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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

试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
试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

试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摘要]侦查讯问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侦查讯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不对等关系,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国外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置及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侦查讯问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人权,或称人的权利,指人们主张应当具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而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诉讼目的之确立,诉讼主体职能之配置,诉讼结构之建造,无不受制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为人权保障的理念所左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之一,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实现人权保障,特别是在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更体现着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的水平,反映出这个国家民主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程度。我国已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在保留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的前提下使其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等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那么,我国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内容、现状及发展改革趋势如何,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外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概览

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由公权力主导的侦查措施,是一种经常性的调查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事实真相。随着国际社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保障的加强,各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也趋于相同或近似,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获得权利告知

权利告知,是指讯问人员有义务在初次讯问中,向被讯问人告知其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保障被讯问人及时、准确地获知自己的诉讼权利,并采取相应手段实现或放弃这些权利。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规定:“在第一次讯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 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

社会权、参政权等等。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美国叫做“公民权利”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侦查讯问提纲

侦查讯问提纲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及职责) 1、开场白:某某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示证)。 2、你个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职级,政治面貌,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址,联系电话,前科情况) 3、你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4、其它亲属的基本情况?(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岳父母、王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亲家及女婿,养子女) 5、你的工作经历? 6、你的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受贿情况) 1、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双规”措施的? 2、你在“双规”过程中向组织交待的情况是否属实? 3、你把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情况说一遍?(每个行贿人的事实讲完后发问) (1)、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 (2)、你是否帮过忙或提供帮助? (3)、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是不是人情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4)、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你有没有退给他或是上交给

纪委等有关部门? (5)、你刚才所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第三部分:财产情况) 1、你们家的财产管理模式? 2、你的家庭财产情况? (1)、银行存款(2)、不动产(3)、股票(4)、债权(5)、保险(6)、暂放款 3、你的家庭开支情况? (1)、瞿璐留学费用? (2)、人情开支? (3)、购房开支? (4)、婚、丧开支(喝茶)? (5)、日常开支? (6)、给情妇的钱款? 4、你的家庭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 (2)、租金 (3)、社会活动,如剪彩 (4)、讲课、稿费 (5)、红包礼金 (6)、烟酒处理 (7)、受贿犯罪收入

(8)、入股分红、投资、彩票 (第四部分:反调查情况) 1、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组织上在对你进行调查的? 2、你进行了哪些反调查活动? 3、你都找了哪些行贿人进行了串供? 4、你都进行了哪些财产转移活动?

成本管理会计品种法例题

品种法计算例题 某企业下设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和一个辅助生产车间。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成本项目。辅助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1、201*年10月份生产车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基本生产车间领料50000元,其中:直接用于甲产品的A材料10000元,直接用于乙产品的B 材料15000元,甲、乙产品共同耗用的C材料20000元(按甲、乙产品的定额消耗量比例进行分配,甲产品的定额消耗量为4000公斤,乙产品的定额消耗量为1000公斤),车间耗用的消耗性材料5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料6000元;共计56000元。 (2)基本生产车间本月报废低值易耗品一批,实际成本为2000元,残料入库,计价10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 (3)基本生产车间的工人工资20000元(按甲、乙产品耗用生产工时比例进行分配,甲产品的生产工时为6000小时,乙产品的生产工时为2000小时),管理人员工资4000元;辅助生产车间的工人工资6000元,管理人员工资1500元;共计31500元。 (4)按照工资费用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5)基本生产车间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月末在用固定资产原值12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月初、月末在用固定资产原值均为40000元;按月折旧率1%计提折旧。 (6)基本生产车间发生其他支出4540元;辅助生产车间发生其他支出3050元;共计7590元,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辅助生产车间(机修车间)提供劳务9000小时,其中:为基本生产车间提供8000小时,为企业管理部门提供1000小时,辅助生产费用按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在甲、乙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4、甲产品的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直接材料费用按产成品和月末在产品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直接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进行分配。甲产品本月完工产成品1000件,月末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什么是程序? 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 (一)侦查权的分配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1)侦查活动的单向性。侦查几乎全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调查活动。其中基本上不存在辩护一方的有效的防御活动。(2)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3)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性。 (三)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措施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

