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引言】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2004年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超标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瘦肉精和上海染色馒头都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的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

【摘要】食品安全标准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技术规范。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规制性、对有限风险的容忍性、利益协调性及强制执行性等特点,其中强制执行性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整体特性的界定,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内都具有强制执行性。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上位阶概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补充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特征;适用

【正文】 2012年2月9日,黑龙江电视台特别节目《“红牛”真相》,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饮料存在标注成分与国家批文严重不符、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等问题。2月14日,红牛消费中心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所有的配方都是在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监管、批准下调制生产的,所以添加的食品色素和食品防腐剂,都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标准,红牛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很快认可了红牛的说法。在此事件中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前后截然不同的表态,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此事件直接呈现的问题是红牛饮料的标签所示的添加剂是否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深层次的问题是法规范之间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本文基于对该事例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学界和实务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的理解,试图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一些基础性的研究。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探寻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规则。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法律概念是一个文化概念,也就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2]而法律的理念就是正义,食品安全标准所欲实现的正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下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标准直接作为法律概念加以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对此类规范的分析,可以得出食品安全标准在法

规范层面意义上的定义。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包括:食品安全和标准两个层次。首先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对食品安全作出了界定,所谓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对人体没有危害并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在学理上可以将之概括为,无害性和营养性。无害性和营养性关注点不同,无害性侧重食品的卫生要求,营养性则对食品的内在品质的要求。法律概念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不同于日常用语中的食品安全,日常用语中的食品安全一般只关注食品自身的清洁无毒无害问题,但是营养是食品的基本成分问题问题,对平衡健康与疾病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特定的食品中,营养性的要求可能尤为重要,如婴幼儿奶粉[3]。营养性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食品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将食品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的问题仅作为食品质量问题来认识,而没有从食品安全高度来审视食品的营养要求是不正确的。[4] 何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GB/T200001.1—2002》中,将标准称之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5]学界对标准的认识基本一致,即标准是生产经营的技术依据,但是对于标准性质有不同认识,主要观点有:一是实质法规范说。该观点认为,在我国,根据授权根据、制定程序、公布与否、外在形式等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来分析,标准(技术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是根据是否对人有约束力的实质意义的判断标准为依据,标准(技术标准)作为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判断的根据,以及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机关产生了自我约束作用,对私人产生了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标准(技术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范的功能几乎一致。[6]实质规范说的立足点基于标准的效力,认为其效力与法规范的效力实质相同因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二是法律事实说或证据说。该说将论域限于强制性标准,认为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作为技术规范性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可以一种法律事实或证据加以援引,但并非一定能作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抗辩事由。[7]该观点从司法裁判角度出发,法规范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强制性标准对法院裁判不具有约束力,因而不是法规范。但是技术规范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不是其功能的全部,该观点忽略了技术规范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强制标准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有拘束力,因而该认识有失偏颇。三是技术法规说。该观点所探讨的是强制性标准,认为强制性标准是被技术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是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因而是技术法规。[8]该观点存在的问题是将强制性标准的存在形式局限于技术法规引用这种形式,然而强制性标准并不仅限于法规范,还包括准法规范[9]和自治性规范[10]。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是亦有区别。通过分析标准的外在形式,可以清晰地辨明有些标准不仅

具有法规范的内在特征,还具有法规范的外在形式。如以法规范对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有约束力的判断基准出发,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并且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而且还有形式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如卫生部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实质法规范性质,其中部分规范还具有法规范的外在形式。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延

从概念外延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从两个角度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予以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所涉及不同方面来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成分标准、技术标准、标识标准、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等。这里的技术标准是狭义上的技术标准,是指制造加工食品、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的方法、技术的基本要求。与我国的立法相似,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也没有直接对食品安全标准下定义。有学者基于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实践,从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延角度,将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理解为,“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厚生劳动省大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残留化学物质、食品容器包装、食品标志等设定的成分规格、制造、加工、使用、调理和保持方法的标准以及对特定的人员的资格要求。”[11] 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角度划分,可以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是也有学者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纳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其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疾病的发生,对食品中安全、营养与健康相关标准的科学规定。[12]《食品安全法》规定中已明确将企业标准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一种,因此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仅局限于政府管理部门,将企业排除在标准的制定主体之外,进而否定企业标准是一种食品安全标准的的理解,是明显违背现行法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误解可能源自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混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是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基于食品安全规制的需要而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及实施等方面事项作出的规定,因此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是不同,不能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的制定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等同。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征

