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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上诉状

物业纠纷上诉状
物业纠纷上诉状

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书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

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

佰翰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被上诉人佰翰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佰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河北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佰翰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河北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

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河北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

而对于其他近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佰翰物业并没有起诉。

从此也能看出,佰翰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

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______ 元(0.7元/平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 ________元的物业费。

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

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

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佰翰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提交的天津市河北区物价局北价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

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

而原审河北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河北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

权力,枉法裁判。

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5月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书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 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

劳动争议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法院(XXXX号民事判 决。 2、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发放2个月零4天的工资不能视为拖欠工资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2013年12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不是向被上诉人出具,而是给吴琼英个人出具;其次借条是由于被上诉人主管领导向上诉人承诺年底发放奖金而预先出具的借条,而非单纯的借款;再次借条属于借款纠纷,而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应一并处理,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借条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发放2个月零4天的工资不能视为拖欠工资行为,而是扣除借款行为完全与事实不符,存在严重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而上诉人自2013年12月17日才到被上诉人处,该份合同签字也不是上诉人本人签署,且合同约定工资与被上诉人实际工资数额不相符,该份合同是被上诉人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份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审法院不能根据推测,片面的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支付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上诉人及其部门员工的工资表由上诉人记录,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考勤表是最原始的考勤记录,能真实的反映上诉人的加班事实,根据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与被上诉人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均可佐证上诉人的加班事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证明上诉人加班事实的证据是由被上诉人掌握管理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供,而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考勤表,工资表。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就妄下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被上诉人随意解雇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原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除名决定和通知书完全是为了应付诉讼,除名决定不客观、不真实,且被上诉人也无权随意的解雇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除名决定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误。 五)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未向上诉人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原审法院只审查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片面的认定上诉人此项主张不成立明显存在错误。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特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漏水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10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2015年9月13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25.6元、公共照明费240元,合计人民币6165.6元”,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简称《协议》)的内容,判令上诉人对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照明费进行足额支付,但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对于《协议》存有违约行为,其判决排除了被上诉人一方的责任,明显有损于上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协议》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区域、交通等秩序的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而甲方实际上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1、商铺墙体长期存在漏水情况,被上诉人及承租户多次向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维修,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至今商铺漏水的情况仍未得到解决(照片为证)。 2、商铺门口一到晚上,就停满了来历不明的车辆,纵使租户在门口粘贴了“禁止停车”的告示亦无济于事(照片为证),上诉人亦曾向被上诉人方反映,被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房屋外观作出如下说明:房屋的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而事实上小区存在多处墙体剥落的情形(照片为证),对此被上诉人无动于衷。 4、《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作出如下说明:“配置专职清洁队伍...公共地方垃圾日产日清”,而实际上小区中公共地方随处可见长期杂物摆放(照片为证),既影响环境,也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对此被上诉人视若无睹。 二、被上诉人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照明服务。每到晚上,从小区门口一直到商铺周边的路灯从不开启(照片为证),经多次反映情况亦无改善,可见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供所谓“公共照明”服务予上诉人。

房屋纠纷起诉状范文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

房屋纠纷起诉状范文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 ___、 ___号码等。 (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全称、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再起一行写明单位地址、电话。还可以写出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清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自然人的,同原告。) 被告:(同原告)应按责任大小而分立主次,主要被告排在前面。 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清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自然人的,同原告。) 诉讼请求:

1、请求 ___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 2、请求 ___依法责令被告……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分两段,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也可穿插起来叙述。) 事实部分要求: ①完整概括案情,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以及每个人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写清楚;②围绕“诉讼请求”叙述事实。凡是有利于实现诉讼请求的具体材料,均应写进诉状;③叙事要真实,不违背常理。④随写重要事实,随举证据。 理由部分要求:①要根据前面叙述的事实,讲出起诉的道理,即证明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②说理要充分、透彻,必须与事实、诉讼请求相一致。③援引法律条款要全面、准确和规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 ___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xx区 ___ 附:1、本诉状副本:份。(被告人数) 2、证人姓名:住址电话 3、物证:名称和件; 4、书证:名称和件。 (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具状人(签名)(公章)

民事起诉状业委会

民事起诉状原告深圳市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雷德元,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余敏仪,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法人经营权、财产权的行为,排除对原告经营权、财产权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硬盘费用3200元、车辆停车费损失20000元、挪用资金发放礼物35000元,合计582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以下简称莲花山庄)于2013年7月经业主大会表决,按照《业主自管家园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自管家园章程),组建自管家园物业服务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深圳市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告),实行业主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的模式,即在业委会领导与监督下,由自管家园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原告提供

