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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涉案财产处置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财产不当处置的情况,损害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改善现存问题,需要原则性地规定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要求,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不被侵损。

一、涉案财产处置的原则

刑事诉讼财产处置程序存在三个重要的价值,一是公平,二是合法,三是合理。公平原则要求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不能在若干当事人之间有价值上的倾向,既不能保护被害人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亦不能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不顾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在众多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以最公平的方式处置涉案财产。合法原则要求财产处置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仅可就确定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置,不应该退赔或收缴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任何财产处置都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不得随意地处置财产。合理原则强调财产处置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处置财产,若财产处置后会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或导致犯

罪嫌疑人管理的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难,则需要相应地调整财产处置计划,允许嫌疑人提出替代性的财产处置方案。

此外,财产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一项重要的原则,即财产处置应当尽可能维持其正常的使用方式和价值,不得对财产价值进行不当贬损。涉案财产本身是价值中性的,财产处置后其仍可维持正常的使用方式,发挥应有的效用,而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由于不当保存或损坏导致财产无法再正常使用或拍卖变卖的价格极低,导致财产价值显著降低等情况发生,在涉案财产处置中此类情况应当避免。

二、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涉案财产的一般处置程序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涉案财产究竟应如何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这也导致在实践中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大有不同,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有罪判决作出之前都是无罪之人,其财产权利应受到完全的保护,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经刑事有罪判决也无法确认其财产属于违法的涉案财产,故而不能直接地加以处置。因此,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财产处置

方式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由法院一并对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处理。更为具体的程序规定应当根据是否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划分不同犯罪类型,并进行不同的程序安排。

2.涉案财产的紧急处置程序

财产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统一安排,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地进行财产处置。最为常见的就是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财产属于鲜活、易腐烂的产品,应当赋予办案机关紧急处置财产的权力,即无需等待判决作出,在财产被查获后可以立刻进行拍卖变卖,随后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采取相应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或进行妥善保管。事后按照正常程序就该价款的退赔或收缴事项进行处理。较为极端的情况是查获的财产不易保存但又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比如涉案财产是某种珍稀的动物,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办案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商后妥善安排处置方案。

财产紧急处置实质上并非终局的处置,而是将特殊的财产替换成金钱,可以理解为财产处置中一种特别的前置程序,最终的财产处置仍然应按照一般的处置程序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进行退赔或者收缴。

三、涉案财产处置的范围

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一项特别重要的要求便是保

证其合法财产不被不当处置。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涉案财产处置缺少具体的范围认定,导致涉罪当事人很多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甚至是并非该当事人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因此,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除非被告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否则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四、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

1.拍卖变卖程序的特别要求

拍卖变卖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成交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涉

案财产处置能否达成维持财产价值的要求,目前实践中财产价值被不当贬损的主要原因也是在拍卖变卖程序中定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

时限过短,因此有必要对拍卖变卖程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首先在程序上,涉案财产处置的拍卖变卖程序应当依照司法拍卖变卖的要求实施,原则上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拍卖变卖,不得私下组织。其次在价格上,应当要求拍卖变卖的最终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的一般价格,这也是维持财产价值、保证财产不被贱卖的重要保证。最后在时限上,办案机关不得对拍卖变卖的时限作出不合理的限制,正常的拍卖变卖

均需要一个适当的期限,来让买家充分考虑价格,也可以促成不同买家之间的价格竞争。

2.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自然也应当包括对财产处置程序的监督。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监督程序,也有利于保障财产处置的公平合法和合理。对一般性的财产处置程序而言,如果检察院认为存在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处置的情况,其可以利用检察建议权责令改正,甚至可以提起抗诉;在更易出现程序瑕疵的拍卖变卖程序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到场对拍卖变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轻微程序违法现象可以出具检察建议,对严重程序违法或者成交价格过低的情况,检察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拍卖变卖,保证涉案财产的妥善处置。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为允许涉罪当事人提起的申诉机关,如果当事人认为财产处置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应当对于申诉情况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应当是保障处置结果公平合法的卫士,也是涉罪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庭审规程 (书记员应提前到达法庭,查看被告人是否已提出候审室候 审;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等候开庭。并将情况及时向审判长报 告,审判长指示可以开庭后)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辩护人入庭; 请被害人入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入庭; 宣布法庭规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随即敲击法槌,并宣布) X X X 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 X X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除具有特别人身危险外,一般应打开戒具) 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被告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羁押日期、监护人等) 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 职业、住址等)

