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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就非缔约国来说,其所以承认这种造法性条约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因为这种条约所包括的规范,有些也许原来就是(或已经接近于)国际习惯法,有些则可以通过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各国实践而成为国际习惯法。所以,实际上,凡是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即可认为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普遍效力。

由少数国家参加的契约性条约,例如,边界条约,贸易协定等,其规定通常不超出先行国际法规范,也就是按照现行国际法规则行事,且仅仅在特定事项上约束少数当事国,所以只是有关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国际法,而不能直接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关于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件的区分,只是一般性的归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能有一条绝对的界限。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各种条约的性质和作用,并非都是单一的,有些条约实际上兼有造法和契约的内容,或者以其中一种为主而附带他种内容。

第二、从广义上看,各种条约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内规定当事方间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方来说,都具有某种创设法规的性质。

第三、少数国家参加的条约,如果它的内容为其他许多国家所承认,甚至在其他许多类似条约种出现,它们即有可能成为一般国际法规范。这些条约也就成为一般国际法的间接渊源,例如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缔结的《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和《陆战法规惯例章程》,虽然当初只有26个国家签署,后来却普遍为非缔约国所接受而具有一般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有些重要国际组织的章程,虽然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各该组织的内容结构、职权、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和活动程序等,但其法律性质却是一种带造法性的多边公约,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是《联合国宪章》,它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及有关规定,很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各国公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是当代影响最大的一项造法性条约。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变动成本法与本量利分析相关案例及答案资料讲解

变动成本法与本量利分析相关案例及答案

某小镇加油站本量利分析 一、资料 在某小镇中有一个加油站,油站内附设一杂货商店。该商店在本地社区的销售额每周可达1800元。除此之外,到加油站买汽油的顾客也会光顾此商店。油站经理估计,平均每100元花费在汽油上的车主便会花30元购买商店的商品,而且在汽油销售量波动时,这一比率仍维持不变。该商店在本地社区的销售与出售给车主的部分是相互独立的。现已知汽油的边际贡献率为18%,商品的边际贡献率为25%;现行汽油销售价格为0.6元每公升,每周预计汽油销售量为16000公升;场地每周的固定成本是1200元,每周员工薪金固定为800元。油站经理非常关心将来的销售额,因为近期某项公路发展计划可能会夺去油站的生意,而汽油销售是利润最为敏感的因素。 二、要求: 1.计算现行每周利润;898 2.以公升为单位,计算汽油销售的保本点;10131 3.如果汽油销售量减至8000公升,会有多少利润?-326 4.由于公路发展,汽油销售量减至8000公升,但又想保持第1项计算得出的每周现行利润,假设成本不变,此时每公升汽油的售价应为多少?0.74 答案: 1.计算每周利润: 2.汽油销售保本点的计算:计算时可剔除本地社区商品销售的影响,即以固定成本总额减除本地社区商品销售的边际贡献后的差额作为汽油销售引起固定成本支出部分。 每公升平均边际贡献=(1728+720)/16000公升=0.153元/公升 保本点销售量=(2000-450)/0.153元每公升=10131公升

3.当汽油销售减至8000公升,计算利润: E=1674-(1200+800)=-326元 4.销量减至8000公升,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汽油售价要维持原有水平,汽油及关联销售所需边际贡献为:1728+720=2448元 汽油cmR=18% 变动成本率=1-18%=82% 变动成本=0.6*82%=0.492元/公升 销售量8000公升,变动成本总额=0.492*8000=3936元 设调整后汽油价格p元/公升,则关联销售为: (8000p-3936)+25%*0.3*8000*p=2448 P=0.7423元/公升 案例 甲企业只生产和销售一种产品,单价36元,产销可保持平衡。该企业目前年生产能力为1500件,其有关成本数据如表所示。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资料

