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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整理移交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第九条【调查组分工与职责】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各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各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组长的指挥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在客观科学的前提下,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各组职责为:

(一)管理组主要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查明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

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二)技术组主要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三)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配合技术组、管理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安排事故调查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条件与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应当符合《规定》第20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调查组组长与职责】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组长条件和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主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成员分工,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

督促、协调各调查小组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核涉嫌触犯刑律的证据资料,负责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及时提请组织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落实;按规定时限组织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二)管理组组长:由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负责和协调管理组的调查工作,组织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结合技术组等方面的调查意见,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三)技术组组长:由具有较丰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和协调技术组的调查工作,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报告。

(四)综合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负责综合组的工作,组织安排和协调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事故调查组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向相关的人民政府汇报成立情况;

(二)明确分工,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三)封存事故相关资料和操作记录等,提出保护重要证人和

事故现场建议;

(四)开展事故现场询问工作,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记录事故现场;

(五)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七)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鉴定、评估项目;

(八)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九)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十)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十一)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十二)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第十三条【事故现场工作】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开展现场情况了解、现场询问和现场勘验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做好记录。注意调查人员安全防护,与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现场了解】现场情况了解。

(一)了解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涉及到人员情况;

(二)应当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巡视现场,密切注意事故现场的灾害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三)直接询问当事人和报案人,掌握重要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四)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拍摄记录现场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现场询问】事故现场经初步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询问工作,并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格式见附录B)。

(一)根据事故的初步状况,迅速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区域、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

(二)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和群众,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研究确定询问的方式方法。

(三)根据调查的目的和对象,拟定调查提纲。

(四)按程序向有关当事人的询问。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顺序、现场目击状况等情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运行参数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其他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或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告知,被询问人应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并对其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工作。

(一)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的调查。调查设备及系统的损坏情况,周围建筑物及其他破坏情况与范围。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整体、残骸和受害者有关情况;可能被清除或损坏的痕迹;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必要时还可绘制模拟工艺流程图等。

(二)设备本体损坏或失效情况的检查。检查损坏或失效的部位形状、尺寸、内外表面情况,测量并记录其位置、方向等数据,同时注意保护好断裂或失效部位保护(特别注意断口)。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失效或损坏情况的调查。

(四)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亡、重伤、轻伤人数,死伤状况,伤亡人员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受伤住院治疗人员的病情变化情况。

(五)应当关注和搜集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检测或测定资料。

(六)对当事人或见证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核实。

第十七条【查阅资料】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特种设备生

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档案资料情况。

(一)生产方面: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出厂资料、安装、改造、维修资料;

(二)使用方面:生产操作工艺文件资料、事故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自检报告、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检定、注册登记等记录;

(三)检验检测方面: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及记录;

(四)设备及相关主要零部件销售合同;

(五)管理方面: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第十八条【记录要求】

(一)对调查过程当中的记录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客观、准确;

(二)记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技术鉴定与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技术鉴定】根据调查组要求,通过现场调查还不能确定事故性质时,需要深入进行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可进行技术鉴定。现场取样应在专业人员的指

导下标出其部位,并对这些部位进行保护处理。取样时必须有事故调查组人员现场监督标识、包装、封存。

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书面委托。

第二十条【鉴定内容】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事故现场破坏主要形式和关键项目,按照委托的要求进行。必要时可进行比对或者模拟试验,但不应任意扩大范围和项目。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损坏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的承压部件、连接部件、安全附件等单项或部分进行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重点确定材料性能、结构强度、安全系数、部件功能以及事故时的运行工艺状况等内容。涉及倒塌或者失稳的事故还应对承重支撑结构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破坏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承载结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电气控制、主要连接零件、安全装置等进行单项或部分进行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重点是确定失效的状态和特征。

第二十一条【损失评估】调查组认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委托的项目、要求和被委托的资产评估单位,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书面委托。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估机构】承担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及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且与事故各方无利害关系。

第六章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原因种类】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事故的原因划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分析原则】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刻、位置、状态、痕迹等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经过对事故后果有影响的重要因素分析后,分清其作用程度的主次,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五条【原因确定】确定事故原因,应当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事故原因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充分尊重技术专家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事故原因。对于少数不

同意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如实陈述。

第二十六条【责任种类】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认定原则】根据《条例》、《规定》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认定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有无直接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未及时报告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建议】根据事故发生过程当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刑事处罚:被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人

员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分:被认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等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行政处罚:被认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七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报告内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见附录C)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发生过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七)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证据材料内容】特种设备事故的证据材料内容包括:

(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含护理费) 、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现场调查记录、 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资料),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事故示意图)等;

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试验报告;

与事故有关的 物证、人证材料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事故有关的情况。

(四)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工艺技术等资料;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组织机构;

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

(五)伤亡鉴定证明: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出院证明);

公安部门死亡证明(或法医鉴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伤残鉴定证明);

