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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关于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洪湖市)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汉江)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北塘区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东政发[2003]23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漳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景德镇)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安徽农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坚持“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

二是集中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有进有退原则。改变专项资金“基数加增长”的管理模式,专项资金设立要有明确时限,根据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清理规范。

四是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五是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有明确的预期绩效目标,使用过程中实行量化考核,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副省长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涉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但由一位副省长分管的,由各部门提出清理整合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进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清理;涉及多个部门且由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意见。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等,省政府可以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 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 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 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二)推进“三项改革”。

1 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改革。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控体系,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警高效、反馈迅速、处理及时、纠偏有力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 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步伐,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对各级下达到县乡的重大民生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予以公开。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

3 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改变以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绩效评价的做法,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绩效差的,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870407 【实施日期】19870407

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

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8-7-8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

科学、医疗卫生支出,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支出,行政法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专项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可以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发国债和专项拨款补助;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及部门其他收入。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本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六)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

第五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补助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按相关规定附实施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对社会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代表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听证代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听证会形成的结果将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具体安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如预留调资),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根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确定单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限额,低于限额的项目一律不予投资。

(三)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一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期限。除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要求旗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四)为满足与国家安排配套项目不可预见支出的需要,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其中1—3%用于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其余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支出,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安排使用预留资金时,须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归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根据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指标,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凡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和下达时要明确执行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必须以指标文件形式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地区和单位;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分配到旗区时以指标文件下达,分配到市本级时直接拨付到相关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4月底以前下达,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8月底以前下达;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指标文件下达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其他有关生态、扶贫、救灾及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下达。对不能按规定时间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达。旗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

指标文件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在国库单一账户下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生态环境建设粮食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报账制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财政部门据实报账并拨付资金的一种方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账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具体报账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办理国库支付业务。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试点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拨付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围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付。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在收到主管部门报账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结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帐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库资金必须满足已下达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需要,确保专款专用。凡因挪用国库资金,造成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形成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致使项目在两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地区,市财政视情况收回预算指标,或抵顶以后年度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加强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其中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的,要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资产经营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二十七条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地区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清理后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分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旗区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夯实资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明确局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维护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管理。按照钱与核算相互分离管理的原则,即管理股室监管资金,预算国库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拨付与核算。账户开设由管理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开户理由、文件政策依据、资金性质与来源、经办人、核算会计等,附加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局长审批,统筹选择开户银行,教预算国库股办理,将开户资料随凭证装订存档。同时对财政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凡属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原则上按照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立即办理撤户手续。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资金批拨。专户资金拨付先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的要素需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含资金名称、性质、来源;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资金总额、已拨总额、结余资金、本次申请等事项)。工程类资金需附项目实施进度表(首次申请资金需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补助发放类资金需附资金分配文件等。资金管理股室对单位申请拨款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后,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局长审批。

三、印鉴管理。财政专户的印鉴由财政局公章、管理股室负责人私章、核算会计私章组成,分人、分部门保管。资金核算会计根据局长审批后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开具拨款单,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拨款金额等与申请表一致,加盖私章,管理股室负责人据局长审核意见核对后加盖私章,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核对后加盖公章。

四、会计核算。预算国库股应根据专户资金会计制度,按股室和资金性质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核算,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作为会计资料装订存档,做到账务清晰、附件齐全、真是

准确。同时资金管理股室根据局长审批后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分资金和账户登记专户资金备查账,每月终与预算国库股核对一次。

五、对账制度。预算国库股每月最后一天将账户存款余额与盖章的银行对账单核对,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会计资料,随凭证装订存档。

六、内部监督。局财政监督局每月抽查1-2个财政专户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和操作程序执行情况、股室间对账、预算国库股与开户银行对账情况、资金的安全性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年结合财政同级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七、相关责任。预算国库股负责资金安全、资金拨付与核算,账户开设、撤并、清理,会计资料收集。资金管理股室负责对单位申请拨款的审查核对,申请资料的轨迹、装订、存档,登记备查账并对账,负责专户资金审计、检查的相关工作。资金管理股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盖章人员对资金拨付审核负共同责任。对审计、专项资金检查和财政监督局日常检查发现资金管理、操作程序不到位,资金安全存在问题的股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问题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具有专门用途的其他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分配权,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行使管理权。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但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使用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仍然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影响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影响上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才能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只有管好用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才能使我州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

(一)申请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并负责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规范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上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除确需捆绑使用资金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克服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的现象。

(四)完善项目立项机制。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或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构成的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部门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管理

(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本级财政或上级切块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直接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重复设置、功能相近、用途相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对金额过小、投向过散、不具有整体效益和明显政策目标的项目进行归并。