食品安全标准是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为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如对事物中成分危害性的判断,同时又因其涉及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和责任的配置,因此其制定需适当考虑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属性。由此决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科学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征包括:规制性、对有限风险的容忍性、利益协调性和强制执行性。根据讨论重点不同,本节讨论前三个特征,强制执行性在本文第三节探讨。

(一)规制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规范,是政府

干预市场自由的工具。以规制的程度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干预强度。一是目标标准。不对供应商的生产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若出现特定的损害后果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性能标准。要求进入供应阶段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的质量条件,而让生产商自由选择如何满足这些标准。三是规格标准。强制要求生产商采取特定生产方式或材料,或者禁止使用特定生产方式和材料。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属于将第二类和第三类标准形式结合。以国家安全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为例,该标准对速冻的定义是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结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制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特定的要求,每批产品要采5样件,而且任何一件产品中都不能有一个沙门氏菌检出。从规制性质来分类,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制性质是社会规制。社会规制,是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社会规制包括对人的规制和对物的规制。对人的规制,是指对从事有关人民生命健康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的人进行的各种资格方面的规制。对物的规制,是指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及检疫等规制[1]。食品安全标准既有对人的规制也有对物的规制,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对食堂的设施及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2],其中对食品设施的要求,是对物的规制;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属于对人的规制。

(二)有限风险的容忍性

判断食品是否食品安全,必须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也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础。科学不同于理想。食品安全的理想状态是完全排除危害,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安全。但是伴随着分析技术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客观上承认风险的存在,并对其作出科学的评价,进而努力降低风险,才是可行之道。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实践中有个著名的事例—德莱尼条款存废之争,是科学认识食品风险的最好的佐证。所谓德莱尼条款是指《1958年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40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任何添加剂若被发现经人或动物食用后致癌 ,或者在经过适于判断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检测后被发现在人或动物中致癌 ,均不得被认为是安全的。德莱尼条款的核心内容是针对致癌的添加剂设定了只考虑风险不考虑收益的零风险标准。自德莱尼条款诞生之日起,关于其合理性的争议就一直存在。争议的结果是《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对《1958年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重大修订 ,废除了德莱尼条款对杀虫剂残留的适用,以统一的可忽略风险标准取代了德莱尼条款的零风险标准,从而使关于德莱尼条款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风险分析原则,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标准中,诸如农药残留指标等指标正是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因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是绝对安全和没有任何风险的食品,而是相对安全食品。(三)利益协调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标准作为一种利益分配工具,在横

向方面涉及标准拥有者和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在纵向方面则涉及企业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标准的制定不仅涉及国内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协调平衡,还事关一国与他国的贸易关系。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应首先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同时又要兼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这一考量因素,该法规定制定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3]“最终标准的制定,常常包括了一个可被最恰如其分的记述为协商形式的过程。多方当事人参与其间,每个团体都有着自己的目标。”例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有关毒麦指标继续保留的说明反映出制定者的考量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毒麦的污染主要发生在欧洲地区,我国很少污染,指标设置较为严格,可以有效的调控和阻挡粮食的进口。由于修订粮食国家安全标准关系利益主体,不仅是消费者,还有粮食的生产和经营者,并且伴随我国对粮食进口的依赖程度的增加,标准与他国的粮食生产和经营者的利益也紧密相关。而保留现行的毒麦指标,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粮食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再如,农业部门1986年制定的《生鲜乳收购标准》(GB/T6914-86)将每毫升生乳中所含菌落总数分为50万、100万、200万、400万四个等级。而新标准取消分级,将菌落数标准调整为200万个/毫升,新标准考虑到我国奶牛养殖业现实情况,兼顾了消费者和奶牛养殖户的利益。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强制执行性

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执行性[4]。但具体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学界则存在不同认识,分歧点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企业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