审判长:被告人X X X,X X X X人民检察院[X X X X] X X 号起诉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本庭 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X 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X X X X (案由)(或原告人X X X 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本合议庭由(审判职务)X X X 、X X X、X X X组成,X X X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 X X担任法庭记录。X X X X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X X X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X X X出庭为被告 人X X X辩护。鉴定人X X X、勘验人X X X为法庭提供鉴定 结论、勘验结果。翻译员X X X担任翻译。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 理人的逐一列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举证的权利; 3、有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X X X,对以上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如不清楚的,应再次告知) 审判长:被告人X X X,是否申请回避? (解释: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 察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更换) (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应分别询问; 如申请回避的,被告人X X X要说明X X X回避的事实和理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思考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紧密相关。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殊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 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究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殊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判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㈠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殊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殊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假如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罗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表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负责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殊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白、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两方负责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假如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必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应当注重,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 法律无小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所以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说这是当事人误报,将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这样的话就不会浪费警力和司法力量。 2、侦查 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了,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了,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或者是为了防止有流动性的犯罪嫌疑

人逃窜、有破坏性的犯罪嫌疑人再度进行犯罪,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说拘留等。 3、起诉 在搜集完全证据,已经有很大把握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当然了,个人也可以提起,但是刑事犯罪情节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所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4、审判 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 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判有期徒刑的就抓捕入狱,该罚款就罚款,有效的执行能够确保法律的尊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1538438.html,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者:王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群体。由于其身心智力的发育都没有成年人成熟,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编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新刑诉法不同于旧刑诉法的突出变化,填补了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规定的空白,使刑事程序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在立法上更加独立,丰富完善了刑事司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也充分注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特别程序 作者简介:王蕊,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25-03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及其智力发育不完善,在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上表现出较差的能力,因为其行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往往不会像成熟的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也不如“经济人”那样在行为之前计算成本与利益,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善于模仿,可塑性极强,犯罪后易于改造。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特殊因素,但社会和家庭对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不利后果就不应全部由未成年人独立承担,因为他们脆弱的生命承受不起“刑罚之重”,因此在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问题,是否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是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出专门设置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的诉讼程 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都从根上上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尽量采取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为的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些做法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在积累丰富经验,目的是在以后司法实践时能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相比,具有明显而特殊的一个变化,即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专题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概念描述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与乙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同租房内,次日甲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乙的朋友来寻找乙时发现乙被害。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甲,并根据乙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乙被害时甲始终在犯罪现场,系甲杀害了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甲的供述、乙的父亲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甲辩称,其没有杀害乙。其辩护人提出:(1)甲没有杀害乙的犯罪动机。(2)起诉书认定乙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意见记

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公诉机关仅依据这一间接证据指控甲犯故意杀人罪,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杀害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甲无罪。宣判后,甲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针对甲杀害乙证据不充分,仅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乙有罪,法院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做了无罪宣判。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得多久

在日常中,刑事案件可以说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但处理起来却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要有难度,因此,处理时间会较长。那么,一般需要多久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而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6、7个月左右。但对于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则会大大加长,有时可能需要一年多或者两年也有可能。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审查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综上可知,刑事案件的处理事从一般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算起,处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在概念上是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的,指的是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 在我国,特别程序就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的四种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于特殊的诉讼主体。 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意义 概念和特征 ①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②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 权利 内容和要求③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 ④应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 ⑤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 概念与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内容与要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 操作流程 特 别 程 序

(2)程序结构上存在特殊性。 (3)诉讼标的上存在特殊性。 3.特别程序的意义 第一,彰显对特殊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 第二,实现特定的司法政策。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适用,这是其程序启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 ③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a.获得指定法律援助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1.报告犯罪(Reported Crime)。警察获得犯罪发生的信息渠道 有市民报警、巡逻、侦查即情报工作等。 2.逮捕前侦查(Prearrest Investigation)。警察对已知犯罪、 正在进行的犯罪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进行侦查,检察官或其他人员也有权通过形式传票权进行调查。 3.逮捕(Arrest)。当警察有足够的信息,如合理根据(probab le cause)就可以逮捕嫌疑人。此处“逮捕”的含义是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带往警察机关以待起诉。 4.登记(Booking)。将嫌疑人带到警察局后,登记嫌疑人的姓名、 到达时间、所犯的罪。还要给嫌疑人拍照和留下指纹。涉嫌低级别犯罪的嫌疑人在交纳保释金后可被释放,涉嫌实施较重犯罪的嫌疑人,在没交保释金的情况下,则留在警察局。 5.捕后侦查(Post-Arrest Investigation)。在逮捕嫌疑人之后, 警察往往要进一步侦查,如会见证人、搜查嫌疑人住处、让目击证人进行指认等。 6.决定指控(The Decision to Charge)。嫌疑人被抓获之后的 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要将其送到地方法院。在送到法院之前要作出是否指控的决定。指控决定由执行逮捕的警察作出。警察官和检察官都要审查执行警察的指控决定。 7.控告(Filing the Complaint)。指控文件有三种,递交给治 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的称为控告书(Complaint),提交人

