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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

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

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

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因为其保险的标的都是权益。据此,我们完全可以依照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内外已有的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及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确立保证保险;对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确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以建立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至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保险机制。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的“产品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人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产品本身、产品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与“十年责任险”相比,不但保险人要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对产品以外的他人财产及人身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综合保险所指的产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这虽与《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工程是不同的产品,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即建筑工程,完全可以参照“产品质量责任综合保险”,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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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竣工验收 质量评估报告 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

工程监理竣工验收 质量评估报告 编制人: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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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60 吨/日(含水率80%计),服务范围为随州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 工程地点:随州污水处理厂内 二、工程质量评估的依据 1、国家和省、市法规和行政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2、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屋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指定的 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文件 4、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地施工合同 5、其它随州地区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三、施工情况综述 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企业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本工程特点,能完全施工,科学划分施工段,合理安排工序,使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按合同目标得以实现。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进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管是自购还是甲供,承包单位都要向监理单位报检,经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3、本工程在施工中,各责任主体均能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施工中无违法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条纹现象。 四、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均能积极配合,其中地基、基础工程验收经勘察单位验收,在施工中存在的设计节点不详或需要变更的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结构 类型 层数 / 建筑 面积 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 人 开工 日期 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 负责 人 竣 工日 期 序 号 项目验收记录验收结论 1 分部工 程 共分部,经查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 2 质量控制资 料核查共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项,符合要求项,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 观感质量验 收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 综合验收结 论 建设单 位监理单 位 施工单 位 设计 单位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 师: 年月 日 (公章) 单位负责 人: 年月 日 (公章) 单位(项 目)负责 人: 年月 日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项 目 资料名称份 数 核查意 见 核查 人 1 建 筑 与 结 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2 1 给 排 水 与 采 暖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 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 通球试验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 8 1 建 筑 电 气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书及进场检(试)验报 告 3 设备调试记录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江苏xxxx公司 xxxx 随着社会建筑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保护。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业主,还是房屋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缺点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问题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问题,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会更加健全我国的建筑业。 本文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

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XX污水处理厂工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 年月日

******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工程概况 1、总体概况 2、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造价万元,工程最终造价待结算确定。 3、项目实施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质监单位: 施工单位: 4、主要建设手续 本工程的建设程序符合建设部、福建省建设厅、泉州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办理了以下建设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施工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质量监督书:

安全监督书: 工程项目开工报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手续: 5、主要阶段性时间表 开工时间:年月日 首次结构开工时间:年月日 第一套生产线投产时间:年月日 第二套生产线投产时间:年月日 主体项目完成时间:年月日 整体工程完工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完成情况 按工程特点,本工程按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包含浓缩脱水车间、鼓风机房及配电室、CTRS生物池、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泵房、安装工程、厂区配套工程等八个子单位工程。其中沉管灌注桩已于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完成; 经审查,我公司已完成总包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内容。 三、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及技术措施 1、组织管理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省、两级政府重点工程,本工程按一个单位工程,八个子单位工程组织施工及验收。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的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的主要人员如下: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制定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到人,发挥了设备精良、技术力量强、能打硬仗的特点,对本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进行了全面的计划、统筹、控制和实施,在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达到了预期目标。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施工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由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设计标准值的风荷载和雪荷载; (七)冰雹、雷电、洪水、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 (八)火灾、爆炸; (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 (十一)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以及室外工程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竣工前已存在且被保险人或工程相关责任方已知并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书面指出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但缺陷已被更正并得到了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并

