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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信托合作模式图

证券与信托合作模式图
证券与信托合作模式图

保管人

经纪人

(一)传统经纪业务通道

(二)代销产品推介

保管人

经纪人 ●

投资顾问

(三)证券投资顾问

(四)杠杆类证券资产管理

(五)受托投资

(六)四方监管

创投基金与信托合作模式

创投机构与信托基金合作方式的探讨 1、 创业投资信托 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 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二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三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三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三 (三)建立前二中二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三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三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三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二授权管理二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二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二合规审查管理二市场风险管理二操作风险管理二IT系统和信息安全二估值与核算二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三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二农村合作银行二外商独资银行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三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三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二交割和估值系统三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二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三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三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三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三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三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三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引自《混业经营报告》2015年4月刊

【文章正文】 (一)银行信托合作模式 模式1:资金池投资信托产品 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有着庞大金额的、运用于各类市场的资金池,在资金池运用组合中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的模式,将理财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可以是银行推荐的项目,也可以是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的项目,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可以充分满足资金池运用需求。 借助信托公司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业务,可以较好地规避现有政策限制,丰富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推动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应对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在银行流动性过剩,但受贷款规模、行业、利率等因素,以及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超比例等指标限制时,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图表错误!未定义书签。:资金池投资信托模式 资料来源:银联信 模式2: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转让

根据银行调控相关资产规模的需求,银行将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中的资 产转让给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可委托银行管理。 帮助银行优化存贷比、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模式3:代理发行信托产品 由银行代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作双方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银行既可以增加存款规模,又可以通过收取信托计划保管费用、销售发行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用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模式4:银信联合为私人银行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银行现有的产品可能无法全部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为更好服务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信联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可以设计形式灵活的信托产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热点领域,能够及时推出符合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 (二)银行信托企业合作模式 1、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社会投资者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可以自有营运资金购买指定的专门投向公司的信托产品,以此方式支持目标企业. 图表2:信托产品贷款模式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2013年08月01日17:44 标签:信托有限合伙税资产管理 作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秦茂宪李锐王滨娜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系指信托与有限合伙互为结构因子并相互结合的资产管理结构,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类型:信托PE结构[1]与FOT结构[2]。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在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所应用,但由于信托、有限合伙相关的税收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态度的不明确,信托和有限合伙的套嵌则进一步增加了此类结构税收征缴的复杂性,该模式下相关主体的所得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分别针对信托PE及FOT结构来分析探讨信托+有限合伙模式的所得税问题。 一、信托PE案例及相关所得税问题分析 (一)案例简介 信托公司A设立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6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甲出资2 000万元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甲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A作为LP 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有限合伙企业B出资。B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 作为LP1货币出资6000万元,自然人乙作为LP2货币出资2000万元,公司C作为LP3货币出资2000万元,自然人丙作为GP货币出资2000万元。B对房地产项目公司E进行股权投资,并持有E的全部股权,B存续期为两年(结构图见图一)。 图一:

经工商机关备案的B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GP与全体LP的收益分配比例为2:8(GP业绩提成为20%且不收取管理费),在GP分配20%的收益后,其余收益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全体LP与GP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未进行工商备案),约定GP应保证LP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在LP的年化收益率达到10%后,GP和LP之间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如LP的收益达不到年化收益率10%,GP 不参与收益分配,且LP年化收益不足10%的部分由GP补足后,LP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年存续期满后,经清算B的总收益为1400万元(所有收益均为B设立后第2年取得)。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A、乙、C分别分得收益840万元、280万元、280万元,此外GP以自有资金600万分别向A、乙、C支付36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以补足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不足10%的部分。 (一)案例有关所得税问题分析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 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 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

