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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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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四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

┃道路等级│ 40米以上│ 大于30米│ 大于25米│大于等于20米┃

┃│ │ 等于40米│ 等于30 │小于等于25米┃

┃退让├───┬──┼───┬──┼───┬──┼───┬──┨

┃及出挑│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

┃│红线│出挑│红线│出挑│红线│出挑│红线│出挑┃

┃建筑性质│ │ │ │ │ │ │ │ ┃

┠───────┼───┼──┼───┼──┼───┼──┼───┼──┨

┃高度24米以下│ 3 │0 │3 │0 │ │ │ │ ┃

┃├───┼──┼───┼──┤3 │0 │3 │0 ┃

┃公共建筑、住宅│ 5 │2 │4 │1.5 │ │ │ │ ┃

┠───────┼───┼──┼───┼──┼───┼──┼───┼──┨

┃高度24米以上公│ │1.5 │ │1.5 │ │1.5 │ │1 ┃

┃共建筑、高层│8-12 │ │ │8-10 ││ │8-10 ││ │8-10 ││ ┃

┃住宅│ │2.5 │ │2.5 │ │2.0│ │1.5 ┃

┠───────┼───┼──┼───┼──┼───┼──┼───┼──┨

┃高层公共建筑和│ │ │ │ │ │ │ │ ┃

┃高层住宅的裙楼│5-8 │2-3│5 │2.0 │3 │1.8 │3 │0 ┃

┃(限高24米以下)│ │ │ │ │ │ │ │ ┃

┗━━━━━━━┷━━━┷━━┷━━━┷━━┷━━━┷━━┷━━━┷━━┛

备注:表中数字为控制的极限值。

第二十五条沿街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5米的,可出挑2米。

第二十六条沿小于20米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建筑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

第二十七条新建大型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第二十八条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临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按下列规定退让出建筑红线作为保护范围,其退让要求为:

(一)南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20米;

(二)市西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7米;

(三)贯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5米;

(四)小车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7米;

(五)排水干线按规划的干线外侧退让不小于3米。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不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则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须经铁路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四条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区时应保持足够的水平安全距离。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电力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电力导线的保护区距离如下:

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与建筑应保持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220伏-380伏1.0米

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三)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两侧各0.75米的平行线范围。

第三十五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2(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条不设电梯的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中心环路以内控制为8层,中心环路以外控制为7层。可利用地形高差,单向行走不大于8层,总层数不超过9层。第四十一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四条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地下管线确需埋设在快、慢车道时,埋设深度距地面不小于1米。不能满足最小埋深的,须报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结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埋设管线发生矛盾时,按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小管让大管,拟建管让已建管线的原则实施。

埋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4%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坡长不得大于150米。

(三)道路横坡为1.5%,人行道横坡为2.5%,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小于20CM。

(四)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

(五)人行道天桥净空,在中心环路以内不低于5.0米,在中心环路及其以外不小于5.5米;桥面宽不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4米。

(六)城市道路立交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七)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三)桥面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一致。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M▲/千人设置一座。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M▲/千人设置一座。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5-20M▲/千人一座。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M▲。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70米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M▲。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KM▲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下表:

━━━━━━━┯━━━━━━━━┯━━━━━━━━━

日转运量(T)│用地面积(M▲)│附属建筑面积(M▲)

━━━━━━━┿━━━━━━━━┿━━━━━━━━━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 │ 〉300

━━━━━━━┷━━━━━━━━┷━━━━━━━━━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效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选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应按(附表二)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四)停车库的设计应按建设部C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

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为0.9-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五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地占建设总用地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执行。

(三)在中心环路以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屋面绿化折算绿地指标,折算比例按下表执行,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绿地面积的20%。

绿化面积折算表

┏━━━━━━┯━━━━━━━━━━━━━━━┓

┃屋面标高与│ 折算系数┃

┃├───────┬───────┨

┃地面标高(米)│不直接对外开放│可直接对外开放┃

┠──────┼───────┼───────┨

┃小于等于5.0 │0.8 │ 1.0 ┃

┠──────┼───────┼───────┨

┃大于5-12 │0.6 │ 0.8 ┃

┠──────┼───────┼───────┨

┃大于12-18 │0.4 │ 0.6 ┃

┠──────┼───────┼───────┨

┃大于18-24 │0.2 │ 0.4 ┃

┠──────┼───────┼───────┨

┃大于24 │0 │ 0 ┃

┗━━━━━━┷━━━━━━━┷━━━━━━━┛

第五十四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控制范围│ 中心环路以内│ ┃

┃├───────────┬───────────┤ ┃

┃地块区位│ │ │ ┃

┃│ 临城市道路│ 街坊内用地│ 中心环路以外┃

┃控制指标├─────┬─────┼─────┬─────┼─────┬─────┨

┃│ │ │ │ │ │ ┃

┃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

┃低层住宅(1-3层) │30-40 │不大于1.5 │30-40 │不大于1.2 │25-30 │不大于1.0 ┃

┠───────────┼─────┼─────┼─────┼─────┼─────┼─────┨

┃多层住宅(4-6层) │30-35 │不大于2.4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1.8 ┃

