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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天通股份: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11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包含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减持公司所持的部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48,以下简称“博创科技”)股份。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2)。

截至2020年1月9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博创科技833,500股股份,占博创科技总股本的0.9998%。2020年3月4日至3月1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博创科技391,000股股份,占博创科技总股本的0.47%。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减持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0年3月12日至3月17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博创科技309,000股股份,占博创科技总股本的0.37%,合计成交金额为2,978.90万元。预计本次减持股份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实现的投资收益约为2,746.58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截至2020年3月17日收盘后,公司还持有博创科技9,466,500股股份。

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情况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三月十八日

上市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北京伍仁基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

导言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是国内较早成立的一家集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与总承包为一体的A股上市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形成以重型钢结构为主导,重型建筑钢结构、重型特种钢结构、轻钢结构及高档门窗产品系列化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特色经营格局,并成为我国钢结构行业中以高质量著称的骨干企业之一。感谢贵公司给予我司的高度信赖,我司将继续高度关注贵公司的投资发展和金融需求,与贵公司建立强强联手、致力双赢的互信友好合作关系。我司将本着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依托雄厚的资金实力、众多的业务品种,为贵公司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本方案表达了我们对贵公司金融需求的理解、建议和服务构想,我们殷切期待着贵公司的合作回应。 北京伍仁基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

第一部分金融服务需求分析第一,股东的融资需求。贵公司大股东富煌集团涉及房地产、水产品、小额贷款等多个行业,股东的资金需求较多。我司可为富煌集团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产融资、小额贷款融资、股票质押融资、可交换债融资、集团信用贷款等多种融资服务。 第二,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贵公司近年发展速度较快,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且承接的工程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并开始涉及对资金需求较大的PPP行业,公司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虽然通过定增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但一方面资金使用不灵活,另一方面额度也有限,我司可为富煌钢构提供更加灵活的表内外资金,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改善报表的需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表质量对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结合公司目前的报表情况,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均较大,我司可通过一些产品的设计帮贵司调整报表结构,改善报表质量。 第四,并购需求。随着经济发展趋缓,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受限,公司主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率受到较大的经营压力,因此许多上市公司转向通过并购整合资源,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扩大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提高公司利润率,或者布局未来有较大前景的产业,贵公司也于今年开始涉及并购业务,并成功并购合肥富煌君达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司将结合现有的资源以及掌握的渠道,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为贵公司寻找适合的并购标的,并提供并购顾问服务。

(完整)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律师批注版】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律师批注版】 文件说明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股权转让与代持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 语言 本文件以中文草拟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 于年月日在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 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 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律师提示: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 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这个协议虽然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为此,必须在协议中明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及发票,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已视为丙方、丁方己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款,丙方、丁方股权出资款已出资到位。 律师提示: 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合法持有的可评估作价及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的行为。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合法持有的可评估作价及可依法转让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使其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债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债权转让股权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因此,为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减少公司的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公司可与供货商等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将公司拖欠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是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与丙方、丁方无关。 律师提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若拟转让的股权设置了质押担保,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受让人产生纠纷。为保证受让股权没有瑕疵,在签订协议前,受让人应到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是否设置了质押进行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避免因拟转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而带来纠纷。 2、甲方、乙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丙方、丁方享有与承担。 3、甲方、乙方确认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2019)

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名义股东(乙方): 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40%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网络金融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网络金融概念股一览

网络金融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网络金融概念股一览 网络金融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网络金融概念 股一览 网络金融概念盘中崛起,截至11:26,内蒙君正(行情,问诊)、同花顺(行情,问诊)两股涨停;海泰发展(行情,问诊)涨超7%;金证股份(行情,问诊)涨超5%。 继9月赴美完成IPO后,阿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扩张 日益提速。在入主恒生电子(行情,问诊)仅两个月后, 涉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信息服务平台两大重磅项目也快速 落地。 11月初,恒生电子公告称,将与中国投融资担保公司、蚂蚁金服(阿里小微金融服务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浙江三潭金融信息服务股份公司”,共同打造互联网金融产品。11月21日,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第一财经宣布共同增资恒生聚源,意在打造全方位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至此,蚂 蚁金服旗下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浮现,涉及消费金融、投资 理财、保险、网上银行、小贷公司、担保体系和金融信息 服务。 与此同时,腾讯也加快了追赶步伐。日前,腾讯和永 诚保险启动保险创意众筹活动,鼓励大众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另据记者获悉,其与部分金融机构正在加紧洽谈合作,