(一)争议的产生

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由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对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没有强制力。但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制定且备案后,对制定该标准的企业而言则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而是事实标准、内控标准、贸易标准、安全标准。理由是:食品安全标准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企业标准不是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同一意义上使用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的技术文件和生产技术规则。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强制性

从法规定的角度出发,这个争议似乎不应该是个问题。原因是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种,在逻辑上自然可以推演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但是对该问题之所以存在认识的分歧,是由于《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同,这种不同是产生上述争议的根源。

1.《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以标准适用的范围,分为普遍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和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企业标准);在普遍适用标准中,又从标准是否具有选择性及标准规制的领域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普遍适用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力。[5]而推荐性标准则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可以由生产经营者选用的技术规范。因此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是相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级别而进行分类后存在的。关于企业内部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根据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而确定的,而一个企业对于本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没有强制或推荐之分,换言之就是没有必须执行和自愿执行之区别[6]。与《标准化法》不同,《食品安全法》取消了行业标准,保留了企业标准;取消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不论是否为普遍适用的标准还是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统一定性为强制性标准。

依《标准化法》规定,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中才有可能是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不能成为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将强制性标准与制定标准的主体相关联有其内在原因,即将强制性标准视为实质性技术法规。其立法思路有历史发展的脉络可循,在《标准化法》之前,有两个重要的关于标准制度的行政法规,即《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规定,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规格及其检验方法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从层级角度分类,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并且各级标准都需法定审批。[7]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和社会高度一体,企业实质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实现经济管理目标的具体承担者。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国营或集体企业承担。标准制定程序严格,有审批和发布要求。标准的层级性特点明显。[8]因此,从制定的主体、程序及效力考察,技术标准实质是技术法规。《条例》延续了技术标准实质是技术法规的立法取向,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明确规定,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与《办法》相比,《条例》进一步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则是技术法规。[9] 《标准化法》取消了将标准直接定性为技术法规的规定,其中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是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立法机关已注意到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区别。法规是立法者立法行为的结果,而标准是对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专业性的规定,虽然存在立法者在法律文件中援引标准,并赋予其效力的情形,但是两者不是同一事物。另一原因是国家权力配置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国家和社会高度一体化的结构松动,高度集权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改变,如地方的立法权出现,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地位凸显,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将标准直接作为技

术法规显然与法理不符,也同社会实际状况相违背。但值得探讨的是,立法者将企业标准从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分类中排除的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标准化法》虽然废除了标准是技术法规的规定,但是仍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将标准作为实质技术法规来认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政府一个组成部分,其作为技术法规的制定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企业性质已多元化的情况下,企业已经不再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企业标准不能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技术法规而存在,因此不能具有强制执行性。但是这种规定是违背法理的,强制性标准是指对与标准相关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产生拘束力,生产经营者不能排除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而不是这个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否是生产经营者本身。

2.《食品安全法》中企业标准的强制性

《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企业标准是在两种情形下制定:第一种情形,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创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第二种情形,已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标准具有创制性,其对企业组织相关的生产具有强制执行性是没有质疑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标准其是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基础上产生的,其创制性也大为降低。从强制性标准不能排除适用的角度判断,此类企业标准是可选择的标准,制定该标准的企业在组织相关生产时,也可以根据其需要不适用该标准,而选择国家或地方标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选择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是否存在也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虽然企业选择了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但是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强制性依然存在,原因在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此类企业标准的基础,企业适用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实质上是更好地执行了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而不是排除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适用。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规则

食品安全标准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技术规范,是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性是对食品安全与否作出整体评价,定量是指对有关食品安全的事项指标量化,定量是定性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规则对食品监管部门的裁量空间予以极大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出现冲突或标准严重滞后等情况时,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将陷入困境,在此情形下,可以将食品安全概念作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一般条款,根据食品安全的本质要求而补充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

(一)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

一般条款概念作为列举条款的对立概念。如果是列举法律的事实构成(作为法律后果指令的前提条件的总和),则是列举条款。与之相对,一般条款是通过很大的普遍性包括一类案件领域,并引导着法律的处置。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都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前者主要体现法律的灵活性价值,后者主要负载法律的明了性价值。在某些领域, 社会关系变动不居、规则的制定者难以把握,立法者更

