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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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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按市场评估价的差额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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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履历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4)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5)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7)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0)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1)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2)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3)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17)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18)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19)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供应部负责;设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2021年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料,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划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 设用地统一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征用、划拨土地 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对县、区土地管理局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未预报计划,而又需要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程序补报。 第七条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第八条用地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在城镇规划区用地的,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在城镇规划区外用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管理部门定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指标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当事双方三个月内不能依法达成协议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决。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征用、划拨土地,按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税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局应自预收税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予以批复或向上级申报。经批准后,五日内为用地单位办结征用、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1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工程技术部,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

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权,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建、改、废并重,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并应及时在企业策划部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策划部(以下简称“企划部”)负责组织并监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集团公司职工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二)管理人员负有培训、指引和监督职工依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的责任,应确保职工遵守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规章制

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宣传、执行和检查等。 第二章体例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集团公司有关公文制定规范。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管理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实施期限。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措辞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三章申报、立项、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申报。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申报包括计划性申报和即时性申报两种形式:(一)计划性申报 企划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填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附表1)。 (二)即时性申报 根据工作需要,当出现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惠安县规范村居住宅与用地管理的办法

惠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 村(居)民住宅建设与用地管理的实施办法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8)146~-)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21号)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综[2007]299a~-),本着规划从严把关、审批程序从简的原则,分区域分情况予以简化村民住宅建设申办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村民住宅建设与用地管理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以下法律和政策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造住宅; 3、农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raZ~120m2,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m2,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m2的用地面积。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按程序向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未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用地报批前需先经所在乡镇政府对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翻建)一律必须按规定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办理报建手续时,对不符合本办法一(一)、(二)条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人除了按规定必须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出具本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承诺书,承诺本宗地登记发证后,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房的除外)等材料,并由村委会在公示栏张贴公示一星期无异议后,经所在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并由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五)对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福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福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先后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惠政[1989]综144号、惠政[1998]综60号)已办理的用地批准手续(含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篇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2) 第二篇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第一章对总监办、驻地办的技术管理 (4) 第二章对承包人的技术管理 (5) 第三章专项技术管理程序 (6) 第三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19) 第二章变更的种类 (20)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21) 第四章变更的管理 (22) 第五章变更程序 (23) 第六章变更的审批权限 (26) 第七章变更计量与变更支付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四篇计量、计划合同管理 (30) 第一章岗位职责 (30) 第二章计量管理办法 (31)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4)

包头市希百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 项目执行管理办法 (试行稿) 在项目执行阶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控两管”及财务、文档、环境保护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强化项目执行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目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使希百线项目管理政令畅通、受控有序,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1.1总则 1.1.1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预期目的,依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1.1.3承包人必须设置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办法;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设置所辖工程范围内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1.1.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未经主管的同意,不得将设计单位图纸及电子文件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实施以及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企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检查、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关系,并由集团总部发布,在全集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条例”是指对公司生产某经营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全面系统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对公司宗旨、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汉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宝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汉公司负责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协调;由宝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宝汉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宝汉公司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 1、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2、均衡组织生产,确保建设工期; 3、严格控制概算,降低建设成本; 4、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5、优化设计方案,强化生态环保; 6、协调征地拆迁,保障建设环境;

7、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加强项目监督,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宝汉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宝汉公司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办法; 2、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 3、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申报工作; 4、筹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开工、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宏观管理。下达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任务,对各项目进度完成实施考核;组织对各项目的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和评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宝汉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 优化管理流程

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 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管理水平 张晓鲁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同志们: 管理制度就是协调、规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行为、保证集团化管理体制运营效率的基本手段,就是传达企业精神、管理理念、主体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也就是企业法制化管理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突出强调与开展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工作,对于我们充分把握市场机遇、提高管理绩效,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下面,按照总体安排,我就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的现状、工作目标与重点以及对工作的要求讲三方面的意见。 一、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工作需要加强 制度建设就是集团公司成立后的首要任务,也就是“基础管理年”活动的重点工作。集团公司成立以来,遵循“三三二三”发展战略思路,按照集团化、市场化运营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章程,在制定与实施《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初步形成

