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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

榆政办发〔2009〕5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 责任制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榆林市实施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均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

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以政府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核确认和公布的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未经公布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本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也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或置于本机关公开办事场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法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三)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评议考核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责任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公司职工正确、高效的工作,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如: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 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安排,不遵守工作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弄虚作假,致使其他员工不能正确履行工作,导致工作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依照工作的相关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提出的工作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相应工作的员工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单选题(301-400)

301、某县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多位村民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向该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 A 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 自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 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 刑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C 302、李某对某市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一审应属()管辖。 A 该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C 该市高级人民法院 D 该市专门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30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的名称应当书写完整 B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应当写全称 C 罚款的数额及履行期限应当使用中 文大写数字 D 可以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承办机构的印章 正确答案D 304、某音像店被人举报曾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县工商局经查实,该店是在两年前曾代人销售过盗版音像制品200盘,获利1000元。对此行为,县工商局应当() A 给予行政处罚 B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C 从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B 30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行为发生地 B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 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 D 原告户籍所在地 正确答案B 306、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如果对财物的数量记录不清,可能会造成()不清。 A 认定事实 B 事实理由 C 处理理由 D 适用依据 正确答案A 307、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2017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7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 1.【答案】C。解析:由“开玩笑”和“十分尴尬”可知,考官的话带有很大的戏谑成分,由此排除表赞赏的“拍手叫好”和“一片喝彩”。再看第二空,这里应表示惊奇、佩服之意,“惊愕失色”侧重于形容因惊恐而改变神色,明显与句意不符,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答案】A。解析:先看第二空,“观点”不会存在误会或误差,排除B、C两项。再由“可以修正……也可以对……解释或观察”可知,句意强调的是战争文化研究比运用单一学科解释更“合理”,而不是“客观”。因此本题答案为A。 3.【答案】A。解析:首先看第一空,比较四个词语,都含有认识事物的意思,但“观察”仅仅是认识具体事物的表象,范围较窄,用在此处不合适,排除C。“体会”一般用于对某种境界或事物的感受,“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不是一种感受,排除B。再看第二空,“于事无补”意为对事情毫无补益;“一事无成”指什么事情都做不成,形容毫无成就。句中说的是未能事前控制,等到造成重大损失后再花大力气去补救已经没有用了,“于事无补”符合句意,而“一事无成”明显与此意不符,排除D。 4.【答案】A。解析:“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或者计划安排;“规范”是指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根据句意可知,句中“加快完善立法”是对网络管理进行规范的措施,故第二空应用“规范”,排除B、D两项。“说明”意为解释清楚、讲明,是本质问题;“表明”意为标示清楚,是现象问题。结合句意,主语为“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是现象问题,用“表明”较为合适,正确答案为A。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单选题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单选题 --------------------------------------------------------------------------作者: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301、某县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多位村民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向该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 A 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 自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 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 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C 302、李某对某市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一审应属()管辖。 A 该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C 该市高级人民法院 D 该市专门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30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的名称应当书写完整 B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应当写全称 C 罚款的数额及履行期限应当使用中文 大写数字 D 可以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承办机构的印章 正确答案D 304、某音像店被人举报曾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县工商局经查实,该店是在两年前曾代人销售过盗版音像制品200盘,获利1000元。对此行为,县工商局应当() A 给予行政处罚 B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C 从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B 30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行为发生地 B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 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 D 原告户籍所在地 正确答案B 306、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如果对财物的数量记录不清,可能会造成()不清。 A 认定事实 B 事实理由 C 处理理由 D 适用依据 正确答案A 307、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 B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 原则 C 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陕西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题库完整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单选200题多选300题 一、单选题 1:行政处罚只能()。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 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答案:D 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二审终审B: 一审终审C: 一审一复核D: 一审二复核 答案:A 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查封、扣押B:强制收购C:限价出售D:代执行 答案:D 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行政处罚B:行政征购C:行政征收D:行政征用 答案:C 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D: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答案:A 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 答案:D 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国务院部委规章 答案:C 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D: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答案:B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处分行为D:民事侵权行为 答案:A 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全国人大B:各级人民政府C:法院D:社会团体 答案:B 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D: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 生的民事关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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