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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据公安部颁布并于1995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的“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行业标准,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的情况有:

1、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泄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

月)。

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各种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GA 95-2007 1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GA95—2007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规定是多长时间? 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也就是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期为10年;另外一个方面,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有效期,按照国家建筑灭火相关规定: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期是5年。但一般来说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1 到2 年,通常灭火器在重新充装时,维修单位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期内,每隔1-2年都需要重新充装干粉灭火剂,这两类有效期都是指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根据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10 年年限的,必须报废: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筒体严重变形的; 4、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5、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6、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7、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8、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9、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0、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1、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目次 、F 、. 前言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总要求 ...... 5维修条件 ...... 6维修技术要求 ....... 7报废规定 ...... 8试验方法 ...... 9检验规则 ......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部 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 增加了一般规定、 拆 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 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 2 (2)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 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 32005 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参考文本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如今,人们对于灭火器已不再陌生,它已走入寻常百 姓家庭。然而,您知道灭火器也有使用期吗?一个失去效 应的灭火器是没有灭火作用的。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另外,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维修用房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2007 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 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灭火器维修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灭火器维修方案

灭火器年检维修服务方案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材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维修。 2.甲方对所需检测的建筑物内的相对数量比较多的灭火器材,可分批进行检测,建筑物或灭火器材配置数量比较少的由乙方放置一定数量备用器材一次撤走,所需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均由甲方安排人员收集到各建筑物一层的一个或几个集中点,由乙方安排运输车辆经双方清点后运走,经检测维修合格后送回原处经清点确认,由负责人签收交接完成。 3.所需检测灭火器材送检所产生的往返运杂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经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要达到各不同规格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效果,并在确认非零部件和灭火筒体质量情况下保证使用一年, 二、检修维护流程: 乙方必须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进行检测维修。对每具灭火器材进行严格测试,主要有以下流程: 1、对所需测试的灭火器材进行拆解; 2、检测喷管的畅通状态和有无龟裂现象; 3、检测压力表的密封性能和指针根部有无老化锈死现象;

4、检测灭火器器头和灭火器筒体的空封性能; 5、检测斜口插管的畅通状态和与器头的连接牢固程度; 6、检测磷酸铵盐的水分含量有无超标和有无凝结倾向; 7、用设计标准和的点五倍压力对筒体的进行筒体承压测试; 8、能全部通过以上所有测试的所有部件进行精细组装,加注具有国家标准的相应灭火材料后最后进行水压测试;测试八小时无丝毫自动卸压现象的器材方可张贴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证予以出厂,送交使用单位。 9、在整个检测过程中除筒体以外,任何环节的任何零部件有不合格的,一律更换新部件、新药(粉)剂,而筒体部分,如有氧化现象比较严重或有沙眼,从理论上未超过八年使用年限的,也视为不合格,一律在筒体显眼处注明报废字样,按报废处理,过期报废的器材(因过期器材虽然不能保障使用,却可能还有原有的相应压力)有义务提醒甲方必须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以免让不明器材结构的人员在拆解时发生意外。 报价表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消防器材报废标准

消防器材报废标准 来源:中国安防网会员时间:2009-7-16 作者:深圳市深安通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

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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