯纪》以荷马史诗为范本,前半部分写漂泊,与《奥德赛》相似;后半部分写战争,与《伊利亚特》雷同。但它又不是对荷马史诗的简单仿作,而是有着鲜

生物化学重点笔记(整理版)

教学目标: 1.掌握蛋白质的概念、重要性和分子组成。 2.掌握α-氨基酸的结构通式和20种氨基酸的名称、符号、结构、分类;掌握氨基酸的重要性质;熟悉肽和活性肽的概念。 3.掌握蛋白质的一、二、三、四级结构的特点及其重要化学键。 4.了解蛋白质结构与功能间的关系。 5.熟悉蛋白质的重要性质和分类 导入:100年前,恩格斯指出“蛋白体是生命的存在形式”;今天人们如何认识蛋白质的概念和重要性? 1839年荷兰化学家马尔德(G.J.Mulder)研究了乳和蛋中的清蛋白,并按瑞典化学家Berzelius的提议把提取的物质命名为蛋白质(Protein,源自希腊语,意指“第一重要的”)。德国化学家费希尔(E.Fischer)研究了蛋白质的组成和结构,在1907年奠立蛋白质化学。英国的鲍林(L.Pauling)在1951年推引出蛋白质的螺旋;桑格(F.Sanger)在1953年测出胰岛素的一级结构。佩鲁茨(M.F.Perutz)和肯德鲁(J.C.kendrew) 在1960年测定血红蛋白和肌红蛋白的晶体结构。1965年,我国生化学者首先合成了具有生物活性的蛋白质——胰岛素(insulin)。 蛋白质是由L-α-氨基酸通过肽键缩合而成的,具有较稳定的构象和一定生物功能的生物大分子(biomacromolecule)。蛋白质是生命活动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是生物体中含量最丰富的大分子。 单细胞的大肠杆菌含有3000多种蛋白质,而人体有10万种以上结构和功能各异的蛋白质,人体干重的45%是蛋白质。生命是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是通过蛋白质的多种功能来实现的。新陈代谢的所有的化学反应几乎都是在酶的催化下进行的,已发现的酶绝大多数是蛋白质。生命活动所需要的许多小分子物质和离子,它们的运输由蛋白质来完成。生物的运动、生物体的防御体系离不开蛋白质。蛋白质在遗传信息的控制、细胞膜的通透性,以及高等动物的记忆、识别机构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蛋白质工程和蛋白质组学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对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第一节蛋白质的分子组成 一、蛋白质的元素组成 经元素分析,主要有C(50%~55%)、H(6%~7%)、O(19%~24%)、N(13%~19%)、S(0%~4%)。有些蛋白质还含微量的P、Fe、Cu、Zn、Mn、Co、Mo、I等。 各种蛋白质的含氮量很接近,平均为16%。因此,可以用定氮法来推算样品中蛋白质的大致含量。 每克样品含氮克数×6.25×100=100g样品中蛋白质含量(g%) 二、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氨基酸 蛋白质在酸、碱或蛋白酶的作用下,最终水解为游离氨基酸(amino acid),即蛋白质组成单体或构件分子。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氨基酸有300余种,但合成蛋白质的氨基酸仅20种(称编码氨基酸),最先发现的是天门冬氨酸(1806年),最后鉴定的是苏氨酸(1938年)。 (一)氨基酸的结构通式 组成蛋白质的20种氨基酸有共同的结构特点: 1.氨基连接在α- C上,属于α-氨基酸(脯氨酸为α-亚氨基酸)。 2.R是側链,除甘氨酸外都含手性C,有D-型和L-型两种立体异构体。天然蛋白质中的氨基酸都是L-型。 注意:构型是指分子中各原子的特定空间排布,其变化要求共价键的断裂和重新形成。旋光性是异构体的光学活性,是使偏振光平面向左或向右旋转的性质,(-)表示左旋,(+)表示右旋。构型与旋光性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二)氨基酸的分类 1.按R基的化学结构分为脂肪族、芳香族、杂环、杂环亚氨基酸四类。 2.按R基的极性和在中性溶液的解离状态分为非极性氨基酸、极性不带电荷、极性带负电荷或带正电荷的四类。 带有非极性R(烃基、甲硫基、吲哚环等,共9种):甘(Gly)、丙(Ala)、缬(Val)、亮(Leu)、异亮(Ile)、苯丙(Phe)、甲硫(Met)、脯(Pro)、色(Trp) 带有不可解离的极性R(羟基、巯基、酰胺基等,共6种):丝(Ser)、苏(Thr)、天胺(Asn)、谷胺(Gln)、酪(Tyr)、半(Cys)带有可解离的极性R基(共5种):天(Asp)、谷(Glu)、赖(Lys)、精(Arg)、组(His),前两个为酸性氨基酸,后三个是碱性氨基酸。 蛋白质分子中的胱氨酸是两个半胱氨酸脱氢后以二硫键结合而成,胶原蛋白中的羟脯氨酸、羟赖氨酸,凝血酶原中的羧基谷氨酸是蛋白质加工修饰而成。 (三)氨基酸的重要理化性质 1.一般物理性质 α-氨基酸为无色晶体,熔点一般在200 oC以上。各种氨基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差别很大(酪氨酸不溶于水)。一般溶解于稀酸或稀碱,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 伤病员待遇 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 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 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

