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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 (一)购买对象及条件。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

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 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 3.因离异失去不满5年的住房;

深圳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

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 篇一:深圳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十百千万”试点项目租房货币补贴名单中的一些公司如下: 上述公司一共有86家。 篇二:2011c深圳市人才安居企业排名(1091家) 附件 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 1 2 3 4 5 篇三:深圳市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名录605家 网址 http:// 深圳市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名录605家 全面汇总了截止到2016年深圳市605家建筑施工行业企业企业信息,覆盖率达99%以上。名录信息通过呼叫中心等多渠道调查核实。该名录定期更新,删除已注销企业信息,增加新注册企业信息,保证名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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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 优惠政策: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方式、发放流程。 01、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深圳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 ●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深圳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02、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 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深圳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深圳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03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河源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河源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河委发〔2016〕8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河委办发电〔2017〕10号)“完善人才安居保障措施”精神,为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促进我市人才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措施 根据《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完善人才安居保障措施”精神,具体有4项任务内容: (一)未来五年争取建设800 套左右人才公寓。(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共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1、具体措施。按照“规划建设一批、政府购买一批、在新出让商住用地中配建一批”的方式筹集房源。人才公寓的需求数量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结合人才住房需求确定,每年制定计划数,按“以需定建”筹集房源。 2、人才公寓地点分布。人才公寓重点分布在江东新区约200套(建设方式)、市高新区约300套(配建方式)、钓鱼

岛片区约100套(配建方式)和新市区约200套(购买方式)。人才公寓的具体建设面积、户型等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规定。 3、资金来源。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二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对入户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可享受无偿获赠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别墅或相当的购房补贴;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选择最长3年、每月最高3500元的租房补贴,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3年、面积最大150平方米的住房。(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共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1、保障的方式和范围。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予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2、申请和审核流程。经认定符合条件杰出人才、其他的高层次人才,由其本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3、申请的条件和方式。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模板】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

温馨提示:申请人有中国合法身份证明的须提供身份证;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且 申请名应与护照名一致。 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所填资料情况。 2.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3.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权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 一、申请条件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 1.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未领取过租房补贴; 2.人才本人在深圳工作及居住。 3.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高中初级人才 1.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未满46周岁,或副高级职称未满41周岁以下,且为《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开始缴纳社保的。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未满36周岁的博士、未满31周岁的硕士、未满26周岁的学士; 2.人才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本市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及个人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4、劳动合同; 5、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高中初级人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后两项单位材料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2、个人申请表、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料明细表及其电子版;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4、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1(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3、4、5、6项提交复印件,第1项(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验原件。

人才安居工程温馨提示

人才安居工程温馨提示 一、人才安居工程资格认定标准。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17〕101号)文件的A、B、C、D四类人才。 二、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xxx学校关于申请特批高端人才购房资格的函》(内容须载明:申请人履历、在职在校、获得奖项、在蓉住房套数等情况),填报《成都市郫都区高端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提供所需申请相关要件材料,资料完备后加盖学校公章提交至郫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德源街道红旗大道北段221号4号楼312号) 三、申请人要件材料。(以下材料均需经所在学校加盖鲜章) (一)《XX学校申请特批高端人才购房资格的函》 (二)所在学校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含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并提供复印件两份。 (四)登录学信网等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2000年之前的需出示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书原件)。

(五)申请人的学位证和毕业证等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成都市郫都区高端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一份。 (七)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一)经本办法认定的我区高端人才,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端人才购房需满足在全市行政区域无住房或本市2个以上户籍居民家庭仅有1套住房的要求。 (三)住房限购政策期间,符合高端人才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参加公证摇号选房。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_招标190920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8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LBQXP 工商注册号:440301116685754组织机构代码:MA5DFLBQX 法定代表人:贾保安成立日期:2016-06-3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27F-29F(27楼-29楼)营业期限:2016-06-30 至 2085-06-30 营业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融资、运营、资源开发与经营、服务;(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三)租购社会房源包括市场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商务公寓、产业园配套宿舍等房屋作为人才住房;(四)物业租赁、物业管理与综合服务;(五)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六)人才住房相关业务咨询及教育培训;(七)投资兴办各类实业项目(专营、专卖、专控项目另行申请);(八)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专营、专卖、专控项目另行申请)。^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185

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

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温馨提示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新引进人才包括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留学归国人员。二、新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二、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本科6000/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三、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且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四、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于2015年3月后开始正式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详情和申报程序详见《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业务指南》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7370170.html,/rsj/ywgz/ywgzrcyjl/201503/t20150325_2831949.htm。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报系统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7370170.html,/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业务受理部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6楼1608室),咨询电话:2598620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05月08日

人才安居政策:东莞六类人才安居标准!