污水处理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方案报告

污水处理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x镇x村污水处理工程 2、建设地点:x镇x村 3、建设单位:x市生态科技新城x镇x 4、监理单位:xx项目管理 5、施工单位:xx建设 6、工程规模及特点: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在凤凰村实施建设x省覆盖拉网式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本工程位于x市生态科技新城x镇,该项目建设30m3/d的集中处理泵站1座,采用二级污水处理工艺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所涉及的村民小组生活污水均由管道输送至泵站集中处理,日处理量可达30吨,处理后的水将达一级B标准,尾水排放入附近河流。 项目实施后,整治庄组排入乡村河流的废水污染总量将明显减少,有助于乡村河流的水质改善,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切实改善了村民的居住环境。 7、质量目标:合格 二、监理组织机构和设施投入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本公司组织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为做好该项目监理工作实现预期控制目标,由一名总监,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一名监理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为了便于更好地完成监理工作,特自备经纬仪、水准仪等其他检测工具及后勤设施。 三、监理工作依据 1、《建筑工程监理规》(GB50319-2013) 2、《混凝土水池软弱地基处理设计规》(CECS86:96) 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GB50108-2008) 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GB50114-2008) 5、《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GB50046-95) 6、其它现行结构设计规及施工验收规、规程 7、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 四、监理工作围本工程图纸围全部施工阶段监理。 五、监理工作容 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等工作。 1、合同和信息管理 监理项目部在合同和信息管理方面主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对合同各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存档和整理。其次,随时向业主提供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合同等方面的信息情况,并定期提供月报和报告;建立工地会议制度,整理各类会议纪录;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等,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STRONG>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关于工程保险的办理方

关于工程保险的办理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工程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等。另外与建筑职工相关的还有工伤保险。 二、工程保险的办理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应由哪一方购买并承担费用,在建设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同时,该意见指出,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2. 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18.1条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本合同版本及其通用条款并非强制适用,双方仍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办理方。 综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办理及费用承担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实践中,若由我司起草施工合同则尽

量采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保险的购买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二)意外伤害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为自愿保险。 (三)承包人的财产保险 通常由承包人为自有的施工设备如机器、车辆等办理财产保险。 (四)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作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作保险费”,据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表格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表格GB50334-201 1、竣工验收证书 2、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报告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或联运试运转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7、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 ___________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厂区总平控制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0、单位工程平面控制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1、泵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2、泵房满水试验分项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3、滗水器安装分项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4、鼓风装置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6、电力变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7、电力电缆、电讯电缆、信号电缆管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GB50334-2002 18、调节阀,执行机构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19、调节器安装和调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0、钢筋混凝土预制拼装水池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①GB50334-2002 21、高程测量控制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2、格栅除污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3、给排水管及工艺管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① GB50334-2002 24、刮泥机、吸刮泥机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5、管线功能性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6、计算机控制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7、监控室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质量验收记录 28、搅拌系统装置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29、开关柜及配电柜(箱)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34-2002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和住宅品质的提升迫使我们要尽快适应新的需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以较好的防范化解住宅工程重大质量风险,补充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标准等因素不健全,都会制约其快速发展。下面,本文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 1.1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我国从2002年开始提出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西、成都、重庆、海南等省市就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推进中,承保范围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公寓、学校、消防站、地铁、桥梁、体育场馆等。1.2上海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2006年,上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2011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2012年,上海市将保险机制引入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并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对承保范围和保险期等内容进行了限定[1]。2016年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在保障性住宅工程、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2017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

污水处理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原版)

污水处理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原版)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六节污水处理厂工程 基坑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厂-1 基坑回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厂-2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基坑开挖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地基基底不得扰动、浸泡、受冻和超挖,基底土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基坑基底应进行施工验槽,基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基底局部地基换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压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基坑开挖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结构或放坡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基坑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验·厂-1

基坑回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验·厂-2第

地基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厂-3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基处理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地基处理 主控项目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地基处理使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级配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地基处理范围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局部处理过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地基处理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