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武装冲突法正式形成,主要标志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4)日内瓦四个公约是指: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两个附加议定书是指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3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5)20世纪70年代以后,武装冲突法在国际军备控制领域内继续发展。 2.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同济大学中建史笔记整理

建筑理论与历史笔记整理 讲课:常青 ps黑字为上课内容,黑粗体是老师在黑板上写的标题,蓝字是我的一点补充说明,红字是我后来能够想起的期末考试选择填空部分。另附缪朴的《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和有一堂课上拍的部分幻灯照片以及最后一堂课的复习笔记(基本上是以前课堂上讲过的,我懒的再输入一边了)和一次讲座笔记。照片拍的不是很清楚,笔记有点散,老师讲的很快,听不懂的就照着说的记了,错误的地方还请见谅。希望笔记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成功! 课程大纲 (按照我的理解认为重点的,理出的一条线,供你参考) ◆建筑史观(第一讲、第二讲):这门课的意义 ◆建筑意匠(第三讲~第六讲): 从中国传统木构建筑延续性的基本特征追究成因(地理、文化) ◆建筑演变(第七讲~第十一讲) 演变的现象(第七讲):延续中的变异 演变的成因(第八讲~第十一讲): 丝绸之路:魏晋南北朝(第八讲、第九讲) 西风东渐:中国近代建筑(第十讲、第十一讲) ◆建筑保护(第十二讲) ps 常青推荐的书目:《华夏意匠》,《后现代建筑语言》,《大乘的建筑观》李祖元汉宝德,《园冶注释》,《西方的没落》,《斗拱的起源》斯宾格勒,《清式营造则例》,《浮生六记》,《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缪朴(《建筑师》36,40),<> 其中缪朴的《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在上课过程中要求我们都读过 <>为研究生教材,常青老师特别推荐 考试: 期中论文《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的特征》 期末考试选择填空:上课笔记中内容 作图题:(意象作图)1.《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特征》 2.《21世纪外滩印象》 作文题:《从国家大剧院看保罗?;;安德鲁的建筑历史观》 ps.常青认为这门课的评分应当是论文的形式而非考试,考试是学校安排,迫不得以的。我觉得很对,因为写论文能逼着我们去查很多资料,看许多别人的观点,就算不感兴趣,打着抄一篇论文主意的学生也会去读那么几篇文章的。这远比考试死背笔记来的收获大。所以我也在次提一提,供你参考。 第一讲:概说 ●历史观,历史意识: 1.涉及过去和现在,深入骨髓的理解即往和历史的关系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意]柯罗奇 2.《建筑理论的历史》维特鲁维 3.《建筑学的理论与历史》 特点:⑴记事本末,事件体(类似于《资治通鉴》对事件的分析)对建筑实践的分析, 有的放矢,“分析问题,专题性”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完整word版)外国文学史复习笔记

