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3.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法律上、经济上的正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导致企业经济实体的解散和法人资格的消失。
8.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乡镇企业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1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2.个人独资企业法,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5.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1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1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20.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21.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2.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一种制度。
2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4.贷款,是商业银行将货币在一定期限内借出,借以获得利息的业务。
25.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6.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7.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议机构、会议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办理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一种监督。
29.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环境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32.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33.信贷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将金钱出惜给借款人使用,在合同期满后由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力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5.诋毁商誉,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36.采取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7.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38.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
39.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0.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到第五章(总分100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5=10)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公法责任。() 4、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依然有效。() 7、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取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的形式。() 8、外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10、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35% B、25% C、30% D、20% 2、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采取()的基本原则。 A、个体本位 B、企业本位 C、国家本位 D、社会本位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2006 一、名词解释:(4分×5) 合格东道国的条件 保障措施航次租船合同(V oyage Charter) 税收饶让 二、问答题:(10分×5) 1、MIGA所担保的违约险是否商业风险?你的理由? 2、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相比,TRIPS 协议有何新特点? 3、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4、国际逃避税的形式?如何从国内国际立法上加以解决? 5、海运保函有几种形式?效力分别如何?与一般担保函的区别? 三、中文案例:(15)(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三种起诉情况。要求给出法律意见。) 四、英文案例:(15)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求就双方当事人地位等加以说明。)面试部分 1、什么是预期违约?如何补救?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有化的态度有何区别?我国采哪种? 3、简述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2007 问答题80分 1.Trips的特点。(15) 2.国际并购的含义,特点,法律效力。(15) 3.中国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定是否违反入世承诺?该规定是否符合WTO 精神?20 4.试论述国际税收饶让抵免。在当今是否有保留必要?(15) 5.欧共体和欧盟的关系,谁是WTO等国际协议的签约主体?(15) 中文案例40分 1.国际货物买卖,CISG。 2.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相关。 英文案例30分 面试题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2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定价方式 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4欧盟和欧共体的区别 5中国对自由贸易区的安排 6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股票上市那一块) 7海陆空承运人责任比较 8税收公平原则 9 INCOTERMS的变体 10班轮运输与航次运输的区别 11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经济法第一章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 A.被装修的房屋 B.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下列各项客观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某服装厂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沙漠三天没下雨 C.战争爆发 D.海底火山爆发 4、根据法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属于程序法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以将法分为( )。 A.国际法和国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A.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也无效 C.仲裁庭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7、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9、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财会-经济法基础(专业二) 一、选择题(50×1=50分) 1.法是反映()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 C.社会公众 D.无产阶级 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是().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D.自治法规 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是(), A法律事失B.法律关系C.事件D行为 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经济行为 B.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C.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7.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A.发行股票 B.承兑汇票 C.发地震 D.签订合同 8.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主体的是()。 A.外国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 C.外国人 D.国家 9.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合同当事人甲要求当事人乙赔偿损失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D.发善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10.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A.4年 B.2年 C.4年 D.20年 1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1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 A.可以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B.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只能对合伙人个人追索,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只能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 D.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14.甲、乙、两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则丙()。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5.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选项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A.仅为合伙人的出资 B.仅为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不仅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还包括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D.仅为按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6.甲、乙、两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 A.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兴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法律地位为() A.中国企业法人 B.外国企业法人 C.由投资者确定是哪国企业法人 D.不具有法人资格 1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20% B.25% C.30% D.49% 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联合管理委员会 21.中外各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是距合营期满()。 A.1个月前 B.3个月前 C.6个月前 D.1年前 22.实行联合管理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定或者聘任总经理职务的是()。 A董事会 B.董事长、C.股东会D.联合管理机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是() A.两合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无限公司 24..准予先行收回投资的是(|)。 A.中外各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品资丝 D.外国企业 25根据我国细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 A.丁某无意中发现的水变油方法 B某教育培训结构研发的迅速提高儿童智力的方法 C.李某培育的预防室内污染的某种植物 D.张某发明的检测癌症病变的方法 26.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发明创造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可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D.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27.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断品种 D.丁发明了一种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28.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两人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被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29.甲公司职工乙下岗一年后作出了一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W与此同时,甲公司也完成了同样的发明W你认为乙的发明W是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的渊源及其实施 王寅 【摘要】:经济法渊源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学术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渊源、对于哪些属于经济法仍然存在一定分歧,致使经济法的部门法的划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这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法基础的理论研究走向成熟和被人们普遍接受与理解,而且使得经济法各部门法的研究缺乏理论层面的分析;经济法的实施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实现。虽经多年讨论与发展,但经济法实施机制的真正建立仍有待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本文从分析目前主流经济法渊源与实施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关键词】: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实施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经济守法经济执法 一、经济法的渊源 (一)概述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根据其效力来源而划分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即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学界在对经济法渊源的研究中,存在许多意见分歧,本文对此问题做一分析研究。 要明确经济法的渊源必须先搞清楚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无论法的渊源还是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是从形式上使用的。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有下列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非制定法中主要有习惯法和判例法。 (二)学术界的不同的观点 法学界关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 2.1 对实质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法出于神的意志;二是认为法出于全民的公意;三是认为法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我认为,实质意义上讲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2 对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指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二是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三是认为,“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四是认为,“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认为,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到第五章(总分100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5=10)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公法责任。() 4、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依然有效。() 7、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取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的形式。() 8、外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10、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35% B、25% C、30% D、20% 2、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采取()的基本原则。 