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高危婴幼儿、体弱儿管理办法(试行)

高危婴幼儿、体弱儿管理办法(试行)

安康市高危婴幼儿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围产医学的发展和新生儿重症诊疗技术的提高,高危婴幼儿存活率明显提高,但部分存活儿童却在不同年龄段逐渐出现发育障碍问题,严重影响高危婴幼儿身心健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为更好地对高危婴幼儿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使高危儿能在行为发育上得到改善并赶上正常儿童,促进他们的身心发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高危婴幼儿的诊断

高危婴幼儿是指在胎儿期、分娩期、新生儿期和婴幼儿期存在对生长发育(尤其是大脑发育)有危险因素的儿童,高危婴幼儿有发生脑瘫的潜在危险,可能同时存在视听觉、语言及运动发育的障碍,若不及时治疗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

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

(一)高危胎儿:(孕期高危因素)

1、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代谢病史。

2、高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35岁。低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16岁。

3、孕期子痫、外伤、晕厥。

4、孕期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孕期感染:发热、腹泻、病毒性感染及其他。

6、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等,母婴血型不合。

7、自然流产≥3次。妊娠次数≥4次。

8、孕期疾病:高血压、肝炎、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中重度贫血及出血性疾病、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肾炎、结缔组织病、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9、孕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线、造纸厂、水污染及其他。

10、孕期使用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如:链霉素、卡那、庆大、红霉素、氯霉素、磺胺类药物、激素、抗过敏药、镇静安定药、解热镇痛药、维生素类药、抗滴虫药、麻醉药。

11、孕妇智力低下,发育畸形。

12、孕妇既往围产期死胎、死产、死亡史。

(二)高危新生儿

1、早产:孕期<37周。过期产:孕期>42周。

2、低出生体重<2500g。高出生体重≥4000g。

3、双胎或多胎儿

4、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胎盘早剥、胎位不正、胎膜羊水早破;脐带绕颈、打结、细小;胎盘老化、钙化、梗塞;羊水过多、过少、Ⅱ/Ⅲ度污染。

5、宫内窒息史或出生时窒息时间≥5分钟,5分钟Apgar评分≤5分。

6、病理性黄疸,核黄疸,黄疸持续时间过长(母乳等黄疸除外)。

7、新生儿期颅内出血。

8、新生儿期感染、发热、抽搐。

9、新生儿期出现持续性低血糖,不进食时间≥12h。

10、新生儿筛查异常儿。

(三)高危婴幼儿:(教会家长观察高危因素)

1、护理婴儿时手脚常打挺,用力屈曲或伸直“很有力”。

2、满月后头总后仰,扶坐时头竖不起。

3、3个月不能抬头;眼睛不能跟随移动物体;眼球震颤。

4、4个月紧握拳,拇指紧贴手掌。

5、5个月俯卧时前臂不能支撑身体。

6、6个月扶立时,足尖、足跟不能落地。

7、7个月不会发ba、ma音。

8、8个月不能独坐。

9、头和手频繁抖动。

10、整日哭闹或过分安静,喂养困难。

11、大运动落后3个月以上。

二、机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婴幼儿管理,规范高危婴幼儿保健服务流程,在市、县(区)设臵“高危婴幼儿保健管理专科门诊”(以下简称“高危儿门诊”)。市级高危儿门诊设臵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原则上设臵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内,若保健机构无能力承担,由辖区综合医疗机构承担。

三、高危婴幼儿管理程序

(一)登记

1、各助产单位应认真填写“安康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册”、“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儿保医生在新生儿访视及婴幼儿健康管理期间应认真对照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并认真登记,加强管理。

(二)转诊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诊疗、保健工作中,应对照《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及时出具《高危婴幼儿转诊通知单》,通知家长及时带婴幼儿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高危儿门诊或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一步检查。为达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目的,高危新生儿应在满月至42天之间到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第一次检查,建立高危儿的相关管理资料,同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2、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对疑似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应立即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儿及时转诊至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行早期干预。

3、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对转诊高危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暂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转县(区)级进行干预指导,由县(区)级负责随

访工作。

(三)早期干预

1、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负责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干预指导,由辖区内妇幼保健网络完成随访工作。

2、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负责对转诊高危婴幼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病情轻者在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儿科干预治疗,病情重者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干预治疗单位认真做好干预记录,同时定期随访。

(四)反馈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干预门诊负责将高危婴幼儿转诊情况及本院干预的高危婴幼儿干预情况每月反馈给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高危婴幼儿管理各级机构的职责

(一)基层医疗保健机构

1、加强高危婴幼儿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家长对高危婴幼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告知家长保健管理的程序。

按要求做好产后访视,对辖区内出生新生儿在1月内进行高危儿初筛、登记、转诊。同时在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过程中及时筛查高危婴幼儿并进行转诊。