外国文学史期末复习笔记 第一章古代文学 一、古希腊文学 (一)英雄时代(荷马时代) 1.时期(填空) 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是古希腊从氏族公社制向奴隶制社会过渡的时期,史称“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时文学的主要成就是神话和史诗。 2.神的名称(必考填空、选择) 雷电神:宙斯天后:赫拉海洋神:波塞东(poseidon)农神:得墨忒耳(demeter)太阳神:阿波罗(apollo)战神:阿瑞斯(Ares) 火神:赫淮斯托斯(Hephfis)神使:赫尔墨斯(Hermes) 女战神:雅典娜爱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 月神:阿尔忒弥斯(Artemis) 家神:赫斯提亚(Hestia) 3.古希腊神话(名词解释) 1)时间: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是古希腊从氏族公社制向奴隶制社会过渡的时期,史称“英雄时代” 2)含义:是原始氏族社会的精神产物,是古希腊人集体创造的口头创作,是欧洲最早的文学形式。大体可以分为神的故事和英雄传说两大部分 3)产生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低级阶段的反映;氏族公社社会基本特征的表现;希腊宗教崇拜的起源。 4)艺术特征(简答) ①想象力极强。 ②故事性极强。 ③哲理性极强。 5)影响: ①古希腊文学艺术的宝库和土壤;荷马史诗《神谱》古希腊戏剧。 ②对古罗马的文化艺术产生了巨大影响。 ③古典时期、文艺复兴时期以神话为基础 4.潘多拉的盒子(名词解释)

1)潘多拉,希腊神话中火神赫淮斯托斯或宙斯用粘土做成的地上的第一个女人,作为对普罗米修斯造人和盗火的惩罚送给人类的第一个女人。众神亦加入使她拥有更诱人的魅力。 2)潘多拉打开魔盒,释放出人世间的所有邪恶——贪婪、虚无、诽谤、嫉妒、痛苦等等,但潘多拉却照众神之父的旨意趁希望没有来得及释放时,又盖上了盒盖,把它永远锁在盒内。 (二)大移民时代 代表作家作品(填空) 抒情诗:抒情诗有多种体裁,主要有双管歌、琴歌和讽刺诗,其中琴歌的成就最大。 《伊索寓言》反映的是奴隶制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 (三)古典时期 二、古罗马文学(古罗马文学为什么是希腊和后世文学的桥梁) 1.古罗马成了古希腊文化的直接继承者。 2.丧失了古希腊文学的生动活泼的精神灵气,显示出了精神和情感世界的贫乏。 3.古罗马崇尚武力,对人的力量的崇拜表现为对政治与军事的追去,由此演化出对集权国家和个体自我牺牲精神的崇拜。古罗马文学比古希腊文学更富有理性意识和责任观念,风格更庄严和崇高。但是,古罗马文学人文观念的主体依然是古希腊式的世俗人本意识,仍属于古希腊式的文化范畴。 4.古希腊文学中的世俗人本意识在古罗马文学中得到了体现,并经由古罗马文学广泛地流传于后世的西方文学。 三、荷马史诗(名词解释) 1.概念:《伊利昂纪》和《奥德修纪》是古代希腊的两大史诗,相传是由一个叫荷马的诗人所做,故称荷马史诗。又被称为“英雄史诗” 2.两部史诗: 1)《伊利昂纪》希腊人围攻特洛伊城的故事。 2)《奥德修纪》希腊英雄奥德修斯在特洛伊战争结束后返乡的故事。 3.人物形象:阿基琉斯:在战场上勇敢善战、奋不顾身而又暴烈鲁莽。 赫克托耳:英雄主义富有悲剧色彩。奥德修斯:

