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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学校就读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5、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6、资金的发放。学校在收到县下拨的资金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

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青曲中学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为使我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 (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或组织下拨设立的经费。 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者界定为“贫困学生”。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家庭经济贫困情况证明材料,在征求班级及学生意见后,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在学校公示确认后,报德育处审查。 2、由德育处调查核实后,组织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并上报中心学校和教育局资助中心。 3、德育处按规定和要求审批。 (三)教办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前,必须向学生说明资金来源以及发放程序。 2、资金发放后,让资金领取者签字,并做好留档。 3、如果学生领取资金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定资金去向。 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特贫困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执行。 (二)上级经费支持 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执行。 六、资助学生的奖惩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 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 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 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 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 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 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 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 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 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 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 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 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 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 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 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 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 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 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

贫困生管理规章制度

贫困生管理制度 全面了解和掌握我院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做好我院贫困生的确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是做好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和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了规范贫困生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特制定贫困生档案建档及管理办法。 一、建档和调整时间: 每年9月下旬——10月下旬,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原有贫困生档案;新建新生贫困生档案。 二、贫困生等级:分特困生和一般贫困生两个等级。 三、贫困生界定标准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孤儿、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确定为贫困生。 (一)一般贫困生界定标准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

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二)特困生界定标准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注: 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也可列为一般贫困生或特困生。 (三)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贫困生 1、饭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酗酒、大吃大喝等)、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学校就读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5、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6、资金的发放。学校在收到县下拨的资金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

永丰小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制度

永丰小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制度 永丰小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制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一、资助原则;(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二、资金来源;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贫困学生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学校根据《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1﹥60号)与《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65号)文件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

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或学期)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者界定为“贫困学生”。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出示有效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并提出申请,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在班级内确认后,报教导主任审查; 2、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后,并报学校、审核、公示; 3、学校按规定和要求审批。 (三)学校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前,必须向学生说明资金来源以及发放程序。 2、资金发放后,让资金领取者签字,并做好留档。 3、如果学生领取资金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定资金去向。 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刘新庄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降低补助标。 第五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

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一次性提供学生家庭一卡通账号,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九条本办法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学习资料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因重大疾患、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没有享受其他类似的助学金资助(享受政策性减免除外),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推荐。 第十四条各班审送人数:各班资助审送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人数的,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方可。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贫困生资助细则

贫困生资助细则

为保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学,促进高等教 育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工作及评审 1、建立贫困生流动档案;组织申报工作。 2、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各班成立由学生代表(未参评)和班主任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二、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A、资助资金使用原则:用于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 B、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原则上一学期的考查科目不能出现挂科情况。 3、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4、下列情况学生,优生资助: Ⅰ、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Ⅱ、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Ⅲ、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初次申请需要填写《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乡镇一级(包括乡镇一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的详细地址及办事处的座机电话。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拟定贫困生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和所在村、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认定审批表》,并由学生、班主任及学院书记签字确认。 五、账户与资金管理 学校在填报或打印各种资助表格时,要统一使用标准的A4复印纸,便于档案的装订和保存。《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需手工填写,填写具体受资助的原因时,需要详细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在程序录入时,在对资助原因进行归纳,并按程序提供的选项选择录入条款,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写的《国家助学金认定审批表》由学院办公室按学校顺序装订,学校通过程序打印一份《国家助学金认定审批表汇总表》,负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计划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教育局资助中心工作意见,结合我校实际,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本学年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引,以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主要目的,以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顺利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为主要任务,积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好各项资助政策,使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使学生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接受资助;争取各方面资助资金,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 三、工作任务 1、每学期做好贫困生的调查工作,及时家访。 2、填写贫困生登记表,建立贫困生档案。 3、做好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4、做好校内自救工作。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发展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资助政策学习

