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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

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

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并加盖公章;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

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十条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讨论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案件讨论记录人员做好讨论记录。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件;(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而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十四条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决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五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并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

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及时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专卖处有权对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发现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节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

第六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十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

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对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原因而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公告经办人、公告日期后,将送达回证交案件经办人存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报告。 2、督促落实。由督查督办部门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督查督办部门指导各部门、各街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督查督办部门对涉及多个地县、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 1、信访事项的交办 信访事项由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受理,并统一交办。 一般转办信访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上报;一般交办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交办单(函)后,2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在3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若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上报延期报告。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特殊或紧急案件,应按要求提前办结并上报结果,确需延期办结的大案要案,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案件处理进度及情况说明。承办单位在重大复杂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每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2、信访事项的催办 信访事项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催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由经办人建立案卷,定期检查,并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催办。一般情况下,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延期办理。 3、信访事项的会办 (1)涉及多个部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先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办。通过会办,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置主体、化解方案、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 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

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 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1

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制度】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齿轮城)管委会 安全督查通报制度 二、督查内容 (一)区政府、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明确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三)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五)受理安全生产违法问题处理情况。 (六)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三、督查通报方式 1、日常督查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的常规工作安排情况、完成进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实地督查通报。

2、重点督查通报。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专项工作或媒体、暗访、专 家组反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等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进行一事一重点督办通报。 3、综合督查通报。结合月评比、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督促目标任务的落实,核查工作效果,分析存在问题,探索解决办法。 四、通报发放范围 各部室、园区各企业 五、督查通报要求 1、园区管委会成立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检查、暗访,也可运用电话督办、现场督查、听取汇报、上报材料等形式进行。 2、督查通报结果运用。年初已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查通报结果将作为各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督查通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扎实工作,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篇二: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干部职工自觉履职意识,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联合负责实施,定期于每周五对各科室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进行检查。 二、检查督查内容 1、工作纪律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办私事的情况;是否存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干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 2、工作作风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完成月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执行力、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 3、执行去向告知登记情况。检查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去向告知登记制度》要求标示、报告、登记、处理等程序进行。 三、处理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近年来,河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使查办案件工作不断向教育、制度、监督、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延伸,与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一、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通过查办案件,既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使案件当事人认识错误、悔过自新,还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一是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与案件当事人谈话,向他们宣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帮助违纪者客观分析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积极引导他们自觉加以改正。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定期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跟

踪回访和鼓励教育,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改正错误、提高自己,从而达到以案促教的目的。二是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组织违纪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讲案件促廉洁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对查办的案件及时进行剖析,以真实、生动的教育内容,在发案单位和所在系统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 身边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加富有成效,达到查处 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为了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把“全省 县以上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作 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省委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由省长主持,省纪委书记通报典型案件,省委书记作重要讲话,分析发案原因,汲取深刻教训,对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也都参照省委的做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选取本区域内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每次警示教育会后,各单位都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开展讨论,结合分析典型案件发生原因,查找思想意识上的不足和工作制度上的薄弱环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03年以来,全省县以上党 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800余次,使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得到了更好地发挥。

烟草案件查办综合理论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个不是简易程序必须具有的步骤()。 A、表明身份 B、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C、立案 D、执行 答案:C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几日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备查()。 A、当天 B、2日 C、3日 D、5日 答案:B 3、一般情况下,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多长时间内送达被处罚人。 A、2日 B、3日 C、5日 D、7日 答案:D 4、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后几日内提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A 5、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几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C 6、在烟草专卖管理关系中,不能依据零售户库存卷烟数量的多少作为推定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批发行为存在的证据,必须以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批发行为的客观事实证据来判定。这反映了证据的什么特性。()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实用性 答案:A 7、在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案件中,所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是本案的物证,而当事人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其他合法卷烟不是本案的证据。这反映了证据的什么特性。()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实用性 答案:C 8、在取证时执法人员必须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且具有执法资格。这反映了证据的什么特性。()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实用性 答案:B 9、下列证据中属于书证的是()。 A、询问笔录 B、卷烟真伪检测报告 C、现场拍摄的照片 D、当事人的账本 答案:D 10、下列哪个文书属于立案阶段文书()。 A、证据复制(提取)单 B、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C、指定管辖通知书 D、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A、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B、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B、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D、违法事实不成立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 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 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 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

