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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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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政府债务泡沫”

近些年来尤其是2009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债务规模急剧增长。2008年中央财政赤字只有1800亿元。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中央财政赤字大幅度增加到7500亿元,2009-2012年赤字合计27500亿元,代地方发债合计8500亿元,2012年国债余额增加到77500多亿元。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根据审计署审计,2008年以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贷款余额在3万亿元以内。2009-2010年,在两年内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增加7万多亿元,达到l0.7万亿元。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又报告说,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共累积了3.85万亿元债务,比2010年底上升了13%,2013年底前到期偿还债务额约占债务总额的53%。这些还不包括乡村债务,也不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剥离的不良资产、3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债务等政府隐性、间接债务。今年1-7月,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中央财政收入增长2.6%,地方财政本级收入13.5%,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长8%,增幅比去年明显回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如果扣除因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大幅增加导致房地产营业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加之外,实际仅增长7%左右。与此同时,财政支出却刚性增加,财政收支矛盾异常尖锐,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平台进行的不规范的“举债”行为,实际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无序的局面,使财政风险日趋加剧。

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为以后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银行带来信贷风险。在财政收入增速明显下滑的背景下,无限放大的支出责任迫使各级政府不得不通过债务来维持。目前地方融资平台更多转向依靠城投债、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筹集资金,未来3年仍处于偿债高峰期。为了摸清政府债务底数,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审计机关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启动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的债务审计,并将于10月前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这肯定有利于搞清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的真实情况。我们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政府现有融资模式,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防控和化解财政运行中的矛盾和风险。一要研究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规。尽快出台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办法,建立和健全政府举债融资制度、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债务管理制度,以及官员考核、惩戒机制,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制度。二要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针对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位过宽、数量过多以及资金分散的状况,加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力度。以资产重组为手段,做大做强做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法人结构,完善投融资平台治理结构,充实投融资平台资本金,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实体化”。三要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采取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的办法,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为地方政府寻找到合法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收入途径,防范地方通过收过头税、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弥补财政收入下降的行为。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措施,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清理,隔离不良资产,把地方负债逐渐消化掉。四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高风险地区债务监管并督促其研究制定化解措施,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将融资平台的资金状况、负债水平以及项目效益等公之于众,接受地方人大以及社会的监督,避免投资风险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转化。

挤压“金融领域泡沫”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与实体经济越来越脱节。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我们第一次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由于缺少经验,在开始实施一段时间变成了过度宽松,新增贷款规模史无前例,M2一度接近增长30%,M2占GDP的比重也急剧上升。2010年,M2/GDP增加到180%以上,流动性总体上比较宽余。2009-2012年,金融机构贷款快速增长,人民币新增贷款累计33万多亿元,约占2012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的53%,超过了在此之前近60年累计增加的贷款。今年一季度,金融同业资产为32万亿元,占总资产比重23%,同比增长28%,高出非同业资产增速12个百分点。前5个月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升值5.6%,上半年兑美元、欧元、日元分别升值l.7%、3.3%和l6.7%。5月末,M2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04和67万亿,占去年GDP比例分别达到200%和l30%。与此同时,货币市场流动性偏紧,实体经济资金成本高企。6月下旬出现了“钱荒”,充分暴露出近年来金融业务结构不合理和杠杆不断拉长等弊端。在规避监管和追求高收益驱动下,大量资金在符号经济中无效空转,推动着金融资产规模快速膨胀。

挤压“金融领域泡沫”、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需要从各个方面努力。一要强化金融监管。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对申请援助的银行给予一定的纾缓援助,同时要求其改善流动性管理并跟踪监督。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考核办法,避免因利润考核压力过重导致银行行为扭曲。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加强对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协调,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同业业务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抑制金融体系的过度扩张。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货币,盘活存量货币,适度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通过适时调整银行存贷比、调整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存贷利差或贷款浮动幅度等措施,改善社会融资条件,缓解信贷资金供求结构性矛盾。三要组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基本稳定,防止利率短期大幅波动。适时调整政策参数,加强各类创新工具组合运用,保持市场适度流动性,维系实体经济资金链条。四要稳妥推进“去杠杆”。制定金融风险化解方案,妥善应对实体经济“去产能”过程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以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关注商业银行表外理财、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风险,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杠杆,重点支持实体经济、中小企业、技术升级等领域发展。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力。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

