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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ICS03.220.20

R1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 594—201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 T 594—2010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维修服务流程 (2)

6 服务质量保证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推荐文明用语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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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赣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九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江西长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西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赣军、刘晓玫、陈毅、蔡宣灿、谢开、邹章鸣、龚俊吉、张平、江岸杨、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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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亦可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质量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部7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量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3.2

客户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4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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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整车修理

整车修理是指两个以上总成用更换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4.2 经营者及其人员、设备、设施、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卫生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4.3 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应保证服务质量,并建立机动车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

4.4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悬挂机动车维修服务经营许可证件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5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a)业务受理程序;

b)服务质量承诺;

c)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d)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e)通过备案的维修工时定额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f)质量保证期;

g)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价格结

算人员照片及工号。

4.6 全省汽车维修救援网络成员企业,应公示救援服务电话,并承诺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4.7 “江西快修”品牌企业,应公示主要作业项目的工作时限。

4.8 经营者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应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9 经营者应明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和修复配件,做好标识,明码标价。

4.10 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

5 维修服务流程

5.1 预约

5.1.1 预约方式

经营者应提供预约服务。预约主要通过电话预约完成,可分为经营者主动预约和客户主动预约两种形式。

a)经营者主动预约:根据提醒服务系统及客户档案,经营者主动预约客户进行维护与修理。

b)客户主动预约:客户主动与经营者预约。

5.1.2 预约内容

询问客户及车辆基础信息(核对老客户数据、登记新客户数据)、询问车辆行驶里程、询问上次维修时间及是否为重复维修、确认客户的需求、车辆故障问题、介绍特色服务项目及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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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项目、确定业务接待员的姓名并确定接车时间、暂定交车时间、提供价格信息,并提醒客户携带好《机动车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5.1.3 预约准备

详细记录预约内容。根据客户预约要求,经营者做好工具、人员、材料、车位等准备工作,并优先安排服务。

5.1.4 预约确认

超过预约时间半小时,经营者应主动再次进行预约确认。

5.2 维修接待

5.2.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正。

5.2.2 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推荐文明用语参见附录A)。

5.2.3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行业法规和承接的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5.2.4 业务接待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车辆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查看《机动车维修记录》,检视车辆直观可视内容:如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状况,填写记录并与客户一同确认,同时套上方向盘套、座椅套、地垫,确认随车无贵重物品。准确识别客户要求,做好维修业务接待登记,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相关内容,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物品,办理接车手续。

5.2.5 业务接待员应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制定诊修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按规定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5.2.6 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应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并保持整洁卫生。

5.3 进厂检验

5.3.1 经营者应明确进厂检验人员职责、进厂检验流程和需告知客户的事项。

5.3.2 经营者应设置专用的预检工位(区域),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按规范实施检验。

5.3.3 进厂检验员应通过仪器、路试或经验进行诊断,判断故障原因,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维护与修理方案、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并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5.4 估价填单

通过协商确定车辆维修项目后,经营者对维修项目的工时和配件进行估价,估价误差不得超过5%。确定交接明细表及估价单,在客户认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确定交车时间。

5.5 合同签订

5.5.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进厂检验结果确定维修项目,按规定与客户订立维修合同。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的各项要件应填写完整,推荐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书面维修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承、托修方的名称;

b)签订日期及地点;

c)合同编号;

d)托修车辆的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注册登记日期等基本

信息;

e)维修项目;

f)配件提供方式及选用配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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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收费标准及预计维修费用;

h)维修期限;

i)质量保证期;

j)托修日期、地点、方式; k)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l)验收标准和方式;

m)结算方式及期限;

n)违约责任和金额;

o)双方权利和义务;

p)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q)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5.5.2 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客户同意后,按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5.5.3 经营者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立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

5.6 维修派工

调度员根据客户确认的维修项目和交车时间,及时开具维修派工单,视情况对待修车辆安排清洁。维修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

5.7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7.1 维修、检验应由具备从业资格的维修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5.7.2 维修工按维修单内容进行作业,凭领料单到仓库领料,需备料的填写备料单。

5.7.3 车辆维修各过程应有主修人员签字,维修单随工序流转。维修过程状态应标识清楚。

5.7.4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5.7.5 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未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7.6 业务接待员应跟踪车辆维修情况,视需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如需追加维修项目,应在征询客户同意后补单,方可继续操作。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向客户作好解释和说明。

5.7.7 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修标准或维修手册实施车辆维修和过程检验,按规定填写并保存检验记录。

