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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第十一条合规及风控档案是指对各项业务操作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有关档案均由公司合规风控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交易记录档案应采用书面形式、电子文档形式或声像档案形式等。其中声像档案是指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资料。

第三章期限及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交易记录及档案保存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进行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类,长期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资产投资组合涉及投资操作的相关文件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不得交流、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设计资产管理的客户信息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得随意查阅或使用,如有需要使用客户信息,必须经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同意第十六条为了加强管理,有关投资操作的保密性文件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区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六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九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交易管理部(以下简称交管部)作为公司核心监管部门,以公司政策为主导方针,对公司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控与协调工作。为了规范交易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有效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交易管理部所有员工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及规范认真开展本职工作。 第二章交易管理部部门职责 一、以公司政策为核心主导方针,对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督、把关、控制、协调等监管工作。 二、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 努力成为德才兼备优秀人才。 三、严格按公司每日销售政策合理制定当日销售计划,如公司销售政策有所变化,销售计划也应随之及时调 整控制,竭力完成公司销售目标。 四、召集定价小组各成员制定公司当天开市销售价格。 五、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结合市场价格行情变化,作出正确判断及反映,及时控制调整销售价格,有利于促 进销售及采购业务开展,以公司利益为首,努力使销售、采购交易达到购销平衡。 六、负责详细记录每日价格调整明细,以电子文档形式作为交管部重要资料保留存档,以备公司核查。 七、负责审核销售及采购业务拟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经交易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确定。 八、负责公司二级市场采购交易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销售业务货物资源分配工作。 十、负责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客户《提货单》制单工作。 十一、交管部原则上不向公司客户开具任何形式的材料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处理。 十二、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款到发货的原则进行,货物全款未到达公司帐户的,交管部一律不予以开具《提货单》。 十三、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要求合理分配销售资源,未经交管部批准的销售数量交管部不予认可,该交易无效。 十四、每日下班前负责与物资管理部核对当日资源入库数据以及在途资源数据明细,确保销售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五、结合市场销售及客户需求情况,及时向资源发展部提出有利于销售的钢厂资源订货建议。 十六、交易管理部有责任定时向总经理汇报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情况,以便总经理随时掌握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行情动向。 十七、负责月底与结算部核对总库存数据,确保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八、在二级市场销售交易过程中,负责监督协调非正常程序交易手续,凡事以公司利益为首严格把关控制。十九、交易管理部对所有交管部发布的信息(包括库存表、仓库信息等)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十、交易管理部须对属于公司货权的现货资源及时掌握相关资源信息,如存放仓库、入库时间、货物新旧程度、仓库注意事项等。 二十一、公司所有公布的销售政策、价格、资源等,及其他相关交易事宜变动,均以交管部发出的通知为准。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结算,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含资金)的结算,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租赁业务、资产处置、资金调拨等往来结算。 第三条内部交易结算涉及的价格、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内部交易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易结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交易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无理拒付(收)的业务负责办理强制转账。 第二章内部交易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交易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办理交易结算,应明确交易的结算主体,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做到结算依据合法、合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公司在产品、产成品流转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协议)、实物流转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才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内部交易当期的收支应在当期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即以收款方入账时间)办理交易的内部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不得跨月、跨年。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内部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五、除内部资金拆借外,其它内部交易实行非货币结算,且通过母公司进行款项结算。 第三章内部交易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内部交易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结算: 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结算所需的相关原始结算凭据,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结算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结算凭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包括:合同(协议)或公司批准文件、结算价格依据、机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完成尽职调查后经风险控制部门方能决策是否参与;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项目文件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所有签署的文件;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执行董事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每个管理基金的交易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

阿米巴经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内部市场化”

