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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人与监理人盐城市顺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

总投资:约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盐城市工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国家有关工程方面的施工验收规程。

3、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设计文件、地质资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标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工程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暂约计人民币元。监理人员进场后付监理费的%,主体完成付监理费%,工程竣工时付清余额(竣工时暂按本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结付监理费。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后的一周内,再以工程实际造价另行一次性结付监理费)。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延期工作报酬:(报酬=延期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非监理人原因,本协议工程停建,委托人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监理费;本协议工程改建,按改建后的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

2、工期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与监理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之约定的监理费数额双方均同意放弃法律效能。

2、双方重新约定按工程实际造价%结付。暂定人民币万元结算,结算时间、比例不变。

3、本补充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4、其他:

委托方:

监理方:

年月日

2、监理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妥当?

不符合,监理单位不能和施工单位签安全责任书,不过有甲方的授权代签还是可以的。

3、施工单位安全方案监理有要有细则么

一、编制说明为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及保证工程做到安全有序施工,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由项目监理部编制、公司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9491381.html,收集整理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的《工程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7、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的名词和用语,含义参照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引用的表格是《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之表格,应严格执行。

(四)本细则中的引用的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9年第十篇施工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二、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

4、勘察单位:

5、施工单位:

6、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7、安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8、监理单位:9、建设地点:10、投资性质:11、工程类别:12、工程等级:13、工程用途:1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建筑栋数: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结构形式:12、总造价:13、合同监理总工期:天(最后以各标段为准)(二)、基本数据概述: 基础结构形式:主体结构形式:装饰装修形式:

现场情况简述:(三)、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难点(施工安全控制中主要危险源)1、基坑加深及基础开挖(静爆辅助)施工;2、

灌注桩成孔(静爆辅助)施工,灌注桩钢筋安装工程,砼浇筑;3、地下室结构工程:高支模搭设和拆卸、钢筋安装、砼浇筑;4、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机械使用;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和使用;5、

地上结构工程:脚手架搭设和拆卸、塔吊安装使用和拆卸、卸料平台的搭设和拆卸、高空作业、高空坠物、模板工程、钢筋安装工程、砼浇筑及养护、砼浇筑设备搭设和拆卸;6、建筑装修工程: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动火作业、脚手架架设和拆卸;7、

建筑安装工程: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各种实验和设备运行;8、

建筑幕墙工程: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高处电焊作业;9、其它。三、安全管理工作监理细则

(一)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红章);

2、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经年检有效?所承包的工程规模是否在其资质允许承担的工程范围内。(二)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部

1、核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部框架图》;

2、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书;;

3、核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核查安全员的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落实情况

1、督促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上墙;

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上墙或悬挂在工人作业现场。(四)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五)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4、总监办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可以写工作要求吗

总监办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可以写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总监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和综合管理。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2)主持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主持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签发总监办的安全监理文件与指令。(4)负责组织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5)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6)完善总监办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7)工程竣工后,组织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8)认真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么?

最好签订,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6、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质量责任书和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工程质量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质量责任,特订立工程质量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甲方责任:

1. 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

2. 制定完善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3.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资料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4. 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 负责报批创优计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6. 审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组织管理TQC攻关。负责质量的企业内控,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的企业自控核定。

7. 组织并督促项目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对质量责任人的考核、评比。按照公司质量奖罚规定,实施质量奖罚。

8. 工程质量责任书与竣工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乙方责任:

1. 项目经理即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2. 乙方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网络,设专职质量管理员、资料员,落实分项工作责任人,应把质量管理工作和职责分解并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3. 乙方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要求制订项目部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把质量责任贯穿到每个施工过程。

4.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5.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三检”制度等有关质量检验制度,认真组织各分项工序的完成验收和工种交接验收工作,形成记录,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 乙方应做好图纸会审的自审工作,熟透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分工施工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努力克服施工中的质量通病。

7. 乙方应订立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

8. 乙方应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及时做好原材料验收和复试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如有违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竣工后资料原件一套递交公司存档。

10.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好质量回访工作,根据保修要求,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落实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时组织保修,努力使用户满意。

1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项目部

项目经理:

签订时间:年月日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就是监理单位吗,责任人就是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吗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是施工企业自己,责任人就是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某项目的责任书,那责任单位就应该是该项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责任人就是该单位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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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人与监理人盐城市顺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 总投资:约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盐城市工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通用15篇)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通用15篇) 建筑安全生产篇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乡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1、施工方承建的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和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2、项目经理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项目负责人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中,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负责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实现目标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积极开展救援措施。 7、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将单位工程人员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信息准确填写,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8、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同时与建设单位、监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一:建设与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 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八、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 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篇 篇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建委与辖区内在施工程的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实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

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六、监理单位要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人员又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监理单位将负相关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八、对不贯彻执行市、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出现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九、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劳务费,掌握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防止发生不稳定冲突事件,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区建委汇报。 XX区建委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理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公章) (公章)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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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层层分解安全责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与环境污染,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 1、项目总监是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 监理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认真审查核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6、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7、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 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 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1、监理施工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 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 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 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安全检查与监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 查,对发现的各类 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一:建设与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