(二)规范分配办法。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情况采用客观、合理、规范的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适合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的,都应该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分配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统计或财政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四)对多种渠道获得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保证该项目的完整实施后,其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相同性质或投向相同的项目。

四、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重点或重大项目的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尚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要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渠道,凡对县、乡补助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有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拨付。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到主管部门后再转拨下级部门,形成体外循环。对实行报账制管理或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支付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提款报账或支付。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对退耕还林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要按实名制建立完整的享受补助资金的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对发放的对象和条件,要对外进行公示,并定期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发放台账。应当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来选择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具有满足培训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场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

(三)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各类财政

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凡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或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项目实施完工后,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或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主管部门才能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评价

(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州级项目主管部门除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的重大项目或跨县域项目外,不得自行将应当由县市实施的项目擅自列入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精力,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州级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针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领域和县市(区),组织督查组,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力度,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事前审核、事中追踪、事后问效的监督工作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再就业培训资金、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资金、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各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监督考核机制。

(三)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由财政牵头实施的州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评价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由州财政监督机构牵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对州级或上级切块安排的部分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使用结果的效益性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项目主管部门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州政府次年安排州本级或分配上级切块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明确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级政府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性资金管理的主体,对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专项资金实际使用及项目具体实施的最终环节,县级政府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的有效监控机制,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下达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查、计划安排、指导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责任人具体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并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内设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七、进一步加大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违反财政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

(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改善城乡基础设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水平,每年都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当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市专项资金的规模逐步增大,涵盖面也越来越广。2000—2002年三年中中央、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达5.2亿元,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超过2亿元,管好用好这些资金,造福人民群众,不仅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充分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是:资金管理约束力不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项目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一些项目难以达到计划要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部分项目帐务混乱,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成本管理比较粗放;监督检查程序仍不规范,多头检查、重复低效的现象依然存在;项目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尚待完善等。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履行职能,进一步落实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的,指定了专门用途,明确了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源于上级财政下达(含有偿)和本级财政安排两个渠道,具体如农科卫教专项,政府外债项目,国债基建项目以及社保、行政事业专项工作等其它项目资金。

我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一般涉及四级三方,即市、县区、乡镇、村四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三方。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论证、查验项目进度、审核报帐资金、组织项目验收、建立项目档案等工作;资金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报帐拨付和规范帐务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方案申报、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批专项资金支出和项目验收申请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合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各环节工作任务。

二、实行分级报帐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一)实行报帐“三专”制度

“专户”。市县二级在本级核算中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报帐专柜,在统一设立的专户下分别核算各专项资金。在市本级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10万元以上的统一在市本级核算中心报帐,10万元以下的在各主管部门设置的核算室报帐,未设置核算室的主管部门在市本级核算中心专项资金报帐专柜报帐。在县乡二级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统一在县(区)本级核算中心报帐。在村级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3万元以上的在县区本级核算中心报帐,3万元以下在乡镇村级帐务代理中心报帐。

“专人”。专项资金涉及三方均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事宜。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股负责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股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为专项资金管理专人。

“专帐”。各专项资金项目所有凭证均在报帐地入帐,有关核算中心、核算室、村级帐务代理中心为每个项目建立专帐,各项目凭证单独装订入册,真正做到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帐务分开,专项资金各项目间帐务分开。

(二)规范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程序。专项资金项目明确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部门下属职能单位、乡(镇)、村,也可以是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具体预算和具体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始实施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查验工程进度和质量。

资金报帐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查验责任状和项目具体预

算后,财政部门通知核算中心预拨30%左右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开始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发生费用后取得的发票,汇总后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报帐请款单》,并附原始发票,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申请报帐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预算查验工程并认可所发生支出后,签字同意报帐。财政部门审核支出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报帐审核专用章”后,通知核算中心报帐拨款。资金拨付票据全部入帐后,核算中心完成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所有帐务处理。财政投入只占总投资一部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也应该建帐建档,反映整个项目投入全部情况,属专项资金发生的发票原始件,在核算中心入帐,项目单位做帐时,在记帐凭下中标明“原始发票”存财政核算中心某项目专帐某号凭证即可。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拨付核算中心或主管局核算室、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后,通知项目主管单位预拨资金或开始报帐,预拨资金和报帐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经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也可以直接拨付至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帐户,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在项目验收前,可暂留10%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人员会同财政部门一同验收。验收程序和验收要求由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商财政部门制定。验收合格后,验收各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财政部门凭验收报告通知核算中心拨付质量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由财政部门扣缴该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三、完善约束体系,确保新机制有效运行

