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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鱼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1

风味鱼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1
风味鱼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1

检验员:检测日期:

计算公式:

m=m1-m2

检验员:检测日期:

计算公式:

X(%)= (V1-V0)×C×0.05844×K

×100 K(稀释倍数)= m

检验:检验日期:

计算公式:

X(g/100g)= (V1-V0)×C×0.1269

×100

m

X(mmol/kg)= (V1-V0)×C×0.1269 ×100×78.8

m

检验:检验日期:

检验员:检测日期: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范本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2.1检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2.2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 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1品控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检验室具备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检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检验室保存好检验记

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检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成品库管员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出库日期等内容。 4.4生产部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生产公司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FL-QP-10 版本编号: A/0 实施日期:2020.8.1 编制:审核:批准:

1目的 为确保产品生产、储存、发货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与识别,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生产、储存、放行等过程控制。 3定义 产品:指包装后已入库成品。 批:以同一品种、同一包装、同一日期连续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4职责 质检部:负责文件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和监督;化验室及时出具产品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产品通知相关部门追溯扣留,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检:负责按工艺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控,对过程发现的不合格品扣留,并跟踪处理结果;根据需要进行成品留样和送检样品(微生物和理化);依据过程质量及检验结果提出产品放行或扣留的意见,并跟踪执行。 生产中心:负责产品制造;执行质检部提出的不合格品处理决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决定。 成品库:负责过程质量检验合格产品的入库储存和出库,并做好标识和记录。负责过程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处置并记录,便于追溯。 5产品检验、入库 5.1产品和半成品入库 5.1.1在线质检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记录,产品在线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每班次留样。产品在线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1.2办理入库,按照不同生产日期不同品项分区域存放. 5.2产品转移 在当批产品入库24h后方发货。发货员在发货单上详细记录发货产品的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和车间代码)、数量、发往地、车牌号,以便于产品的追溯。 5.3产品检验 质检员依据化验室的取样要求对当批产品在线取样。在规定时间内送样品到化验室检验,在样品袋上详细标注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等项目,化验室根据各生产部登记的产品品类,严格按照产品检验标准对报验产品的理化、微生物进行检验,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化验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验结果的及时性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1、品管员应经劳动和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化验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2、品管部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符合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每年与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品管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企业应委托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6、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7、最终检验项目完成后,由品管员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每一次检验,品管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9、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速冻调理制品(乳化肉制品和鱼糜制品)产品应符合产品标准 SB/T10379-2004《速冻调理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及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腌腊肉制品产品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Q/SJSB0002S-2011《调理肉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0、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0000000000质量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0000/GL—32 版本状态文件名称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文件名称 1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相一致。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要求的计量仪器管理和使用。 3 职责 品管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校准或检定、维修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 各部门根据所需要的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提出购置申请,总经理审批后,由设备部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负责购置。 4.2 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 由设备部对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验收,并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发放使用;自 行校准或检定的装置,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校准或检定合格的 装置要在《检测设备管理台账》上登记。不合格的装置由购置人员负责退货。 4.3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校准或检定

实验原始记录模板(检查)

三、 检查 1. 水分 标准:取本品内容物,照水分测定法(药典2005二部附录Ⅷ M 第一法 A ),以 为溶剂,水分不得过 %。 仪器: 水分测定仪: 结果: 标定值: mg/ml RSD= % (附水分报告) 2.干燥失重 标准:照干燥失重法测定,于 ℃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 %。 仪器:烘箱: 恒温减压干燥箱: 真空泵: 电子天平: (感量0.1mg ) 方法: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法、干燥器干燥法(分常压、减压两种) 干燥剂:硅胶(显蓝色)、五氧化二磷(粉未状)、无水氯化钙(块状) 结果: 批号: 单位:g 公式:干燥失重(%)=(W 0+W 1-W 3)/ W 1×100% 结论:符合规定

温度:湿度: 3.(重量)装量差异 标准:取本品20片(5瓶),按药典二部附录方法检查,限度为±%。 仪器:电子天平:感量0.1mg(适用于平均片重0.30g以下的片剂) 感量1mg(适用于平均片重0.30g或0.30g以上的片剂)结果: 重量差异(片剂)单位:g 公式:(重量)装量差异(%)=(W供- w平均)/ w平均× 100% 装量差异= - ~+ % 结论:符合规定 4.酸度(碱度) 标准:取供试品加水制成每1ml中含mg的溶液,依法测定。pH值应为~。仪器:酸度计:电子天平: 供试液:g ―→ml 结果:

温度:湿度: 5.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pH值 标准: 仪器:澄明度检测仪:酸度计: 方法:取供试品5瓶, 分别按标示量加水制成每1ml 中含mg的溶液,与浊度标准液及标准比色液比较后,测定pH值。 供试液:每瓶加水ml 结果: 6. 不溶性微粒(例如) 标准:每1.0g样品中含10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0粒,含25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粒 方法:取本品3份,加微粒检查用水制成每1ml中含50mg的溶液,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IX C) 结论: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1.doc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1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检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

状况。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物控部仓管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仓管员严格按照销售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4.4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4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记录及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15)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检验原始记录模板

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只供学习与交流 只供学习与交流检验原始记录 实验环境:a、温度:℃b、干湿度:% 样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 样品状态:状态完好,符合检验要求取样数量:执行标准:————————————————————————————————————————————————— 感官测定原始记录 检测依据:GB/T 14454.2 色泽:□正常□异常气味:□正常□异常 形态:□正常□异常滋味:□正常□异常 结论————————————————————————————————————————————————— 干燥失重测定原始记录 检测依据:GB/T 5009.3—2010 序号检验 方法 检验用仪器设 备 测试 温度 称量瓶质 量 称量瓶+ 样品质量 称量瓶+样品 干燥后的质量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 平均值 报出值直接 干燥 法 分析天平、称 量瓶、恒温干 燥箱等 (℃)(g)(g)(g)(%)(%)(%) 1 2 ————————————————————————————————————————————————— 氯化物测定原始记录 检测依据:QB/T 1500—1992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 0.1 ]/(mol/L) 序号检验 方法 检验用仪器设 备 样品 质量 样品定容 总体积 测定用样 品溶液体 积 标准滴定溶液 消耗量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 平均值 报出值 直接 沉淀 滴定 法 分析天平、酸 式滴定管等 (g)(ml)(ml)(ml)(g/100g) (g/100g ) (g/100 g) 1 2 空 白 mL ————————————————————————————————————————————————— 酸价测定原始记录 检测依据:GB/T 5009.37—2003 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c[ 0.050 ]/(mol/L) 序号检验 方法 检验用仪器设备样品质量 标准滴定溶液消 耗量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平 均值 报出值 滴定 法 分析天平、碱式滴定管、 恒温水浴锅等 (g)(ml) (mgKOH/ 100g) (mgKOH/ 100g) (mgK OH/100 g) 1 2 —————————————————————————————————————————————————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三、职责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四、工作程序1、食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成都康乐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二、工作程序 1、产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部 2012年01月01日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职责 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四、工作程序 1、食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1日 成都康乐汇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对我公司产品及原辅料的质量特征进行检验和试验,运用检验和试验德控制原则,控制方法和证实方法,保证未经检验和试验部合格的产品部投入使用,不流入下道工序,不提交顾客。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公司原辅料检验、产品检验和试验 3职责、权限 3.1检验和试验程序由质量部归口管理,由生产车间、采购部、质量部负责实施。 3.1.1成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生产车间负责实施。 3.1.2检验和试验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 3.1.3原辅料和成品收库、储存、搬运、交付由采购部负责实施。 3工作程序 3.1进入我公司原辅料检验和试验的要求 4.1.1对进入我公司的原辅料由检验人员验收标准,并作好检验记录及报告。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才可收购入库。 4.1.2 客户提供原辅料的验证,除客户提出特殊要求验证办法外,均按上述程序进行。 经检验发现客户提供原辅料有不适用的情况,质量部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通知客户。 4.2 工序检验和试验要求 4.2.1工序检验人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及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所有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4.2.2 凡未经检验或未全部完成本工序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4.2.3 对降级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做出相应的标识,并在记录上填写降级或不合格的原因。 4.3 成品检验和实验要求 4.3.1 凡送成品检验的产品,必须完成工序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且数据满足规定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4.3.2 成品检验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各工序检测结果进行判级,并要作好检验记录。 4.3.3 收库验收应依据成品检验记录进行验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并记录。 4.3.4 收库验收人员要依据成品检验记录,核对产品级别是否与记录相符,及时检查,验收包装质量。 4.4检验和试验记录要求。 4.4.1 对进入我公司原辅料进行检验和试验,应依据标识作号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清晰。 4.4.2 各工序记录人员应按照产品验收标准和产品标识作好记录。产品检验记录是反映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的依据,要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4.5检验样品的采集、登记、保存 4.5.1按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登记。 4.5.2保证样品在实验称取时不变质。 4.5.3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保存时,保持样品处于无污染的环境中。