┠───────────┼─────┼─────┼─────┼─────┼─────┼─────┨

┃中高层住宅(7-9层) │30-35 │不大于2.6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2.0 ┃

┠───────────┼─────┼─────┼─────┼─────┼─────┼─────┨

┃高层住宅(10-30层) │25-30 │不大于7.0 │20-25 │不大于6.0 │20-25 │不大于5.0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50-60 │不大于4.5 │30-40 │不大于4.0 │40-50 │不大于3.5 ┃

┠───────────┼─────┼─────┼─────┼─────┼─────┼─────┨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40-50 │不大于8.0 │35-45 │不大于7.0 │30-40 │不大于7.0 ┃

┠───────────┼─────┼─────┼─────┼─────┼─────┼─────┨

┃低层厂房及库房│40-50 │不大于1.8 │ /│ /│40-60 │不大于1.4 ┃

┠───────────┼─────┼─────┼─────┼─────┼─────┼─────┨

┃多层厂房及库房│30-40 │不大于3.0 │ /│ /│30-50 │不大于3.0 ┃

┗━━━━━━━━━━━┷━━━━━┷━━━━━┷━━━━━┷━━━━━┷━━━━━┷━━━━━┛

附表(二)停车泊位指标表

┏━━┯━━━━━━┯━━━━━━━━━━━━┯━━━━━┯━━━━━┯━━━┓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自行车指标│备注┃

┠──┼──────┼────────────┼─────┼─────┼───┨

┃1 │第一类旅馆│车位/客房│0.20 │ /│ ┃

┠──┼──────┼────────────┼─────┼─────┼───┨

┃2 │第二类旅馆│车位/客房│0.08 │ /│ ┃

┠──┼──────┼────────────┼─────┼─────┼───┨

┃3 │饮食店│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70 │ 3.6 │ ┃

┠──┼──────┼────────────┼─────┼─────┼───┨

┃4 │一类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0.40│ 0.40 │建议值┃

┠──┼──────┼────────────┼─────┼─────┼───┨

┃5 │二类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 │ 2.00 │建议值┃

┠──┼──────┼────────────┼─────┼─────┼───┨

┃6 │商业场所│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30 │ 7.50 │建议值┃

┠──┼──────┼────────────┼─────┼─────┼───┨

┃7 │一类体育馆│车位/百座│2.50 │ 20.00 │建议值┃

┠──┼──────┼────────────┼─────┼─────┼───┨

┃8 │二类体育馆│车位/百座│1.00 │ 20.00 │建议值┃

┠──┼──────┼────────────┼─────┼─────┼───┨

┃9 │一类影剧院│车位/百座│3.00│ 15.00 │ ┃

┠──┼──────┼────────────┼─────┼─────┼───┨

┃10 │二类影剧院│车位/百座│0.80 │ 15.00 │ ┃

┠──┼──────┼────────────┼─────┼─────┼───┨

┃11 │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 │ 1.50 │ ┃

┠──┼──────┼────────────┼─────┼─────┼───┨

┃12 │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 │ 1.50 │ ┃

┠──┼──────┼────────────┼─────┼─────┼───┨

┃13 │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8 │ 0.50 │市区┃

┠──┼──────┼────────────┼─────┼─────┼───┨

┃14 │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12 │ 0.20 │效区┃

┠──┼──────┼────────────┼─────┼─────┼───┨

┃15 │二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5 │ 0.20 │ ┃

┠──┼──────┼────────────┼─────┼─────┼───┨

┃16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0 │ 4.00 │ ┃

┠──┼──────┼────────────┼─────┼─────┼───┨

┃17 │一类住宅│车位/户│0.50 │ /│ ┃

┠──┼──────┼────────────┼─────┼─────┼───┨

┃18 │二类住宅│车位/户│0.20 │ 1.00 │ ┃

┗━━┷━━━━━━┷━━━━━━━━━━━━┷━━━━━┷━━━━━┷━━━┛

附表一附表(二)说明:

1、本表摘录并整理自一九八九年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2、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3、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4、一类办公楼指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公机构。二类办公楼指其他机构。

5、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6、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7、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

8、一类住宅指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二类住宅指普通住宅。

附录二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

指地面上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住宅

高度小于10米,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

高度大于10米,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

高度小于25米,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为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

7、中心环路以内

指从外环东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8、中心环路以外

指除“中心环路以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

附录三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蓬、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①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②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③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①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②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净空应在6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100M▲,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③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①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②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③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间距计算

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轴线间的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

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的城市扩张策略。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 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 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 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 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 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 的城市扩张策略。 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Shen Longbao look in the eyes, for a chance to kill him. Shen Longbao behind smart to keep gendarmes, picked up a brick reservoir in cotton vest, walked into a small alley corner, seeing four weeks nobody will step up and pulled out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月 5 日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 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国家出台若干支持贵州发展的重大政 策和战略措施,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 机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 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的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城 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 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