善后处理协议或公证书。

第三十一条【报告出具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技术组完成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管理组完成事故管理调查报告后,召开调查组组长会议,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划分。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由管理组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然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告要求】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一)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为有效。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可写成专页,签名后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事故调查报告正本制作数量应当满足报批、报送和存档要求。其副本或复制件数量应该满足送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发生单位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的要求;

(四)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规范、客观、合法、准确。

第八章 事故批复

第三十三条【批复程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复。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批资料】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一般应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意见(行文)、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见证资料。

第九章 事故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档案内容】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有关资料文函,对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处理文件,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影响较大的媒体报道等。

第三十六条【归档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档案收集归档,事故档案要适应信

息化管理要求,由事故发生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存档。

事故档案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副本),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及技术鉴定等主要见证资料,应当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存档。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导则所称的被委托的有关机构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导下的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依法成立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八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A

(说明性附录)

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一)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是一般指以事故最大事件中突出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所表现事故后果的状态。体现为:事故特种设备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故障或失控等特征。

2.爆炸:指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元器件发生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事故。

3.爆燃(闪爆):一般指炉膛(烟道)爆燃,也称炉膛爆炸。指燃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安全附件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而引起的事故。

5.倒塌: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检修、改造和试验中因特

种设备主体或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或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称为倾覆事故。

6.变形: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发生过量变形失效。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方式。

7.断裂: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

8.损伤: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受机械力或周围介质化学或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相互运动的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表面材料逐渐脱落发生的失效。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等三种损伤失效形式。

9.坠落:因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失控,物体或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或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升降口等低于地面的伤害。

10.碰撞:因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下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

(二)事故调查

1.痕迹和物证:是指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包括由于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而使原有物品发生的一切变化和变动。

2.现场勘察:是指事故调查人员为了查明事故的性质、经过及原因,对于事故有关的地点、场所、事故设备及其残骸、人身、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和分析研究的活动。

3.痕迹和物证的技术分析与鉴定:是指对现场勘察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审查、分析、检验和鉴定。其目的是根据痕迹、物证的本质特征,分析它的形成条件和事故过程的联系,从而确定其对事故的证明程度。一般有物理分析、化学分析、模拟试验和直观分析等。

(三)事故原因种类

1.事故原因: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多重因素、若干事件和情况的集合。

2.直接原因:指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环境直接引起设备能量失控或者设备失效的因素。

3.间接原因:指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基础因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也有一个或者多个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这种不安全的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构成事故原因的第二个层次,即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指社会环境,管理体制以及个人因素等。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迅速向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物资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 1、目的 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2、事故的定义 影响瑞土公司矿山所辖车间正常生产的一切设备故障均称为设备事故。 3、事故分级 (1)设备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4、事故处理 (1)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 ①发生设备故障(含小事故)由岗位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 第 2 页共 2 页

向值班主任汇报,由当班值班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当班班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 ③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当班放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报告矿长、技术科长。矿长及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矿长汇报,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或矿长同意后,方能组织现场抢修。 (2)事故抢修。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违抗抢修指令。 (3)事故分析。凡是发生设备事故,当班值班主任都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并在早调会上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技术科,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做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备案。 (4)事故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事故的情节作虚假陈述、开脱事故责任者,要从重处罚。根据事故的级别、性质、情节、影响生产的时间和责任者的态度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款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挽救事故或对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事故上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设备事故处理修复后48 第 2 页共 2 页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编制:吴爱明 审核:万桂勇常广秀 实施时间:年月日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8)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10)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13)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6)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8)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20)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 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 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 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加强我公司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及时总结事故教训,预防事故的重复性发生,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事故为机电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 机、产量损失、质量下降、消耗上升的事故。事故的后果为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环境恶化等不良影响。 1.3 本制度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分析追查处罚制度》 二事故等级 设备事故等级的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2.1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车72小时以上,三类容器爆炸,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2 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系统日产量计划的50 %以上,或单系统日产量计划的100%,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3 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日作业计划10 %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出现报废,直接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为一般设备事故。 2.4 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日作业计划,但产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均低于一般设备事故的。 三设备事故管理分工 3.1出现设备事故时,生产车间第一时间通报机修车间和调度室,调 度室负责组织事故处理,调度室根据事故类别及时通报安全技术科和上报值班公司领导,安全技术科对事故处理进行监督和调查,由生产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车间协助机修车间恢复生产。 3.2 设备事故管理内容包括:组织设备维修和及时恢复生产,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的统计、整理、保管和上报有关部门等。 3.3因工艺操作直接造成设备损坏,虽属于设备事故,但其责任认定及调查处理由调度室管理,安全技术科协助调查。 3.4 电气、仪表事故属设备事故范围,纳入设备事故管理范畴。 3.5因电气、仪表故障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属设备事故范围,由安全技术科组织分析事故原因。 四设备事故汇报 4.1 事故的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外,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所在车间的值班领导和机修车间报告。 4.2 车间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当时情况等,瞒而不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调度室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值班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汇报,车间负责人及时安排设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五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5.1 对事故等级中微小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车间组织人员(根据具体 情况机修车间参与)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方案进行组织处理、抢修。恢复生产1日内,由安全技术科组织事故分析,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书,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阅签字后,安全技术科主管人员 存档并填写台帐备查。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范围 规定了办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执行依据、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 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上报及归档的管理。 2执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0年8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4号发布 3职责 3.1局领导职责 3.1.1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组长,指导救援工作。 3.1.2主管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副组长,具体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3.2特种设备监察科职责 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或者按照要求参加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 3.3特检所职责

