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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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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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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5)

第五章附则 (6)

附件: (6)

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 (7)

附件2 《法律咨询意见表》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本行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依法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法律专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管理。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对外签订或出具的构成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下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和非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一)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

(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

(三)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合作协议;

(四)固定资产购置类合同;

(五)各类租赁合同;

(六)软件开发类合同;

(七)各类咨询服务合同;

(八)各类保函;

(九)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

(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

(十一)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本行主管法律事务的行级领导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审批和审定。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专设法律事务部的分行负责分行范围内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法律性文件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合规审查。

第七条提出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部门、分支行负责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草拟和相关资料的提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报审单位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自查。报审单位在提出法律审查需求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有关合同、协议文本,相关的业务背景资料(无背景资料的应注明)。送审前,报审单位应就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发表意见,意见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概括性文字;书面形式报审的,法律审查意见表上必须由报审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报审单位印章,报审单位自查后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文件资料后,应及时就文件涉及的业务程序的合规性和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进行严格审查,并发表合规性审查意见,就文件的合规性明确表态。书面审查的,由审查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送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人应发表明确合法性意见。书面审查的,在审查表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签署姓名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一般不再进行事后审查,但属于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已生效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进行重新修改、补充,或需配合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检查的除外;已签订或出具的文件,如对其主要内容作补充、修改等重大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建议及其他形式的审查结果负责,但报审单位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审查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重大业务项目或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审查时可实行内部合议制,由具体经办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必要时也可由本行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或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讨,确保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准确、合法。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全部材料后的3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报审单位的要求;对于重大、疑难、特殊业务,应根据总行主管行长的要求提前介入,并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报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修改后的法律性文件的签发或签订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审查法律性文件时,应做到全面、细致,把握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审查部门在审查时主要从当事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文件的条款、文件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文件的主体资格时,应审查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是否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是否具备授权资格,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授权,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职的演讲稿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职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怀着一种不平静的心情,登上了这个特殊的舞台,首先感谢组织和领导给我提供了了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和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同事们对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我将以良好的心态、热烈的响应上级行机关无部室办公的号召,用积极的态度来参与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竞争,勇于接受组织的挑选。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向支行领导及同志们陈述我的竟聘报告: 一、工作简历: 我生于1964年12月,现年42岁,于1982年元月参加农行工作,1986年毕业于**农村金融专业中专班,1993年获助理经济师职称,1996年--XX 年曾先后担任**营业所副主任、**营业所主任、支行营业部副经理、支行信贷计划部副经理兼支行法律审查岗、公司业务部副经理,XX年被聘任为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至今。 二、工作目标: 如果在这次竟聘中能得到支行党委和领导的信任,得到同志们的拥护,赢得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

话,我将在XX年聘任期内岗位工作目标是: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审查岗的岗位职责,做好全行信贷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审查,防范和监控全行信贷风险预警,定期写出法律书面分析报告,同时做好LmS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完成支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自我优势: 支行党委、各位同仁,我之所以参与法律审查岗位的竟聘,主要基于一下几点: (一)我具备一个银行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干啥爱啥,干啥精啥,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恪尽职守、廉洁勤政,并熟练掌握一线金融业务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信贷政策水平和信贷理论水平。 (二)崇尚现代管理理念,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由于自己已到不惑之年,二十多年的工作和学习,养成了自己勤于思考,热衷实践的良好习惯,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管能动性,积极开拓而又不失稳妥,积极创新而又不失谨慎。 (三)具备较强的信贷业务能力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由于自己长期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实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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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5) 第五章附则 (6) 附件: (6) 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 (7) 附件2 《法律咨询意见表》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本行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依法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法律专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管理。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对外签订或出具的构成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下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和非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一)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 (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 (三)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合作协议; (四)固定资产购置类合同; (五)各类租赁合同; (六)软件开发类合同; (七)各类咨询服务合同; (八)各类保函; (九)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 (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 (十一)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本行主管法律事务的行级领导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审批和审定。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专设法律事务部的分行负责分行范围内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共24页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为规范我公司信贷业务运作,提高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质量,较好地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金融制度、产业政策、信贷制度,以求在调查、审查工作中达到合法性、合规性要求。本审查要点仅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备信贷制度的效力,但由于其为信贷有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运用,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市场业务部门对提交上报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须提供信贷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审批部门对市场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信贷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基础资料 1、法人客户: 1)企业提供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贷款期间能否覆盖经营有效期,所申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经营范围要求,公司类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照章程、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数

