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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可行性

《农金纵横》 1998年第5期

农村信用社贷款

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可行性

朱洪光

“包放、包收、包效益”是金融系统在信贷管理工作中的一种责任形式。作为逐步恢复“三性”的合作制农村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更应该坚持这种经过实践验证的贷款管理办法。但是,目前有的基层信用社只喊在口头上,并未落实到实处,有的信用社出现放款领导说了算,收款找信贷员的现象,使“三包”成为泡影,失去意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还有的认为此办法在信用社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根本不能完全实行。因此,近两年来对“三包”是否有其理论依据和“使用价值”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就此,本人经过几年来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三包”管理收效中的体会谈谈“三包”的可行性,供大家参考。

一、“三包”是有理论根据的

信贷资金活动是双重支付、两重归流的价值增值运动,从这个基本理论出发,“包放、包收、包效益”顺理成章。“三包”符合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方向,是农村信用社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信贷工作的基本要求。试想,如果农村信用社贷款放出而不能按期收回,何能谈上信贷资金的效益?信用社又怎么能盈利呢?我们认为:信贷资金效益应有两个方面:既体现在贷款户的社会经济效益上,又体现在信贷资金的本身经营效益上,应以后者为主,而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信用社从贷户收回贷款本金外再按规定利率计收贷款利息。诚然,信用社贷款利息是贷户利润的分割转移,但是,信用社贷款绝不会因贷户亏损或其它理由而免收利息,因为信用社贷款利息和贷户利润本来就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

二、“三包”是对贷款的主体(指直接放款的信用社)而言,对于个人并无不可

“三包”责任完全能够落实而且应该落实到人。按照贷款的“三查”制度规定,每笔贷款的发放,由受理借款申请的信贷员对其放与不放、放多与放少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对其未来效益进行预测论证,形成文字材料存入档案作为日后对照检查的依据,贷款时要办理贷款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借据。超过放款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后,由最初受理借款申请的信用社、信贷员办理最终的贷款发放手续。这里要说明的是,最终发放贷款的信用社、信贷员仍要负责“包放、包收、包效益”,因为从最初受理借款和最终发放贷款,经办信贷员虽然权限较小,但却起着关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信贷员不同意贷款,上级领导人强令信贷员放款的事情,因为命令人不可能直接去和贷户签订借款合同,亲自办理借据。信贷员作据发放贷款逐级审批是信贷工作的基本程序。至于经办信贷员屈从于压力或迎合领导旨意不坚持原则放款,理所当然要承担贷款“三包”责任。如果信贷员调查汇报失实导致上级部门决策失误,经办信贷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决策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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