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资料 绪论 一、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 二、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 三、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历程 四、自然辩证法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对象 (一)自然辩证法的概念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界、改造自然界的一般方法的科学。 (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由自然界、科学技术以及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三大部分所构成。 二、学科性质 就研究领域而言,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 就学科名称而言,自然辩证法又称“科学技术哲学”,即哲学的二级学科。 就学科定位而言,自然辩证法是介于哲学和具体自然科学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 三、发展历程 (一)恩格斯的开创性工作 (二)后人对它的传播和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自然观 (二)科学技术观 (三)科学技术方法论 第一编自然观 一、自然观的概念 自然观即对自然界的基本观点或基本看法,具体而言就是对自然的本原、构成、演化过程和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看法和观点。 二、自然观发展的历史形态 古代素朴自然观 近代形而上学自然观 现代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当代系统自然观 第一讲古代自然观 一、古中国自然观 二、古希腊自然观 三、古印度自然观 四、古代自然观的特点 一、古中国 天地混沌如鸡子,盘古生其中。万八千岁,天地开辟,阳清为天,阴浊为地,盘古在其中,一日九变,神于天,圣于地,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盘古日长一丈,如此万八千岁,天数极高,地数极深,盘古极长,后乃有三皇。——《三五历记》 1.元气说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由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的气组成的。这种气就叫“元气”。元气是天地万物之原始,万物皆是由气之聚合而产生,气聚则物生,气散则物亡。气不仅是构成自然界各种事物的基本成分,而且也是构成人体的基本成分。 庄子说:“人之生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 “气者,生之元也”—《淮南子·原道训》 “天地者,元气之所生,万物之祖也”—《白虎通义·天地》 2.阴阳学说 阴阳的区分:阴是有形的、黑暗的、静止的、雌性的、下降的……;阳是无形的、明亮的、运动的、雄性的、上升的……。 阴阳的关系:事物的阴阳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相互包含、相互转化,互根、互用。阴无阳不存,阳无阴不成;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极则阳,阳极则阴。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就在阴和阳的矛盾统一中产生、发展、变化。 3.五行学说 五行:木、火、土、金、水 四时:春、夏、长夏、秋、冬 五方:东、南、中、西、北 五色:青、赤、黄、白、黑 五音:角、征、宫、商、羽 五味:酸、苦、甘、辛、咸 五脏:肝、心、脾、肺、肾 五官:目、舌、口、鼻、耳 五气:风、暑、湿、燥、寒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自然辩证法概论考试讲义

自然辩证法概论考试讲义 一、名词解释: 1、系统: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有机整体。(它包含以下四个要义:第一,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要素是构成系统的组成单元;第二,“系统”在于“系”,即系统内诸要素之间、系统要素与系统整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特定的结构;第三,“系统”还在于“统”,即要素彼此之间联系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第四,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环境表现出特定的功能,功能之所以为整体所具有,是由于功能以结构为载体,并在系统诸要素的功能耦合中突现出来。) 2、拉普拉斯决定论:拉普拉斯决定论是与机器的自然图景相联系的、关于宇宙的过程可以在一个简单的数学方程式中表现出来的理论。 3、系统思维方式:系统思维方式是把对象当成一个系统的整体加以思考的思维方式,它根据系统的性质、关系、结构,把对象的各个 组成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构成模型,研究系统的功能和行为,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定量化和精确化的特征。 4、自组织:自组织是自然界物质系统自发地或自主地有序化、组织化和系统化的过程。 5、生态危机:生态危机主要指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在全球规模或局部地区导致生态过程即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损害、生命维 持系统瓦解,从而危害人的利益、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6、技术:技术定义为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经验或科学原理所创造或发明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活动;二是技术成果。 7、知识密集型技术:知识密集型技术指生产这种产品所投入的活劳动不只是简单劳动,而更多的则是复杂劳动,因而该产品凝聚着更 多的知识量,资源、能源耗费少,研究与开发的投资额大,其产品有少品种、大批量转向多品种、小批量、更新换代快等。 8、技术体系:从宏观的角度,从各项技术构成的整体来看,技术体系是各项技术之间根据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社会条件,以一定的 方式相互联结而组成的系统。也就是说,技术体系是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各项技术组成的。 9、技术结构:技术结构是指技术内部各种构成要素的组织形态和彼此之间的联结方式。 10、技术价值:技术价值是指应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概念来考察和评价技术对个人与社会的作用和意义,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 需要的技术的属性之间的一种的关系。 11、高技术:高技术是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和技术发展前沿,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能够对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 文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技术或技术群。 12、社会建制:社会建制是指为了满足某些基本的社会需要而形成的相关社会活动的组织系统。一般而言,社会建制主要指社会组织制 度,包括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组织系统、物质支撑四大要素。 13、科学技术体制:科学技术体制是在一定社会价值观念支配下,依据相应的物质设备条件形成的一种旨在规范人类对自然力量进行 探索和利用的社会组织制度。 14、范式:范式就是科学共同体全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包括共同的信念、共同的价值标准、共同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公认的科 学成就和范例等等。 15、无形学院:迅捷的、非正式的学术交流系统,常常出现于学科的前沿和几个学科的边缘,为了尽快获得新的信息,研究人员大多 通过直接接触、通讯等个人联系的方式进行非正式的交流,这就成了“无形学院”。 16、创新者网络:创新者网络提供创新者非正式直接互动的机会,从而提高创新活动的效率。这个概念原出自技术创新经济学,意指 一种特殊的创新者组织形态,即网络组织,它介于市场和企业组织之间,是两者互相渗透的产物。 17、技术共同体:以共同的技术范式为基础形成的技术专家群便是技术共同体,其任务是在技术范式的指导下从事技术的解题活动。 18、科学事实:科学事实是科学认识主体关于客观存在的、个别的事物的真实描述或判断,其逻辑形式是单称命题。 19、科学观察:科学观察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自己的感官认识和描述各种自然现象,获得经验知识的基本手段。 20、科学实验:科学实验是人们根据研究的目的,利用科学仪器、设备,人为地控制或模拟自然现象,排除干扰,突出主要因素,在有 利的条件下获得科学事实的方法。 21、类比方法:根据两个对象在一系列性质、关系或功能方面的相似,从已知其中的一个对象具有其他的性质、关系或功能,推出另一 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性质、关系或功能。 22、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是指某一特定研究领域中持有共同观点、理论和方法的科学家集团。 23、理想实验方法:理想实验方法是在科学研究中为了排除各种次要的非本质因素的干扰,在纯粹状态下对自然过程进行研究,而在思 想中把实验对象与实验过程理想化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宣传提纲 1、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2、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3、行政相对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5、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6、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可能导致的后果。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原则上丧失复议申请权。 9、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0、行政复议受理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变动成本法练习题

