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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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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479907.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锐利武器),成了“统治你法”,“管你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

“调整”一词在汉语中通常是指对既存事物的重新调配或者安排,如调整经济结构、调整预算、调整计划。

对于调整的作用,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最普遍的说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另一种说法认为,法律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关系发生量变乃至质变。本书的观点认为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里的意志是指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的本旨要求的国家意志。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

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

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展开)

(注:与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这里需要划清一对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的界限,即本原性经济关系与派生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变成由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笼统的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按照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涉及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就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在构筑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时候,经济法应不应当有自己的主体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书所持观点是:

第一、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第三、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第四、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第一、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民法则是保障

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

第三、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因此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

第一、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第二、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第三、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第四、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4、社会分配关系

分配是指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具有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

社会分配是指狭义的分配,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

其次、我国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

最后、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一、在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

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束缚,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和揭示,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下面归纳下,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

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

过去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未能找到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纷纭的状况。

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但是,不能直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表现在将宪法的原则简单地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表现在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中,往往依据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学说,将与经济现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规律的关系而言,经济规律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换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但经济规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中存在的其他缺陷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新成果

1、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漆多俊

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刘文华

3、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

4、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分配中的交叉公平原则。

5、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以上五方面的概括表述是目前我国学界较具代表性的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反映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水平与现状。我们也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对经济法自身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学者对经济法的把握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因而忽视了其他同样重要的问题。这里,我们指出一下两点:

其一、对经济法认识存在片面性,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

其二、未能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状况,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作出适时性的回应;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

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对经济立法有指导或规制的作用;第二、对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

第三、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4、反映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第三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解析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两个值得探讨的概念:其一、关于资源其二、关于优化配置

2、资源配置的方式及具体内容方式:

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

2、经济法如何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的实现

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不能在计划或市场两者之间走极端,也应当注重将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因此,我们提出在确保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尤其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毛段;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资源浪费、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为的一种介入状态。

将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彰显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国家干预的误解。

总体而言,国家干预主要有三种典型表现形式:

一是过多干预;二是过少干预;三是适度干预;三、社会本位原则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而言,我们认为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二是个体本位;三是社会本位;四、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或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五、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经济法将之作为基本原则,首先表明其对法律一般价值的认同;其次经济法倡导的经济公平还具有其特定的内涵。

经济法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一下内容:

第一、竞争公平;第二、分配公平;

第三、正当的差别待遇;

六、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涉及的是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七、经济安全原则八、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上述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有机体系。它们的逻辑联系是:寻求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法首先追求的目标;在寻求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国家干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并不是任意的,它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时候,又必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的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是推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必须防范经济全球化得发展背景下经济风险的产生,确保经济安全;最后,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以及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如有人认为有综合性、技术性等等。本人认为,目前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主要应当正确认识以下问题。(一)本质的法律性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与政策极易混(经济法很多时候讲的就是政策,尤其是在90年代以前);“经济政策法”之说;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责难。

我的观点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它具有法律的所有一般特征,二是法律不等于政策,在有现行有效的法律的情况下,政策不能取代或否定法律——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

(二)部门法的独立性:

独立性的前提:传统二元法律体制的分工和运行规律。静态的“鸿沟”,运行的“平等”。独立性的基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家权力与市场运行相结合产生的社会关系与行政法和民法的区别(略)。(三)干预干预者性

80-90年代中期国家干预理论占统治地位;90年代中期,对“国家干预”的质疑——对行政权力膨胀的担忧,对“工具论”与“管你法”的批判;“法治”观念的提出对经济法学的影响。法律的性质——调整……关系,管理的是双方。

干预干预者与保护被干预者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补充)(主要与民商法比较,当然也不同于行政法)

(一)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体利益比较)(二)市场整体效率(与市场个体利益比较)

(三)实质公平和正义(民法上的形式平等、公平和正义,行政法上的以严格等级制为基础的公平、正义)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补充)

(一)克服市场失灵(如93年整顿泡沫经济,97年应对东南亚金融危

机)(二)引导市场发展(如指导性计划、产业调整、宏观调控)(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四)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反行政垄断、地区封锁、行业封锁)(五)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七)规范和控制干预者

去年的考研题目:论经济法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主要靠经济法,西部发达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体系以后,主要靠民商法。美国的西部开发土地、移民,驱赶土著居民。我国的西部开发法:提供公共产品——交通、能源、教育、治安;经济激励——税收优惠,投资扶持;土地利用和移民;市场的培育与市场秩序的维护;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城镇化和都市化等)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在知识理论框架内,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地位;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因;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因;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由于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同,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也就存有差异。有的强调与自己的观点相对应,有的强调经济法的主体,有的强调国家干预……

本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这既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存在上的特点,也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特点。从经济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来认识,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经济关系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

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三)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按照法律关系原理,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按此理解,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和义务的当事人。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其主体一方通常是国家及国家机构。

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非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社会组织和公民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者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有形物; 2) 非物质财富; 3) 经济行为;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

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前年的研究生考试题: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权(

这里仅指市场主体的保护与保值增值)、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讲两个问题(若要讲企业法时,此处不讲):(1)承包、租赁制的评价