成本会计品种法习题

品种法习题 资料:某厂为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的企业,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企业设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乙两种产品,还设有一个辅助生产车间-运输车间。该厂200×年5月份有关产品成本核算资料如下: 1、产量资料见下表(单位:件): 2、月初在产品成本见下表: 3、该月发生生产费用: (1)材料费用。生产甲产品耗用材料4410元,生产乙产品耗用材料3704元,生产甲乙产品共同耗用材料9000元(甲产品材料定额耗用量为3000千克,乙产品材料定额耗用量为1500千克)。运输车间耗用材料900元,基本生产车间耗用消耗性材料1938元。 (2)工资费用。生产工人工资10000元,运输车间人员工资800元,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600元。 (3)其他费用。运输车间固定资产折旧费为200元,水电费为160元,办公费为40元。基本生产车间厂房、机器设备折旧费为5800元,水电费为260元,办公费为402元。 4、工时记录。甲产品耗用实际工时为1800小时,乙产品耗用实际工时为2200小时。 5、本月运输车间共完成2100公里运输工作量,其中:基本生产车间耗用2000公里,企业管理部门耗用100公里。 6、该厂有关费用分配方法: (1)甲乙产品共同耗用材料按定额耗用量比例分配; (2)生产工人工资按甲乙产品工时比例分配; (3)辅助生产费用按运输公里比例分配; (4)制造费用按甲乙产品工时比例分配; (5)按约当产量法分配计算甲、乙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甲产品耗用的材料随加工程度陆续投入,乙产品耗用的材料于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

要求:采用品种法计算甲、乙产品成本。(附表) 答案如下: 材料费用分配表 单位: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10410 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6704 辅助生产成本-运输车间900 制造费用1938 贷:原材料19952 工资费用分配表 单位: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4500 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5500 辅助生产成本-运输车间800 制造费用1600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侦查讯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询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门充满艺术的综合科学,其技能的运用多种多样,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和执法程序,侦查讯问离不开语言。讯问人使用的言语对案件的侦破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讯问人使用的语言有什么特点?讯问人是否因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言语风格而调节自己的言语,以取得更佳的讯问效果?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博弈,是短兵相接的“舌战”,也是一场“信心之战”,它与语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把侦查讯问比喻成什么,它的语言本质都是毋庸置疑的。语言逻辑从符号性,指谓性和交际性这三个方面研究语言的逻辑问题。语言逻辑包括问句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多方面。在侦查讯问中,侦查员怎么很好的运用,组织自己的语言非常重要。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掌握和运用语言逻辑规律,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发现供述疑点,明辨是非,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语言逻辑规律。 在遵循语言逻辑规律的同时,防止偷换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它要求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每一个判断的内容前后一致。违反了同一律,表现为“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语言逻辑错

误。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歪曲、篡改别人议论中的概念而后加以反驳攻击的一种诡辩手法。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把一个议论的论题改换为另一个论题的诡辩手法。 然而,在语言逻辑运用中药防止不矛盾律,及时捕捉供述疑点。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既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也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矛盾律在思维中的作用是保证思维的前后一贯性,避免自相矛盾,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思想。违反不矛盾律,犯的语言逻辑错误叫“自相矛盾”。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善于运用不矛盾律,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以达到讯问的目的。利用逻辑矛盾是侦查讯问主要的策略和方法之一,有助于驳斥诡辩,提高破案率。 总之,在公安侦查讯问工作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语言逻辑规律,有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真相,及时交待全部犯罪行为,从而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第31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47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的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品种法练习题与答案

七、实训题 (一)品种法实训 1.实训目的: 练习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 2.实训资料: 甜甜食品厂是一家小型企业,主营饼干的生产与销售业务。该厂的基本生产车间是饼干车间,大量生产蛋元饼干和曲奇饼干两种产品,采用封闭式的流水线生产,饼干的主要原料为面粉、植物油、鸡蛋、食糖等。还设有一个机修车间,为企业提供各种修理劳务。该企业的原材料根据生产需要领用,并在领用后一次投入(车间内期初期末均无材料余额),领用的鸡蛋按定额消耗比例分配,其定额为百公斤蛋元饼干消耗10公斤鸡蛋,百公斤曲奇饼干消耗鸡蛋5公斤。其他原材料60%用于蛋元饼干生产,40%用于曲奇饼干的生产。饼干车间工人的薪酬和制造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机修车间费用按修理工时比例分配。两种饼干均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均用转账支票支付。 甜甜食品厂20××年3月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如下: (1)上月末的相关资料如表4-1、4-2所示: 表4-1 生产车间月末在产品盘存单 车间:饼干车间 20××年 2月 28 日 第1联 主管: 审核: 保管:张鹏 盘点:谢刚 表4-2 月末在产品成本 20××年2 月 28 日 (2)本月的相关资料如表4-3至4-19所示: 表4-3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 3 月 31 日 主管: 领料人:许围 审核: 发料人:张辉 表4-4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3 月 31 日 ② 转 财 务 科 ② 转

主管:领料人:许围审核:发料人:张辉 表4-5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 3 月 31 日 主管:领料人:许围审核:发料人:张辉 表4-6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 3 月 31 日 主管:领料人:许围审核:发料人:张辉 表4-7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 3 月 31 日 主管:领料人:许围审核:发料人:张辉表4-8 领料汇总表 部门:饼干车间 20××年 3月 31 日 主管:领料人:许围审核:发料人:张辉表4-9 领料单②转财务科 ②转财务科 ②转财务科②转财务科