5.7.8 车辆维修完工,维修人员自检合格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并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通知检验员进行竣工检验。

5.8 竣工检验

5.8.1 检验员应核查维修指令是否全部完成,依据车辆竣工检验标准实施竣工检验,对需路试的项目应进行路试检验,填写竣工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做好交付准备。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路试或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项的车辆,填写返工单,交由修理人员返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5.8.2 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领用、签发登记台账。

5.9 建立档案

经营者应根据维修情况及时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合同、维修人员、进厂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等。

DB36/ T 594—2010 5.10 车辆交接

5.10.1 对检验合格的车辆,技术负责人应将维修项目、作业内容、车辆竣工质量检验情况、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如实填写在《机动车维修记录》中。

5.10.2 业务接待员应做好交车准备(清理、清洁车辆,查看外观,清点随车物品),通知客户验收接车,价格结算员汇总全部单据。

a)价格结算员应持证上岗,了解承接的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机动车维修服务收

费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b)价格结算员对维修作业项目进行统计,审核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

其它费用。根据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配件价格和收费标准,核定维修费用。

c)价格结算应统计准确,每项收费有凭据,使用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对维修作

业的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分项计算。结算清单中对配件应注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或修复配件。

5.10.3 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对修竣车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交接记录,客户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后,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告知车辆故障原因、竣工出厂后行车注意事项和质量保证期等相关内容,引导客户办理结算手续。

5.10.4 经营者应向客户出具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还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在结算过程中,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应主动向客户解释说明各项收费及依据。当客户对维修作业项目和价格有疑问时,应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

5.10.5 业务接待员在客户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开具车辆出门凭证,交付钥匙。

5.11 车辆返修

5.1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5.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5.11.3 技术负责人应接待和处理返修车辆,建立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落实应对措施。

5.12 异议处理

5.12.1 经营者应明确部门(或人员)负责受理、处理客户异议,应规定客户异议的受理和处理流程。

5.12.2 经营者应向客户作出办理时限承诺,并协助客户收集异议处理时所需的相关资料。

5.12.3 经营者应保存异议处理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作为维修服务质量改进的依据。

5.13 服务追踪

维修好的车辆出厂后,在一周内,经营者应回访客户,征询车辆维修服务反馈意见,并做好服务质量跟踪记录。

6 服务质量保证

6.1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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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经营者应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经营者的服务宗旨和理念相适应。

6.1.2 经营者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6.1.3 经营者应制订服务质量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措施、方法、职责、时间进度和检查考核的内容,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方案应包含对经营目标的管理。

6.2 人员管理

6.2.1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业务接待、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人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经营者应聘用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

6.2.2 人员培训

a)经营者应针对维修服务活动和人员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保存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上岗

培训、技术培训等。

b)经营者应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评估,以确定培训的有效性。

c)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业务接待、维修人员、特殊工种应进行重点培训,并

定期验证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6.2.3 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测评。

6.3 设施管理

6.3.1 经营者的设施条件(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保持完好。

6.3.2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裸露地面有绿化,停车场地面平整。各类指示标志和划线清楚,重要区域和特殊设备有警示标志。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要求。

6.3.3 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工位划分清楚,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满足生产的要求。

6.4 设备管理

6.4.1 设备、仪器、工具规格和数量应与维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备标识清楚,技术性能满足生产要求。

6.4.2 经营者应制定设备、仪器、工具维护计划,并认真实施。计量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6.4.3 经营者应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购置、安装、验收、操作、维修保养、检定和报废处理记录。

6.5 配件管理

6.5.1 经营者应建立配件管理档案,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及供应商信息,保存配件验收、使用、更换及报废记录。

6.5.2 经营者应实施配件验收,并做好配件验收记录,配件验收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6.5.3 经营者应执行配件质量保证期制度。原厂配件按制造厂索赔规定执行配件质量保证期,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配件质量保证期,经营者承诺或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上述配件质量保证期限。修复配件和旧配件按照经营者承诺或与客户协商约定配件质保期限执行。配件质保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

6.5.4 经营者应制定旧配件管理制度,保存旧配件的更换、使用、报废处理的记录。应统一保管更换下的旧配件,维修人员不得私自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配件应归还客户,客户确认不需要时,按旧配件管理制度执行。

6.5.5 客户自带配件,经营者应做好登记,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提出使用意见,客户确认签字;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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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T 594—2010 6.6 现场管理

经营者应制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具、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维修作业执行 “三清”(工作台、配件、工具清洁)、“三不落地”(工具、配件、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

