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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释义4

二、集合计划介绍5

三、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7

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8

五、集合计划的成立10

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0

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2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4

九、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15

十、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15

十一、费用支出17

十二、收益分配18

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19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21

十五、计划资产的审计21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2

十七、信息披露23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5

十九、本说明书的法律效力27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22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正文

一、释义

在本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本计划说明书指《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或本合同指《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

托管协议指《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8日第17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合同当事人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计划管理人、管理人、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包括管理人)

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成立日指集合计划达到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计划推广启动之日至本计划成立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存续期指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与第一个开放日之间的不少于3个月的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计划

开放期指封闭期结束后至计划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开放日指推广期结束后,计划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参与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计划持有人按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计划份额指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计划单位指本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指定网站指管理人发布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光大证券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6314758.html,)

二、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又称为“光大阳光增强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为“光大阳光5号”),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二)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以公司债为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辅以权益类产品,在既定的风险程度下,追求在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含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可分离式交易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公司债券品种),并可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式交易可转债、附认股权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其他债券,各种公开发行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非开放日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公司债的资产比例为10%-100%;投资于其他债券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为0-9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为0-20%。

开放日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公司债的资产比例为10%-90%;投资于其他债券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为0-8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为0-20%;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10%。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逆回购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40% +上证企债指数×40%+沪深300指数×10%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五)主要特点

1)优先配置公司债券,挖掘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价值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将充分利用专家的公司评估和筛选能力,识别公司债发行主体价值变动,既可分享稳健成长企业的优质现金流,又可获取公司债发行主体价值变动带来的超额收益。

2)风险适度、收益合理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可以在低风险水平下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可适度投资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提高收益空间。

3)流动性安排合理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周开放一次,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流动性安排。

(六)目标规模(总份额):

推广期,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1亿份,最高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本计划规模最高不超过60亿份。

(七)存续期间: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

(八)推广时间:

自本计划推广启动之日至本计划成立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九)封闭期: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首个开放日,至少3个月。

(十)开放日: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周开放一次,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

(十一)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单位(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份。

推广期内,计划单位(份)的参与价格为1元/份;开放日,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十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十三)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债等公开发行的债券以及债券投资基金,同时可适度投资于优质股票和基金等资产,投资范围广泛,配置策略灵活,可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属于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

本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计划的除外。

(十四)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下属营业网点。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6314758.html,)上披露。

三、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28.98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

传真:021-********

(二)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282.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三)推广机构简介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见上文。

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参与时间

本计划参与时间为计划成立前的推广期和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为确保集合计划规模不超过上限,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集合计划参与限制措施,并及时披露。

(二)参与方式

1、委托人在参与本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对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

3、推广期内,当计划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在开放日,计划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4、“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日内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委托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则参与费用按单笔参与金额分别计算。

7、推广机构及其网点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及网点确实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8、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计划单位(份)的参与价格为1元/份;开放日,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四)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和生效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计划合同等,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提交参与申请之日起成立。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后,经注册登记人登记之日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委托人T日提交参与申请,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申请的推广机构网点进行确认申请结果的查询,也可以在注册登记人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无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五)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作为参与费收取的唯一方式。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最高为0.8%,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P)参与费率

0≤P≤100万元0.8%

100万元

500万元

P>1000万元1000元/笔

2、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在本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参与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参与利息以实际利息为准。

3、开放日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

(六)拒绝和暂停参与的规定

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本计划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五、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本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本计划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本计划推广活动,自本计划推广启动日至本计划成立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推广期内,管理人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部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提前结束,经验资合格后本集合计划成立。

如在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达到最低发行规模(即1亿份),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则本集合计划经验资合格后成立。

本计划成立前,管理人必须将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存入注册登记人为本计划专设的募集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届满之日,本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则本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投资人。

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计划将继续秉承光大证券一贯坚持的“顺势而为、规范投资、注重风险、强调研究、价格发现、完全积极”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研究,准确研判市场趋势,通过完全积极的运作,在不同类型的资产类别中做好资产配置,构建优异的组合,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二)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获取稳定收益。同时结合新股申购、权益类资产投资等,在维持资产流动性、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取得相对较高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水平。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债等债券产品、权益类资产、新股申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公司债投资策略