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谛。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正当程序人权保障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在新形式下也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

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为应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技术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并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专门增加

成本会计品种法例题

【品种法练习题】 香梅厂设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大量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生产工艺过程属于单步骤生产。根据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设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该企业另设机修车间和运输部门两个辅助生产单位,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劳务。该厂20××年10月有关成本计算资料如下: 1. 各种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 (1)原材料费用按各种产品分配。本月两种产品当月完工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2)燃料和动力费用按产品当月完工产量的比例分配。 (3)职工薪酬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4)辅助生产费用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 (5)制造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 (6)月末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按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 2. 20××年10月产量资料 本月入库产品产量如下:甲产品5000kg,乙产品3600kg。月末在产品产量为:甲产品1600kg,乙产品900kg。甲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50%,乙产品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60%,甲产品本月实际生产工时为8800小时,乙产品为8000小时。 3.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 表1 月初在产品成本资料单位:元

4. 该厂10月份发生的生产费用资料 (1)材料费用:根据领退料凭证,汇总本月发出原材料,共计198700元,见表 2。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请完成相关计算、编制分配表和编制会计分录。 表2 发料凭证汇总表 20××年10月单位:元

表3 原材料费用分配表 20××年10月单位:元

(2)煤气费、电费:月末,根据煤气表、电表和单位煤气价格、单位电价,本月 应付外部煤气费14000元,由甲产品和乙产品共同承担;电费29080元,其中甲产品、乙产品生产动力用电24500元,机修车间耗电1300元,运输车间耗电1080元,生产车间照明用电1350元,管理部门照明用电850元。请完成相关计算、编制分配表和编制会计分录(注:款项尚未支付)。 表4 燃料和动力费用分配表 20××年10月单位:元

【文献综述】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历史。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时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狂,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有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已迫在眉睫。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欧阳梦春在《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把受刑人的权利具体分为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受刑人特殊权利四个部分。这一分类开国内同类理论研究之先河。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吧重点放在目前研究几乎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受刑人的财产权利、结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问题上。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则重点放在受刑人的狭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社会交往权利等问题上。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重点对受刑人的文化娱乐权利、普通收教育权利、职业再教育(社会就业技能培养)权利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受刑人特殊权利部分则是对那些由于受刑人的特殊地位而专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和研究。 林劲松在《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一文中阐述基本人权在刑事研究中的价值。第一,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人权。第二,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柯葛壮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一书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诉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 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

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来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但是,无论监听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何种分别,作为一项现代刑事侦查措施,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doc作业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切勿匆忙上阵。 在实践中, 一些审讯人员对案情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基本的了解就匆忙展开 讯问, 这是非常不利的, 往往会因为无法应对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 致使讯问陷入僵局。讯问前, 我们虽然无法通过与被讯问人直接对峙而了解对方, 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人生经历、家庭环境, 个性特征等等, 并对案情和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设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制定出合理的讯问的方式和策略。 (二)审讯人员在讯问时因尽量隐藏内心的情绪, 勿将喜怒挂于脸上。 在讯问中,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观察被讯问人的眼神、表情、神态与动作来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与想法, 同样地, 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观察侦查人 员的神情来猜测其心里的想法。这是相当危险的, 一旦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心理动向, 就会打乱整个讯问的进程。即使被讯问人交代了对侦查破案极为有利的事实, 侦查人员也不要暴露任何欣喜的表情, 否则会使对方认为侦查人 员对自己的交代已经满意了, 而不再交代本来打算交代的其他事实, 不利于深 挖余罪。 (三) 切忌使用证据随意、无计划。 实践中, 有的侦查人员对手中的证据不知如何使用, 或者不使用, 或者随 意使用, 降低了使用证据可能取得的讯问效果。实质上,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分寸的拿捏, 不能随意无计划。总的来说,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审讯人员在讯问前要分析所搜集证据的证据效力, 同时要对证据在何时用、怎么用, 哪些证据不能展示等问题都有清楚地了解。二是证据不宜在讯问开始时就抛出, 也不宜一下子全部抛出。要利用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证的心理, 在适当时机出其不意的抛出罪证揭露犯罪。从实践中看, 在嫌疑人供述矛盾百出时抛出证据, 效果较好。三是对于未经查实的证据材料, 不能随意使用, 否则可能事与愿违。 (四)依法讯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里的肉刑, 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乱打、铁烙、针扎、电击等方法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肉体摧残。这里的变相肉刑, 是指除肉刑以外的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的方法,如长时间的冻饿、罚跪、罚站、罚晒、不准睡觉等。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是违反国际公约, 严重侵犯人权。二是把案件搞得真假难辨, 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使有罪的人随意乱供, 使无罪的人屈打成招, 违心地承认犯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 无助查明案情。四是丧失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有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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