物业服务。自管家园在理事会及全体业主的支持下,由原来的亏损状态,实现了每月盈利近10万元,物业服务相对以前有了巨大进步,山庄环境有了飞跃改善。 2016年7月19日莲花山庄第三届业委会换届上任,上任第四天即2016年7月23日被告以自管家园理事会内部纷争无法正常工作为由,突然宣布停止自管家园公司理事会(即原告董事会、下同)的工作(见证据1),强行用武力、殴打手段(见证据2),夺取理事会财务及服务中心管理权,并将理事会办公室改为档案室、张贴封条(见证据3),其并违反规定启用已失效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及账户收取管理费(见证据4)。因原告法定代表人雷德元实名向深圳市海关举报业主苏燕公车私用不交停车费,被告为保护个别公车私用不交停车费的业主利益,无理由强行更换莲花山庄车辆管理系统硬盘,致使莲花山庄之前车辆管理数据丢失,增加更换硬盘费用3200元,硬盘更换期间所有临时车辆无法收取停车费,产生损失2万元(见证据5)。被告还利用节日临近擅自、越权挪用原告资金3.5万元为业主发放慰问礼物,以在本次风波中笼络业主人心进行罢免雷德元的投票(见证据6)。原告是按照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自管家园章程组建并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按自管家园章程规定(见证据7),自管家园理事会是自管家园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是原告董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章程授权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有领导与监督职能,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的规定保障原告董事会履行职责,而不是相反地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暂停董事会工作,侵害原告公司经营及财产权。在理事会停止工作期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docx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西站综合贸易******楼,xxxx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

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民事上诉状范文【可编辑版】

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文 范文一: 原告: 如为自然人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告: 列法如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1)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声称能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原告信以为真,遂将办证费用人民币125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详见附件)。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践约办证,且仅于201X年初退还原告办证费人民币5000元,余欠人民币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能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其获取的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实属不当得利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第9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范文二: 上诉人: 王某、女、汉、1976年7月14日生、 被上诉人: 南京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X年10月19日(201X)江宁民二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上诉人依法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关权利。 1、上诉人在中国女人街 B区1楼所购房产系经营性质的商铺,被上诉人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已查明)擅自在B区1楼共用部位也即上诉人所购商铺门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为,不仅遮挡了视线,阻挡了客流,破坏了整个小区的经营环境,造

物业民事起诉状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业民事起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所住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被告 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______元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滞纳金______元,住房公共专项维修金______元,生活垃圾费______元,四项合计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服务于____________小区业主,被告是座落于 ______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房业主。 在原告为____________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 原告与______市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______元平方米,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被告______向____________公司购买___________路,小区 ________________号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拖欠_____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 __________元。 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5点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是业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了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83条也明确指出拒付物业费是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纠纷起诉书

物业管理纠纷起诉书 原告:委托人: 委托人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完善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并经过消防部门的检查后,公示检查结果。 2.请求判令被告完善13号楼所处园区的安全保障设施。 3.要求判令被告在没有达标消防安全和园区安全之前,不得收取1.5元/平米/月的物业费。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我们号楼,消防安全设施多处违规。列举如下: (一)、消防栓系统内,没有灭火器。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二)、安全疏散设施内,物业没有做到安全通道的敞开、开放、照明。多处消防门是上锁封闭状态,楼道内感应灯也是不亮的。 (三)、我们13号楼东侧一幼儿园将它们的围墙直接与我们楼相连。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而隔离相应距离。 (四)、电梯维护维修不及时。到目前为止,电梯检查合格证已经过期,但还没有粘贴新的合格证。 二、13号楼所处园区的安全保障设施不合格。列举如下: (一)澳海澜庭小区有南北两个园区。我们号楼所处北侧园区。我们园区内有施工工地。闲杂人等随意出入,给我们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物业方面并没有为此做出任何改进措施和方案,业主经常丢失物品,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不安。 (二)13号楼下的园区照明设施时好时坏,质量低下。路灯经常不亮。导致夜晚回家的道路一片漆黑,经常造成老幼妇孺的摔伤。上报物业这个情况,他们却不予理睬。 三、物业张贴公告,即将采取电梯刷卡制度。也就是说,变相用物业费换取自家楼层的电梯卡。我们业主强烈反对。理由如下: (一)在业主不知情不赞同的情况下,物业私自安装这种限制业主回家自由的设施,我们强烈反对。(二)电梯在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如果电梯发生自由坠落事件,最好的自救方法就是立即摁下所有楼层的电梯按键,来恢复电梯的正常运作。但是,刷卡制度只能刷自己家的那层电梯,如若出现事故,自救方法完全失效。所以,我们不同意安装刷卡器。 此致。 抚顺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12月8 日

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范文

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范文 被上诉人苏**,女,19**年8 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务局宿舍****室,电话131 ****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3.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20XX年11月、12月、2010年1 月1 日~13 日的工资;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

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 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09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认定错误。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2月份被上诉人的考勤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2009年12月份旷工就已经达22.5天。

2010年1 月份被上诉人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到2010年1 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旷工达到了30多天。 按照《员工手册》第11.4.3条的规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 天。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 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

