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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法律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详细总结

第一章总论

{必背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必背考点2}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必背考点3}法律事实(★★)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必背考点5}法的分类(★★★)

{必背考点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1)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民事诉讼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必背考点7}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

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

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必背考点9}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必背考点10}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必背考点1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课外阅读】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必背考点12}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必背考点13}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0)

⑦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9,13)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与“受理” 为此点命题陷阱。

{必背考点14}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必背考点15}判决和执行(★★)

1.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1)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执行(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注意】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九种强制执行措施(常识理解)

{必背考点16}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13年判断)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必背考点17}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老百姓说了不算

必背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必背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必背考点19}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第一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3.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必背考点20}诉讼程序

1. 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2.审理和判决(★★★)(11、12年判断)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议庭

(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提示】(1)(2)(3)(4)(5)规定同民事诉讼。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特别记忆)

【建议】本考点下其他“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个人建议战略放弃。

必背考点21}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必背考点22}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11年多选)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必背考点2}订立主体(★★)(11、13年判断;13年不定项)

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必背考点3}劳动合同的订立

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3.非全日制用工(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必背考点4}合同的效力(★★★)(13年单选、判断、不定项;14年多选)

1.生效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必背考点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13年多选)

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遇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

【注意1】关于“满10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注意2】关于“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链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起开始计算。

{必背考点6}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享受: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1】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注意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必背考点7}劳动报酬(★★★)

(1)正常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或调休)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必背考点8}试用期

1.试用期(★★★)(11年判断;12年单选;10、13、14年不定项)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出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必背考点9}服务期(★★)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1】培训费用必须“有凭证”。【注意2】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③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问题

①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②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必背考点10}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区分竞业限制的“无效”与“失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注意】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约定补偿金,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绝对无效)。若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即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补偿金,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必背考点1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意定解除)

(1)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提示】双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均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法定解除(★★★)(12年多选、判断;13、14年不定项)

【提示】本考点内容较多请同学们记忆特征。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

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无过失性辞退”的原因必须合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接受)。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注意2】除试用期外,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过错在先。【注意3】上述情形无需支付补偿。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经济性裁员,必须为经济原因,且满足法定条件,并给与经济补偿。【特别注意】上述合同解除的内容,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依据理由及执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必背考点12}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情形出现,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的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国企和首次)。

{必背考点1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给予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属于“解除合同通知金(替代提前30日通知)”,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违约金和赔偿金。【提示】(1)(2)(3)(4)为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降低报酬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被动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要求由企业支付补偿金,并承担的一项法定帮助义务。(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其他。

【提示】(5)(6)(7)(8)为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总结】1.非试用期;2.非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得已除外);3.非劳动者过错。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需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必须掌握)

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确定月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特别注意】对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必背考点1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必背考点15}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订立主体工会与企业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

2.合同生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争议的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二)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租赁)

1.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注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福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注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必背考点16}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11年多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3年判断、不定项)

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必背考点17}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注意】劳动仲裁无一裁终局原则!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1)当事人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举例:老赵在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老赵离职,A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赵遂进入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中担任相同职务,给A公司造成一定损失。A公司认为老赵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拟申请劳动仲裁。在本案中A公司与老赵为当事人,B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不按区划层层设立。(2)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此处与民事诉讼共同管辖权不同,民事诉讼为原告(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必背考点18}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责任 1.订立合同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符合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2.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记忆提示】履行合同中未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

3.解除和终止合同---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必背考点19}基本养老保险

(一)覆盖范围(★)(14年多选)

种类对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养老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户籍居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提示】大体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除公务员部分)

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一般情况: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确定。特殊情况:超过20%的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2.个人缴费(1)比例:8%(2)工资基数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特殊情况: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必背考点20}基本医疗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

1.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1)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3)利息

(二)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提示】急诊、抢救除外。

2.支付标准

(1)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2)支付比例: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①起付线以下的部分;②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④非“定点”,“定围”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

【提示】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医疗期(★★)(10年不定项;13年多选)(不完善勿深究)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3~24个月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期间不同。总结:

医疗期30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必背考点21}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多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链接】生育保险职工也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3年不定项)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2)生活护理费(50%、40%、30%)(3)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链接】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五)工伤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必背考点22}失业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题)单位:2% 个人:1%

(二)失业保险待遇(★★)(13年单选)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缴费期限(年)领取期限(月)

≥1<5 12

≥5<10 18

≥10 24

【注意1】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注意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

(三)停止领取的情形(有其一)(★) 1.重新就业的;(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当兵) 3.移居境外的;(移民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无求职需求)

{必背考点23}生育保险

(一)缴纳(★★)(13、14年判断)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比例:不超过1%。

(二)待遇(★★)(14年多选)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l)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注意】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4年多选)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必背考点24}社保的征缴

(一)登记(★) 1.用人单位登记、变更、终止均为自XXX之日起“30日内”。

2.社保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注意】与税务登记的时间区分。

(二)缴费(★) 1.单位——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2.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社保基金管理运营(★)(13年多选)