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案例】 高某与朋友秦某欲开一酒店,但因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45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高某与秦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2年内还清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高某与秦某同意,遂签订借贷合同。至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王某向秦某要求清偿债务,秦某即偿还了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但是当秦某要求高某偿还其应还份额时,高某以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此时,秦某应该怎样做来确定高某的还款份额? 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如何分担份额? 【知识点】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份额分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其债务。 那么债务人之间应当按照怎样的份额来承担自己的债务?首先,应当按照各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份额来各自承担债务;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债务人协商各自的份额;最后,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应由各个债务人平均按份承担债务。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的约定,高某和秦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可以找高某或者秦某任意一个人要求进行债务的清偿。 本案中,王某要求秦某清偿所有债务,秦某在履行义务之后,有权利向高某追偿高某应当承担的部分。但是高某以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内部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高某和秦某在事先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平均分担债务。 因此,本案中高某不能拒绝偿还秦某的还款要求,而应当与秦某协商两人承担的债务份额,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自承担50%的债务,高某向秦某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投融贷提醒】 在约定连带债务的时候,各个债务人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外关系(即对债权人)的处理,同时也要处理好对内关系(即债务人之间)。 在成立连带债务时,各债务人最好事先约定好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以免发生此类纠纷。

政府债务的构成

政府债务的构成 世界银行专家哈纳.波拉科娃(hana polackova)把政府承担的所有债务分为两类: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的债务,不依附于任何事件,是可以根据某些特定的因素来预测和控制的负债。如政府的内外债及有法律规定的养老金负债等。或有债务是指由某一或有事项引发的债务,是否成为现实要看或有事项是否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债务是否最终要由政府来承担。或有债务的特点说明,或有债务不是政府能够完全控制的,也不是最终完全转化为财政负担,而是取决于转化面和转化概率。 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从债务风险角度可分为两种类别:显性债务(即被法律或合同所认可的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即反映公众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上的债务)。 政府债务风险矩阵 政府债务直接负债或有负债 显性负债1国内外主权借款 2有预算法律规定的支出 3受长期法律约束的预算支出(公 务员工资和养老金)1政府对费主权的借款和地方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如开发银行)债务的担保 2对不同类型贷款(如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和小型企业贷款)的保护性政府担保 3对贸易与汇率、国外主权政府借款、私人投资的政府担保 4有关存款、私营养老基金最低收益、农作物、水灾、战争风险的政府保险体系 隐性债务1公共投资项目的未来经常性费用 2法律未作规定的未来公共养老金 3法律未做规定的社会保障计划 4法律未做规定的未来医疗保健筹 资1地方政府和公共或私营实体的非担保债务及其他负债的违约 2对私营化实体负债的清理 3银行倒闭(处于政府保险的范围外) 4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 5私人资本流向改变之后采取的紧急救援行动 6环境灾害后果的清理、救灾、军事筹资等等

从一起协定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doc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 的确定- 原告杨仁贤,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县华阳桥联民村。 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4日,上海和成机构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夫租用我本人的私家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在河南商丘联系业务,被告以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为由,将李夫租用我本人的轿车非法扣押,经原告公安机关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请判令审判长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纯属无中生有,扣车的是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及李彬、李夫,与我厂没有任何关系。该车系上海和成机构有限公司李彬、李夫因为合同款,为了表白自己有履行能力,依法自愿留置在我厂,况且,原告也是上海和成机械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是他们串通好的用合同和车辆来套我厂款的,使我厂损失20多万元。原告不尊重事实,起诉我厂,与法、与

理、与事实都行不通,我厂不具备被告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以与原告无关的其它合同纠纷而扣押原告的车辆,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原告享有两个选择权,既中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被告起诉,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扣押车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侵权人是李彬和李夫,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杨仁贤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壹辆;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故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于