(2)拒绝摊派权(企业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项权利)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出现变更,都会形成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但经济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其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的类别:(如下)

(一) 事件

事件是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履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或者经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行为具有三个特点:

1) 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无论是市场监管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与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

2) 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只能依法进行;

3) 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事实。

第四节传统经济法律关系原理的缺陷及其弥补

一、传统经济法律关系原理的缺陷

二、对传统经济法律关系原理缺陷的弥补

既然有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模型无法有效地解决经济法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通过理论创新,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或路径。

(一) 经济法虽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与特点,但从总体上看,公法的性质可能更显著。 (二) 如果仅仅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去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仍然不能解决经济法涉及的主体问题。

(三) 在建立上述三个理论模型后,理性选择和制度主义理论成为经济法理论的基本框架,国家及政府在市场中的职权成为理论解释的核心,实证方法的分析技术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技术。

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学习重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经济法的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概说

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引起争议的原因有三:

(一) 在经济法学研究内部,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知识水平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造成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 一些从事民法和行政法研究的学者基于他们对各自学科本质的理解,期望用“大民法”和“大行政法”的观点来否定经济法的存在,提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呈现的社会关系,要么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要么属于行政法关系的范畴,即所谓非此即彼的观点,从而使经济法面对着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挑战。

(三)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在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将原有的经济审判庭、知识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庭给予撤销,相应改革成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建立起了大民事审判格局。

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并不包括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不包括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应当说,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无疑的,当前已经没有必要对它的地位再进行无休止的争论。

二、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 (一) 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

公法是指主要是规定公权力关系的法;私法是指主要是规定私权力关系的法;

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二) 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

(三) 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 (四) 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上去考察

1. 主张经济法不能确定独立的一个理由是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概念和独立的调整方法。

2. 要着眼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与共同作

用。三、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主体不同。 1) 主体范围不同; 2) 主体地位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 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性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通过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的两种方法。

公权介入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3. 调整方法不同; 4. 作用不同; 5. 调整程序不同;

(三)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我们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差别:

1. 经济法的经济性

经济性事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显著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像的经济性; 2) 法益目标的经济性; 3) 运行机制的经济

性; 4) 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2. 社会法的社会性

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决定了社会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1) 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 2) 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 (一)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互动

机制 1. 三法互动的理论基础 1) 从一般理论的角度分析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与人的法律,经济法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因此从人、国家与经济三个因素理解三法互动就十分必要。

2)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三法互动的法理基础有两个:

A. 法治系统的统一;

B. 法律部门划分的缺陷性; 3) 从三者的特殊联系的角度分析 A. 文化和精神的互补性; B. 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

C. 调整对象的交叉性;

2. 建立三法互动机制中的几个问题 1) 立法上的互动; 2) 法律实施上的互动; 3) 法律权威上的互动

(二)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互动机制

建立经济法与社会法互动机制,主要是强调二者法功能的配合。所谓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社会体系的部分或要素、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对社会整体性或其他部门或要素,通过自身活动造成的积极影响或后果。

具体分析,建立两者法功能的互动机制是基于以下两份方面的考虑。

1.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功能的侧重性

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在社会法的功能机构中,以社会功能为主,以经济功能为辅。

2.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功能的互补性

在经济领域,经济法表现为直接的促进功能,社会法则表现为间接的影响功能。

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架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市场主体法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二、市场秩序法

市场经济史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

1. 反垄断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产品质量法三、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立法实践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范围主要包括:

1. 产业调整法;

2. 计划法;

3. 投资法;

4. 财税法;

5. 金融法;

6. 价格法;

7. 国有资产管理法;四、经济监管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监管是指“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对有关机构或参与者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和专门的监管,以限制参与者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不产生有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的后果,并对不合规行为及其后果实施监察或处理。”——监管是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之一。

经济监管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a) 金融市场监管法;

b) 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 c)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 d) 劳动力市场监管法; e) 公用事业管制法; f) 会计和审计法。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479907.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会计初级培训学校《经济法基础》学习方法及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学习技巧及重点归纳|上虞上元会计初级培训班上虞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中心|上虞会计培训学校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比较全面的一份《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53418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精心整理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 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 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精心整理 5 2 5 2 4 6 8 10 10 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 (注:省略号后都是375) 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现在亲爱的朋友,你可以问一下自己了九级超额还难吗??!!同样的方法我们来记一下五级超额第一栏:5 1 3 5 5 以上第二栏:5 10 20 30 35 第三栏:0 250 1..4..6750 (注:省略号后都是250) 经济法最后一章, 违法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不纳税申报, 少缴税或不交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欠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逃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 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 不上交, 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如果你欺骗政府. 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精心整理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 上级税率)+ 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 附答案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 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运费:7% 出门拾 拾了13 所得税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注:省略号后都是375)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一, 二,偷税 三,欠税 四,逃税 四,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3 (4 的25% (5 (6) 公司资本 开业3年 共有员工 人均工资1000元 现求25岁以上的司义15个 申明:以上报告无一虚假 巧计口诀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口决) 公司发债券,主体受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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