多地冀望于一般条款,由执法者结合具体情势实现个案正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定义中的要素包括“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定义本身就是一个原则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的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食品是否为安全食品的原则性规范。在此种意义上而言,食品安全概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的原则性标准,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现有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补充。由此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范体系内,形成以第99条食品安全概念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一般条款、以第20条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列举条款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规则。这种理解符合食品安全的本质要求,同时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符合,即通过补充适用食品安全概念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规则

食品安全概念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般条款,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起到补充适用的作用。食品安全概念是食品安全的高度概括,对食品安全性的界定,采取食品安全实质标准,即“无毒”、“无害”等。食品安全标准的列举条款,与食品安全概念相比较,既有相对具体实质性的标准,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的规定;也有形式性的标准,如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依据法理,在法律适用中,应首先适用的是列举条款,即判断食品是否合格,无论是形式性标准还是实质性标准的违反,都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困境的情形下,解决问题方法之一,可以援引原则性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条款,即食品安全概念。(三)具体适用的情形

1.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范之间有冲突

以前述“红牛事件”为例,其涉及的争议是红牛饮料的标签与卫生部的批文不符,消费者及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最初的认识)认为红牛擅自添加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添加剂,从而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红牛方面有关人员认为1997年红牛申请的保健食品批件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卫生部当时的要求是需要在产品证书上标注产品的主要原料,而被质疑的4种添加剂是红牛的辅助原料,因此不需要将其标注清楚。问题产生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联的事项的不同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制定并实施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没有涉及辅料的规定。根据当时保健食品管理规定,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辅料名单,因此依据申请作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是主要原料,没有涉及辅料。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第68条要求保健品的标签应将辅料标注。虽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之后,保健品的监管机关由卫生部变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其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是有效的。红牛饮料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没

有出现的辅料名单在其产品标签上出现了,辅料添加的安全性受到了消费者的质疑自然合情合理。法体系的理想状态是法规范之间协调一致,没有冲突。但是,在实践中理想状态往往是不存在的。基于各种原因,如因为没有及时修订等原因,出现法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从而引发法规范适用的困境。解决困境的方法之一,是通过体系解释,发挥一般条款的补充适用作用。在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首先应适用具体标准,在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形下,可以援引一般条款。红牛事件的处理在事实上体现食品安全概念作为一般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抽检方式,以检测结果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经检测合格后,认为红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与产品标签不一致问题,没有被作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处理。在此处理中,以检测结果为依据判断红牛饮料是否合格,是基于具体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之间出现不一致,由此援引食品安全概念来补充。这种援引的方法是,食品安全概念中的“无毒”、“无害”等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作为食品是否合格的判断基础,结合有关“无毒”、“无害”等具体食品安全标准来甄别,从而作出最终决定,因此援引“一般条款”的目的在于指明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标准具体条款的补充适用,而不是排除具体条款运用。

2.食品安全标准本身不合理

除了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需补充适用食品安全定义外,还存在在另一情形,已符合食品安全具体标准但对消费者的健康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的情形下,而有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条款的余地,如食品召回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判断基准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法》制定实施之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7年发布并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该法规定,食品生产者有义务召回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而所谓“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10]《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关于食品召回判断基准规定有差异,前者强调食品安全作为判断基准,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出相应的行为,其将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形也纳入食品召回的情形,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强调对人体健康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为判断基准。从法规范效力层级论,《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召回规范效力层级显然高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关规范,在判断是否食品召回时应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准。但是,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召回的判断基准时,不能排除食品已符合了食品安全具体标准但由于标准偏低、标准滞后和残缺等原因所导致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危害事件的发生。例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过敏源标注方面要求有很大差距。美国的《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此法涵盖了大约90%的导致过敏的食物。对于含有未申明过敏源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体系中没有食物过敏源标识

规则,而在实际生活中因食品导致过敏的情形是存在的。如果某种食品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具体标准,却引发过敏反应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监管部门仅以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则不能进行食品召回。因此,食品召回适用的条件不能仅局限于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而必须以食品安全定义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般条款补充适用。