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做到理解和运用,准确把握、规范操作,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惠及到每一位贫困学生。 (二)规范资助工作管理 制定资助管理工作制度,成立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公室和家庭贫困学生评审小组,做好贫困学生认定和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发放的签字手续,确保真实,信息资料齐全,按年、班级分类存档备案,评审结果公式化,管理工作制度化。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资助款项是专项资金,落实帐目资金流向。加大监管力度,使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领取时须经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否则追究责任。 (四)加大资金政策宣传 在资助过程中,要将资助政策规定和受助学生信息公开,通过黑板报、广播和主题班会进行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权利,把资助工作制度化、公开化。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262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鼋 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在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时要对以下六类学生优先照顾。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三)父母或本人残疾的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受助寄宿生人数的变动情况,对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对寄宿生身份进行认定,要按照农村经济困难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资助的寄宿生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条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 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有

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足额落实分担资金,并及时拨付。对没有落实分担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将扣回其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1 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第七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有关部门和年级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邀请学校所在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指导发放工作。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补助资金的寄宿生迸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补助金额、家长姓名、家庭经济情况等。 第八条寄宿生申请领取生活费补助资金,要填写《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年级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交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要填写《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签字后作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学校要及时将《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完整word版)幼儿园贫困生资助实施细则

幼儿园贫困幼儿资助制度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幼儿解决生活困难,培养贫困幼儿积极进取、勤俭自强的优良品质。同时,也为了规范对贫困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结合幼儿园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长:覃青青 副组长:黄颂萍、文秋娟 二、贫困生资助对象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或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中下水平的; 2、孤儿; 3、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4、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幼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6、因受灾、疾病等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可以优先得到资助。 7、家庭生活水平一般,家庭因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的“留守儿童”。 三、贫困生资助范围 贫困生资助比例按照在园幼儿总数的10%以内予以资助, 四、贫困生评审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负责,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将贫困生情况、申请及名单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2、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了解,请社区、村委会核实。 3、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小组各方搜集的资料,决定贫困生资助人选。 五、贫困幼儿的管理 1、幼儿园建立贫困幼儿管理档案,组织对贫困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对反馈内容给予及时记录,保证贫困生日常的管理。 2、加强对贫困幼儿的教育,通过激发贫困幼儿的斗志,使其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3、建立受资助贫困生信息反馈和取消资格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幼儿园反馈受资助幼儿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贫困资助资格,或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

学校小学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规范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对象、资助比例与额度、资助流程、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 2 资助对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对象应为全日制正式本校学籍的在校寄宿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家庭经济困难。 3 资助比例与额度 3.1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比例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寄宿生的30%。 3.2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额度如下: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4 资助流程 4.1 流程图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助流程见图1。

图1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流程 4.2 宣传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应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4.3 申请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 学生应于9月开学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见附录A)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4 评审 4.4.1学校应成立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 4.4.2 评审工作应按学年进行。每年春季学期应对转学、退学学生情况进行统计,及时调整和变更资助学生信息。 4.5 审核 学校将评审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6 公示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7 办卡

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以勒镇新场坝学校 关于2016年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 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了能让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每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时、有效地兑现给贫困受助学生或家长,让有限的生活补助费起到应有的作用,我校根据《镇雄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财教〔2007〕1号)、镇财教〔2016〕号文件《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以及《以勒镇中心学校关于2016年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 组长:学校负责人陈云 副组长:学校业务员温泉 成员:各年级班主任和科任教师 领导组职责:认真履行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各项规章制度,确定补助对象,宣传补助政策,监督并参与发放补助经费的落实。 分配依据和标准 中心学校根据2015-2016学年初教育统计报表中的寄宿学生数计算安排,我样分配名额(69人(每人1000元)加7人(每人500元,上学期已经领取500),共76人。补助标准1000元/生.年(每

学期500元/生), 受助对象确定原则 (一)原2016年春的受助对象具有国网学籍且在2016年秋是在校生可以继续享受500元。如未上国网学籍和未在校(包括2016年春的毕业班)的必须调整到一年级,也可以调整到其他年级。 (二)一年级的受助对象只能分别享受一个学期500元。受助对象必须是具有国网学籍且在2016年秋是在校生。下发的指标数决不能把一个1000元分成两个500元上报。 (三)享受标准为1000元的受助对象必须是现在的二 至六年级具有国网学籍且在2016年秋的在校生。 (四)受助对象必须是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国网学籍的在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其中: 1、属于失去双亲学生无条件确定为受助对象或单亲家庭的学生无条件确定为受助对象。 2、属于少数民族的贫困学生可优先考虑。 3、属于家长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学生本人残疾的优先考虑。 4、家离学校5公里以外的必须考虑。 5、属于纯女户结扎的子女可优先考虑。 6、父母双方或一方领财政工资的子女不能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补助费发放办法 我校将先通知受助学生家长,由受助学生亲自签字领取,领取当天学校请中心学校分管领导刘波现场监督。