1.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5.用途:

允许: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禁止: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挪作其他用途。

{必背考点25}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登记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缴费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注意】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二)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必背考点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09、11、12单选;13年多选)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必背考点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二)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必背考点4}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必背考点5}银行卡的分类(★★)

{必背考点6}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14年单选、多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试题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试题库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库(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九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 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 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参考答案:C知识点来源:大纲2.135难易程度:适中 2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A. 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 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D.按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参考答案:C知识点来源:大纲2.1.2难易程度:较易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的资金收付及其现金的支取,应经 过()办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 —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

时存款账户 参考答案:A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3 难易程度: 较易 4.宏大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在工行 A 市支行, 现因 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B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经审查同意贷款, 其应在 B 分行开设() 。 A. 基本存款账户 B. —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参考答案:B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4 难易程度: 适中 5.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 应自开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该期限为() 。 A. 2个工作日 B. 3 个工作日 C. 5个工作日 D. 10 个工作日 参考答案:B 知识点来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5条难易程度: 较易 6.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A. 六个月 B. 1年 C. 2年 D. 5年 参考答案:C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6 难易程度: 较易 7. 下列账户中, 属于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单位银行卡账户 参考答案:D 知识点来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5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精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其中一部分作为对管理人员的福利,另一部分作为公司自用。 (1)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销户的有( D )。 A.4月12日,该公司要求注销自用的信用卡 B.3月11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的信用卡丢失并于当日挂失,4月12日要求注销该丢失的信用卡 C.至2009年6月7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D.至2010年8月30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2)关于信用卡资金来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 A.公司可以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账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B.公司持有的信用卡可以交存现金 C.公司可以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D.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将个人的收入及公司的暂时款项存入其持有的信用卡 (3)公司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ABCD )。 A.3月16日,公司持卡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设备 B.3月21日,公司将其信用卡转借给其子公司 C.3月30日,公司从信用卡上支取现金5000元 D.4月1日,公司结算信用卡,3月共透支15万元(该公司无综合授信额度) (4)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D )。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B.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3% C.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 D.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5)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是(C )。 A.普通卡 B.附属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案例分析题2】2010年9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甲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丙公司发出一份支票,丙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转让给乙公司的汇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BCD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乙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D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拟题(doc 9页)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1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模拟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 长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零玖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玖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玖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玖年贰月壹拾日 3. 关于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开户单位收入现金一般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C.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D.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4.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A.15 B.20 C.30 D.60 5.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2 B.3 C.4 D.5 6. 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没有基本存款账户,但一定要有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C.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非主办账户 7.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没有数量限制 8. 下列情形不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是()。 A.设立临时机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 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 B.银行汇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BCD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是要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art2: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二、银行卡(P109) (一)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限额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贷记卡持卡人的优惠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4)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5)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5,分数:75.00)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的( )。 ?A.收付双方都是国有企业 ?B.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代销合同 ?C.结算款项的收款人可以选用邮寄的划回方式 ?D.每笔金额起点为20000元 A. B. C. √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A. B. C. D. √ 《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A.中国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开户行 A. B. √ C. D.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4.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 )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 )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 )计算。 ?A.万分之二,万分之五,万分之十

?B.万分之五,万分之十,万分之十五 ?C.万分之三,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D.万分之五,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A. B. √ C. D.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目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目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5.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A.3 ?B.4 ?C.5 ?D.6 A. √ B. C. D. 《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汇票到期日起1个月 ?B.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C.自出票日起1个月 ?D.自出票日起10日 A. B. √ C.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转账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A. B. √ C. D.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试题版)

2011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集 一、单选题 1.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A.单位负责人 B.财会部门负责人 C.出纳 D.内部审计人员 2.《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发布的。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背书人 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A.一 B.二 C.三 D.四 5.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6.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是()。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中文大写数字写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应写“整”字 C.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 D.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8.票据的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则票据上的出票日期应写为()。 A.10月20日 B.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零壹拾月贰拾日 D.壹拾月零贰拾日 9.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月12日,则票据上的出票日期应写为()。 A.2月12日 B.零贰月壹拾贰日 C.贰月壹拾贰日 D.零贰月拾贰日 1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结算制度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有()。(2015年) A.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B.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C.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D.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答案】ABD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分析 1 2020年4月19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 2 2020年4月19日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3.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 (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4.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 ?中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 8月28日修正的<票据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例2—1】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3 2020年4月19日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 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④预留签章 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 个人→个人签名/签章 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账户的撤销 ①撤销情形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②相关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 办理撤销 ?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 4.基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 ②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③使用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 5.一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 6.专用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测试题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班别:姓名:学号: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题,25分) 1.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A )。 A.银行汇票 B.票据 C.支票 D.信用卡 2.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是(B ) A.办理基本建设资金 B、办理注册验资 C.办理更新改造资金 D、办理汇兑。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C )A.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B、国家有关文件 C.军人身份证件 D、借款合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C )签章。 A.背书人栏 B保证人栏 C收款人栏 D代理人栏 5.当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是(D )。 A 、户口簿 B、工作证 C、异地居住证人 D、身份证 6、以下有关转帐支票的叙述中,正确的是(B ) A.可用于提现B.可用于转账 C.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D.只能在付款人所在地使用 7.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是指( D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D、承兑人 D、保证人

