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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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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6666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填表时间水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 1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由水富县住建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 本表适用于因各种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

3. 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 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

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 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

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 表中“占用(挖掘)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社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 表中“设施种类”请按市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设施名称填写,如“素色方块”、““彩色方块”、“水泥混凝土路面”等。

8. 表中“用途”须详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 表中“占用(挖掘)范围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

如设计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期: 申请日年月日

临时占道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施工,若要延期应提前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 2、在现场明显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全封闭防护设施; 3、按要求恢复路面,保证道路修复后工程质量良好,无沉陷、凹凸不平等;挖掘出来的土方及时清运干净,不得堆积在现场; 4、遵守《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服从高新区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 5、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保证道路交通顺畅。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

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7、若因违反本承诺书前述内容,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发现、被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指出批评、被市级部门下发督办整改时,同意从缴纳保证金中分别扣除500元、1000元、1500元。造成路面污染,保洁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辖区环卫部门清扫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承诺单位: (公章) 年月日 临时占道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美丽南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特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如下: 1、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3、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XX市XX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占用事由 占用位置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道路占用费 占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业务科室 意见现场勘查:业务科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XX市XX区城市道路占用协议 甲方:XX市XX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城市道路占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月日在 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范围内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保证宣传活动时道路的畅通与完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三、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占用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并在宣传活动期间不得使用音响、喇叭进行宣传活动,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权,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宣传活动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及在宣传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将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罚。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流程

1、办理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面积的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条件:无违章记录。 3、办理数量:无限制 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城市道路占用(临时)需提交的资料(1)基建占用: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建筑规划许可证③建设规划红线图④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⑤占用申请表⑥占用范围图示(2)装修占用:①占用申请表(3)经营占用:①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或市政府相关批文②经营性占用申请表③道路挖掘申请表Ⅱ办理城市道路挖掘需提交的资料(1)立项工程: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规划许可证③规划管线图④施工方案⑤挖掘申请表(2)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规划管线图③施工方案④挖掘申请表(3)其他工程:①挖掘申请表②管线示意图(抄表出户工程免)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交通组织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5、办理程序或流程:Ⅰ占用:(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占用审批表,缴纳占用费;(3)发放占用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Ⅱ挖掘:(1)申请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挖掘审批表,缴纳挖掘修复费;(3)发放挖掘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部门及性质: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关 8.受理窗口: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23、224窗口 9.受理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建邺区政府旁),奥体中心东面。 10.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30 11.交通到达: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下(4号出口);57路、92路、134路、160路公交车奥体大街——新城大厦站下;129路、170路、186路公交车新城大厦站下;85路、161路公交车奥体中心东大门站下;7路、浦集线公交车奥体中心北门站下;雨乌线公交车青石村站下。

深圳市临时占道申请需要的资料版

最新资料推荐 1. 《深圳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 1 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 件 1 份。《开设路口,挖掘,占道施工业务审批表》原件 1 份。(其中《开设路口,挖掘,占道施工业务审批表》在大队领取,其他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页上下载)2.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 份)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7)境外企业的,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必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澳门的必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3. 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 份) 4. 施工方案,设计公交路线改变的还须出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查验原件, 留存复印件 1 份) 5. 《道路交通疏解方案》一式三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道路的路段,面 积,跨越,穿越道理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力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持续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详细的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方案及图纸必须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数据) 注意: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须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限行及附属交通设施(标识,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等) 6. 对于片区域路线网交通运行影响中道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 7. 设计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同性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前进行公告 8. 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1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敷设地下管线的道路挖掘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性文件及图纸(复印件1份)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图纸(复印件1份) 5、如埋设排水管线,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挖掘中涉及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提供准确管位示意图及监护 措施(原件1份) 7、施工设计图纸(原件) 8、施工方案、道路修复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及现场维护等内容)(原件各1份)(三套方案要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盖章) 9、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决定书(原件1份) 10、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2、安全承诺书(内容需包含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及承诺施工完成后 的质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盖章,并留下双方联系人和联 系电话)(原件1份) *所有材料都要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窗口受理:滨江区泰安路200号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E5城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88005486

(二)新开设车辆出入口或原车辆出入口调整移位的道路挖掘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性文件及图纸(复印件1份)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图纸(复印件1份) 5、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决定书(原件1份) 6、施工设计图纸(原件) 7、施工方案、道路修复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及现场维 护等内容)(原件各1份)(三套方案要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盖 章) 8、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安全承诺书(内容需包含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及承诺施工完成后 的质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盖章,并留下双方联系人和联 系电话)(原件1份) *所有材料都要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窗口受理:滨江区泰安路200号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E5城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88005486