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

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下) ■文:方正商学院李明旭宋兵 继调整银信合作模式、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等措施之后,监管部门继续着规范房地产信托合作业务的步伐。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四证”齐全、开发商要具备二级资质且项目资本金比例满足要求等条件。另有媒体报道称,监管层要求“对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如果投资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公司,将被禁止。”这些措施对于目前财务状况较为窘迫的房地产企业来讲,无疑又是一个坏消息。 在《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上)》(发表于本刊2010年第9期)中,笔者简要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贷款融资、信托股权融资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三种类型的房地产信托工具。因篇幅所限,本文将简要梳理房地产信托PE、信托租赁与买入返售的运作模式,并介绍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房地产企业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等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启发思路。 一、房地产信托PE(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一)基本特性 2008年6月,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有了规范文件。《指引》明确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图1:房地产信托PE的基本运作模式

(二)产品特点 (1)募集对象:投资信托PE产品的多是高端投资者,集中于资金雄厚、理财要求较强、有一定财经知识的人群。 (2)收费与分成:《指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PE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此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并且规定,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3)股东权利的行使: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4)收益及退出渠道:信托PE收益的主要来源包括:所投资股权的买卖差价、所投资股权的红利、新股、一二级市场的买卖差价等。在退出渠道的设计上,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以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限制:1、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2、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下面,我们以中原理财聚富资本1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来说明集合信托型PE理财产品较为典型的运作模式: 表1:中原理财-聚富资本1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 &&&“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探析

在中国金融日益走向混业,“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模式呼之欲出,银行(指商业银行,下同)保险、证券都跃跃欲试的时候,信托公司却处于2007年“信托新政”实施以来的“第六次”清理整顿中,至今仍有不少信托公司为获取新的金融许可牌照而努力。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削弱了信托公司占领新领域的竞争力,仅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短期内仍比较困难。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公司,大多与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整合尚未完成,外资进入又带来日益激烈的竞争。因此,对我国的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是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必然要求。 业务手段上有互补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背景 ◆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 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 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但由于中 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乏等种种因素 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 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乏。银 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 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 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 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

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不 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政策约束具有 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 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产业领域上有重合 ◆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 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 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 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 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 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 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具有极强的 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主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 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业务范围上有关联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受 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 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 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其他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

租赁公司与信托的合作模式介绍

租赁公司与信托的合作模式介绍 在融资租赁业中,能够发行信托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公司来自各方的资金压力。由此,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成为不少公司的现实选择之一,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通过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获取信托收益。三、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有实力的第三方委托有实力的银行等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当租赁资产能在未

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就资产制定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目前,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见租赁资产信托支持计划如下图所示: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未来,无论在资产端或是资金端,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应加强合作,并在现有合作模式上探讨更多的合作模式,从而实现更加纵深的合作关系。

“信托+融资租赁”五大合作模式介绍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自始至终由资金主导,从资金的筹措到资金的运用,直至租金的回收,其贯穿全程的特点决定了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必要条件,而筹措资金能力的大小和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命运。也就是说,租赁公司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资金运用水平。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可以有效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更好促进产融结合,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五大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灵活多样,有多种操作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 一、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对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通过自主管理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二、银信合作主动管理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使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三、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模式doc1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模式 证券既是—种投融资工具,又是一种制度。它是代表一定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收益,具有标准化的要素并有一定流动性的凭证,包括股票、债券、票据、可交易仓单、ABS、结构化衍生品等等。 证券投资信托不仅仅包括股票和债券投资信托,而是以各类证券为投资标的、以信托关系为组织形式的投资方式。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国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基础的规范,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愈加重要。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要在主流金融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就离不开证券市场,业务的发展也无法忽视证券投资信托。 金融全球化浪潮和WTO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准入已在眼前,外有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进逼,内有其他金融机构在蚕食信托市场,在技术与产品创新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不进步和慢进步就是退步。为了信托公司发展的长久大计,监管层和行业参与者应当从战略高度重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从前期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更完善的制度和风控为基础,探索信托公司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优劣势与竞争策略和可持续发展业务模式。一手抓风险控制、一手抓发展。如果错过目前多层次证券市场制度建造中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历史机遇,将市场拱手相让,信托公司将很难重返主流金融机构行列。