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八、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珠海市华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是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订,旨在明 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安全。 一、基本原则 1.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事故。 2.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 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并落实安全措施。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1. 施工单位应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落实相关 的安全管理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对其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单位应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1. 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对其合理性和可 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 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整改。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 照合同要求执行,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安全情况。 4. 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组织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和指导。 四、双方的共同责任 1. 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2. 双方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安全 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 双方应共同参与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4. 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互相促进、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 五、责任追究 双方都应自觉遵守本责任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责任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 责任书 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下称建设单位)特向金沙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签订本《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 杜绝一般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触电事故、爆炸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三、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4、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6、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前,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资料,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常驻施工现场,确保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7、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建设单位应建立对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和监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确保对施工现场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并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在各施工阶段的最低检查频率,其中主要负责人最低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10、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热线,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1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施工现场状况的跟踪和检查,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议。 12、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分析并主持处理,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其

安全监理责任书

安全监理责任书 安全监理责任书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层层分解安全责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与环境污染,实现RY项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项目部同各监理建设生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应急预案 1、总监是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责任人员。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配备人员、救援器材,针对施工特点组织演练。 4、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确保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为它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1、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规教育,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2、对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员工对质量/安全/环境三体系的检查,并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职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复审)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检查与监督 1、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切实保证监理组织机构与现场管理配套,做到工程进展处于监理的连续控制之中。 2、落实分项质量报验制度,做到事前予控,事中跟踪,事后评判,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3、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审核施工单位制订的质量保证措施;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须执行专门审核程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经总监审核安全施工方案后,方能实施,并有专职人员监控。 4、加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应签署检验意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以及有关资料,监理方应见证取样,存在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或专题会议解决。 四、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 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杜绝职业病发生和预防食物中毒。 五、法律法规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行业强制性规范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生产管理。 2、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违章作业或因监督不力等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综合楼住宅楼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有限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书 签订双方: 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甲方) 监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乙方) 安全维系千家万户,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改革,经济发展和国家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经上列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旳条件下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乙方在工程项目签订协议同步与上列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生效后,进场时间、专职、专业监理人员旳配制等要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进场时告知甲方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场。乙方进场后,必须根据项目协议需求配置专职、专业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施工中,对所监理旳工程项目旳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则执行项目监理工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贯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工程项目中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并参与其现场旳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四、乙方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结合本项目实际状况,编制《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行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旳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题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乙方在施工过

程中应严格对现场施工单位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并审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施工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旳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状况。 六、乙方在项目实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6个100%扬尘治理目旳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管理体系,规定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治理目旳方案进行施工 七、审查施工单位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旳制定状况。 八、审查施工单位旳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与否符合规范规定,审查对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旳验收状况。 九、审查施工单位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旳制定状况。 十、审查对危险源项目如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题方案及审批状况和需要提供旳专家论证、审查旳书面资料。 十一、以上所列,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实行,如因监理、监管不到位,乙方负所有责任。甲、乙双方各行其责,互相配合,真正把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到实处。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全称)工程地点(全称)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全称)施工单位(全称)监理单位(全称)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与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与条件,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

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对涉及施工安全与环境破坏不利因 1 素的重点部位与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与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与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与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与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与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与零目标事故操纵。 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全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监理单位(全称)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条件,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

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对涉及施工安全和环境破坏不利因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和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协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职责,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1、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全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制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保护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直接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合格。 四、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环境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辅助工程设施使用前必须验收合格。 五、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符合绿色施工要求,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保护措施安全可靠,施工过程不得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六、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事件零目标管理,采取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施工作业前勘察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下达作业指导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设专人巡查,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隐患和环境质量破坏事件及时纠正。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危险部位作业实行旁站监控。 七、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评估标准》(DB29-177-2007)定期组织达标评估,保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达标常态化。

建设单位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1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减少安全事件(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施工安全的有关法规、规定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项目部监理方需制定现场带班制度,监理企业负责人到位率不小于工作时间的25%,总监不少于工作时间的80%,监理员工作时间100%到位,并认真落实。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监理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信息管理及协调工程同步组织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体系和制度,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监理。 五、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和通告施工单位。 六、审核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地下资料、施工资质(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特工种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七、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执行专项开工(作业)报审制度。 八、开工(作业)前查验作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危险部 位作业实行旁站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理记录。 九、督导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评估。 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责任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与建设工程施工监 理安全责任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___安全法》、《___劳动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划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范本)。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各种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___、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停工整顿。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况。 第1 页共7 页

6、严格___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7、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施工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8、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搭设的脚手架、龙门架等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___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乙方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6、乙方总承包人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一:监理安全责任书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工 程监理调整二标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重大危险源 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期间的人 身、设备安全,由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甲方) 与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乙方)签订监理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监理监督项目不发生以下各类事故

1、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损坏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地下管线事故。 3、施工造成的基坑坍塌、地表超限沉降及由此引起的交通中断、 周边建筑(构)物损坏等事故。 4、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5、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6、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二)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 达到10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率100%,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率达到100%。 (三)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郑州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郑州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进行布置、建设和 管理,合格率100%。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四)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并与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

100%。 二、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理合同关于施工安全的 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完成 责任书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传 达各级政府及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会议精神,在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结合该工程的实际,全面识别、评价危险源,督促施工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督促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修改版]

第一篇: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三条、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四条、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五条、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六条、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七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第九条、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第十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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