1.宏达公司2012年下半年各月的机器设备维修费资料如下表所示:月份业务量(千机器小时)维修费(元) 7 8 9 10 11 12 40 32 52 48 56 44 580 500 700 660 740 625 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采用高低点法将维修费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并写出成本公式。2)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回归直线法将维修费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并写出成本公式。3)2013年4月,该公司计划使用机器时数为55千机器小时,则预计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应为多少? 2.已知:某企业本期有关资料如下:单位直接材料成本10元,单位直接人工成本5元,单位变动性制造费用7元,固定性制造费用总额4 000元,单位变动性销售与管理费用4元,固定性销售与管理费用1 000元。期初存货为零,本期生产量1 000件,销售量600件,单位售价40元。要求:分别按两种成本法的有关公式计算下列指标:(1)单位产品成本;(2)期间成本;(3)销货成本;(4)营业利润。

3.申达公司2009年和2010年传统的简略损益表的有关资料如下表,假定期初、期末无存货,又两年的销售单价及成本水平均无变动,试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成本性态原理,将损益表中的空白部分填入正确的数据: 项目2009年2010年 销售收入600000 900000 销售成本?? 直接材料120000 ? 直接人工150000 ? 变动制造费用60000 ? 固定制造费用?? 销售毛利120000 ? 推销及管理费用 变动部分?? 固定部分42000 ? 净利30000 ? 4.某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第一年,第二年产量分别为8 000件和5 000件,销售量分别为7 000件和6 000件。每件产品售价为50元,生产成本为:每件变动生产成本10元,固定生产成本每年发生额80 000元,变动性销售与管理费用为每件5元,固定性销售与管理费用每年60 000元。要求: (1)分别采用两种成本法计算产品单位成本; (2)分别采用两种成本法计算营业利润; (3)分析两种成本计算的营业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2016年《自然辩证法概论》已整理讲解

1、试述当代马克思主义系统自然观的科学基础、主要内容和特征,并阐述其对你的启示意义。 1>系统自然观形成的自然科学基础:相对论、量子力学和系统科学等20世纪的新的科学发现是系统自然观形成的科学基础。其中,系统科学对于系统自然观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对论揭示了物体、时空、运动的一体性;量子力学展现了微观世界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系统科学对复杂世界展现的系统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2>基本内容: 自然界是一个系统。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将“系统”定义为“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系统具有普遍性,万物皆系统。系统反映了自然界中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协同的整体性。 自然界不仅存在着,而且是自主演化着。开放的非线性非平衡系统理论揭示了自然界演化是一个不可逆过程,存在着“时间之箭”。耗散结构理论认为,自然界演化本身具有自身的时间尺度,这就是“内部时间”,这标志着自然科学从关注存在转向关注演化,自然界不仅是存在着,而且演化着。自然界演化的基本方式表现为分叉和突现,演化的方向进化与退化并行。 自然演化方向的矛盾。19世纪中叶,克劳修斯由热力学第二定律导出的“宇宙热寂说”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所揭示的演化方向并不一致。这一矛盾长期困扰着人们。1969年,比利时科学家普利高津发现,在不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前提下,自然系统可以自发的从无序演化为有序。他指出:一个处于远离热平衡态的开放系统(无论是力学的、物理的、化学的,还是生物的),通过与外界环境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能够从原来的混乱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有序的结构。 自然界是线性与非线性作用的辩证统一。近代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从研究线性系统开始的。但线性模型仅是一大批现实自然系统的良好近似。在这种线性自然观作用下,我们习惯性的把相互作用视为单向的,把线性系统视为自然界的正常状态,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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