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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京国资改革字[200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

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资改革字[2005]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是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要健全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四)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二、董事会的职责

(五)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l.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2.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报酬;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

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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