6.7 文件和资料管理

6.7.1 经营者应识别和收集与维修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具备有效的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和承修车型的相关维修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制定车辆维修所需的各种工艺、检验指导文件。

6.7.2 经营者应对客户信息、维修档案、配件、价格结算等实行计算机管理。应明确对电子文档的管理要求。

6.8 安全生产

6.8.1 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6.8.2 经营者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6.8.3 经营者应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经营者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6.8.4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的使用与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8.5 作业场所应张贴岗位、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6.9 环境保护

6.9.1 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按规定处理,保存废弃物处置记录。

6.9.2 废弃物贮存场所和容器应能防止二次污染,必要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危险废弃物应委托专业回收部门定期回收。

6.9.3 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维护良好。

6.10 检查和改进

6.10.1 经营者应通过对客户满意度调查、内部质量体系检查、目标及岗位责任制考核,发现维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采取对策,实现持续改进;对出现的各种不合格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6.10.2 经营者应确定客户满意度调查的方法、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时机,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分析客户满意或不满意的信息,为维修服务质量的提高提供依据。

6.10.3 经营者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内部审查,并记录内部检查结果。对异议尤其是对维修服务的投诉应作为内部审查的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

6.10.4 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6.10.5 经营者应制定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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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推荐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推荐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a)早上(上午、下午)好!

b)您好!欢迎光临×××维修中心(站、店、厂、公司)。

c)您好!谢谢光临。

d)请您走好,再见!

e)您好!请稍候。

f)您好!××先生(女士),有关您的车辆维修工期(维修使用的配件)想同您商量一下。

g)对不起!××先生(女士),请您将车移动一下。

h)您好!××先生(女士),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忙。

i)您好!××先生(女士),您的车出厂后有事请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我们会给

您最满意的服务。

j)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我们会立即作出处理,尽快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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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72355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 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 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要求的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移改单(部包括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合本标准,然而,激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7号令)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DB33/T608.1-3《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2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 4、业务接待 4.1服务公示 4.1.1企业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1 / 9 4.1.2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1.3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a)业务受理程序; b)服务质量承诺; c)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d)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e)质量保证期; f)企业负责人及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工号。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四、人员培训制度 五、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六、配件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八、安全应急预案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容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执行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执行工作方案 篇一: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为切实做好汽车维修工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的。《规范》的发布实施,对加快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经营不诚信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 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规范》既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应达到的要求,也是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标准,更是社会和客户评价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涉及面广,影响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汽车用户充分认识《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引导全行业共同营造服务规范、竞争有序、客户满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 三、加强培训,确保顺利实施。我们要认真组织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多层次、多形式

开展学习培训。在开展《规范》的培训工作中,使广大从业人员更加充分了解掌握《规范》的内容,确保《规范》顺利实施。 四、抓好贯彻落实,保证严格执行。要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对现行相关服务规范进行清理,对与《规范》不一致的要予以补充、调整和废止。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阶段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希望通过《规范》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20XX年4月6日 篇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816-20XX)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公 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0日起实施。 该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JT/T816-20XX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ICS03.220.20 R1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 594—201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 T 594—2010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维修服务流程 (2) 6 服务质量保证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推荐文明用语 (8) I

DB36/ T 594—2010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赣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九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江西长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西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赣军、刘晓玫、陈毅、蔡宣灿、谢开、邹章鸣、龚俊吉、张平、江岸杨、彭志勇。

DB36/ T 594—2010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亦可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质量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部7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量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3.2 客户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4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 1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 E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 《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 《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 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 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 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者(含10 万元)。 3.5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 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4.1.2 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 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4.1.5 建设单位工程部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配合广西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评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有权对各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的工程项目行使否决权,有权签发停工通知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7465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中国汽车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