A、个体本位 B、企业本位 C、国家本位 D、社会本位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4、以下不属于破产原因的情形是:()。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A、5% B、10% C、20% D、25% 三、多项选择题:(3×5=15)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第一章至第八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的,必须拥有5个以上生产、科技型企业。() 2、经济职权同其他经济权利一样,可以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3、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上,即可以通过设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又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 4、对于特殊企业,国家对其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营业时间等有特别的规制和要求。() 5、某市工商局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市场规制行为。() 6、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7、经济法的渊源是经济法的立法体现,因而应当是没有效力层级之分的,都应该无差别地执行,这才体现经济法制的统一性。() 8、无论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是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9、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政策出台后,某商场改为向客户免费提供纸质购物袋,这属于纵向对策行为。() 10、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我国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不包括()。 A. 宪法 B.法律 C.部委规章 D.判例法 2、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不包括:() A. 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物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纵向经济关系 B. 横向经济关系 C.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 所有经济关系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到第五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5=10)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公法责任。(√) 4、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依然有效。(×) 7、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取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的形式。(√) 8、外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10、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 )。 A、35% B、25% C、30% D、20% 2、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采取( D )的基本原则。 A、个体本位 B、企业本位 C、国家本位 D、社会本位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 )。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4、以下不属于破产原因的情形是:( D )。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经济关系 B.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C.经营协调关系 D.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A.德萨米 B.摩莱里 C.圣西门 D.傅立叶 3、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这被视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A.《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全国产业复兴法》 C.《农业调整法》 D.《紧急银行法》 4、1919年()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5、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经济宪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公司法 6、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关键在于明确()。 A.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B.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C.经济法的主体 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7、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 8、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干预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B.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市场监督关系 9、税法属于()。 A.市场主体法 B.市场活动与规范法 C.宏观调控与管理法 D.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0、中国经济法的真正产生和发展是从()开始的。 A.新中国成立后 B.文革后 C.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D.1993年后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
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六章到第九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10=10)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4、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5、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度。() 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8、对于委托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论是否获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如果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对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不授予专利权。()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两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则该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2、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标的物所有权自()移转。 A、特定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B、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 C、标的物特定化后转移
经济法体系分析论文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经济法体系到底是经济法规范体系,还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即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关系。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产业政策法、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引导促进的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对维持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宏观调控法是必须的。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与标准化法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竞争是避免不了的,而竞争就会导致优胜劣汰。所以,有竞争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这些都严重地妨害了市场竞争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稳定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虽然不能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对就是经济法主体,但当他们实际上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经济法主题,这时经济法肯定要对其做出许多规定以规范其行为。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两种手段,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史上都曾起过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尤为显得必要。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告诉我们,必须把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在这一转型时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就现阶段来说,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注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干预,才能完成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我们清理现行经济法理论的混乱状况和重新反思与构筑现代经济法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干预密切相关 历史上迄今为止只有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即“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农业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手工业和商业居次要地位,仅仅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乃成为历史之必然。计划经济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为适应战时共产主义创建的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要求以超稳定的政治结构来运行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就象毛泽东说过的一句话:要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在经济运行之中,调节生产、消费、供应和需求的关系不由市场产生,而使一切包容于为政治服务的所有计划(包括经济计划)之中,同时,由于人为地排斥了竞争因素,从而竞争机制无由产生,又造成普遍的墨守成规、产需脱节等弊端。所以作为二十世纪初叶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计划经济,最终夭折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学界公认,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相应地称其为“经济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计划经济弊端,实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但这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两种调控手段,在现代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两种手段是共存的,对经济运行缺一不可。计划调节从性质上说是国家干预多种形式中的一种,但是,包括它在内的国家干预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出现的初期,经济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相应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完全自主、自由的竞争模式,法律观念中推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则,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即可,从而排斥了国家的干预。待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固有缺陷,如市场缺乏外部效果、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逐渐改变不予干预的态度,开始了以法律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制度建设时期,近代史上的经济法由此得以产生。因此,国家干预,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一个从不干预、很少干预到确认干预的过程。国家干预即“有形之手”,它强调政府代表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经济发展史的经验证明,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离不开国家的干预,没有国家干预的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果离开政府的干预,经济生活不能健康发展,无约束的自由经济,其发展的结果将是竞争过度、市场垄断乃至出现经济危机;再者,就是仅对经济危机这一特殊经济现象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又统一又斗争,构成了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本章的前三节内容中,我们基本上就是在阐述这一对矛盾范畴在中国经济实践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运动过程。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将同生产力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经济基础,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称为上层建筑,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经典作家利用这一基本理论对历史上的所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最终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在这一理论构架中,经济法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它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一些著作中,经济体制往往被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是不对的。所谓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结构和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形式、经济运行调节机制、价格体制、劳动工资体制、商业体制、金融体制等。;我们认为,根据前述理论,经济体制实际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因为所谓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过程中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
“互相交换其活动”;(3)产品分配形式。;可见,所谓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中,经济基础属于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革,上层建筑也必然或迟或早地随之变革,这一论断早已为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但是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常常为某些理论家所无限夸大,从而忽略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量。实际上这一对矛盾范畴中,经济基础是抽象性因素,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它对于人类而言主要存在于认识论上的意义之中。我们的真正力量基本上体现在对上层建筑的改造上。对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有所阐述,他们认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推动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我们所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应该是后者。当历经多年的摸索终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我们每天都在谈论着体制改革的话题,但是当我们要从纸上谈兵的理论层面进入细致现实的操作层面之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迷失了着力点,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义上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法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