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镇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是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明确要求,是解决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现象的有效手段,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重要保障。结合我镇工作实践,规定如下: 一、选准督导督办重点,增强工作的目的性。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导督办,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才能称其为“重大”案件,突出重大案件的典型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此,在重大案件确定原则上,始终坚持“三个围绕”,即:围绕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布局框定重大案件,做到方向更明确;围绕中央纪委提出的“五个严肃查办”确定重大案件,做到重点更突出;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筛选重大案件,做到跟进更及时。在重大案件具体把关上,就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是案件线索重要。把乡科级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尤其是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直接列为重大案件督办。二是舆情关注的焦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定期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梳理,对一个时期群众比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掌握,从中发现举报线索,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和负面影响的扩大。三是案件涉及面大、反复上访的案件。对于重大集体访或反复发生的上访事件,镇纪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调查分析引发集体访的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及时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四是涉及重点领域、实权部门的案件。这类信访举报件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有的违纪情节较重,及时查处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是上级交办案件、领导交办事项。 二、明确督导督办责任,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重大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力、有效查处,党委、纪委领导重视的程度、查处的力度至关重要。为此,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有的案件交办简单、责任指向不明、内容安排不细等问题,拿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具体就是做到“三个清楚”。一是重

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新教材技能鉴定复习资料-案件查办与内部监管要点

案件查办 案件调查 情报的属性:知识性、传递性、和效用性 涉烟情报的内容:人员、案件、违法组织、违法线索(情报类) 涉烟情报的来源:执法人员主动发现、从举报、投诉中发现、有关部门转来、上级交办、当事人投案自述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公开和秘密。公开(传播媒体、举报投诉、执法检查、走访调查)。秘密(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妆调查、诱惑调查) 涉烟情报搜集的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 证据的分类:(1)根据不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何实物证据(2)根据不同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法:询问、查账、委托鉴定人鉴定 询问的原则:1、合法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4、严禁诱供、指供的 询问的步骤: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2、了解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3、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4、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 询问前的准备:确定合适的询问人、了解案件情况、制作询问计划 询问技巧:试探性发问、简单发文、委婉发问、迂回发问、直接发问、跳跃式发问、循序渐进发问 查账的方法:检查总账、检查损益表、检查银行对账单、检查发票存根、检查企业的仓库保管帐 制作询问笔录基本要求:①如实记录,正确综合②略记提问,详记陈述③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④语言准确,避免含糊⑤询问人与记录人默契配合⑥笔录应该字迹清晰⑦完善尾部 鉴定的分类:物证鉴定、书证鉴定、会计鉴定 接到举报线索时应分析的内容:(1)分析线索的来源。(2)分析线索的真实、可靠性。(3)分析线索的客观性。(4)分析提供线索的人与被反映人的关系。(5)分析线索的使用价值大小,以便分轻重缓急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类型: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部分移送和全案移送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条件:1.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域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以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1.审查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3.负责人审核批准4.移送 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主要情形:(1)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2)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3)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5)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程序: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接受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方法:不予处罚、“可以”处罚、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他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参考资料

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挂牌督办的案件范围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指导和督查等方式,督促完成对重点案件的查处。 **市工商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一)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二)危害严重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四)重大、复杂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五)重大、复杂的传销案件;(六)其它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七)重大的跨红盾文苑hdwy666区县案件;(八)市局指定管 辖的重大案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个区(县级市)的重大复杂案件; (十)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以及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凡属于市局挂牌督办范围的案件,分局在决定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呈报表》(见附件1),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 第四条市局有关业务处对分局上报的挂牌督办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案机构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五条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市局研究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有关业务处直接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转交有关分局查处。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电话督办,电话督办必须由市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电话通知被督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对市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局组织查办,办案单位要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复杂疑难案件,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市局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指导,对特殊督办案件也可派督办组指导办案,如遇案情复杂、阻力较大等情况,督办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直接查办案件。 第八条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贯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中,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提供纪律保证,经集团公司党政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查办案件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9年,全集团公司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力争查结立案案件10件以上,其中,查办2件以上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基层力争消除无案件单位。受理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立案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让职工群众看到集团公司党政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 以企业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重点。 一是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违反党的集中统一原