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验证注册资金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增资,须相应变更手续, 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核查法人身份。登陆号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审核是否照章纳税,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可通过报表及相关税率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公民身份核查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办理,履行签字手续的)。 2)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企(事)业章程、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5)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样本。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 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性质与任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办事处3个。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 三、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 (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 (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 (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 (十三)发行金融债券。 (十四)资金交易业务。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聘报告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聘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今天,我怀着一种不平静的心情,登上了这个特殊的舞台,首先感谢组织和领导给我提供了了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和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同事们对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我将以良好的心态、热烈的响应上级行机关无部室办公的号召,用积极的态度来参与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竞争,勇于接受组织的挑选。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向支行领导及同志们陈述我的竟聘报告: 我生于××年××月,于××年参加××工作,(……工作经验)。 如果在这次竟聘中能得到支行党委和领导的信任,得到同志们的拥护,赢得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话,我将在××年聘任期内岗位工作目标是: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审查岗的岗位职责,做好全行信贷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审查,防范和监控全行信贷风险预警,定期写出法律书面分析报告,同时做好LMS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完成支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支行党委、各位同仁,我之所以参与法律审查岗位的竟聘,主要基于一下几点:(一)我具备一个银行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干啥爱啥,干啥精啥,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恪尽

职守、廉洁勤政,并熟练掌握一线金融业务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信贷政策水平和信贷理论水平。(二)崇尚现代管理理念,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由于自己已到不惑之年,二十多年的工作和学习,养成了自己勤于思考,热衷实践的良好习惯,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管能动性,积极开拓而又不失稳妥,积极创新而又不失谨慎。(三)具备较强的信贷业务能力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由于自己长期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实务,多年的经验教训积累,使自己在业务操作方面轻车熟路,并且熟悉银行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幸成为我行信贷业务方面的骨干;加之自己曾担任支行法律审查员两年,曾系统的学习了银行相关法律,有较为丰富的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所以,只要竟聘成功,则能把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二者有效的结合起来,省去了重新学习熟悉的过程,可以立即投入工作。(四)我注重团队意识,能够团结同志,与人为善;比较理解人,关爱任,包容人;善于协调关系,增强凝聚力。 假如我竟聘如愿,我将不辜负组织、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期望,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履行和实现任期内工作任务,确保我行各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为全行××年各项经营合规合法,顺利实现跨越式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假如我竟聘落选,我也不会灰心和气馁,因为能够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中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研究

中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研究 政策性银行作为财政投融资机构,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框架内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是金融形式的特殊财政活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升级阶段,政策性银行如何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成为我国财政金融领域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提出问题之后,首先分析了政策性银行存在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政策性银行产生、发挥作用和转型的理论分析框架。 接着,分析了政策性银行转型的初始状态,以及经济新常态和金融结构问题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约束。然后,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分析比较了政策性银行技术效率,并进一步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实证分析证明: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受到了金融结构发展程度、资本形成额增速、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金融深化程度M2/GDP、GDP增长率等宏观因素和贷款规模、资本充足率、银行技术效率等微观因素显著影响,为转型决策提供了定量分析依据。 最后,基于政策性银行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效率实证分析,总结了政策性银行转型动因,提出了转型思路、目标模式和路径。论文分为7章。 第1章是绪论。本章从政策性银行转型背景出发,提出了研究主题和研究意义,并界定了相关概念。 从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银行转型、银行效率等方面梳理前人研究文献,分析了政策性银行转型有关问题前沿成果。然后提出了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结构,总结了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2章介绍了政策性银行转型的理论框架。本章首先根据经济学、金融学、