2、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婴幼儿进行系统管理及随

访。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高危儿门诊

1、高危儿专科门诊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医师坐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婴幼儿,做好高危婴幼儿登记工作。

2、开展高危婴幼儿的相关检查,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实施早期干预指导。

3、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转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干预门诊进一步检查。

4、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召开业务例会,通报高危婴幼儿转诊情况,同时负责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婴幼儿系统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对高危婴幼儿的认识和诊断水平。

(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全市高危婴幼儿系统管理的技术培训、指导、评估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提出干预措施。

2、开设高危儿专科门诊,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医师坐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婴幼儿,做好高危婴幼儿登记工作。

3、对转诊高危婴幼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提出干预指导意见,反馈给县(区)高危儿门诊进行干预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随访观察。对确诊需要进行早期干预的高危婴幼儿轻者在市妇

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门诊进行干预治疗,重者转本院儿科或同等级及以上专科、综合医院进行早期干预,同时定期随访。及时向基层反馈转诊情况及高危婴幼儿干预治疗的信息。

4、在日常门诊中,开展高危婴幼儿筛查工作。

安康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体弱儿的分类

(一)Ⅰ类体弱儿

1.轻度贫血;

2.轻度营养不良;

3.轻度肥胖;

4.轻度佝偻病;

5.早产孕周35—37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6.满月增磅不足600克的婴儿。

(二)Ⅱ类体弱儿

1.中度贫血;

2.中度营养不良;

3.中度肥胖;

4.中度佝偻病

5.足月小样儿、早产孕周<35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三)Ⅲ类体弱儿

1.重度贫血;

2.重度营养不良;

3.重度肥胖;

4.重度佝偻病;

5.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

6.弱视、斜视;

7.动作、语言或精神等发育迟滞;

8.听力障碍;

9.情绪或行为障碍;

10.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畸形;

11.传染性疾病;

12.其它生长发育异常或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等。

二、体弱儿分级管理范围

Ⅰ类体弱儿由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建立专案管理;Ⅱ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至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病因分析和检查,给出治疗方案后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专案管理,若经3个月干预效果仍不佳的应转往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Ⅲ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具体转诊办法参照高危婴幼儿转诊流程),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

三、体弱儿分级管理程序和办法

1.Ⅰ类、Ⅱ类体弱儿管理:由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专案管理或及时转诊,并以红色三角标识标记在《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的左上角。

2.Ⅲ类体弱儿管理: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将筛出的Ⅲ类体弱儿依照转诊程序转送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专案管理

期间体弱儿仍需按系统管理要求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

检查。

(1)转诊: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对筛查出的可疑Ⅲ类体弱儿,及时建立体弱儿转诊登记和填写“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第一联“通知单”交家长,嘱其及时携带孩子凭“通知单”前往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确诊与管理;第二联为存根;第三联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相关管理科室。

(2)接诊:市妇幼保健院对转送来的体弱儿要做进一步的全面检查,凡经确诊的Ⅲ类体弱儿要进行系统管理,在《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加盖“专案管理”标识,同时在管理期间督促体弱儿按系统管理要求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如不能确诊为Ⅲ类体弱儿的,应及时转回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衔接和指导。

(3)反馈:市妇幼保健院对已确诊的体弱儿,将诊断结果、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记录于《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并将体弱儿“处理报告单”及时发回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处理报告单”贴于“转诊通知单”的“第三联”上。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转出30天后仍未收到“处理报告单”,须继续督促家长带体弱儿就诊,并及时与市妇幼保健院联系,同时市妇幼保健院对尚未就诊儿童也应作进一步追踪,并加强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系。

(4)转归:体弱儿经治疗达到结案标准后,县(区)级妇

幼保健机构通知家长按照儿童系统管理健康检查时间回到居住地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督促与管理

实行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是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保证我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质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体弱儿管理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质控,不断规范体弱儿管理。

安康市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基本情况:

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

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臵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

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

1、异常产史

2、畸胎史

3、死胎史

4、疤痕子宫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

7、(中)重度妊高征

8、产前出血

9、≤34周先兆早产

10、过期妊娠

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2、羊水过少

13、羊水过多

14、骨盆狭小

15、胎位异常

16、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对初筛后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一般在孕28周与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与管理

1、标记: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以三角纸板的形式标记在孕管册的左上角,注明“高危”,并在孕产妇系统挂牌中给予记录。

复评时:每次复评时将复评结果予以标记,“高危”转入“正常”去掉孕管册三角标记,“正常”转入“高危”增加三角标记,无变化时保持以前标记。

2、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对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进行专案管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应记录初筛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转诊情况,并追踪和记录其转归与妊娠结局;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记录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接受转诊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通报转诊结局和转诊评价。