人才安居政策:东莞六类人才安居标准!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8年10月东莞市发布了《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安居政策中不仅涵盖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还惠及高技能人才、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等范畴。如果你也是人才,如果你打算在东莞发展,那么东莞六类人才安居标准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类人才: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东莞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二类人才:高技能人才 符合“工匠精英”高技能人才引领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三类人才:创新人才 符合东莞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分5年等额发放; 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 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东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且在东莞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 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在东莞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由各园区、镇街自行制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四类人才:特色人才 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租购人才住房。 特级人才给予最高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5年等额发放。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2017年4月24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和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城市群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两聚一高”、“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加快促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服务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人才创业创新,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为此,我市研究出台了人才安居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

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三、政策的特点是什么? 南京的人才安居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服务企业,面向发展。企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用人的主体,《办法》采用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是覆盖面广,统筹兼顾。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对象涵盖A、B、C、D、E、F六类人才,既有高层次人才,又有中初级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2 日发布) 2010-02-21 11:45 小|中|大 ? ? ? ? ? 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 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7370170.html, 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

南山区2018人才安居住房补租补充材料清单及附件

南山区2018年度人才安居住房补租补充材料清单及附件

企业和机构须补充的材料清单 (补租套数需填写企业和机构实际分配到的补租套数,金额按2万元/套计算,可登陆“申报系统”,在“银行帐号信息”处自行查看) 重要提示 1、各项材料按“材料清单”要求自行打印、填写并按时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住房补租资金。 2、材料清单中的所需材料纸质版,递交至:南山区常兴路164号南山区售房中心。(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材料清单“2”,须在“申报系统”中“银行账号信息”处,点击“收款收据单下载”,并签字盖章。 4、材料清单“3”,企业和机构人才的个人租赁合同(或协议),递交份数应不小于实际分配的套数。 5、需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的材料,可在“申报系统”中“其他资料”处,上传相应材料。 6、申报系统均指“南山区企业人才住房信息申报系统”(网址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7370170.html,)。 7、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有保留校验所有附件原件的权利。

附件1: 南山区2018年度重点企事业单位 住房补租协议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昕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要求,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住房补租协议。 第二条本次住房补租的时间段: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第三条住房补租资金发放至乙方单位账户,发放标准为20000元/套/年,乙方获得的补租套数为套,发放金额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 第四条发放住房补租资金目的是减轻乙方单位人才的租房压力,乙方仅可将该笔住房补租资金发放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用于租赁人才住房。

app版人才安居系统-南京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最新修正版)-精心整理

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 台开发项目 操作说明 (app端)

目录 第一章app版人才安居系统 (3) 1.1安装我的南京APP (3) 1.2注册 (4) 1.2.1 实名认证 (4) 1.3进入人才安居 (5) 1.4人才安居首页介绍 (5) 1.4.1 人才安居申请入口 (6) 1.4.2 工作动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3 通知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4 政策法规 (9) 1.4.5 办事指南..........................................................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6 人员公示 (9) 1.4.7 企业名录 (10) 1.5申请操作 (11) 1.5.1 基本信息 (11) 1.5.2 人才分类信息 (12) 1.5.3 相关材料信息 (12) 1.6申请信息查询 (13) 1.7申请进度查询 (14)

第一章app版人才安居系统 1.1安装我的南京APP 可通过AppStore安装我的南京或安卓应用平台安装我的的南京。 图-ios AppStore 图-安卓应用平台

1.2注册 1.2.1实名认证 未注册用户需先进行实名注册,可以通过手机实名注册、支付宝帐号认证、人脸识别认证、银联卡实名认证、手持身份证照片认证、邀请码认证、线下窗口认证。如下图所示: 图-用户注册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

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要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的需求,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人才住房,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效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指由区政府筹集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租售,再由其按限定价格向内部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二章配租条件 第三条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内部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真实有效; (二)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职称;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4.经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住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住房政策;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 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或接受处理达5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承租人才住房的,视为己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入住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第三章配租流程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 第六条单位统一受理职工申请,按照职工入职月份总数对符合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打分排序(一个月计一分),根据打分排序确定人才住房配租名单。 第七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公示期满对配租职工无异议的,予以安排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单位进行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安排;经查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八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及公示情况报区住宅局备案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第九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其相关信息报区住宅局备案,包括承租人基本信息、近一年社保清单、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十条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于15日内向区住宅局办理信息变更备案。

最新实施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编辑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初级人才:500元/人; (二)具有硕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人; (三)具有博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3000元/人。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条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 办法 据深圳市人社局消息,12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全文见下文。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20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20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

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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