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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给予党员党内警告处分,是当党员犯错误情节比较轻时给出的处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一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主任,住白杨林场曹店村王楼庄。

015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楼庄王华的收割机,因机械老化,年久失修,作业时引发自燃,由于王涛禁烧应急措施不力,导致烧生麦56亩,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全场禁烧工作中影响很坏,王涛应负失职责任。

根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2015年7月18日白杨林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向白杨林场党委等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白杨林场委员会

年7月18日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二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12年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年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20元的行政处罚。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三何远朝,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

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13年1月日19时30分,何远朝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江山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3年12月28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远朝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何远朝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远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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