(一)完善项目执行监管体系

1、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市、县二级核算中心报帐的基建性专项资金项目,均须实行工程招投标,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未经招投标的基建性项目,核算中心不予报帐。

2、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在市、县二级核算中心报帐的采购性专项资金项目,均须按市、县政府采购要求,报送采购计划,由市、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未按要求擅自采购的,核算中心不予报帐。

3、实行重大工程监理制度。凡50万元以上的基建性专项资金项目,均须请聘专业工程监理人员。监理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4、实行公示制度。凡直接补助给个人的专项资金支出,应由接受人签领。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汇总签领数额后,以签领清单提请报帐。对确难找到签领人而实际补助已发放的,必须登报或在签领人居住地街道、村委会予以公示,并另外汇总,由项目主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后,再提请报帐。

5、实行限时完成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完成;没有时间要求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由财政部门扣缴该项目全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重新选定有能力实施的地方实施项目。

6、实行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被财政扣缴项目资金,或被省级以上部门检查发现有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具体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处理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二)完善财务监管体系

1、实行限时拨付制度。专项资金项目明确后,三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将资金拨付至本级核算中心或下级核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核准报帐的拨款通知后,核算中心二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实行假票追究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提供正式发票报帐。对为获取报帐资金而提供虚假会计票据的,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追究,并扣缴盗取资金。

3、实行专项资金审计制度。除补助性项目外,每项专项资金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请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对有较大疑问的单个项目,也可申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三)完善基础管理体系

1、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专项档案,具体包括项目申请资料、实施方案和具体预算、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完成前、中、后对比照片。核算中心应建立项目财务档案,具体包括报帐票据、拨款通知、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等。

2、实行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按国家资金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投入到非国有经济成分纯经营性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可积极探索有效的产权管理机制,在各方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将国家投入的资金按股份制合作方式运作,也可将国家资金建成的项目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所产生利润收入以及股权出让、拍卖收入等纳入财政“国有资产收益”收入预算科目。

四、其他

1、鉴于国债、基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特殊性,市本级项目财务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县区可参照办理。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第63号令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政府审议,由省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使用和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照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纳入省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浮梁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该县把农村经济建设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分为财政全额负担和财政部分补助工程项目两大类。对全额负担的专项资金项目采取报帐制方式管理;对部分补助性的工程项目实行乡镇财政所核拨制方式管理。具体措施有:

一、对报帐制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

1、财政专项资金必须设置专户,实行专帐、专人管理、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2、报帐程序及办法:

(1)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按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

(2)项目工程开工时,乡镇财政所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开工后,根据合同预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工程款。

(3)一般项目工程报帐必须由项目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和工程量清单,并由项目

责任人、工程质监人员签字,附项目支出的有效凭证,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后,予以报帐。

(4)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财政所根据项目工程决算书在预留5%-10%的质量证金后结清项目工程资金。

(5)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一般为1年),如果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则退回质量保证金,否则,全额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用于工程完善。

3、报帐依据:①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②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书;③按招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④报帐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⑤项目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二、对项目工程补助性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

1、项目立项前,财政所实地调查,确定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并在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写明有关情况。县财政局以财政所签出的意见为参考依据,决定是否对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2、专项资金下达后,财政所在项目开工进度达50%的工程量后,按项目需要予以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3、专项资金核拨后,财政所进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尽快完工,以达到项目预期目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浮梁县财政局江龙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作者:政府办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667 更新时间:2007-12-22 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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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力度,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财政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重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各职能单位要按照自身的职能职责,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要各负其责,协作配合。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财政局要合理调度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款。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结算。项目实施的前期、中期到完工验收,都要有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审核。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纳入重点财政资金的内容包括:生态建设、水利、教育、卫生、公检法司等国债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京津风沙源治理专项资金、移民工程专项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救灾和社会保障资金、扶贫资金等。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机关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责任人的监督,从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颁布时间:2011-4-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中央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所有地方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尚未全面实施到位的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

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

一是足额配备会计人员。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

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

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年度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企合作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中央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允许和规定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分配。 第五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把下月用款计划报给专项资金管理组~用款计划必须要经过对应建设组审核。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项目监控办公室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监控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司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科研部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科研部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四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财务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 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 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类别: 类别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 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 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 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 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 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 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 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 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 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 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 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 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 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 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 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 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 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 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 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 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 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别:企业管理 文件标号:桂财企〔2001〕75号 颁布时间:2001-8-21 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自治区直属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第三条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确保质量。 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或《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并按关闭破产工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费用测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通过地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属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计划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某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县企业科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 (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 (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工作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程序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包括扶持金额、支持方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及时拨付兑现。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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