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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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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价程序:

1、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及初审;

2、专家组提出评价排序;

3、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廉政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并向审定机构报告;

5、常务理事会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及标准

第十条根据企业主要资质划分为两类14 个组别:每家企业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评价,依据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组别划分如下:(未列入下列组别的企业,可根据资质及所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类型选择组别)。

第一类:总承包类共五组:

第一组:房建一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

企业;

第二组:房建二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

第三组:市政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第四组: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五

组:机电安装等其他总承包类企业;第二类:专业承包类

第六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核电工程专业承包、架线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第七组: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

第八组:钢结构工程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

第九组:建筑智能组。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

第十组:消防设施工程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

第十一组:建筑装饰装修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古建

筑工程;

第十二组:特种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

本组别的评价。建筑防水、体育场地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预应

力工程、特种工程、无损检测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第十三组:劳务分包组。具体由劳务分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并组

织实施。

第十四组:机械租赁企业组。具体由机械分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共分为三个等级:AAA 、AA 、A。

第十二条同一组别中,根据产值、纳税情况,制定达标控制线,即:评为AA 者,产值、纳税必须达到规定线以上,而评为AAA 者,产值、纳税必须达到另一控制线以上。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申报资料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产值与纳税:

1、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应有上级公司授权文件、对分公司的审计报告、资金上存的证明资料及项目班子成员在深的工资、社保证明),按4︰6 进行加权平均。以企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统计报表数据确有错误的,需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

2、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按4︰6 进行加权平均。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二、履约:

1、申报年前二年的工程项目一览表1-2;

(1)表1:竣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表2: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

2、工程项目开竣工报告;

3、发生异常情况时,需提供工期调整或施工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4、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

三、诚信评价:提供诚信等级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获奖情况: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工程项目所获奖项,仅限本市的工程项目及广东省的获奖。广东省以外的项目仅计国家级的技术、质量获奖。

五、受处罚者需提供行政处罚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提供打印件,不如实申报者双倍扣分。

六、申报资料中,涉及往年的资料、数据,以审核过的原申报资料为准,不予调整。

第六章评分方法及奖扣分规则

第十四条每家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之和,减去扣分之和形成该

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排序及量化计算工作由评价软件完成。

第十五条产值、纳税指标,经专家组审定后,分组按数据大小排序,排名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同组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第一名相比后乘以标准分,即为实得分。(下称排序计分法)第十六条履约按以下办法计分:1、按当年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的项目数予以计分,当单项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2 亿元以下时,按以下分值计分,即质量指标4 分,工期指标4 分,安全指标2 分,合计10 分,当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大于2 亿元时,按上述分值双倍计分,合计20 分。

2、申报企业当年竣工项目履约,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第十七条诚信评价按定值法计分。具体由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细则》(下称《细则》)中确定。

第十八条获奖项目按以下办法计分:

一、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计奖。

二、获奖加分规则。(详见细则)

三、工程质量获奖按以下规则调整后计分:1、年均产值为5 亿

元者,系数为1;

2、年均产值为>5 亿<10者,系数为0.8;

3、年均产值为>10亿<30 者,系数为0.6;

4、年均产值为>30亿者,系数为0.5 ;

5、年均产值为>1 亿<5 亿者,系数为1.2;

6、年均产值为<1 亿者,系数为1.4;

四、各类获奖按排序法计分。

第十九条扣分规则:按照《细则》规定扣分。除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者外,扣分按以下规则调整:

1、年均产值为5 亿元者,系数为1;

2、年均产值为>5 亿<10者,系数为0.8;

3、年均产值为>10亿<30 者,系数为0.6;

4、年均产值为>30亿者,系数为0.5 ;

5、年均产值为>1 亿<5 亿者,系数为1.2;

6、年均产值为<1 亿者,系数为1.4。

扣分按调整后的得分直接扣分,扣分总额达到100 分者,按产值控制线以下级别给予信用评级。

第七章表彰与管理

第二十条在深圳特区报及本会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供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考,颁发证书并在本会的年会上对代表企业予以表彰。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的AAA 企业可不连续申报。在AAA 企业中评选金牌企业,具体办法由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推荐参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及全国范

围的信用评价。未参加本会评价者,不向上推荐。

第二十二条举办年度建筑业企业发展高峰论坛,邀请AAA 企

业、进步明显企业、特色企业代表的主要领导、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代表,交流发展经验,共商行业大计。

第二十三条AAA 企业总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0%以下,三个信用级别按申报组别进行3︰5︰2 控制。评价结果发布后出现达不到条件者,由信用评价委员会提出,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会员企业免费参评。凡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告的会员企业收取登报费2000 元整。非会员企业可以参评,收取评审费3000 元并按会员单位标准双倍收取登报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作细则由评委会通过后执行,原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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