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 本次修订期限至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市域: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 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 8034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 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 1244 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 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 3121 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五、城市发展目标 至 2020 年,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建成大数 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成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在全省率先实现历史性跨越。 六、城市性质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访问次数:8028 字号:[ 大中小 ] 2014-09-25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 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 (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

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突出“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将金阳新区与老城、小河等区域连片发展,共同构成城市核心,同步推进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建设用地约300平方公里(若以国土口径统计,建设用地289.86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320万。 (1)一城(主城):以老城区、金阳新区共同构成城市核心,连片发展小河、二戈寨、三桥马王庙、白云等区域,实现城市紧凑、集约发展。主城建设用地约204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237万。 (2)三带:将百花山脉、黔灵山脉及南岳山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隔离绿化带及生态缓冲区,体现“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布局特色,充分发挥山体绿化对过滤空气、防护污染、调节城市温度、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 (3)多组团:顺应城市自然地形特征,因地制宜的在主城周边布局4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组团,即主城北部的高新区组团,南部的花溪组团,东部的龙洞堡组团,东北部的新天组团。主城周边组团建设用地约96平方公里,集聚人口约83万。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

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文本 (2006~2020年)

贵阳市建设局 贵阳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建设循环经济城市,使贵阳市城市建设、发展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等协调发展,为今后的城市燃气发展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特编制《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燃气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三条编制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 1)符合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方针,为提高城镇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2)符合国家能源开发利用和相关产业政策,适应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优化。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本市城市燃气事业。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节约能源,促进经济、能源、环保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燃气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4)大力发展以天然气为主要气源的城市燃气建设。 5)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到远期与近期相结合。 6)顺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 2006---2020年,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相一致,便于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期 2006---2010年,5年; 远期 2011---2020年,10年。 第二章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目标 第五条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调整贵阳市的燃料结构,使之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合理开发和集约高效利用能源,使贵阳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规划城镇居民气化普及率的目标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0年九月整理).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这份规划是对贵阳市在2007-2020年这一时间段的一个规划。 一、规划理念 对一个城市进行规划,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规划理念,理念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性质而提出的,贵阳市规划的理念可分为以下几点: (1)生态规划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生态环境资源,公平满足现代与后代的发展需要,建设生态贵阳。 (2)人本规划理念: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精神的培育,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建设和谐贵阳。 (3)特色规划理念:合理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突出城市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建设宜游贵阳。 (4)统筹规划理念: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效益,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建设宜居贵阳。 (5)经济规划理念: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投资创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宜业贵阳。 二、规划重点 规划是有范围的,因此要找出规划的重点,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贵阳市规划的重点如下: (1)合理确定城市性质、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模,突出生态文明城市定位。 (2)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保障生态文明城市的区域整体发展。 (3)合理确定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镇、产业和人口分布,形成具有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空间布局。 (4)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和发扬独特的城市文化,发扬鲜明的生态文明城市精神。 (5)强化空间管制内容,突出自然环境特色,构筑生态文明城市生态框架。

(6)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系统,提高生态文明城市整体服务水平。 (7)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保障生态文明城市高效运转。 (8)调整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居住质量。 (9)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安全度。 三、规划的范围和期限 规划的范围和期限是必不可少的: 市域范围:为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市辖六区(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一市(清镇市)、三县(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为803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乌当区永乐,西至清镇市红枫湖,南起花溪区青岩,北至修文县龙场、扎佐,包括市辖六区(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及清镇市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为3121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1230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2007年-2020年 近期2007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四、城市性质和职能 要规划必须要对一个城市了解,对其性质和职能都要掌握,贵阳市性质和职能如下:性质: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职能:(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得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得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得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与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与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得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与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与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得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得功能与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得其她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得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得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得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得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得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得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得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与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得城市天际轮 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得,其高度与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得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得完整性与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得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得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与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得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 园景观。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3.27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3.27 【实施日期】199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

贵阳市城市规划发展

贵阳市城市规划发展战略 规划理念 (1)生态规划理念。将生态观念融入到城市规划体系中,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发挥贵阳市在区位、交通、生态环境、气候、地理等方面具有的比较优势,以打造“避暑之都”和“温泉之城”为目标,着力打造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2)特色规划理念。以“显山露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原则,强化自然山体、通风走廊保护,尊重、顺应自然,构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空间布局形态,打造“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 (3)统筹规划理念。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水、电、气供给保障水平;统筹各片区协调发展,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进一步疏解老城区人口,积极促进各片区功能完善;统筹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统一协调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人本规划理念。大力推进“六有”民生行动计划,提高市民生活满意度;全面协调空间规划与文化规划,培育和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城市精神。 (5)经济规划理念。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投资创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规划范围 市域范围: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803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3121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1230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9年-2020年 近期2009年-2015年 远期2016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城市定位 具有典型喀斯特生态环境和良好避暑自然条件,适宜居住、适宜旅游、适宜创业的生态文明城市。 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城市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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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 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 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 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 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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