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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

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

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

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

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

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

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

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

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

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

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

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

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

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

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

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

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

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

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

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

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

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

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

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

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

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

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

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

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

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

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

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

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

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

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

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

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登记表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名单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发放

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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