阿米巴经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内部市场化” 阿米巴经营不仅有清晰分权、分责、分利的组织结构,如玻璃般透明的独立核算会计制度,通过责任数字化,公平公开进行绩效考核;同时,通过市场内部交易实现组织市场化,培养自主经营能力,随时观察经营单元的盈亏状态。要实地导入等级化、多重化的阿米巴经营体系,需借组外部智力将每个环节贯彻实施,不能出现一丁点错误,其中内部市场化交易是阿米巴经营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衡量阿米巴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定价,而公平、公正的制定交易价格,是每一位工作人员协助企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构建内部市场 内部市场化指的是,企业内部模拟市场交易,使企业内部的行政关系,变成等价交换的内部交易。内部市场化可以使企业内部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员工的活力,激发出员工的潜力。 内部交易是阿米巴经营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内部交易,使企业内部上下道工序之间以价格为纽带,以服务和资源为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统一结算交易。通过内部交易行为,可以观察各个经营单元的盈亏状态。 内部交易同市场交易一样,将商品卖给下一道工序,上下工序之间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交易。比如,采购的商品要卖向生产,生产的产品要卖给营销,营销的产品要卖向客户,其中的过程就是内部交易。 以京瓷的一个原料调配部门为例,该部门为一个独立阿米巴经营单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小企业。它可以向内部供应商低价购进原料,再将调配好的原料提供给内部客户。一旦实行交易钱货两清,就算是实现了销售。 传递市场压力 两个阿米巴之间进行交易就像两个小企业之间的经营一样,上一个阿米巴生产的东西卖给下一个阿米巴,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独立核算。如果外部营销接到的订单价格下降了,这个价格会直接传到内部市场,营销传到生产,生产传到原料,再传到采购都要求降价。因为双方之间都有买有卖,大家都需要对自己的利润负责,所以一层一层传下去,市场压力就传到了企业内部。 同时,实施内部市场化管理,可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收益计算到自己的组织中,将单纯的行政管理变成自我的经费管理,即我们的薪资收入应大于价格的结算收入减去总支出,否则自己的阿米巴就亏损了!也就是说,我们组织里的支出经费多,收入就会变少,支出的经费少,收入就会变多。这就需要我们努力节省各项开支。 除此以外,通过内部市场化管理,能够将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合理流动,比如人才流动。每个经营组织需要根据成本最小和利润最大的原则进行劳动组织优化,组织生产量小、人员多是不行的,需要自行下岗分流,需要去人员少生产量大的组织上岗,这就实现了人才流动。 然而,实行内部交易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在内部交易开展之前,大家需要将企业的经营理念贯彻到底,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与其他工序阿米巴之间起利益冲突。 比如,下个工序的阿米巴要价尽可能的低,而上个工序的阿米巴则狮子大开口,于是为发展自己利益两道工序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谁也无法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达到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销售阿米巴为实现自身销售额轻易向客户降价,但是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却无法让成本降低,于是这单买卖便做不成了,这就导致损失了企业的整体利益。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实施内部交易就是让我们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赚取的利益就是我们的。这就需要我们实现“经费最小化,收益最大化”,那么怎么实现呢? 经营单元分化后,每个经营单元都会有一个单位时间核算表,里面会表明我们的每一项支出和每一项收益。而根据内部市场交易统计的数字,可以分析出我们是否能创造出更大的收益。 实现内部市场化,有利于培养我们经营者的意识,培养我们怎样经营一个企业,怎样经营自己的事业。我们的经营单元就是我们创造利益的载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从经营自己,到经营单元,再到经营更大的企业,这也是我们的经营之路。 如何建立阿米巴数字化经营的反馈系统

期货交易规章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

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目标基金及其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 为本条之目的: “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至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 4 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 总则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本公司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 企业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 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 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企业及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为本条之目的:“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 (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 (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

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者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干预该人士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第三条企业不禁止内部交易,但内部交易应当秉承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企业章程、目标基金的组织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流程,对内部交易的情况进行准确、详实记录。除按照一般投资业务工作档案要求记录交易相关情况外,针对内部交易,记录事项还应当包括对内部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内部交易相关企业内部汇报及批准流程履行情况及批准文件等。 第五条各内部交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填报,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填报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内部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相关文档一并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不定期对内部交易档案进行抽查,企业管理层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针对特定的内部交易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保管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本办法由风控部制定,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XXXX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所述。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经济和竞争原则 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集团内部交易,如果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 (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

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文 是网购交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 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 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 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投资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版本: A016-1-1 负责人:法务部: 生效日期: 2016年1月1日 此制度仅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3第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交易记录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一)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二)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一)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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