认知笔记整理版

认知笔记整理版 第一章绪论 两个重要的问题:心理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如何知道心理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认知:研究心理过程mental processes 如何产生的,sensory input is transformed转化、reduced 集中认知资源于一定的刺激上以待进行精细加工、elaborated精细加工、stored存储、recovered 复述and used使用。[即:编码操作(转换、缩减、添加)&记忆和应用操作(储存、提取、运用)] 认知心理学研究的领域:知觉、注意、记忆、一般知识组织、表象、语言、问题解决、推理Eg: 语言产生(心理过程,依赖于认知系统,非常快):思维表达——概念形成——选择词汇——语法概念、线性顺序(细分的心理结构) 心理表征:加工时,要转化成心理符号; 【发展简史】 (1879年以前,心理学时而敲敲哲学的大门,时而敲敲生理学的大门) 1879年冯特科学心理学实验室;(内省是指被训练过的观察者仔细地、小心地注意他们自己的感觉,精确地辨别这些感觉,并尽可能客观地报告这些感觉。) 19世纪艾宾浩斯研究记忆(学习无意义音节,测量重学时节省的时间); 19世纪威廉詹姆斯注重生活中的心理学; 20世纪华生行为主义;(行为主义是一种仅仅依靠客观的、可观察的反应的途径,它强调行为的环境决定性,而不是心理过程。) 20世纪格式塔心理学顿悟对问题解决的影响;(人有一种将他们所看到的东西组织起来的倾向,“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顿悟——问题的各个部分最初看起来彼此无关。然而,随着突然的“顿悟一闪”,各个部分就会配合在一起产生解决办法。) 1956年9月11日认知心理学的生日; 当代认知心理学的出现: 对行为主义的观点越来越不满——皮亚杰发展心理学(儿童如何发展); 信息加工途径*(心理过程可以解释为,系统从刺激到反应的一系列序列的阶段中,所完成的信息加工。内部表征:信息→转化为有意义的符号→脑); 信息加工模型与神经科学模型。 生态学效度(Ecological Validity):实验室研究所获得的结果也应该能够适用于现实世界中自然发生的行为。(认知心理学遭到的批评:生态学效度低;) 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试图回答有关心mind的问题,它考察知识的性质、组成、发展和运用;包括心理学、哲学、语言学、人类学、人工智能和神经科学,甚至是社会学和经济学——跨学科性。 认知神经科学cognitive neuroscience:认知活动的神经机制,着重考察大脑的结构和功能是如何解释认知过程的;神经水平和认知概念水平之间架起解释的桥梁(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的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 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 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国家豁免:略看 ★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 ★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 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理解(众合) 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 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 ★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科学史读书笔记

《科学史》读书笔记 在科学史上,每一时代的科学家之间,或因为志同道合,或因为学术论争,而通过种种渠道互相交往。 西方医学和中国医学不同,特别是在外科方面。西方较早拜托了亚里士多德的水、火、土、气等,从自然哲学中分化出来,并以严格的解剖学为基础。中医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笼统的提出了人体的血液循环,但是没有摆脱自然哲学思想的舒服,缺乏解剖学和生理学的严格论证,虽有许多秘方真传,但多属经验性的。 近代自然科学的革命 哥白尼的日心说 尼古拉.哥白尼N. Copernicus, 1473-1543,出生在波兰的一个商人家庭。学习过医学、数学、法律,天文学、希腊语言和哲学。在意大利还接受了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意大利人文主义的领导人、天文学家诺瓦拉的思想对他的影响最大。 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他写成了一部六卷本的不朽著作《天体运行论》。成书后,由于社会原因无法刊行,一直到哥白尼70岁时,才得以出版。但此时的哥白尼已重病在身,一直到去世也没能再读一遍。 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中的日心说,完全否定了《圣经》上肯定的托勒密的地心说,即否定了把地球置于宇宙中心的宗教教义,建立了科学的宇宙观。从此,自然科学就从神学中解放了出来。《圣经》的一贯正确和绝对真理的画皮被撕碎了,人们的精神枷锁也随之被打碎了。 哥白尼的日心说威胁着宗教神学的存在,所以《天体运行论》长期被列为禁书,不许流传。传播和支持这一学说的布鲁诺被罗马教廷处死,这足以说明宗教对日心说的恐惧。 《天体运行论》是科学向神学写的一篇挑战书,其中包括的科学内容和深远意义,远远超出了天文学的范围。这部著作可以说是近代科学真正开始的标志。 哥白尼是天文学史上第一个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简单性原则”的人,他以圆形轨道为基础的数学计算,比托勒密体系简答得多,所以易于被人理解。早在意大利求学时,哥白尼就接受了他老师的观点: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太复杂,根本不符合数学上的“和谐原理”。尽管它被写进了《圣经》,并统治了人们思想1000多年,但其中一大套本轮、均轮的计算,仍然是繁杂而不协调的。

笔记国际法.doc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 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 (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 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 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 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一.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主权国家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 三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 2.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 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 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 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形式:明示和默示 (1)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 或不承认的意图。 3.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 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条约的继承 1. 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2. 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原因一般不继承 3.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 4. 经济性条约根据条约内容酌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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