” ” “ “ 预计年底前将有创新型产品推向市场。 “在互联网上,先发优势所形成的规模效应大大超出线 下。互联网巨头跨界融合,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趋 势。易观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师李子川说。 据了解,自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后,各大互 联网公司纷纷争食互联网金融蛋糕,其中,腾讯与阿里的 互联网金融对弈最受关注。理财领域,阿里有余额宝、腾 讯有理财通;网上银行方面,阿里有网商银行、腾讯有微 众银行…… “其他互联网公司也设计了类似产品,但部分产品竞争 力与行业领先者相距甚远,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盲目“倒贴” 不是长久之计。李子川认为,在部分领域已经诞生重量级产 品后,要想生存还需要寻求差异化定位。 记者注意到,在阿里钟情网络银行,大力发展第三方 结算、小贷金融时,腾讯选择避其锋芒,加速押注电子券 商。与腾讯合作的国金证券(行情,问诊)是国内证券行 业首个触网的券商,佣金宝”也拉开了证券行业经纪业务转 型大幕。随后,腾讯加速与其他中小券商合作,目前已有 中山证券、广州证券、华林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华龙证 券 5 家券商入驻腾讯企业 QQ 证券理财服务平台,实现了 QQ 开户便捷功能。 此外,发展互联网金融还需要扬长避短,借力打力。目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律师推荐版)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律师推荐版) 文件说明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股权转让与代持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 语言 本文件以中文草拟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年月日在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 有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有有限公 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 的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律师提示: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 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这个协议虽然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为此,必须在协议中明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

编号:YB-HT-025334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 Model agreement for holding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_______(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下简称“代持

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签订本协议后,如上述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有任何变动,所变动的出资金额的实际权利人均为甲方,并按本协议书的规定由甲乙双方行使相关权利义务。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该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臵权

拟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

拟投资的公司员工 与 【】有限公司 及 【】有限公司 关于 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A等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拟受让【】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见拟投资的公司员工即甲方持股明细表); 2、甲方作为丙方的公司员工,不能以其自身名义直接投资而成为丙方股东; 3、乙方作为丙方的实际股东,受甲方委托,同意以自己名义代为持有甲方从北京清大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让的全部丙方公司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表股份”),并于丙方上市后,协助甲方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成为丙方的实际股东。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三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从【】有限公司受让的丙方公司【】股(【】万股)股份(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其在丙方的股份、在丙方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丙方股东身份参与丙方相应活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持有者,对丙方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对其代持的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臵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二)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丙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履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受让的“代表股份”限度内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丙方的经营管理,或对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三)乙方承诺其所持“代表股份”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参与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

上交所减持新规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实际出资人(股东):(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元;出资的方式为:;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二、乙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7、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 (1)乙方在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资金______元(大写元整),乙方拟将该资金以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甲方支付的资金折合目标公司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 ____%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由乙方安排以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在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须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5.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安排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代持股分”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归属于甲方; 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减持新规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从具体的规则来看,此次减持新规主要限制了3类对象: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以下这个减持新规的讨论适用于除非公开发行、董监高外的所有股东。该券商根据持股比例,将受到限制的股东的减持作了分类,首先从一般情况来看: (1)持股比例不超过1%:可通过集中竞价一次性减持股份,最快用时1个交易日; (2)持股比例超过1%但不超过2%:在两个90天内分两次集中竞价卖出,退出时间最快91天; (3)持股比例超过2%但不超过4%:可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A,余下用(2)中的方法退出;A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从大宗交易接盘日算起,退出时间最快180多天; (4)持股比例超过4%但不到5%:可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A。剩下3%分别通过3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退出时间最快181天; (5)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超过7%:将其中的5%协议转让给C,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5日集中竞价卖出1%,最快第105日卖出余下的部分;C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B,B 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C在第2日以后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

持计划,最快第16日集中竞价卖出1%,第106日集中竞价卖出1%,196日集中竞价再卖出1%。最快退出时间196天; (6)持股比例超过7%的股权:可以同样的方法类推,可以是(1)、(2)、(3)、(4)等方法加上5%股权的倍数协议转让,意思就是不论多少的股权比例,都可以拆成一个一个5%股权来进行减持; 如:持股比例超过7%但不到9%股权:将其中2%大宗交易给A,将其中的5%协议转让给C,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5日集中竞价卖出1%,最快第105日卖出余下的部分;C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B,B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C在第2日以后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6日集中竞价卖出1%,第106日集中竞价卖出1%,196日集中竞价再卖出1%;A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全部股份减持最快退出时间190多天。 持股9%以上比例的股份,以同样的方法类推,考虑到交易成本,假设每一次寻求(或确定)交易对手方都需要3-6个月时间,那么理论上来说,不论多大规模的股权,实现最终减持的时间不会超过18个月。 此外,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12个月内不能通过集中竞价卖出超过50%,如果希望12个月内减持完毕,不超过2%的非公开发行持有方需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受让方持有6个月后再集中竞价卖出。 看完这样的减持攻略,是不是有种"秘籍在手,减持不愁"的感觉!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372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 标准版本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_______(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_______万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签订本协议后,如上述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有任何变动,所变动的出资金额的实际权利人均为甲方,并按本协议书的规定由甲乙双方行使相关权利义务。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