(三)监护与处理

1、监护与处理的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负责接受正常孕产妇分娩和对如下一般高危妊娠进行产检、监护和处理:

(1)妊娠合并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妊娠合并轻度贫血(血色素90—110克/升);

(3)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病情缓解,可返回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护的一般高危妊娠。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负责对下述部分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

③中度妊高征与部分先兆子痫(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元等实验室检查条件);

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

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转诊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1)所有高危孕产妇一律要转送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2)在负责的高危孕产妇监护与处理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不显著者,必须及时上转。

(3)正常孕产妇分娩过程中,出现产程异常(潜伏期延长、活跃期迟缓、停滞)者应立即转诊(具备子宫切除、血源等抢救条件除外)。

(4)正常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下列异常危重病情,应立即按产后出血诊疗常规处理,同时边就地积极抢救边准备转诊并请县(区)产科抢救小组会诊指导和抢救,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

①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量多或病情严重者。

②胎盘滞留、严重胎盘粘连或植入者。

③发生产道裂伤出血,处理后仍持续性出血者或裂伤严重者。

④出现先兆子宫破裂或疑羊水栓塞症状者(如正在使用催产素者,必须立即停用)。

⑤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DIC者。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转到三级或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定能否继续妊娠。

(2)有疤痕子宫病史,若要阴道试产者,视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抢救能力和技术条件(具备子宫切除、血源等),如具备者,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必要时转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3)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诊。

(4)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重度妊高症、先兆子痫治疗效果不显著、子痫紧急处理后、孕24周前的早产或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必要时请本级产科抢救组会诊或转诊。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收治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转诊孕产妇;

(2)对于疑难危重的孕产妇、个别特殊病例和严重高危妊娠,应及时组织院内抢救会诊,必要时请市产科抢救组会诊抢救。

2、转诊要求

转出与接受单位均应建立孕产妇转诊登记册。转出单位应认真写好转诊病历(含诊断,主要病情介绍和治疗经过),由孕产妇自行带到转入单位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追踪转诊孕产妇的转归。接受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

3、随访要求

负责收治高危孕产妇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到:

(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定时在专科门诊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孕产妇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2)产后定时专科门诊或上门访视,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信访或上门等各种方式的追踪随访,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得到落实,保障母婴安全。

(五)产后访视

产后3、7、14、28天各访视一次,以便继续管理治疗,追踪母婴转归。

三、管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1、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成立市、县(区)产科抢救组(小组)。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医技科、麻醉科等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承担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抢救、会诊和指导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二)建立四级保健网,明确各级网的职责。

1、一级保健网职责(村级)

(1)负责收集辖区内已婚需生育妇女名单,了解孕前高危妊娠因素,确定胎龄。

(2)提供高危孕产妇的监护。

(3)对全村高危产妇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2、二级保健网络职责(乡镇级)

(1)为妊娠者建立孕管册,并指导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和进行胎动计数等自我监护办法,到有关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

(2)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孕产妇的初筛和登记。

(3)负责收治“监护与处理范围”所规定的高危孕产妇。

(4)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手段,开展人工监护。

(5)负责全镇高危产妇的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了解并记录初筛高危孕产妇的转归及妊娠结局。按规定对辖区内所有高危孕产妇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3、三级保健网的职责(县级)

(1)负责对孕12周内高危孕妇管理遗漏者的检查。对每次产前检查中所新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因素随时评定。

(2)负责对“监护与处理范围”所规定的高危孕妊娠进行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基层转送的高危孕产妇。

(3)开设高危孕产妇专科门诊及高危妊娠病房,由高年资医师专人负责,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做到门诊、病房一贯制,进行高危孕妇的登记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行讨论分析。

(4)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手段。开展高危孕产妇的人工监护,有条件者可开展部分的特殊检查和处理。

(5)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在接到基层产科急救任务时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对严重高危妊娠病例进行讨论,尤其应侧重如下几种严重高危妊娠: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重症肝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肾功能损害、胸廓畸形、甲亢危象、血液病、艾滋病、重度妊高征和早产。如发生死亡病例应进行院内和县级评审。

(7)县级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掌握每年所收治的高危孕产妇的发生数、转诊数及转归情况,统一报县妇幼保健院汇总。

(8)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将统计分析的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4、四级保健网的职责(市级)

(1)同二级保健网(1)至(7)的职责。

(2)承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抢救、治疗工作,接受各级

保健网上转的高危孕产妇。

(3)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负责将高危孕产妇转诊情况每月反馈至基层保健科,基层保健科及时将信息转至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4)市妇幼保健院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还须对各县(区)统计上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与反馈,提出干预措施,并向市卫生局汇报。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管理程序中对筛查评定、登记管理、监护处理、转诊随访、信息反馈、产后访视等项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业务常规,以保证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