从战略上重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从专业角度分析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形成共识,逐步形成标准化可持续发展的产品线是信托公司刻不容缓应当直面的课题。 信托公司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必要性 1.证券化是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远离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可能使信托公司远离主流金融 在世界经济持续增长、通货膨胀率普遍下降和利率水平相对偏低的大环境下,伴随着通讯和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以及金融技术的创新,国际证券巾场发展迅猛,证券化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以上数据显示,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证券化程度远远不够,《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目前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力推的三大类业务:企业年金、信贷资产证券化、REITs,无一不和证券有关。企业年金投资方向限定在流动性好的证券,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REITs业务上信托公司是以作为证券设计发行人角度出现的。

信托和融资五大合作模式

信托和融资五大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灵活多样,有多种操作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一是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对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通过自主管理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二是银信合作主动管理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使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三是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通过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的益权,获取信托收益。 四是信托公司与银行、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单一信托模式: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是由银行指定。通过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借款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外转让,由商业银行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租赁资产收益权单一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五是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券商、基金、信托业合作模式探究

券商、基金、信托业合作模式研究 闻岳春徐峰 摘要:证券业与基金业、信托业的合作差不多起步,业务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变动中。但由于各自的业务基础还不够稳固,合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合作模式不稳定,“一次性买卖”较多,合作过程中缺乏透明、有效的规则指导。今后证券业与基金业、信托业仍需要通过培育差异化优势,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取得进展。 关键词:券商;基金业;信托业;合作模式 作者简介:闻岳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研究所所长;徐峰,供职于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作为服务性行业,金融业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动身点。随着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为客户通过多元化投资(按照资产组合理论)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而多元化投资涵盖了多个金融市场、多个金融品种。从“一体化”和“便利化”动身,客户需要金融企业在尽可能宽的服务半径内为自己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也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统一的客户和资产治理,提高客户关系治理能力。因此金融企业需要通过多边合作,利用适当的“跨边界经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以此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体;同时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等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的证券、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查找新的盈利模式,已自发地开展了带有一定混业性质的创新业务,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的“银证通”业务,信托公司开展的证券信托投资打算以及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受托理财业务等。但目前受政策的限制,这种合作还处于较低层次,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阻碍了合作进程的深入。限于篇幅,本文不考虑银行与保险业,只就券商、基金业与信托业的合作进行

浅谈信托公司业务模式及风险分析

一、信托业的发展历程简述 (一)历经六次大整顿 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二)无银行不信托 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整体上看,信托业的每一次快速发展都离不开和银行的合作,包括资本市场的配资、房地产与政信合作业务、理财合作业务、利用信托优势帮助银行规避监管等等,这期间,银行与信托相互鼓励与打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在助力银行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信托业一次又一次的发展机遇,信托业规模也得以大幅增长,银信合作成为金融业中最为耀眼的创新业务。 (三)监管历程充满坎坷 2003年银监会接手信托公司的监管权后,开始重塑监管架构。2007年银监会发布新两规(和《信托法》并称为“一法两规”),使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逐步迈入正轨,之后适逢2006-2007年的大牛市、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2009年的4万亿元刺激计划,银信合作得到空间发展,这期间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管控、表外业务需求急速增长的情况下,配资业务(两轮大牛市)、政信等基建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源于信贷规模管控等)、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贷款等通道业务开始大幅发展。 当然,业务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隐患也明显增加。2010年以来银监会开始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约束,但信托公司天然的业务优势总能为其打开新一轮的业务发展空间。当然这一银监体系内部的合作模式使得证监会和保监会艳羡不已,2012年之后证监会体系下的机构也复制信托的业务模式得以快速发展,保监会也出台相关政策放开保险资管业务。在2012-2017年的这五年时间,大资管业务为主的影子银行业务催生了各种业务类型,也导致金融强监管和去杠杆进程在2017年正式开始。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景順潛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一○一及一○○年度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一號二十二樓