【结语】诚如学者所言,在当今各种形式的标准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社会管理已进入到了“标准治国”的时代。标准之治,也是规则之治,标准制定的合理性、适用的可行性是标准规制中的核心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建立在食品危害分析的基础上,并兼顾与标准相关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必须要面对标准本身的局限性与适用标准的可行性之间存在张力,笔者认为需援引食品安全的概念来舒缓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充分自洽时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但在面对食品安全标准显著不足时,而不能合理适用的情况下,则应补充适用食品安全的概念,将食品安全的概念作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一般条款,从而实现合理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则之治。

【注释】

[1]参见杨建顺:《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2]参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6条、第20条。

[3]参见《食品安全法》第23条。

[4]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9条。

[5]参见《标准化法》第7条、第14条。

[6]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法法规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问题解答》,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7]参见《办法》第1条、第14条。

[8]参见《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9]参见《条例》第11条、第18条。《条例》将“技术标准”简称为“标准”,之后被相关立法所沿用。

[10]参见《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2}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何鹰:《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5}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6}刘淑华:《试论技术标准中的利益平衡》,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7}季任天:《论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

院学报》,2009年,第3期。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教学大纲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是食品检测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应先修高等数学,应用概率统计,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后进行。 该课程是为食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一门应用科学。“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是社会生活中人们最关心的内容之一,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更是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因此,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的研究与相关知识普及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学习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有助于人们认识现代社会质量含义和质量竞争的方式与特点,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与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安定,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竞争力,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益,推动食品贸易的发展。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只有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质量开拓市场,以质量巩固市场,才能取得丰厚的利润和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以现代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科学的观点,系统阐述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重点介绍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基础,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控制与数理统计方法、质量的经济性与质量成本管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检验管理等内容。同时,还介绍现代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的新方法和发展动态,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现代社会质量含义和质量竞争的方式与特点,掌握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为与食品企业相关的产品设计、生产、商贸流通和管理等工作服务。 二、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食品检测专业的专业课之一。是为食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一门应用科学。“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是社会生活中人们最关心的内容之一,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更是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因此,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的研究与相关知识普及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学习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有助于人们认识现代社会质量含义和质量竞争的方式与特点,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与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安定,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竞争力,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益,推动食品贸易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如何保证并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已成为食品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只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质量安全开拓市场,以质量巩固市场,才能取得丰厚的利润和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的管理。 三、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系统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并具有应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处理食品生产与流通中的质量问题。 四、理论教学安排及学时分配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出现,严重威胁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凸显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不少漏洞。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一、受消费水平的影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另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还有一些价值较低的假冒伪劣小食品,维权成本高,经济不划算,也是群众不愿主张权益的原因之一。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部门联系松散,联合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环节监管,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但是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由于许多具体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滋生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出现真空。比如饭店饮

食安全现在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地沟油、过期变质等许多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被广泛使用,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各职能部门间也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管各的,造成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形不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局面,导致“五龙治水”都管不好老百姓的一顿饭。 三、监管手段有限,执法人员水平不齐。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在查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难以提供精确有效的检验结果。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和巡查的过程中,仅靠经验和以有效期、保质期、商标包装等方面凭查证、询问、手摸、眼观等方式做出粗略判断,大大降低了食品的安全率。与此同时,一些监管人员安于现状,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低下;巡查时走马观花,发现不了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还有少数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或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借口人手不足、点多面广、社会风气不好等原因,对生产、销售、贩卖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管不问。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光顾关心自己的利益,忽略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监管缺失,埋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从业人员混乱,健康卫生缺乏监管。据调研了解和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监督等部门采集的数据显示,当前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商业道德,只图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不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个别人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贵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立项背景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贵州米豆腐是我省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深受消费者青睐,目前省内大多数是以小作坊模式进行生产制作,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也鲜见有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因此在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工作中涉及米豆腐此类食品时常常没有标准可依,制约了米豆腐的生产经营发展,为了保证这一类地方特色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亟需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贵州米豆腐产品地方标准。 为完善贵州地方特色食品米豆腐的生产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立项而开展《贵州米豆腐》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该项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贵州米豆腐产品加工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我贵州米豆腐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为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任务来源 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同意《贵州苕粉》等25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5〕94号)要求,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成立贵州米豆腐地方标准编制小组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由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由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铜仁市碧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成标准编制小组。 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许锡娟、罗艳、安莎、李雪、孙海达、申鹰、李雨鑫、汪国龙、付志会、黄坤宁、谭波、周红、黄烈斌。 本标准的编制历时两年。 2015年6月~8月编制小组首先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人员分工,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主要技术内容等,并对标准起草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5年8月~12月编制小组前往贵阳、铜仁等地的米豆腐生产作坊及流通经营市场等进行摸底调查。 2016年1月~12月编制小组查询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对比分析实际样品检测数据,结合米豆腐生产消费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讨论稿)。 2017年1月~7月,编制组召开专题会广泛征求了同行和专家的意见,对本标准的不完全确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2017年8月提交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指标均根据谷类制品及大米制品相关的《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参照现行地方标准《DB52/T 449-2013 贵州米粉(米皮)》,结合实际样品检测数据并充分考虑米豆腐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特征而制定。