中国汽车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 2006年1季度中国汽车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汽车用户二次投诉比例大幅增加,不及时解决的质量问题对安全造成考验,处理投诉满意度调查北京现代名列第一 日前,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车人网、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研究院联合公布了2006年1季度中国汽车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hina Automobile & After-sale Service Quality Report, CAAS)。 信息收集渠道以网络、电话结合的方式,内容涉及汽车质量及服务问题,报告共收到用户投诉1136份,有效投诉样本为1012份。投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广州、山东等地在内的30多个省、市和自治区,涉及的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北京现代、广州本田、夏利、奇瑞、上海通用、神龙汽车、长安铃木、一汽丰田、一汽海南、吉利等几十个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包括了国内汽车市场的主流品牌,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报告显示,汽车用户对汽车质量的投诉在总投诉量中的仍占多数,达到62.4%,相比去年,对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有小幅上升。报告中有两个现象值得引起重视,一个是一次投诉用户就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比例下降较多,同一问题二次甚至多次投诉的比例上升很快,分析表明汽车企业在服务项目的细化、问题解决的及时性以及对汽车用户的使用培训和引导沟通上急待加强;另一个是汽车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对汽车用户的安全提出了考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用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占11.6%,造成交通事故的占7.5%。 报告还显示,投诉的汽车质量问题中,车身附件及电气、发动机存在的问题投诉率最高,车身附件及电气占22.5%,发动机占19.0%, 汽车用户投诉要求主要由维修、赔偿、换车、退车、召回几部分构成,其中,要求换车的比例上升很快,但是真正达到目的的很少。 在对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中,对人员技术的投诉仍占首位,达到20%以上。 对厂家处理投诉的满意度调查中,排在前三位的厂家分别为:北京现代、上海大众、长安铃木。 以下是报告的详细内容及分析: 报告显示,用户对汽车质量的投诉在总投诉量中的仍占多数,相比去年,对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略有上升(见图1),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一次投诉用户就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比例不断下降,同一问题二次甚至多次投诉的比例上升很快。分析原因,这意味着相比不断增大的汽车产量和市场需求,汽车企业对服务的重视相对滞后,具体表现有企业在服务项目的细化、问题解决的及时性以及对汽车用户的使用培训和引导沟通上急待加强。 图一:投诉总量构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题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 定》题库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B) A.工商部门 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A) A.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交通主管部门 C.工商部门 3.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C) A.三 B.二 C.一 4.汽车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B) 日日日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C) A.目标化管理 B.现场管理 C.信息化技术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应在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A) 日日日

7.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答:( C ) A.信息化部 B. 工业部 C.交通运输部 8.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A) 年年年 9.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B)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一年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倍倍倍 11.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之日起计算。(A ) A.维修竣工出厂 B.进厂维修 C.出现质量问题 12.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可以从事工作。(C) A.摩托车维护 B.小修 C.竣工检验工作 二、判断题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规定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保证出厂(点)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履行保证肉品品质,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和动物疾病传播的责任,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 三、肉品品质检验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必须与屠宰操作流程同步进行,对每一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工具必须实行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水温不低于82℃。 四、宰后检验岗位设置 (一)头部检验; (二)体表检验和胴体初检; (三)内脏同步检验; (四)复检、盖章: 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全部检验结果,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 五、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和有害腺体、病变组织、种(阉)畜; (五)屠宰加工质量、胴体放血是否干净、有无外伤、有无出(充)血点、斑块、色泽是否良好; (六)机械损伤; (七)其他影响肉品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 六、肉检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工作鞋帽,佩带上岗证章,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严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在岗生产和不按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操作。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如实填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生猪时,应立即停止生严,封锁现场,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割除部分须放入专用容器中,用专用车辆送到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检出的不合格内脏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带出厂(点)外。 九、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登记表》。 十、确定为合格的肉品,加盖印章或标识准予出厂(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盖无害化处理章;未经检验的肉品一律不准盖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标准

拉萨公交集团汽车维修公司服务质量标准 (讨论稿)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公司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公司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公司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公司自身要求的能力。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7号令) GB/T 5624《汽车维修术语》 三、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公司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2、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公司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 四、业务接待 (一)服务公示 1公司应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2、公司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3、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程序; 2)服务质量承诺; 3)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4)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5)质量保证期; 6)公司负责人及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工号。

4、公司应设置配件展示区,展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件样品,做好标识,明码标价。 (二)接待服务 1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正。 2、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3、业务接待员负责接车交验,协助故障诊断,制定诊修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业务接待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4、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包括茶水、报刊杂志提供,配备冷暖空调、播放系统。 5、业务接待室应及时清理和打扫,不乱堆乱放物品,保持整洁干净。 (三)接车诊断 1公司应制定接车规范文件,规定人员职责、告之事项以及接车诊断流程。 2、公司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诊断仪器设备,设置检测工位(区域)。 3、接车诊断时应详细记录客户陈述,填写诊断记录,并交客户签字确认。 4、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db33t626-2007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626— 2007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Service quality criterion for automobile repairing 2007-02-23 实施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1-23 发布