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警察。对于重罪,递交到普通初审法院的起诉书分别为Information和Indictment。Information由检察官提交,而Indictment由大陪审团签发。 8.初次到庭(The First Appearance)。在该程序中,治安法官 首先确认被带到法庭的人是起诉书中的被起诉人,然后,告知他被指控的罪名、他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一般来讲,也告知其享有沉默权等。该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决定保释问题。 9.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要进行大陪审团审查、中立的 治安法官审查起诉决定等。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则将案子移交给普通初审法院。如果认为合理根据只支持轻罪,即驳回重罪起诉并让检察官按轻罪重新起诉,然后在治安法院进行审理。 10.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该程序与治安法官所进 行的预审相似,但不同之处是:大陪审团只听取控方的证据,而被告人无权出示证据或出席该程序。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据充足,则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签发起诉书(Indictment)。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则驳回指控。 11.根据起诉书传讯(Arraignment on the Information or Indi ctment)。被起诉后,重罪被告人被逮到初审法院,被告知对其的指控,并作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无罪申诉。 12.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s)。在审判前可以就起诉时间、 地点、范围、证据排除、证据展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

[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 审判长: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 【开庭审理】 审判长: ××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人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1538438.html,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相关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二审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审级都是“三审定谳”,俗称“三审终审”。根据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特色,从1979年起,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级确定为“两审终审”。但是,民盟成都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民盟成都市委分析《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原因有:司法观念落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合议庭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确定事实清楚的案子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使得在开庭问题上法官有绝对的“自由心证”权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一)侦查 刑事侦查工作大多由警队进行。根据普通法及成文法,警队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逮捕、扣留及查问可疑的人。廉政公署、海关、人民入境事务处、劳工处及环境保护署等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例有权就它们负责的案件进行侦查。 警队调查罪行时,受到普通法、成文法和一些行政指令的限制,主要包括:(1)警察必须在执行逮捕时或在执行逮捕后尽快告知被捕人被逮捕的原因,并尽快将被捕人送到警署;(2)警察查问或对待被捕人,必须遵守保安司向各执法机关发出的详细指引; (3)在一般情况下,警察要在逮捕被捕人时向他提出忠告,使被捕人知道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沉默的权利;(4)必须尽快把被扣留的人带到裁判法庭;(5)在警署扣留疑犯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6)被查问的人有沉默权,警务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被捕人回答任何问题。任何通过欺骗、强迫或不公正手段向被捕人获取的招认供词,都不为法庭接纳为证据。 除非罪行非常严重而必须把被捕人收押,对被捕人均准予保释,以等候进一步调查或审讯。 (二)决定起诉 案件是否起诉,要考虑以下情况:(1)可被接纳证据的性质;(2)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罚;(3)罪行的严重性;(4)被告人的个人特征;(5)起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6)所花费用是否合理。 在上述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考虑有没有足够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而起诉,不仅浪费时间和资源,而且无罪释放还会有损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果有充分证据,还要考虑以什么罪名起诉,被控人是否应当分别受审。如果案件严重或复杂,执法机关在起诉前通常要向律政司咨询。一般案件,则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起诉。被告人的个人因素也必须考虑。如对于年老或体弱的被告人,除非他很可能再犯罪或罪行十分严重,否则一般可以不起诉。有时,某一罪犯的证据可能是认定其他参与同一犯罪或另外犯罪者罪行更为严重所必需的证据,这也是不起诉的因素之一。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1、刑事诉讼的范围:P3 (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 (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 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 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 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 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 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 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 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 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 4、盛行刑讯逼供 5、诉讼秘密进行 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 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 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 1、法律根据 2、内容 (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P107 1、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2、内容 (1)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指审判员、检察

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是我们常常在生活中会使用到的一种诉讼方式,它是指审判、法院、检查、等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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