食品安全规范内容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规范内容包括哪些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能: ?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 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 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 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 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 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 负责人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采购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 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 验合格证》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 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 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 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报告。 ?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 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 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多头监管的弊端——老百姓常说“狗多坐着咬,人多打死挨”,部门间都心存侥幸,反正不是我一家的事情,边缘行业更是往其他部门推。而遇到有利益的时候,就像狗抢食一样,生怕自己跑慢了。 监管力量缺乏——政府为了精简人员,往往递属于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的编制问题一直是一减再减,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天比一天多。而多头监管,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分散在各部门,也就显得更为稀少了。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相当强的工作,而大量工作在县一级,在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县区一级每个部门又有多少食品安全领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呢,甚至有些部门到了县区一级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全部都是外行,他们能承担得起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的重任吗,这是不言而喻的。 缺乏激励机制——食品安全监管执行机构递属于行政部门 的事业单位,执法名不正,人员的级别、待遇、身份总比行政机关低一级,严重影响执行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没有培养专家型人才的机制,有的只是限制专家级人才的成

长。 监管手段落后——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大量的工作还靠县一级部门,而检测手段也是越到基层越薄弱,日常监管也只有靠眼睛看手摸来进行,即使配备一些检测设备,一是设备和试剂不配套,而是日常运行成本过高,三是缺乏专业人员,也就成立聋子的耳朵──摆设。而真正有设备、人力、经费的国家及省市一级,又不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标准滞后、混乱——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制定的标准都是如何使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如国家免检、电子监管码制度就可见一斑;同时,各部门拥有的人才及理念不同,制定的标准水平也就参差不齐,部门间制定的标准规章打架的事情时常发生;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而已有的标准也过于老化陈旧,根本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的更新上,没有形成事前调查和预警机制,被动的被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牵着鼻子走,没有形成一种主动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新机制,往往在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才手忙脚乱的去救火,而象样的检测手段和方法都没有,如这一次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三聚氰胺的国家检测方法都没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一、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制定的意义: 食用冰是炎炎夏日的最佳“搭配品”,加入各种饮品、制作成冰沙、生食保鲜等,受到大多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更是日益增多。随着央视曝光“冰块脏过马桶水”报道,很多地方陆续爆出食用冰卫生安全隐患[1]、[2]、[3]。从我省2014年抽检情况看,食用冰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属于高风险食品。 随着餐饮监管的加强,国家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对于餐饮企业使用的大量自制食用冰的监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缺乏餐饮业食用冰的相关标准(虽然目前有《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里面有食用冰的相关规定,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标秘发(2013)180号文“关于商请明确《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适用范围的复函”中说明此标准不适用于餐饮业制作的冷冻产品),导致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仲裁检验,政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处罚。而对餐饮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利于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指导,不利于解决或控制食用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没有适合餐饮业食用冰相关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为加强贵州省内餐饮服务食用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用冰加工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有效监管,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抵御食用冰安全风险的能力,保障消费者餐桌饮食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二、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写的原则