工程质量保险与政策在国际和中国的实施及分析建议

工程质量保险与政策在国际和中国的实施及分析建议 摘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的重要性。通过对其他国家工程质量保险的分析,与中国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进行对比。根据对比显示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对策 2005年,我国建设部和保险监督质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应“积极稳妥的全面推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多年过去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依然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杭州地铁工地塌陷,西宁商业港工地坍塌,珠江高架桥倒塌,以及楼倒到,楼裂裂,毛竹门等事件接连出现,让人不寒而栗。这种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而且浪费资源。足显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顺利实施的重要行,本文通过对比,对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 1.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由于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以及质量隐蔽性的特点,所以,项目建成后,不能像一般产品一样进行彻底的质量检查,无法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所以,当工程交付使用后,可能依然存在适量缺陷,对人的生产活动产生威胁。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整式基于以上建筑工程的风险,而设立的,是将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一年后,产生的质量缺陷带来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制度。是一种由第三方社会经济体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进行制衡的机制。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缺陷险和责任险两部分,缺陷险是对建筑本身,投保人因其所建工程有质量缺陷儿产生对工程本身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为开发商,受益人为业主。责任险是工程承包商对于给业主提供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方对自己的责任投保。 2.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强制性 法国是开展强制性工程质量报销最早的国家。1978年定制《斯比纳塔法》,其推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具有强制性,各参建主题必须投保,否则不予开工。开发商必须投保缺陷险,设计,施工,检查等单位必须投保责任保险,保期为10年。西班牙吸取法国的成功经验,规定开发商必须投保缺陷保险,责任险方面,没有强制要求,只是鼓励各方积极投保。日本1999年通过了《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确定了质量保证的法律地位,其法没有强制规定各参建主题投保工程质量保险,但其规定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和承包商对于住宅缺陷负有10年强制性法律责任。但在日本,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其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1)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1) [摘要]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即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同时实施强制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和强制问题工程曝光制度,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取代建设单位向负有质量责任的建造单位追偿。 [关键词]工程质量保险;强制保险;制度设计 Abstract:Thepaperproposesdesignplanofinherentdefect sinsurancesystemagainstbuildings(IDISAB)suitingfortheconditionofChina,whichrequiresclientst opurchasedamageinsuranceagainstinherentdefects,putt hirdpartytechnicalinspectionintoforce,andexposesthe inferiorporjectscompensatingforlossofbuilding\'sown er,theinsurercouldsubrogateclientstodemandrepayment fromresponsiblebuilders. Keywords:inherentdefectinsuranceagainstbuilding;com pulsoryinsurance;systemdesigning 1引言我国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中国消费者协会XX年对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做的商品房满意度调查结

果显示,近1/3的消费者反映过商品房问题,其中,房屋质量问题反映的次数最多①。XX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建筑物倒塌,百姓对建筑质量有了更多的担心。XX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目前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有30年,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高工程质量②。 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期间的质量控制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现行制度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松[1]。建设单位可以在通过压低造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要求、购进劣质材料等方面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过于宽松的法律责任造成其只具有较低的质量控制意愿(尤其是对于建成后出售的工程)。在建设单位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各建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然也会放松工程质量控制。第二,缺乏独立的质量监控机构[2]。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依靠的是工程监理制度,即由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来监控工程质量,但是,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其收入由建设单位支付,必定以为建设单位服务为首要原则,当建设单位出于资金、进度方面的考虑而对质量有所松动时,监理就无法起到有效的质量监控作用。 从使用期间的质量损害赔偿来看,在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下,工程使用期间出现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后,参建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套表)