由技术机构人员组成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者事故调查工作。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报告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区应急办和特种设备监察处。 4.2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前往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前往事故现场。 4.2.2事故分析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需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4.2.3编制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4.2.4事故调查的批复 事故调查的批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15号令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厂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工厂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加强设备管理,减少和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使有关各方吸取教训。 一、事故范围的界定:设备和零部件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事故范围。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将事故的报告以及事故当事人的事故报告送交设备部; 2.对设备出现损坏等事故,由设备部牵头会同生产部、综合部并召集事故操作工和所在班组长等, 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由设备部负责提交处理意见的报告; 3.设备部根据事故分析作出处理意见,由综合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并以此教育全公司员工。 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1.设备事故性质的划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a)自然事故即为一般性意外事故,具有偶然因素,不可控制与预防; b)技术性事故,即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c)责任性事故,即因操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设备重大损坏。也有维修工检修不到位,或检修不及时等造成损坏; 2.设备事故的处理

l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用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性质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通报全公司,教育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l按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自然事故,应对操作者和机修工进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视其情节一般不给予处罚,教育员工吸取教训; b)技术性事故,应对操作者和维修者进行教育,对于责任人批评教育,加强责任心,提高维修质量,对相应承担的部分给予10—200元处罚; c)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对责任人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要按其价值的40%~100%赔偿经济损失,其工资下浮,性质恶劣的要开除出厂。

(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现 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 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 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 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 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 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项目机电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 容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组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最新版】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 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设备事故的分类 3.1 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设备事故的处理 4.1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 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

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 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行政劳资科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室负责保存。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当报告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当采取快报、续报、结报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 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 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 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 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5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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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规 定,科学、客观、全面地调查分析事故,有效预防和处理 各类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各类安全事 故的处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 令。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 4.1.1 配合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对重伤以上人身、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1.2 参与BT建设项目发生的人身轻伤及其它一般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4.1.3 负责本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按规定上报业主及主管上级。 4.2 BT承包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接受事故调查处理。 4.2.2 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月、年度各类事故报表。 4.2.3 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职业病健康伤害、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与理赔的管理。

设备事故处罚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设备事故处罚制度 篇一:设备管理处罚条例 水冶厂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一.生产车间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1.考核办法 (1)该考核针对水冶厂全体员工. (2)个人满100分,以班组为单位考核,每分分值为10元。 (3)车间统一制定承包区域,将区域设备合理分配到个人。车 间对个人有管理责任。 2.考核内容: (1)设备完好率 ①车间班组设备完好率95%以上,每超降1%扣车间主任(班长) 2分,副车间主任(副班长)1分; ②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设备零部件。车间机动

设备零部件缺少应及时安装,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罚:少一个紧固螺栓 扣1分、少一个附件扣2分、阀门少一个把手扣2分; ③备用设备一定要完好,检查发现一台不完好扣罚车间主任(班 长)5分,副车间主任(副班长)3分。 (2)设备保养与规范操作 ①岗位操作员工不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一般设备事故,扣 责任人10分;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按直接损失费用的30%进行处罚(处 罚上限为1000元)。 ②设备运行记录填写要认真、及时、准确、全面、工整,纸面要 干净,违者一次扣责任人2分。 ③工作中,串岗、睡岗、脱岗的员工扣当事人2分,因上述原因 造成设备事故,对当事人按修复费用的50%进行处罚(处罚上限为 1000元),并对班长处罚5分,车间主任处罚10分。 ④设备润滑不到位,润滑油脂添加不正确、润滑液添加不足、不

及时。一次扣罚车间5分。设备责任人扣2分。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 任人按设备按直接损失的50%进行处罚,(处罚上限为1000元)。 ⑤对无操作规程的小型设备,由于人为造成电机烧毁(设备事故处罚制度)的。扣责任 者50元/次 ⑥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对设备进行现场交接,如有 事提前离厂人员,由其班长负责岗位交接。不按交接班制度执行的员 工,扣相关人员3分。 ⑦设备有异常现象或存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上报,造成设备故 障扩大的,扣罚责任人5分。设备报修单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按规 定填写和执行的,一次扣责任人2分。扣罚车间5分。 ⑧由于工艺控制、操作不当,致使设备检修;扣责任人2分。扣 罚车间5分。 ⑨车间操作人员不参加公司、水冶厂、车间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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