规程的编写原则是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规程注意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 三、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主要内容提出的依据 1、定义 通过2010年至2014年承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食用冰的抽检工作经验,参照《SB-T10017-2008冷冻饮品食用冰》,确定了食用冰的概念。 2、适用范围 根据贵州省餐饮企业食用冰的制作与销售情况确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3、环境设施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必须具备的相关硬件设施要求。 5、人员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人员要求之规定。 6、操作规范 编制操作规范的内容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版)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生产原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因此,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仍然对我国食品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食品质量管理已成重中之重。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国自古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工业是人类的生命产业,是一个最古老而又永恒的产业,同时食品也是一种对人类健康有着密切关系的特殊有形产品。其具有独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有近13亿人口,应当成为食品工业的大国与强国,发展食品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策略。温家宝同志在2002年8月召开的中国国际食品农产品加工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指出,目前中国食品工业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加工率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有待继续提高,我国还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工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1 认识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安全指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那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如毒蕈),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食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它是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加强质量管理是全面提高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前提,要保证高质量的生产和产品,食品质量管理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给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最主要的因素。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证,人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出现,严重威胁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凸显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不少漏洞。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一、受消费水平的影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另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还有一些价值较低的假冒伪劣小食品,维权成本高,经济不划算,也是群众不愿主张权益的原因之一。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部门联系松散,联合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环节监管,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但是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由于许多具体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滋生职能部门相互

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出现真空。比如饭店饮食安全现在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地沟油、过期变质等许多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被广泛使用,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各职能部门间也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管各的,造成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形不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局面,导致“五龙治水”都管不好老百姓的一顿饭。 三、监管手段有限,执法人员水平不齐。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在查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难以提供精确有效的检验结果。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和巡查的过程中,仅靠经验和以有效期、保质期、商标包装等方面凭查证、询问、手摸、眼观等方式做出粗略判断,大大降低了食品的安全率。与此同时,一些监管人员安于现状,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低下;巡查时走马观花,发现不了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还有少数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或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借口人手不足、点多面广、社会风气不好等原因,对生产、销售、贩卖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管不问。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光顾关心自己的利益,忽略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监管缺失,埋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从业人员混乱,健康卫生缺乏监管。据调研了解和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监督等部门采集的数据显示,当前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商业道德,只图经济利益,不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食品安全质量手册及及程序文件

*******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依据IS0 22000:2005标准) 文件编号:SL-FSMM-2010 版本: A / 0 持有部门: 分发号: 2010年4月18日实施

颁布令 为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根据GB/T22000-2006 idt 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链中任何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本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手册》阐述了*******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方针、食品安全目标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的法规性文件,是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应遵循的法规和准则,对外是公司食品安全保证能力的文字表述,以使客户和第三方确信公司产品品牌的食品安全保证能力。 现予以批准颁布,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公司全体同仁务必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总经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公司简历 *******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公司于2010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总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厂房面积6900平方米,保鲜恒温库容量1600吨,低温库2400吨,冷冻蔬菜流水线及单冻机,金属探测仪等设备齐全,固定资产2600万元,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产品远销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巴基斯坦、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加拿大、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车间布局合理,硬件设施完备,技术力量雄厚。自前处理、初加工、精加工、包装、储存等所有环节能够提供完整的技术保证和服务。公司加工货源丰富,拥有基地面积100 多亩,日加工量可达10多吨,能够始终按照速冻果蔬标准加工生产出优质产品;在品质管理方面:人员培训全面、化验设备齐全、微生物检测数据准确、金属探测器灵敏度高,可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产品。 公司总经理携全体员工愿在与供方、顾客和相关方互利的基础上,平等合作,共同发展。 *******有限公司 2010.04.18 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负责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261500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整合资源、理顺体制 夯实基础、强化执法 ——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加强食品 安全监管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暴露出了部分企业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食品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产业链管理过长,政出多门、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部门协调和指导不力现象在部分地区较为严重。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大障碍,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着力改善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食品安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力争到2013年,组建完成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基本在全国乡镇和城市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国近90%城乡,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完成食品监测监管信息四级网络建设,建成食品安全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大中型企业食品监察派驻制和属地管理负责制。逐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整合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监等食品监管力量,调

