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制度汇编之职工年休假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我办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者,均可享受本休假规定。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影响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四、职工年休假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情况,考虑职工个人意愿,做出统一安排,非因工作需要,一般不作调整。根据《关于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局[2018]37号)规定,从2018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工作人员相对集中休年休假,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暑期集中休年假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0日,分两批安排轮休,第一批为8月1日至8月15日,第二批为8月16日至8月30日。应休年假天数按有关规定计算。
五、单位负责人休假期间,要明确主持工作的副职,同一各科室人员要错开时间段休假。
六、职工休年休假需提前办理休假手续,填写休假单报批后要留办公室备查。
七、工作人员不能分段休年休假(即不能将法定年休假
拆零分散成多次休假)。
八、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九、年休假期间,职工如需要外出,应向办公室说明去向,休假期间,如单位工作却有需要,必须立即中止休假。
十、本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当年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已在其他单位享受年休假的。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违规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二、关于年休假制度,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