電話:(○二)八七二九九九九九

會計師查核報告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鑒: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淨資產價值報告書及投資明細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經理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經理公司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景順潛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淨資產,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運成果及淨資產價值之變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林淑婉會計師許秀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元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額%金額% 資產 股票投資-按市價計值(成 本-一○一年底 2,692,797,322元,一○○年 底3,267,918,461元)(附註 二)$ 2,926,711,276 93.1 $ 2,972,197,343 94.7 銀行存款191,134,408 6.1 167,334,155 5.3 應收出售證券款81,657,011 2.6 - - 應收發行受益憑證款2,083,436 0.1 8,589,233 0.3 應收利息(附註二)7,860 - 15,157 - 資產合計3,201,593,991 101.9 3,148,135,888 100.3 負債 應付買入證券款10,689,632 0.4 - -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43,248,563 1.4 3,640,618 0.1 應付經理費(附註三及五)4,314,360 0.1 4,738,624 0.2 應付保管費(附註三)377,506 - 414,629 - 負債合計58,630,061 1.9 8,793,871 0.3 淨資產$ 3,142,963,930 100.0 $ 3,139,342,017 100.0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127,910,017.24 144,555,301.05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24.57 $21.72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 投资顾问合同 编号:XX-4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受托人”) 住址:XX市九x 法定代表人:x 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管”或“投资顾问”) 住址:x 法定代表人:x 鉴于 1、XX信托拟发行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根据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指定聘请XX资管作为投资顾问; 2、XX资管接受聘请,愿意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1.1 信托计划:指XX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 1.2 信托合同:指《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XX)》(编号:XX-1)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 XX信托或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4 投资顾问:指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顾问服务的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 1.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 1.7交易日:指XX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9受托人专用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前指受托人自己使用的恒生资管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后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 1.10中金IMS系统: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 1.11预警止损观测值:在投资顾问仅使用人工电话及传真方式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受托人使用的恒生资管系提供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在投资顾问使用中金IMS系统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中金IMS系统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余额/信托单位总份数】。 本合同中使用的其他词语,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投资顾问之聘请及聘用期限 2.1 XX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聘请XX资管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XX资管接受XX信托的聘请。 2.2聘用期限:从信托计划成立日始,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 第三条投资顾问的工作内容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XX信托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x 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 认购信托 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 运作的实 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 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XX 信托?【】管理券投务资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 XX 信托【】证券管理资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XX 信托?【】证券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 他信托文件。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 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 担阅读信托 计划说明书和其

摘要 受托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代表:【】公司 保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名称:XX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新股申购、 圭寸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 信托单位面值:人民币1元 发行规模: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 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 限制 优先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类别: 次级信托单位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XX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XX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信托和银行哪个工作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信托和银行哪个工作好 篇一: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 望这个题目不会被人狂扁:“是谁前几天,天天在抱怨,工作没意思?”我要说的是,今天见到的客户,也可以说是同行,对我的工作思路有很大启发,换句话说,因为我对她们工作情况的不了解而带来的新鲜感,使得我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了很高的期待,虽然,,,在刚刚收到的老大的短消息中指示,暂时不开展此项业务了。但我还是要说,今天不开展是由于客观原因,而今后和他们开展合作却是业务发展的必然选择。 1、神秘的他们? 他们其实并不陌生——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的同业,同行, 2、神秘的业务? 不不,一点也不,其实是很常听到的业务——信贷资产转让

3、启发? 1)合作模式:以信托公司为中介,手托两家,上家:资产的出让方(持有人),需要贷款规模的 商业银行 下家:资产的受让方,资金的持有人,可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的商业银行 2)收益情况: 信托:托管费等 上家:被转让资产与出让资产的价差,以及腾空贷款规模后新发放贷款所获得的进一步收益下家:闲置资金获得更高回报 3)信托公司的优势? 定价灵活,政策相对宽松:相对高的收益,对于有资金的一方有很高的吸引力,而同时对于缺乏资金的企业(中小企业、宏观政策受闲置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其审批政策等相对宽松,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创新速度快:对于新业务产品的创新能力明显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的探讨: 1、商业银行不应仅限于以信托公司作为其资金不足或腾空贷款规模时的帮手,或看作是竞争对手。的确,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是从商业银行虎口夺食,但既为同业,那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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