整涉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能。 1、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在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涉及部门众多,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商务、工信、粮食等部门、政出多门、加之条块分割,食品安全监管未形成工作全力,监管水平较低,部门协调困难,2009年,我国颁布实行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但是就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监管合力机制等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组建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主要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市场规范、整顿并查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实施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等工作。 2、调整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是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调整为药监部门,由卫生部门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检部门不再承担化妆品的监管职责,食品经卫生部门许可并注册为保健品的,其生产、运输、流通环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标准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体系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主基调、主战略、同步小康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省质监局决定在特色优势产业、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十大标准体系,2014年10月省政府批文(黔府函[2014]2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十大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贵州辣椒技术标准体系》就是十大标准体系其中之一。2015年5月省卫计委同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黔卫计办函[2015]94号),立项标准名称:贵州辣椒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及辣椒制品系列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是立项计划完成的7个辣椒制品系列标准的其中之一。 辣椒干为贵州具有特色的辣椒制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目前有一个国标GB 10465-1989《辣椒干》、一个行标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辣椒干》、三个地标: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267-2005《干辣椒》、重庆市地方标准DBS 50 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辣椒》、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978-2014《贵州辣椒干》。 国标GB 10465是1989年发布的,至今已有27年,该标准设置的不挥发乙醚提取物、粗纤维、辣椒素等检测指标要求,已不适应辣椒种植品种的发展变化,并且这些指标并非食品安全指标,完全没有必要限制贵州辣椒干品种百花齐放、多元化的发展。而我省2014年

发布的推荐性地方标准DB52/T 978,也有这些指标限制,日常检测中,企业送检的干辣椒水分、不挥发乙醚提取物、粗纤维、辣椒素经常发现不合格,给辣椒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把关造成很大困惑。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贵州“辣椒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任务来源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贵州苕粉》等25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计函〔2015〕94号)。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从2015年6月份开始,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共同承担,在原DB52/T 978-2014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更加简化、适用,标准的操作性更强,并且确保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标准编制工作中,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本次共收集19个批次的干辣椒数据,检测数据汇总见附件。经过数据整理、对比分析,起草小组对起草文本反复进行讨论和修改,于2016年3月完成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辣椒》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制定标准的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2、标准中所涉及的卫生等重要指标均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使质量管理考核有据可依,通过考核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人员的考核。 3职责 3.1质量管理考核要严格依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由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3.2各部门主管负责各自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打分。 3.3各部门主管于每月底将各自机构的监督打分记录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3.4对于出现违反质量管理制度重大情况的,要立即报告总经理。 3.5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考核由总经理负责。 3.6对在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方面,要积极履行各部门职责。 4考核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具体分数规定为: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80~89分 及格:70~79分 不及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 5考核内容 5.1总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树立“质量第一”思想,抓好全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对企业产品质量负全责。(20分) 2)组织研究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方针与目标规划,定期检查各部门方针执行情况,正确处理产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努力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5分) 3)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例会,掌握质量信息,及时处理重大质量

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20分) 4)各级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不重视质量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予以处罚。(20分) 5)主持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必要的资源配备。定期了解质量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和听取顾客建议,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增强顾客满意(15分) 5.2生产经理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质量目标(20分) 2)合理组织全公司一切的生产、技术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产品质量(15分) 3)维护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生产工作的正常,对组织编制的长远和近期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的质量负责。(15分) 4)编制生产指导性文件(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其有效性实施监督,组织领导技术档案、技术情报、标准化资料的管理工作。(20分) 5)负责领导全公司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的管理工作,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处置,对检验的质量负责。(20分) 6)按时对全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设施进行周期检定,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性。(10分) 5.3食品安全小组组长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的质量目标。(20分) 2)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组织与领导公司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20分) 3)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和控制,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15分) 4)及时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10分) 5)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责成责任部门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的重复发生。(20分) 6)定期检查公司所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标准的时效性,以便及时修订文件。(15分) 5.4采购经理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的质量目标。(20分)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 13个部门告知各个环节谁在管 编者按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

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主要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希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张勇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