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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⑵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原则

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整体性原则

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

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三)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

方法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

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必然性推理

⑶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

⑷特点:

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

②案件事实(小前提)

③判决(结论)

⑸条件

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

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

2.归纳推理

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或然性推理

⑶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⑷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

3.类比推理

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或然性推理

⑶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

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

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形式

(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

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

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

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

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

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

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

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

(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

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

⑵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

⑶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

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

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

⑵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

⑶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

⑷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

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一)内容融贯性

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

(二)程序合理性

(三)逻辑有效性

(四)结论可接受性

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教材知识点整理(2019最新编订)

六年级下册教材知识点 一、拼音: ㈠多音字:第1课P2缴;第9课P37吭 ㈡容易读错的字 边鼻音;平翘舌;前后鼻韵;其他 ㈢声母表、整体认读音节表、韵母表、字母表(大小写) 二、汉字 1、要求会写的80个字(教材后生字表)能辨别其音、形、意并能运用 2、会用音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查字典、词典 三、词语 1、要求掌握“词语盘点”中“读读写写”的词语,了解“读读记记”中的词语 2、积累下列词语: (1)、抄写你认为需要积累的词语:第10课课后思考练习第4题P51 (2)、关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精神方面四字词语:回顾与拓展(五)日积月累P120 (4)、邯郸学步:回顾与拓展(一)“成语故事”P21 (5)、舍本逐末:回顾与拓展(五)“成语故事”P121 3、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思:第3课课后第2题的第1小题;第14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71;第20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113(理解词语的方法: a、运用工具书; b、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 c、联系生活实际; d、联系上下文………) 四、句子: 积累佳句 ⑴课文中的优美语句:

抄写课文中喜欢的句子:第1课课后第4题P6;第18课课后第3题P103;抄写课文中对自己有启发的语句:第3课课后第3题P10;第20课课后练习第4题P113 ⑵有关人生哲理的格言:回顾与拓展(一)“日积月累”P21 ⑶富有人生哲理的隽语:回顾与拓展(四)“日积月累”P96——P97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方法:联系上下文、联系时代背景、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抓重点词语体会等) ⑴联系课文,理解句子的意思:第1课课后练习第3题P3 ⑵联系生活实际理解:第2课课后练习第2题P6 ⑶结合生活事例理解:第12课课后练习第2题P57 ⑷联系上文理解:第14课课后练习第3题的第1小题P71 ⑸结合注释理解每一句话的意思P3 五、阅读: 训练重点:把握主要内容,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表达感悟的不同方法,体会作者的表达方法,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读课文,要学会浏览;要有自己的见解和感受;弄清文章的详写与略写;了解文章的叙述顺序 1、要求朗读的:⑴第1课P3;第2课P6;第3课P10;第5课P14;第9课P37;第8课P30;第9课P43;第10课P50;第11课P52;第12课P57;第13课P59;第18课P103; ⑵古诗:回顾.拓展二“日积月累”P43;回顾.拓展三“日积月累”P64—65;古诗词背诵P144—153 ⑶综合复习阅读材料P154—172

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20155211014 杜佳凤 一、写在前面 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 《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 《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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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本重点整理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2.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3.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哲学基础。 2.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3.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 4.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三.论述世界观与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1.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其二,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2.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四.论述普遍联系主要内容。(分析题) 1.联系是指事物内容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2.联系具有普遍性,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 五.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运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六.论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达。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是个性。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下面本人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

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那么法官裁判的过程是如何呢?它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T→R加S=T 得出S→R。第一段:T→R(法律的规定),叫大前提;第二段:S=T(事实认定),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这个逻辑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检验、鉴别、衡量你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其次,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上级法院)。 (三)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处事法律问题。法官认定真实,只能是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认定,但不是凭空的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①。但须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审查,都需要认定,就如自认的事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人教版英语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Unit 1 What’s the matter? 【重点短语】1、have a fever 发烧2、have a cough 咳嗽 3、have a toothache 牙疼 4、talk too much 说得太多 5、drink enough water 喝足够的水 6、have a cold 受凉;感冒 7、have a stomachache 胃疼8、have a sore back 背疼 9、have a sore throat 喉咙痛10、take risks 冒险 11、hot tea with honey 加蜂蜜的热茶12、see a dentist 瞧牙医 13、get an X-ray 拍X 光片14、take one’s temperature 量体温 15、put some medicine on sth、在……上面敷药16、give up 放弃17、sound like 听起来像18、all weekend 整个周末 19、in the same way 以同样的方式20、go to a doctor 瞧医生 21、go along 沿着……走22、on the side of the road 在马路边23、shout for help 大声呼救24、without thinking twice 没有多想 25、get off 下车26、have a heart problem 有心脏病 27、to one’s surprise 另某人惊讶的就是28、thanks to 多亏了;由于29、in time 及时30、make a decision 做出决定 31、get into trouble 造成麻烦32、right away 立刻;马上 33、because of 由于34、get out of 离开;从……出来 35、keep on doing sth、继续或坚持做某事37、fall down 摔倒 36、put a bandage on sth、用绷带包扎38、feel sick 感到恶心 39、have a nosebleed 流鼻血40、cut his knee 割伤她的膝盖 41、put her head back 把她的头向后仰45、run out (of) 用完;用尽 42、have problems breathing 呼吸困难43、mountain climbing 登山运动44、be used to doing sth、习惯做某事46、so that 以便 47、so、、、that、、、如此……以至于、、、…48、be in control of 掌管;管理 49、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在闲境中 【重点句型】 1、What's the matter with you?= What'the trouble with you? = What's wrong with you? 您怎么了? 2、What should she do? 她该怎么办呢? 3、Should I take my temperature? 我应该量一下体温不? 4、You should lie down and rest、您应该躺下休息一会儿。 5、Do you think it comes from a newspaper or a book? 认为它就是来自报纸还就是书呢? 6、I think I sat in the same way for too long without moving、 我想我以同样的姿势一动不动地坐得太久了。 7、She said that the man had a heart problem and should go to the hospital、她说这个人有心脏病应该去医院。 Unit 2 I ’ll help to clean up the city parks、 【重点短语】 1、Clean-Up Day 清洁日 2、an old people’s home 养老院 3、help out with sth、帮助解决困难 4、used to 过去常常、、、、、、 5、care for 关心;照顾 6、the look of joy 快乐的表情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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