小学生贫困生帮扶制度

学校小学生贫困生帮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生助学基金制度的通知》和《南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报账员 成员:各班主任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全部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2018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洋县黄金峡初级中学 2018年度教育资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控辍保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建档立卡寄宿学生全部享受资助;二是我校非建档立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1250元。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县教体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

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县后勤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县教体局同县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总务处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中心幼儿园贫困生资助实施细则

中心幼儿园贫困生资助实施细则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幼儿解决生活困难和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培养贫困幼儿积极进取、勤俭自强的优良品质。同时,也为了规范对贫困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结合幼儿园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长:王世林 副组长:沈亚男 二、贫困生资助对象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或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中下水平的; 2、孤儿; 3、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4、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幼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6、因受灾、疾病等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可以优先得到资助。 7、家庭生活水平一般,家庭因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的“留守儿童”。 三、贫困生资助范围 贫困生资助比例按照在园幼儿总数的10%以内予以资助, 四、贫困生评审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负责,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将贫困生情况、申请及名单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2、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了解,请社区、村委会核实。 3、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小组各方搜集的资料,决定贫困生资助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教育局备案。 五、资金管理 贫困生资助金按照每生每月100元资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六、贫困幼儿的管理 1、幼儿园建立贫困幼儿管理档案,组织对贫困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对反馈内容给予及时记录,保证贫困生日常的管理。 2、加强对贫困幼儿的教育,通过激发贫困幼儿的斗志,使其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3、建立受资助贫困生信息反馈和取消资格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幼儿园反馈受资助幼儿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贫困资助资格,或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 4、贫困生的调整。 (1)原来不是贫困生,由于家庭发生重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2)贫困生受到幼儿园资助后,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本人应书面提出主动放弃资助;或经幼儿园调查属实的,将作相应的调整。 六、贫困生补助资金的使用

贫困学生资助典型案例

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典型案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为充分发挥有限资助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解困、助学、励志、锻炼、成才”的工作目标。我校主要从以下环节优化资助实效。 一、创新资助机制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中职在校生适合免学费学生全额免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对接受中职助学金的贫困生进行认真的评选,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1、成立了学生资助办公室。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办公室, 办公室以校长为组长,资助办、总务处、政教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资助办公室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额比例分配,审核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制定相关资助管理制度。 3、学生资助卡的办理。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 但因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部份学生存在年龄不足16岁、无身份证等银行不予办理的情况,我校资助办主动和银行接洽,采取学校出证明,提供学生户口薄及监护人身份证等方式,

积极主动的为学生办理好银行卡,使资助金额得以极时发放。 2、规范贫困生申报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资助工作透明度。每项资助项 目开展前,学校都利用QQ群、微信群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通知下发到各班主任及家长,并通过校园广播、学校内张贴资助 政策及资助项目,公布资助对象、条件,让全部学生知晓政策。 2、个人申报。由学生本人根据有关政策条件填写贫困生申请表,汇报家庭基本情况,以往救助情况,以及造成贫困的原 因等。 3.班级评定小组评议。由全班同学根据申报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评议。 4.班主任审核。班主任根据申请理由、申报人日常生活学 习表现,及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次审核,并签署班主任意见, 把符合政策要求的学生提交给资助办公室。 5.学校研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班主任上报的贫困生 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学校贫困生总体情况,确定资助学生 名额。 6.进行公示。确定资助名单后,在全校进行为其5天的公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应制定规范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学校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池州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

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及资助使用、发放情况的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系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的原则: (一)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倾斜; (三) 教育、鼓励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是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0〕3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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