DB33/T 626 —2007 本标准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绍 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湖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舟山市公路管理局,浙江交通技师学 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水阮,郑燕春,龚建伟,应建明,张懋,陈华,朱华,陈孟超。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在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异议处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检查和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 亦可作为对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要求能力 评价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3/T 608.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B33/T 608.2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B33/T 608.3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2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 4业务接待 4.1 服务公示 4.1.1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1.2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a) 业务受理程序; b) 服务质量承诺; c) 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d) 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e) 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f) 质量保证期; g)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质量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及工号。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55586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外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对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质管科是对产品特性实施监视和测量主要职能部门。 4.程序 4.1质管科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进货验证 4.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 4.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4.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测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3.2互检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互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4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4.1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作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4.4.2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出厂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4.3成品进行包装后经抽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按检验员出具的《包装生产流程卡》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4所有成品出厂前须由品管部对其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项目的检测。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 4.5产品的检验记录 4.5.1品管部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表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承诺书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承 诺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承诺书我公司将以优质的服务,纯正的配件,优惠的价格为每个客户承修车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会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计算工时费用,绝不提价和虚算工时,为客户提供厂商关于各类零部件的真实报价。维修清单如实填写所更换配件的部位及材料、工时费。 二、我公司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机动车辆维修技术管理的各项法规、标准。对送修车辆所用配件均为原厂配件,并经过国家技术鉴定的合格产品,绝不使用“三无”产品。 三、建立维修养护机动车辆电脑档案,签订维修合同,做到“一车一档”,保存期两年,档案内容完整,查询方便。根据客户需要和修理类别开展跟踪服务、提醒服务,并做好用户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客户。 四、我公司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坚决做到: a、维修质量 1.长期对全体员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素质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法规,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质量保证期: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

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每部维修竣工的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在确认符合技术规定标准后交付用户使用。 3.严把质量关,在维修中使用的零部件,全部采用原厂和国家注册的正规厂家生产产品,绝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b、维修进度 准确预计维修工作量,抓好技术指导及配件供应等工作环节,确保各工序按计划进行,我公司对所修车辆随到随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修时间,保证用户及时用车。 c、在安全方面我公司保证做到: 1.修车期间,所有维修车辆及车上物品、装饰件、标志等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污染。 2.配件、油料、密封件材料等质量纯正,所有维修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做到仪表准确,润滑到位,密封不漏气、不漏油,紧固件不滑丝、不松动,扭矩、胎压符合标准,搭铁、接头接触良好,导线无裸露,方向、刹车等直接涉及安全的装置操作灵敏、稳定、可靠,确保交付用户使用后车辆无故障。 3.对不在报修项目内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立即通知托修单位征得同意后进行排除与维修。 d、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3篇

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3篇 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3篇 引导语: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承诺书,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1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保证车辆维修质量更好,防止机械事故发生、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车辆维修质量要求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范围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漏项和减项作业。 二、严把配件采购关,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 三、严格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倒卖合格证,未维修和未按工艺规范项目进行维护的车辆不签发合格证。 四、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按照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款执行。大修保证里程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保证里程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日期里程2000公里或者5天。 五、不修报废车辆、不修无证、无牌车辆、不拼装汽车。 六、不乱收费,严格按本服务站公示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收取工时费,不偷工减料。 七、加强人员培训,各工种、岗位不使用未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人员。 八、加强修理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修理技术档案,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集中专人规范管理。 监督单位: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承诺单位:宁波市江北红梅汽车维修厂 汽车维修质量服务保证承诺书2本厂如能中标,将会采取以下措施为定点维修单位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系统。 (1)建立更规范、灵活的经营和管理机制(包括生产管理体制、质量控制、人才培训、市场开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机制),完善严格管理,确保为客户提空高效优质的服务。 (2)加强硬件投入,提高设备科技含量。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继续引进更先进的设备,以适应汽车维修服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快建立与各大品牌汽车厂家协作关系,寻求更大的技术、设备及配件支持。 二、提供优惠合理的维修服务价格 我与南宁、崇左等地较大的配件供应商均有长期合作关系,我厂材料配件部门通过电脑网络可随时掌握配件市场的最新行情,以便为客户提供优质优价的配件:同时我厂还与各牌汽车厂家在南宁市、崇左市的特约配件供应商保持良好关系。 三、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系统。 进一步完善汽车维修运作程序,实行报修、审批、修理、检验、竣工、出厂一条龙管理,对主要零配件实行严格监控下以旧换新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的电脑管理,实行维修价格公开,为客户维修车辆提供质量跟踪服务。 四、提供三位一体的维修。 建立零配件供应、汽车维修、质量跟踪、咨询为一体的经营框架。确保全方位地为客户提供优质优先高效的服务。 五、维修质量保证 1、承诺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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