1、本计划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构造相关资产组合以提高组合收益率。本计划主要采用利率预期策略和收益曲线策略等。

利率预期策略即久期策略,指根据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测调整资产组合的久期。久期是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量度。如果预测未来利率趋于下降,则增加组合的久期,以更多的获取收益率下行带来的收益;反之,若判断利率下行,则缩短久期以减少组合由于收益率上升所导致的损失。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环境等因素绝大部分情况下可以揭示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基于对利率走势的判断,我们选择合适的公司债组合久期,根据市场作出适当的调整,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组合收益率。

收益曲线策略指利用总收益框架对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评估,包括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的情况。我们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来构造公司债相应的组合,即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来构造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动资本化。包括:(1)子弹型策略;(2)哑铃型策略;(3)梯型策略。收益率曲线变动时,不同的策略构造公司债组合表现不同。我们通过对变动类型和规模的判断,针对变化的市场选择最优收益率曲线策略。

2、本计划根据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不同债券的收益水平及信用品质分析来配置特定债券。

(1)债券收益水平

一般来说比同级的债券收益率高是债券被低估的特征之一。相同的信用品质、收益相对

较高的公司债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

(2)信用品质分析

基于信用分析我们将投资于未来会升级的公司债,因为信用升级则收益率将降低,公司债价格上升。信用分析包括发行人品行、抵押品、合同条款和偿债能力分析等方面。信用分析目的在于对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评估。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条款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风险。对于公司债而言,补偿违约风险的风险溢价或利差为信用利差。

发行人品质分析即管理质量分析。管理质量是支撑发行人信誉保证中最重要的因素。

抵押品和举债条款确保相应的债权人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偿付能力则主要基于财务报表分析,首先对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各类财务文件,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盈利性分析要素则包括每股收益、股东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收益率、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负债与偿债保障分析要素则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比率、资本化比率、偿债保障比率测试。

(3)信用利差的变动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在符合组合整体配置策略的条件下,通过信用分析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公司债。优选过程包括对个券收益水平、信用品质和信用利差未来变动方向和幅度的测度。

3、本计划通过观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和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采用积极的短期交易策略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我们将在特定的窗口条件下,采用积极的短期交易策略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这主要通过观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和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完成特定交易,获取额外收益。包括价格偏离/偏低的策略、息差策略等。

(四)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综合市场判断和收益率变动趋势等因素,本计划决定非信用类债券资产的投资品种和配置比例。

(五)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全球市场为参考,运用适当估值方法,给出我国市场当前估值的折溢价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增长性以及资本回报率调整和修正折溢价,寻找合适的个股加入核心股票池,实际操作时以核心股票池为依据,投资于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六)基金投资策略

以光大基金评估体系为依据,从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股权结构、产品线、投研能力、基金收益风险特征以及投资组合特征等方面考察基金的投资价值,同时辅以对大势的判断,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

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分析和研究

管理人内设研究小组,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趋势、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构建备选库,撰写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考虑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资产配置策略,规定本集合计划在不同类型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3、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即投资主办人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比例,从备选库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投资执行

投资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运营部。交易运营部在确认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后,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及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负责监控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交易,对本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投资经理需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三)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互相独立、互相制约,并通过优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加强评估系统的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计划进行风险控制:

1、事前控制

研究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置策略建议,构建备选库。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确立本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协助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的风险检验,以及制定相应的投资风险控制标准。

2、事中控制

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本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如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确风险种类并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程度,及时向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处理措施,控制风险程度的上升。

3. 事后控制

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控制小组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小组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投资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控制小组应及时对所使用的

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VaR风险控制模型、风险监测技术、以及各种风险指标标准的补充或修正。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为维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证券的规模超过计划资产总额的10%;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证券的规模超过该证券发行总规模的10%;

5、将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规模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20%;

6、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基金的资金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7、转让或委托他人行使集合计划所购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书或表决权;

8、本集合计划资产申购新股的申报金额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管理人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7%;

10、法律法规以及本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九、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构成包括本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现金类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本计划资产由托管人保管,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也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现金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每一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本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金额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现金等。