夫妻连带债务答辩状

夫妻连带债务答辩状 夫妻离婚后仍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5月,刘某起诉杨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7月,江某持有刘某于20XX年和2XXX年为其书写的欠条共计100000元,将刘某、杨某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 庭审中,法院确认刘某与杨某离婚案中未处理本案涉及的两笔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 在本案中,刘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刘某与杨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江某有权向刘某和杨某主张权利。 江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刘某、杨某连带偿还偿还江某100000元。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15590789.html,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徐焱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司法实践中单纯依照连带债务进行处理,成效不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当中可以适当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多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概念;司法实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以及实均起源起于德国民法,此制度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1]所以,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从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考察。在罗马法 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债权债务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债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以及介入,它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义务。所谓的连带债务是指共同连带,其意思是指针对于同一项债务而其主体为多数人。我国的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存在争议的,部分认为这种分类来自罗马法,也有认为罗马法时期还尚未存在这种分类,认为此种分类起始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尚没有相关文献证明罗马法时期对于连带债务就已经存在着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分类方法。对于连带之债的定义是:对于连带债权是指,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但却与已经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按份债权关系。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连带债务是指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若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对于连带债务,尤其是在诉讼中选择的债务人是否有给付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 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经过查阅诸多相关文献,发现各国民法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2]但此项制度从德国普通法时期到现在已历经百多年,到现在的生活中仍有诸多涉及的部分,终究是因为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连带债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某种加重责任,就要求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不能随意使用该项责任承担方式。然而,法律规定是有限的,社会关系是无限的;法律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时随地不符合现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企业债务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是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并且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2)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

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 3、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4、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5、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债务的偿债人不仅仅只是一个人的事情,对于债务偿还者而言不仅可能有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人,更是有当你欠下债务时,就被连带着需要付出责任的债务人,那么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所以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跟着小编了深入的解法律知识吧。 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区别 连带保证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其所连带的债务一般不是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在只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其债务对债务人的主债务有从属性,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其保证的合同债务在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只有合同解除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不包括合同的预期利益赔偿;而共同债务,是完全的连带债务,共同债务人间对债务具有平等性,一个债务人破产,在该债务人的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他共同债务人仍负有履行债权债务合同的义务,而如果共同债务人违约,则其应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因此,通常情况下,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的责任。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不论是共同负债还是连带负债,既然法律关系不可切割,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快还清债务,不然的话就会被告上法庭,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范文最新推荐------------------------------------------------------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 1 / 14

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立足本职工作,实践“xxxx”,做人民的好公仆 陈xx这个工作在卫生防疫战线上的老兵,在30多年的工作经历中,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1简介 不真正连带责任(The unreal joint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2案例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3法律特征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债务人连带共同债务人,应该承担哪些债务责任!

债务人连带共同债务人,应该承担哪些债务责任! 生活中,因为经济情况,避免不了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而你作为债务人就要负起相应的债务责任。同理,当你和他人同时作为一件事情的债务人,就存在连带债务人关系,那么,债务人连带共同债务人,应该承担哪些债务责任! 共同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是如何的: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比如在处理合伙、联营等纠纷时,仅对内部的债权债务直接分摊或分割至各合伙人、联营方连带责任承担之请求权,给外部关系中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危害,这显然是错误的。 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说明书模板

2016年第【_____ 】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说明书 发行人: 承销商: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二O—六年月日 发行人声明 本发行说明书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其他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交易所产品登记注册部门许可,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已批准本次产品发行,发行人及公司全体董事及领导承诺,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所有信息与本发行人提供给承销商的尽职调查资料所载内容一致、真实、准确、完整,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保证本次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凡欲购本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本期产品的价值、风险和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真实陈述。 发行人承诺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按本发行说明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对付全部本息,接受投资者监督。 凡通过认购、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受让(如适用)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产品的投资人,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发行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XXX公司 2016 年月日 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及项目主办人承诺发行本产品所获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发行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保证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产品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交易所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产品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产品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发行说明书对本产品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产品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产品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发行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产品,视作同意本产品受托管理协议和本产品持有人会议规则。本产品受托人管理协议、本产品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产品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本产品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 年月日目录 本次发行摘要 (6) 第一节发行概况 (7) 第二节风险因素 (11) 第三节担保事项 (13)

我国_侵权责任法_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_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作者简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法学所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 本文的写作获得苏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的资助。 学术界 (月刊) 总第155期,2011.4 ACADEM ICS N o .4Apr .2011 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章正璋1,2 (1.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苏州大学 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 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 侵权责任法 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让与;债务人可选择 一、对于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有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 不真正连带债务思想最早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M itte is)和阿依舍雷(E is ele)于1887年和1891年分别提出,按照阿依舍雷的定义,不真正连带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分别对于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之完全给付,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但是各债务之间无内在之关联,仅仅偶然地服务于债权人同一利益之满足之连带债务。 1 该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传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戴修瓒、史尚宽和郑玉波等对此法律问题均有论述。 2 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87年 民法通则 的施行这段时间,中国大陆对于该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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