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理论分析了政策性银行存在的理论基础。 接着,运用IS-LM模型分析政策性银行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框架内的经济效应和作用机理,分析了政策性银行作为财政投融资在金融结构中地位的决定因素。然后,分析了政策性银行转型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政策性银行转型中绩效评价的指标。 从而从理论上形成一个政策性银行产生、发挥作用、转型的分析框架。第3章分析中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的初始条件。 本章对政策性银行发展历程、在金融结构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对政策性银行盈利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政策性银行转型的初始状态。第4章分析中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的约束条件。 本章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政策性银行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然后分析了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适应性,运用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理论对中国金融结构发展水平进行了研究,并与国际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国金融结构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经济与金融环境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约束作用。第5章实证分析中国政策性银行效率及影响因素。 本章首先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建立了政策性银行技术效率分析模型,对政策性银行技术效率进行了比较分析。接着,构建面板数据,运用 DEA-Malmquist指数方法分析了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并以 DEA-Malmquist模型计算得出的全要素生产率(TFP)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影 响全要素生产率的宏观和微观因素为解释变量,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对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6章总结国外政策性银行转型经验。本章在系统梳理国外政策性银行发展

法律意见书(银行)

法律意见书 **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律师事务所针对贵社与**市**乡塑料绳加工厂借贷纠纷事宜,依据贵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作出本法律意见书的贷款资料依据: 1、**区信用联社呆账核销申请表(2010年11月4日); 2、**市**乡塑料绳加工厂贷款核销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 3、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四份;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2010年12月1日); 5、**市信用社贷款借据二份; 6、信用社贷款放出凭证二份。 二、审查内容: 1、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的表述,**市**乡塑料绳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主债权审查: 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债务人借款二笔,结欠借款本金8万元。具体为:(1)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限1991年3月21日至199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12.3‰.(2)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

限1990年3月28日至1990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厘8毫。 3、担保债权审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为上述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信用社贷款借据》中仅有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的签章,未见担保人详细资料资料,也未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资料。 4、诉讼时效审查: 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显示,贷款逾期后,贵社最后催收时间为1992年12月21日进行了催收。 三、审查意见: 1、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合法有效; 2、贵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享有的担保债权,因未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意见书仅依据贵社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分析出具,以供参考。 此致 陕西***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三月二日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点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点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 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 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 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特征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 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 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 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 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 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 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 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 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 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 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 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 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 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 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 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 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 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 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 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 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区别 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经营方式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 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3)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 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 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

【法规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1.05【实施日期】1998.01.05 【类别】信贷与利率【文件代码】37117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5日农银发…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聘报告模板参考

银行法律审查岗竞聘报告模板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我怀着一种不平静的心情,登上了这个特殊的舞台,首先感谢组织和领导给我提供了了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和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同事们对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我将以良好的心态、热烈的响应上级行机关无部室办公的号召,用积极的态度来参与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竞争,勇于接受组织的挑选。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向支行领导及同志们陈述我的竟聘报告: 我生于××年××月,于××年参加××工作,。 如果在这次竟聘中能得到支行党委和领导的信任,得到同志们的拥护,赢得支行法律审查岗位的话,我将在××年聘任期内岗位工作目标是: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审查岗的岗位职责,做好全行信贷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审查,防范和监控全行信贷风险预警,定期写出法律书面分析报告,同时做好lms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完成支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支行党委、各位同仁,我之所以参与法律审查岗位的竟聘,主要基于一下几点:我具备一个银行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干啥爱啥,干啥精啥,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恪尽职守、廉洁

勤政,并熟练掌握一线金融业务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信贷政策水平和信贷理论水平。崇尚现代管理理念,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由于自己已到不惑之年,二十多年的工作和学习,养成了自己勤于思考,热衷实践的良好习惯,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管能动性,积极开拓而又不失稳妥,积极创新而又不失谨慎。具备较强的信贷业务能力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由于自己长期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实务,多年的经验教训积累,使自己在业务操作方面轻车熟路,并且熟悉银行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幸成为我行信贷业务方面的骨干;加之自己曾担任支行法律审查员两年,曾系统的学习了银行相关法律,有较为丰富的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所以,只要竟聘成功,则能把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二者有效的结合起来,省去了重新学习熟悉的过程,可以立即投入工作。我注重团队意识,能够团结同志,与人为善;比较理解人,关爱任,包容人;善于协调关系,增强凝聚力。 假如我竟聘如愿,我将不辜负组织、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期望,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履行和实现任期内工作任务,确保我行各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为全行××年各项经营合规合法,顺利实现跨越式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假如我竟聘落选,我也不会灰心和气馁,因为能够勇敢竞争,对我来说就是一次自我挑战和磨砺意志的考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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