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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转岗或复工安全教育培训、“五新”安全教育培训、特定安全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借调及委外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6)《培训管理办法》

4 安全教育形式

4.1 三级安全教育:一级为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二级为中心/办公室、部级的安全教育,三级为车站/班组级的安全教育。

4.2 员工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因岗位变换或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员工,上岗工作前,需重新接受的安全教育。

4.3 “五新”安全培训: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前,进行的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4.4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4.5 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借调及委外人员安全教育

4.5.1 分公司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由用工部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5.2 分公司接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由用工部门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针对实习学生的特点,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分公司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分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安全生产知识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实习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3)高压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及相关应急常识。

4.5.3 分公司使用外单位借调到本单位的,以及施工、设备维保委外检修等委外人员安全教育,以“谁用人,谁培训”为工作的原则,由用工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教育。

4.5.4 上述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各用工涉及的中心/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4.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经市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证书。

4.7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各中心/办公室、部、车站、班组定期自行开展的安全教育。

5 安全教育原则

5.1 安全教育应保证各岗位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5.2 安全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安排培训讲师授课;各中心/办公室、部负责组织开展二级安全教育,各车站、班组负责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各中心/办公室每年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再教育工作。

5.3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入职的职工,须进行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安全教育内容及要求

6.1 入职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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