食品企业全套记录表格.doc

产品销售台帐 规数生产日检验 出厂检验报告购买者名称及销售库存生产批 产品名称 量期合格 编号联系方式日期量 格号 证号

原辅材料采购台账 序 规格数量供方名称供方地址生产许可供方联系 原辅料名称营业执照号供货时间号证登记号电话

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记录 日期车型车号车主姓名运输物资名称检查情况消毒处理情况检验结果检验人备注

计量检测仪器检定、使用台账 序精度号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 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台件 数量使用场所责任人检定周期 检定有效 截止日期完好状态 1 2 3 4 5 6 7 8

生产设备管理台账 序 检修 完好状态 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数量 使用场所 责任人 检修时间 周期

质量管理考核记录 考核部门 考核内容 考核记录 考核结果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得分 1 分) 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和实验进行 考核。(得分 2 分) 对组织质量分析会,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顾客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 上报进行考核。(得分 1 分) 考核计量器具的管理、检验、周期检定和建立台帐工作。(得分 1 分) 质检考核对不符合品的识别及跟踪处理结果,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及验证工科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原辅材料收购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及检验文件等 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质量体系文件的发放管理工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各类报表的准确性,对检验报告、检验资料的保管效果。(得分 1 分)考核车间出现不符合品的处置和纠正预防措施。(得分 1 分) 考核年度和月份生产计划、原材料计划的编制情况。(得分 2 分) 生产查看会议记录,考核定期召开会议,掌握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得分 2 分) 科 考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得分 3 分)

食品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二、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

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四、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食品生产必备记录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15)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二、工作程序 1、产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2年01月01 日

半成品检验规程

半成品检验规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半成品检验规程 1、目的 及时有效地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实施监控,防止批量不合格的产生和流转,同时经过纠正和整改,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 2、范围: 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在生产各工序的质量控制。 3、职责 研究所负责提供各工序半成品的技术标准,以作为检验的依据; 质管部负责半成品检验的实施,负责检验结果的记录和反馈以及产品整改完毕后的复检; 制造部、制中心和操作者负责问题的整改,包括不合格品的整改、设备的整改以及组对工装的整改。 4、工作程序 检验的能力和手段 检验员要经过适宜的培训,使其具备正确使用量检具的能力,以及使用其他合理办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能力; 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量检具须是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备案的,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周期未检定的量检具不得投入使用; 半成品的分类 下料:管材、型材、板材、棒料; 机械加工件:产品制造过程中需要的所有机械加工件; 铆焊件:组成产品所需的所有的铆焊部件; 检验的实施 (首三件确认) a)下料件以及机加件必须进行首检,检验员记录实测数据并签字确认后才能够批量生产和转序;

b)对于拼装焊接的部件,每班次生产之前应对组对工装进行尺寸确认,并由检验员签字合格才能继续生产; c)对于检验的不合格,应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查找不合格原因,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巡检、全检 a)下料件和机加件由检验员在首检之后进行巡检,当生产稳定时,检验员进行巡检的频次不应低于每两小时一次;当某部件频出问题时,应提高检验频次或及时整改,以提高生产合格率; b)对于铆焊部件的关键焊缝和重要焊缝必须进行全检,一般焊缝进行适当抽检;由工装组装拼焊的焊接件,工装确认合格后,不必再进行结构尺寸的确认,由人工组装拼焊的焊接件,必须对重要的结构尺寸进行全检,对一般的结构尺寸适当抽检。 C)检验的项目和方法 检验记录及标识 转序。 不合格品的处理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附自查检查表)

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三、职责 1 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 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经理提交自查报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4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实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1.1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量负责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管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2.4质管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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