了制度建设工作体系,先后出台了公司系统与本部两个层面的100余项规章制度,覆盖了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大部分领域。与此同时,集团公司在企业业绩评估、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企业内部改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与创新。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授权,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或实施细则。各发电厂及其她有关单位认真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安排部署,重新修订了有关标准与制度,基本做到了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集团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有效解决了初创时期规章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为集团公司起步阶段的运营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就是,我们也应该瞧到,在集团公司迅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现有制度与管理流程需要改进与完善的问题,也已经比较充分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集团公司现有制度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管理制度尚未出台,制度建设的计划性需要加强。 第二,制度之间的管理层面不够清晰,不同单位、不同部门出台的制度之间协调性不够,存在着交叉、矛盾的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县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各乡镇(办)政府在接到县国土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乡镇(办)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各乡镇(办)规划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办)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县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发表时间:2018-08-06T13:52:46.2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7期作者:王秀苹 [导读] 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吉林通化 134000 目前,我国企业正处在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尤为迫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处在一个情况更为复杂、变化更加快速的外部环境之中,都面临内部进行体制改革或机制转换的挑战,都需要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些因素都对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章制度建设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也是管理的难点。其难度在于:一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非常分散,涉及企业职能管理的各个方面,不易管理;二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管理关系复杂,存在执行的难度。规章制度往往要涉及组织内部纵向和横向的交叉,企业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横向配合、纵向指挥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制度的执行;三是规章制度建设受组织文化影响。大部分规章制度都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的情况在制度中屡见不鲜。四是规章制度具有时效性。规章制度在一定时间段内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有时候会滞后,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更新。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面临通过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挑战。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着力于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规章制度的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虽然是以一个个文件单体的形式存在,但是,从企业整体角度来看,规章制度的集合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可以划分为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容体系两大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其中,规章制度内容体系是制度建设的本体系统,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是制度建设的保障系统。所以,规章制度建设要首先从体系入手,一方面要强化管理体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是规章制度的外部大环境;而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管控模式和组织职能则构成了规章制度的外部小环境。职能部门则在规章制度的中观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职能部门为行使职能管理,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若干存在各种关联关系的规章制度集合。这些部门需要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因此,在中观管理层面,需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能动性。另一方面要优化内容体系。不同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是不一样的,必然会体现在不同的管理职能上,并最终落实的规章制度里面。 2、加强规章制度的组织保障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目前对规章制度管理实行的是各个职能部门分散的专项管理体制,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削弱甚至被割裂;规章制度很不规范,影响其权威性;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从部门利益考虑较多,对公司总体利益考虑较少,制度建设存在短视行为,造成制度建设不能充分聚焦并服务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尤其是母子公司模式的企业集团,需要建立规章制度的二级管理体制-即由一个职能部门对公司制度建设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公司层面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而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对本职能领域规章制度的垂直监督与管理的职能。通过这种二级管理体制,将有利于实现制度建设与公司总体目标、发展战略的有效对接,形成制度的合力。 3、加强规章制度体系与其它体系的融合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包括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内控体系、标准体系,几大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随着企业越来越强调规范管理和风险管理,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将内控体系、流程体系和标准体系与规章制度体系的结合,形成以规章制度体系为基础平台,几大体系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管理体系。而不同体系间的有机结合,恰恰是我国企业目前在基础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只有将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机融合在一起,制度的内容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流程的执行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企业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4、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的价值在于可执行。没有执行的制度只能称之为“制度文件”。执行者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是关系到制度执行与否、执行好坏的关键。 制度制定出来,并不是下发完成之后就万事大吉。各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总会发生一定的衰减,如果过程中不进行有效的信号增强,到终端信号会衰减的很厉害,甚至失去使用价值。因此,对制度的教育培训工作就起到了一个信息增强的作用。保障制度执行者对制度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只管埋头发制度,下发之后就不闻不问,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宣贯,给下面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工作要形成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并宣贯到制度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以终为始,与时俱进的过程,它直接影响到到企业基础管理能力的提升,关系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来自市场竞争、企业成长等方面的要求必然会促使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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