市政绿化申请表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江北区市政绿化管理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由江北区市政绿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 本表适用于因各种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 3. 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 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 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 表中“占用(挖掘)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 表中“设施种类”请按市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设施名称填写,如“素色方块”、““彩色方块”、“水泥混凝土路面”等。 8. 表中“用途”须详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 表中“占用(挖掘)范围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如设计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下复印件存档。 10. 如占用市政设施用途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大型挖掘、拆除设施(如各类管线埋设、道路改建等)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1) 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2) 红线图 (3) 施工设计图 以上文件均应交原件用于审核,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存档。 11. 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江北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设施管理科(67515102)地址:江北区建北一村4号 江北区市政绿化管理委员会市政科(67758026)地址: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7楼 大厅窗口联系电话(67702292)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 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 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 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样本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申请人单 位 或 组 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或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个 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占用挖掘道路用途 占用挖掘道路地址 区街道办(镇) 路(街、巷) 占用 挖掘 道路 种类 人行道路□水泥路□水泥砼路□青石路□彩板路□土路□ 车行道路□水泥砼路□沥青路□彩板路□青石路□ 其他□广场□公共空地□ 占 道 挖 掘 位 置 示 意 图 (此处为简易图,详细的占道挖掘位置图 详见另附A4纸张制图)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面 积 1、人行道:长46 米,宽 3.5米, 深度0.5米,占道面积161 平方 米。 2、车行道:长米,宽米, 深度米,占道面积平方米。 3、 占用挖掘道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施工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 电话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需要补充说明事项 后附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等申报材料份(共页)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城管局批准,缴纳有关规费并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否则,按违法占用(挖掘)处理;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市政、交通等设施。3、要做好文明、安全施工。施工现场要使用定型板材设置围栏围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交通及行人安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施工结束,必须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貌。5、占用车行道的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1 -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申请日 年月日 期:

临时占道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施工,若要延期应提前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 2、在现场明显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全封闭防护设施; 3、按要求恢复路面,保证道路修复后工程质量良好,无沉陷、凹凸不平等;挖掘出来的土方及时清运干净,不得堆积在现场; 4、遵守《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服从高新区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 5、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保证道路交通顺畅。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7、若因违反本承诺书前述内容,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发现、被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指出批评、被市级部门下发督办整改时,同意从缴纳保证金中分别扣除500元、1000元、1500元。造成路面污染,保洁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辖区环卫部门清扫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承诺单位: (公章) 年月日 临时占道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美丽南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特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如下: 1、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3、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4、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docx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市市政管理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本表适用于城区市政设施占用(挖掘)申请。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占用(挖掘)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 为全称。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 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表中“占用(挖掘)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 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表中“设施种类”请按市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设施名称填写,如“沥青 路面”、“水泥板人行道”、“青石板人行道”、“彩块人行道”、“水泥 混凝土车行道”等。 8、表中“用途”须详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表中“占用(挖掘)平面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 明、准确。如设计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 下复印件存档。 10、如占用(挖掘)市政施设用途为“建(构)筑物”应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2)施工设计图 以上文件均应交原件用于审核, 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存档。

11、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 意涂改。 联系地址:吉首市南吉新路16号 邮政编码: 416000 联系电话: 城市道路(人行道)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编号 填写申请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名称( 公章 ) 申通讯地址邮编 请 单 法人代表电话位 经办人电话 名称( 公章 ) 施通讯地址工 单 法人代表位 经办人 申请占用(挖掘)道路 地点 申请占用(挖掘)道 路种类及面积 邮编 电话 电话 人行道(小方块、火烧板及其它)长米,宽米,面积平方米。车行道(沥青砼、水泥砼)长米,宽米,面积平方米。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 经营性占道) (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经营性占道) (二)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1米以上的通行宽度; 3、申请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5、占用道路设施安装招牌、广告的,应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6、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7、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8、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收费名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37条。 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25117102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七)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3、申请事项证明材料: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安装招牌、广告需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设置彩照一张; 5、市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 6、园林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实施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AA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AA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AA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等规定以及道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减少对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及施工污水,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 四、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按照城市道路车行道占道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 七、施工完毕后,按照AA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 15-2008)的要求,做好挖掘基坑的回填工作。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行政审批局 4.办理窗口:崇州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窗口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省物价、财政、建委建价字非(1992)107号文 8.窗口电话: 9.投诉电话:821650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9:00-17:00 11.网上预审:否 12.网上审批:否 二、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

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9日起施行,经1995年7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进出口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市规划局在作出决定或审批之前,应征求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的意见,并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挖掘,不得超期、超挖。工程竣工后,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缴销挖掘许可证后退还保证金。) 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15】23号)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窗口提交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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