(六)估值日

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对本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末计划资产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公布上一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七)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非公开发行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8、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9、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外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前一日公布的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1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未尽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进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5、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密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九)错误与遗漏

1、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十一、费用支出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信息披露费用;

4) 投资交易费用;

5) 本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固定管理费。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费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托管费。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18%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上述(一)中3)至6)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4、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收益分配

(一)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包括:1、买卖证券差价;2、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计划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收益分配在开放日进行;

2、开放日,计划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3、计划持有人选择将本计划收益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再投资的,免收参与费;

4、每份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计划当期收益在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本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式

如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如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得以确认。

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计划退出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退出申请时间为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二)计划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

2、本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3、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5、开放日退出,除巨额退出情况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6、管理人在不损害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6314758.html,)上公告。

(三)计划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4日内划往委托人账户。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四)退出份额的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

(五)退出费率

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P)退出费率

P<一年0.5%

一年≤P<两年0.2%

P≥两年0%

(六)退出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确认

单个开放日内,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计划份额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但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将当日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8年,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如经中国证监会事先核准并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展期程序如下:

1、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展期申请材料,提出展期申请。

2、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展期的,管理人收到批复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

3、管理人递交展期申请期间,不影响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展期申请后,管理人即可向委托人发送展期提示性报告,提示委托人可以:

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退出本计划;

2、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计划达到计划成立条件,则本计划将展期,委托人可以在展期后的任一开放日退出本计划;

3、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计划没有达到计划成立条件,本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

截至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明示提出不参与展期申请的,视为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十五、计划资产的审计

(一)管理人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将同时对本计划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二)管理人将该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本计划存续期间,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4、本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

5、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6、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计划运作;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后,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8、计划终止后,托管人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管理人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公告所发生的费用;

4、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五)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自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将计划资产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如获配新股处于锁定期内,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报告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终止前,提前一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委托人可以就重大事项的处理提出意见,由清算组作出决定。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确认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的

3个工作日内,发布清算结果报告,并由托管人将清算资产在扣除托管费用、管理费用和推广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按管理人的指令,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

(七)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机构保存20 年以上。

十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告。内容包括:

(1)计划产品概况:计划简称、计划运作方式、合同生效日、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标准、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2)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计划本期净收益、计划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计划资产净值、期末计划份额净值等;

(3)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4)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询方式。

2、资产托管报告

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告。

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

3、计划资产净值公告

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对本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末计划资产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公布上一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4、年度审计报告

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人每年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以信息披露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计划对账单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管理人按季度向委托人寄送计划对账单,计划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委托人。计划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网站披露:

1、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所控股或者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4、负责本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5、负责本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巨额退出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计划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临时报告等通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委托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委托人也可登陆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6314758.html,)进行查询。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一)常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计划通过基金间接投资于债券和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本计划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就会使得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计划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风险对策:针对此类风险,本计划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2、管理风险

在本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将有可能产生: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对交易过程缺乏监控,导致交易风险;清算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IT系统管理不善所带来的风险等。

风险对策:针对此风险,本计划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3、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属于开放式产品,在规定的开放日,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退出申请,将有可能使本计划资产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如加大对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实时掌握计划总份额变动信息,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新股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新股投标询价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通过深入的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杜绝上市公司的

信用风险,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辅以外部信用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6)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公司债券特定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具有一般债券的基本风险,此外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

1、发行主体风险

发行主体风险是指债券的发行公司因市场竞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事由引发的违约风险,以及发行主体信用级别的波动可能带来的公司债价值变动,该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损失,持有人需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并对发行主体信用级别进行严格监控。

2、提前赎回风险

提前赎回风险是指,对于含有提前赎回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公司可能在市场利率大幅下降时行使提前赎回权在到期日前赎回债券,从而使投资者因提前赎回导致的利息损失和降低再投资回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整体或个券因流动性较差导致的变现困难和损失。在流动性不足时,该风险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变现损失。

4、回购风险

回购风险包括回购管理风险和回购对手方违约风险。回购管理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利率等因素判断失误而导致回购交易损失的风险。回购对手方违约风险是指参与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违约导致回购交易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风险。

十九、本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本计划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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