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集团公司党政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诿懈怠的,要严肃查处。 二是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奢侈浪费的案件。主要是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设备、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医药器械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从中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处企业领导干部与个人职务消费相联系的以权谋私、奢侈浪费方面的案件;查处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中纪委“七不准”规定的案件;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 三是查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案件。主要查处截留职工工资奖金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是查处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案件。主要查处在基建工程招投标、企业土地使用权、企业设备等资产出售出租中擅自插手、独断专行,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程序在企业重大决策和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不经集体研究论证,违规运作,暗箱操作,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违纪问题;查处在矿井生产、井巷开拓、系统改造等管理活动

烟草专卖职业技能鉴定中级模拟题——案件查办

案件查办 第一题: 2011年10月8日,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线人举报,位于本县经纬路12号的顺发酒行销售假烟,且库房内存有新到的数件非法生产的卷烟。A县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对顺发烟酒行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Y品牌卷烟135条,执法人员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执法人员依法对顺发烟酒行法定代表人韩某进行了询问,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从外省一地下卷烟厂订购,案发前已售出300余条。A县局对整个检查与询问过程进行了录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运回县局后,自行对该批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封存后于次日送甲市烟草质量检测站(该站为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授权机构)检测。10月12日,甲市烟草质量检测站做出了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的鉴定结论。A县局对此有异议,重新对该批卷烟进行了抽样,向省烟草质量检测站申请复检。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共取得了哪些证据?哪些属于实物证据?哪些属于言词证据?(6分) 2. 甲市烟草质量检测站是否可以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定?A县局在委托鉴定、复检中存在哪些问题?(7分) 3. 鉴定结论除真品卷烟、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外,还有哪些类型?(2分) 答题要点: 1.证据有:Y品牌卷烟135条、该批卷烟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韩某询问笔录、整个检查 与询问过程的录像、甲市烟草质量检测站的鉴定结论。按照教材标准区分实物证和言词证据。 2.可以。经过授权。错误:自行抽样、复检重新抽样、申请复检对象。 3.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 第二题: 2012年6月9日,西康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称本县唐仁大街12号“一凡名烟名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存在售假行为。西康县烟草专卖局指派稽查人员小林、小谭前往调查。小林、小谭在该店仓库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的Y品牌卷烟26条。两人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谭对店主卓某及其雇佣的店员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店主卓某称该批卷烟系以200元/条的价格由外地某烟贩子送货上门,案发前已销售53条。韩某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称其自今年4月以来受雇于卓某销售卷烟,该店月均销售假烟50条左右。临近鲜花店店主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称其听韩某说过卓某销售假烟的事。在该店内查获的账册记载,卓某自3月份以来,先后4次购进非法生产的Y品牌卷烟150条,购入金额10800元,已销售124条,销售金额22900元。经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委托机构)后,出具了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发现卓某所供述的数量与账册记载不符,遂结合账册记载、韩某及吴某的证言,再次就销售假烟的数量向卓某进行询问。卓某坚称其只销售了53条,执法人员引用账册记载的数据,对卓某进行了驳斥,揭穿了卓某的谎言。为彻底弄清卓某违法经营的数额,执法人员对“一凡名烟名酒店”的财务账目进行了认真核查。在查账过程中,执法人员就发现的疑点多次对会计张某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发现卓某和B市“康康烟酒商店”有业务往来,账目显示卓某曾于今年5月份分三次从该店购进卷烟105条,执法人员到B市“康康烟酒商店”进行调查后查实了

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镇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为确保我镇党委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渠道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4、各部门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5、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1、分解。经镇领导审定后,办公室进行分解,交有关部门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镇纪检委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纪检组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镇纪委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镇领导协调。 4、反馈与监督。镇领导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向镇领导反馈,纪委监督各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四条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镇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纪检部门每月、每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5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第七条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 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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