8、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B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9.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D )。 A.支款凭证 B、进账单 C、个人身份证 D、解讫通知 10.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B ) A约定使用的支付密码 B、预留银行签章 C.身份证 D、支票进账单 11.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B ) A、出票人 B、承兑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12.在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10月30日”应填写成( D ) A.拾月叁拾日 B、零拾月零叁拾日 C.壹拾月叁拾日 D、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13.开户银行对已开立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日( B )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14.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纳 入( A )。 A、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C、一般存款账户管理 D、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5.承兑是(D )。 A.共同票据行为 B、基本票据行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2.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

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 银行不垫款 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 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是指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B.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C.银行卡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D.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名称必须记载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2017年3月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的当天验货,如货物合格,则于签订合同满一周的当日(2017年3月15日)开具现金支票付款,2017年3月10日,经乙公司检验货物合格。下列关于该支票出票日期的写法中,正确的是()。 A.贰零壹柒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柒年叁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柒年零叁月零捌日 D.贰零壹柒年叁月零捌日 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规定时间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该时间为()。 A.2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5个工作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4.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5.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属于()。 A.信托基金 B.期货交易保证金 C.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之经济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5日,金额为5万元的,见 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银 行于当日承兑,6月11日A公司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2日,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 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 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 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8年12月5日之前 B.2018年12月15日之前 C.2020年6月5日之前 D.2020年9月10日之前 2.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 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票据的付款人不是银行的是()。 A.支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汇票 D.银行本票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单位人民币卡的做法符合支付结算 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从基本存款账户向本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转账存入100万 B.乙公司要求客户将销货款1万元直接汇入乙公司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C.丙公司财务人员为结算方便,经公司领导批准将公司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中的 资金2万元转入本人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D.丁公司决定不再使用单位人民币卡,于是将其销户,并将其中的资金转入本 单位在该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线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过程 B.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金融型支付企业和互联网型支付企业两类模式 C.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支付者必须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上开立账户

支付结算案例

1A商场与B食品批发站签订了购买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B食品批发站供应A商场价值10万元的糕点,A商场向B食品批发站出具了-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B食品批发站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面粉厂,面粉厂恰好对某粮油收购站有-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该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到“不得转让”字样。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B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问题,A商场来函告知,该汇票不能兑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工商银行 B.建设银行 C.A商场 D.B食品批发站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本题中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工商银行,其接受承兑后,就是付款人。 A商场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导致票据无效 B.银行对该票据不予受理 C.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票据也有效 D.该记载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票据有效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的用途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会导致汇票无效。所以本题中汇票上“支付货款”的记载事项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符合规定,工商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该理由不符合规定,工商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C.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的抗辩事由 D.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参考答案: B,C 答案解析: 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可以行使的“对人”和“对物”抗辩情形,所以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下列选项中,建设银行某分行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A.B食品批发站 B.A商场 C.面粉厂 D.工商银行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财经类试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2及答案与解析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52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更改申请,该期限为( )。(A)3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5个工作日内 (D)5日内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D(. 4 乙公司为支付甲公司货款,向其签发一张到期日为10月3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同城的丙公司承兑。10月10日,甲公司持该汇票到A银行办理贴现,下列有关贴现利息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

(A)票面金额×年利率×汇票到期前1日至贴现日天数=贴现利息 (B)票面金额×日利率×汇票到期前1日至贴现日天数=贴现利息 (C)票面金额×日利率×(汇票到期前1日至贴现日天数+3)=贴现利息 (D)票面金额×年利率×(汇票到期前1日至贴现日天数+3)=贴现利息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 (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6 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教人开户银行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7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8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单位人民币卡的做法符合支付结算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2年2013年2014年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单选题443 4.53 4.5 多选题36--24 判断题111111不定项选择题5104848 合计1321813.51017.5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账户管理、银行卡、预付卡、结算方式以及票据有关的基本规定,内容多且处处是考点,复习难度非常大。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约为17分,各种题型均有涉及;其中,票据法部分的分值最多,相信80%以上的考生在考场上会抽中本章的不定项选择题。 Part1: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2.基本类型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2014年) A.一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考题2·判断题】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临时存款账户管理。()(2013年机考) 【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考题3·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2010年) A.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教学文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面值150万元的支票,支付前欠货款,但甲公司账面无款支付,属于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规定,金融管理部门有权对甲公司处以万元的罚款。 A、7.5 B、3 C、10.5 D、0.3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3、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

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银行汇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C、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准 D、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0万元,5月10日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付款人应处以的罚款数额为。 A、10000元 B、7500元 C、1050元 D、750元 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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