JL-C00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号: 工程名称:圣灯乡拆迁安置项目A1标段 子项名称: 监理单位(章):四川凯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级) 2011年11月30日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成都市圣灯乡拆迁安置项房小区二、三期建设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东华一、二组内 建筑面积95896㎡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层数地上22层/地下2层总高1、2、3、8栋68.1M 9栋66.9 M 电梯20台自动扶梯/ 开工日期2007年6月19日工程完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510100************ 施工图审查 批准书号 22011 建设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土地整治服务中心 勘察单位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资 质 等 级综合甲级 设计单位 成都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标鼎时代建筑工 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施工单位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级检测机构成都市建工质量检测站 地基处理、桩基础、钢结构、预应力、幕墙、装饰、设备安装等子分部工程分包设计、施工单位深圳南油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屋面装饰钢构、商铺雨棚设计单位) 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商铺幕墙设计单位) 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屋面装饰钢构施工单位) 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商铺雨棚、幕墙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张云武 专 业工民建 证 号 51000212 监理工程师周东泉水利水电动力工程51003929 张连成工民建 [川]监工岗字 (08)1122号 监理员佟连明工民建 [川]监理员证 字(07)2363号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周期2008年5月~2010年4月基础类型筏板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 工程监理检查内容及情况)原材料、构 配件检验 钢筋、水泥、砂石、商品砼、防水卷材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配合比报告,并经现场抽查,见证取样送检比例为100%,复试报告均合格。 验槽试桩或 地基处理 经验槽检查,地勘、设计人员认为地基持力层为稍密卵石层,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情况 试块、试件 基础砼垫层C15,基础筏板砼C30/P6,地下室侧壁及消防水池侧壁C35/P8,试块强度评定均满足设计要求。钢筋连接方式为焊接,抽样试验 合格。 防 水 层 地下室防水材料为SBSⅡ PY PE4型防水卷材,C20细石砼保护层。 检 验 批 检 查 情 况 土方开挖、回填、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等检验批共161批,经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满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均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可进入下道工序。 质 量 文 件 的 签 认 情 况 地基基础部位各工序的工程质量措施经审查合格。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见证取样记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工程隐蔽资料、设计交底、图 纸会审纪要均及时签认。对实验室进行了考核,具备相应资质。 对工程项目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均及时签认。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报告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和国家扩大内需的项目,也是中央投资的重点流域和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之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参建单位的密切协作,该项目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就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审批情况 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6月24日印发《**省计委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的批复》。 2、**省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2月27日印发《关于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2日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位于***镇***村,厂区占地**亩。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万吨,配套场外截污干管**公里,其中一期处理污水1万吨/日,厂区预处理和截污干管及公用设施部分按2万吨/日规模建设;处理工艺为改良型氧化沟;出水水质排放标准为一级A标。 建设内容主要有:综合楼、污泥脱水机房、预处理单元、厌氧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污泥井、D型滤池、紫外线消毒渠、提升排放井、设备安装、厂区工艺管网、电缆、自控系统、截污干管、进场道路、厂区道路等。

(三)项目业主变更情况说明 1、项目决策阶段 ***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于2003年由***有限公司做可研代立项,省计划委员会《**省计委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的批复》,暂定业主为***有限公司。 2、项目实施阶段 2007年,县政府决定实施该项目,委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川发改投资[2007]409号),项目业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四)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建设年限为3年(建设工期以国家下达资金计划时间起算)。资金来源:使用上级财政资金***万元,其余为地方自筹。 二、项目建设管理和目标控制情况 (一)参建单位 1、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中国***有限公司; 2、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公司; 3、勘察单位:**省***公司 4、设计单位:中国***有限公司; 5、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6、建筑物围墙道路施工单位:***公司; 7、构筑物土建施工单位:***公司; 8、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单位:***有限公司; 9、截污干管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应用的研究》调查问卷 尊敬的各位同仁: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填写此问卷。 该问卷旨在研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工程建设,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应用,为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为了保证研究资料的真实有效,请您认真准确作答。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本问卷为不记名问卷,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选项下打“√”。 1、您所在工作单位是? A、政府部门 B、建设单位 C、勘察单位 D、设计单位 E、施工单位 F、监理单位 G、教学科研单位 2、受访者的受教育情况? A、大专以下 B、大专 C、本科 D、本科以上 3、您从事建设行业的工作年限是? A、1-5年 B、5-10年 C、10-20年 D、20年以上 4、您对工程质量保险了解多少? A、对有关文件有关研究 B、看过有关文件,但未研究 C、听说过 D、从未听说 5、您认为工程质量保险应由谁投保?

A、建设单位(开发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 D、监理单位 E、用户 F、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比例承担 G、建设、施工和勘察设计单位按比例承担H、不清楚 6、您认为工程质量责任险应采取以下何种方式? A、商业保险、自愿参加 B、政府部门规定强制参加 7、您认为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集中在投入使用后几年内发生? A、1-5年 B、5-10年 C、10-20年 D、20年以上 8、您认为如果现阶段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是否可行? A、可行 B、不可行 C、不清楚 9、您认为如果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是否可行? A、可行 B、不可行 10、您认为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的主要阻碍有哪些? A、保险公司风险大,不愿参与 B、投保企业经费负担大,不愿参与 C、房屋交付使用后质量责任缺陷难以界定 D、其他 11、如果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您觉得保险的期限应该多长? A、5年以下 B、10年 C、10-20年 D、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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