物业费纠纷业主上诉状资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号。 被上诉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减收上诉人的物业服务费,减收幅度为40%。 事实和理由: 一、物业服务瑕疵是减免物业费的依据,此点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为一审判决所认可,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全面认定物业服务瑕疵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审判决只认定了**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的部分服务瑕疵,但未认定其对上诉人所有房屋的服务瑕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

行)(京高法发[2003]389号)第2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物业公司存在诸多明显违反《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家园业主手册》(以下简称《业主手册》)中规定义务的行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方面;二是被上诉人的个人房屋维护方面。 1、**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服务方面除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小区卫生环境欠佳,路面维护不足、小区出入口无人看管”的问题之外,还存在下列问题: 1)阻挠业主委员会成立。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综合管理第(4)条”规定:“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业主手册》1.2规定:“……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本物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 实际上,**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筹备业主委员会,不提供业主联系方式,不通知业主来参加业主大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筹备成立。 2)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综合管理第(9)条”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

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 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

劳务费纠纷民事上诉状

劳务费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梁飞翔(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云南江市铜乡五村十三组7号。电话180000 被上诉人彩云习赠(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江市永胜镇枊村三组。 原审被告:重庆龙门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川市金区北京路20号。 负责人:梁飞翔,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1445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5)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经查证,以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及判决显然剥夺了上诉人法定诉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在银川的经常居住地点,也知道上诉人的电话,其起诉后并没有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将起诉状送交当事人。一审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开庭传票送达上诉人,其以公告方式简单处理本案,显然剥夺了上诉人法定诉权。合法程序是当事人权益维护的起点,是受达人的回避权、举证和质证权等权利落实的基础。故一审法院未经通知到上诉人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剥夺了他们的法定诉权。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对上诉人严重的不公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157501元,利息6833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 1、上诉人已全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 一审中被上诉人已全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在被上诉人组织施工的中石化大厦的劳务费双方已结算,且上诉人已付清全部劳务费。在一审中,

被上诉人提供主张劳务费116000元证据系复写件,且复写件上梁飞翔三字未经本人确认是否是他本人书写,因此复写件上的梁飞翔三字真实性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并非上诉人本人书写,故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出具的结算单复写件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116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提供原件或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及复写件认定该复写件系书写原件一并形成,其内容的真实性较高这一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一审中上诉人缺席前提下,未经上诉人确认,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有效的证据。 2、被上诉人主张41501元工资未付无任何相关书面证据支持其主张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证据证实上诉人另欠付41501元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凭被上诉人的口述说上诉人欠付41501元工资,认定应由上诉人支付该笔款项,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此判决,显然对上诉人明显不公正。 3、在上诉人不欠付被上诉人劳务费的前提下,更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可能。同时,双方并未就利息作出任何约定。故被上诉人利息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57501元,利息6833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17年月日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近年来,不时有物业纠纷的事件发生,解决物业纠纷最好就是走法律途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居民,住xx。 电话: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xx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xx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 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xx0)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xx1年,与上诉人签订《xx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事实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

工伤劳动争议上诉状

工伤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按责任程度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伤争议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这一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1、对于**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表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各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原告、一个案号,以我方起诉时间晚于被上诉人为由,让我方撤诉,并讲到工伤案件不分原被告,我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判决结果完全不顾我方所述事实和理由,不但提高了上诉人赔偿数额,还留了尾巴,使这一纠纷没有一次解决,给上诉人带来更重的经济负担。 2、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在开庭时提出的对被上诉人五级伤残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的意见,造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五级伤残结果的形成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工伤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上诉人认为:这指的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原则,但是在形成残疾等级的责任还是要划分的。伤害发生后,被上诉人先是到***市医院就医,医生准备实施截肢术,考虑到要给与被上诉人最好的治疗效果,最大程度的保留其患肢功能,上诉人主动将其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并于当日急诊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非常成功,并承担了住院期间所有的费用。上诉人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可是被上诉人在治疗期间不能遵医嘱,术后恢复期因害怕疼痛不能遵医嘱进行康复训练,放任患手手功能减退。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患者进行固定手术时保持功能位是医学诊疗常规,就是说被上诉人手术成功后,其伤手是处于功能位的,换句话说即使不进行康复训练,被上诉人的手也应僵直在功能位,绝非目前非功能位僵直(评为五级伤残的依据),所以对五级伤残的形成被上诉人也是有责任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1:黄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号XX大厦X栋AXXX 上诉人2:邓某,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XXX村X栋XXX 上诉人3:许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港莲路XXXX区XXX栋XX 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X号深圳中心XXXXXX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 路XX号深圳XXXXXXXXX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原审被告:北京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 北路北京市XX研究院内,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 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此可见,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要不要缴纳物业费、交多少?何时交?等等一系列内容都要由合同约定,我国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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