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该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臵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

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上市公司

供应链金融融资案例 一、欧浦钢网:网上贷业务 涉及供应链金融的典型案例:电商、物流、仓储: 1.贷款买货流程: 1)登陆欧浦商城,选购欧浦商城基准品货物,贷款购买; 2)下订单后客户转账支付首付30%金额; 3)欧浦商城确认首付金额到账; 4)系统自动将货物转到买方名下并质押货物,贷款购买成功; 5)欧浦网确认放款,贷款由线下充值到钢付宝账户,并与首付款一并冻结; 6)交易完成。 2.货押贷款 1)选择通过欧浦钢网自主选择存放在欧浦钢铁交易市场、且符合质押标准的货物,确 认贷款信息; 2)申请贷款后系统自动按质押货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 3)贷款成功后资金划拨至钢付宝账户; 4)申请出金后资金即可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二、海尔供应链金融:资金流、信息流、物流。 为海尔日日顺B2B平台上的所有企业用户提供直接授信、订单融资等金融服务。使海尔数以万计的经销商能够借助商业信用和交易信息,降低信贷门槛和借贷成本。 1.海尔目前覆盖的产业链部分 2.海尔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图

三、京东:信息流、资金流、物流 1.覆盖产业链部分 2.供应链融资平台操作流程 1)供应商获得授信:京东商城与银行合作,用京东的信用作担保,从银行获得授信; 2)供应商送货:获得授信额度的供应商完成对京东的送货后,即可与京东对账; 3)京东给银行指令:京东与供应商对账,核对无误后,京东给银行指令,银行将货款金额

提前给供应商结清; 4)京东到期付款:待账期规定结款日,京东将货款(本金)还给银行,而供应商则需要支 付银行7%的年利率。 四、上海钢联 上海钢联打造线下、线上一体化的钢铁电商平台 上海钢联此次增发布局东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北和西南设立六个电商区域分中心一方面是向全国性钢铁电商平台迈进,另一方面也是在钢银日均交易量已经达到7万吨的背景下,为下一步实现盈利提前布局。 (1)做大交易规模:公司在华东地区的主战场已经占据一席之地,未来嫁接了钢银这个成熟的电商平台,异地扩张将更加自如,在全国领域的扩张值得期待; (2)打造大宗商品电商交易全流程闭环,完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全面整合:钢银平台已经日趋完善,网络模块、动态交易数据、动态清算、结算管理平台、库存优化管理、云分析数据模型、在线融资等各个模块逐步上线,再配合有望拿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公司在交易端和金融端的布局已经占据先机,只是作为轻资产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在仓储、物流等线下配套服务上还有待加强。公司此次布局电商区域分中心项目,正是着眼于打造线下配套能力,完善全流程交易闭环,公司将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O2O),线上构建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与卖家管理系统、支付平台、云仓储管理平台等进行无缝链接,并对交易数据进行智能挖掘和分析;线下吸引整合金融机构、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剪切加工中心等社会资源,并以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臵,形成贯穿钢铁现货交易全流程的服务链条。 (3)培养用户习惯:华东地区客户相对更容易接受钢铁电商,且钢银、上海钢铁交易中心、找钢网等一线钢铁电商扎堆华东地区也推进了用户习惯的培养,但是在东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北和西南还是较为传统的贸易模式,公司设立六个电商区域,成为第一家全国布局的钢铁电商,也有助于用户习惯于使用电商平台,且增强客户对钢银的粘性。

必学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01 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 (5)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02 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0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04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05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模板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XXX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X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XXX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XXX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X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XXX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

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风险

目录 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 来源:某律师博客 股权代持协议看起来十分完备,其实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首先,如果代持方代持股份后擅自转让股份,委托方如何防范,毕竟代持方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其次,如代持方拒不归还委托方该股权,编造理由主张该股权委托方已经实际转让给代持方,委托方存在未偿付代持方债权等情形,则委托方将付出极大的维权成本,最后,尤其致命的是代持方代表委托方参与公司经营,而这一点在认定股权权属时会对委托方不利。 实际上,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决不能仅凭这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有关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性公司的做法,采取股权抵押,股权期权购买协议、独家授权等一些列协议来解决。

对于有关股权代持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下几点阐述: 一、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是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是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必须要区分投资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隐名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面临着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巨大风险,对此,法院认定按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原则处理,那么隐名投资人将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追回股权的危险境地,该公司法规定仅仅对于隐名投资人对于名义股东享有追偿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2-01-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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