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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以及脑电波说等。

1.“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生物学家谢尔顿(William Herbert Sheldon 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失调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西方许多学者对这一学说有各种异议。有的人认为不能肯定内分泌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内分泌因素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有的人则认为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资料与事实来加以证明。有的人持相反态度,认为企图通过研究荷尔蒙(hormone)说明复杂的犯罪问题,恐怕是徒劳的。

3.“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杰可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 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骚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的人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4.“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θ(theta) 波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δ(deZta波)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

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被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5.物质代谢异常说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体内物质的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例如,在研究犯罪人头发时,发现犯罪者有两种类型—暴躁型和忧虑型。暴躁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高。在化验属于这两种类型的24对兄弟的头发时,发现里面的铜、钾、铅、钙、镁、锂等金属元素处于很不平衡的状态。因此认为:人体是一个由各种化学成份组合而成的整体,当一个人想实施暴力犯罪时,必然会有生理上的反应。对前途失去信心和生活贫困的人,会导致自己体内的金属元素失去平衡,对这些人实行简单的注入维生素治疗,就可以控制其暴力行为。

物质代谢异常无疑地会引起心理的变化,在一定条件影响下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但犯罪者中不全是物质代谢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者也并不一定都有会犯罪。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的心理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部是功不可没的。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被批评后,有的学者转为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原因。这种学说主张,人之所以犯罪,主要由于其精神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低能)和其它由中毒(麻醉剂、酒精)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一)病态人格说

1.病态人格定义:按德国精神医学者施奈德(Kurt Schneider,1887~196 7)的定义就是:由于人格显着偏离常态,因而使自己感到烦恼,也引起社会麻

烦。这种人的特征主要是:在感情、意志、欲求等方面表现异于一般人而显著偏畸。

2.病态人格说:认为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感化的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

例:据日本1970年的调查,在刑事收容所中,被判定为病态人格者占6%。但是按入所的次数看

一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1.6%

二次 (5)

三次…………………………占8.1%

四次…………………………占9.8%

五次…………………………占12.21%

六至九次……………………占18.2%

十次以上者占………………占23.4%

3.评价

贡献:把病态人格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这一点,值得肯定。

局限:病态人格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调查结果有相当出入,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实为不妥。

(二)低能说

1.代表人物:美国弋达德(1866~1957),1912年他用智力测

验法试测了在新泽西洲的少年院的少年,结果表明,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8 %~89%是低能者。

2.基本观点: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

者。

3.评价:后来的许多智力测验报告表明,犯罪者中低能所占的比例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因而否定了智力低是犯罪主要原因的观点。但应当承认,智力低与犯罪有关。因为智力低者表现为判断力和理解力差,自主性缺乏,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兴奋,故具有一定的犯罪危险性。

第二节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一、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

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德国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李斯持(1851~1919年)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李斯持反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1856~1929)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原论”)。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状况、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家庭结构、教育制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季节、地形、物产、自然灾害等。菲利认为:犯罪的产生,除了行为人人格上的因素外,自然、社会因素对犯罪也有影响,有时社会因素对犯罪起主要作用,有时又可能侧重于个人因素或自然因素,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因素的作用。他同时还提出了“犯罪饱和定律”,即影响犯罪形成的各个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当这种影响因素达到一定量时,犯罪就会发生。

二、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后,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社会环境论、模仿论、文化冲突论、社会异常论、标签理论、学习理论等等。

1.“社会环境论”

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基,犯罪人则是细菌,当细菌进入培养基后就会产生犯罪。因此,社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该理论完全否认生理因素,也忽视人的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归结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显然是有局限性的。

2.“模仿论”

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Tarde J.G.1843—1904)提出来的。塔尔德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由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模仿,社会才得以发展并保持稳定,因而模仿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

可缺少的行为源泉。他于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是: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种将取代另一种。他认为,“模仿”反映了人与人心理上的联系,犯罪也遵从一般的行为模仿规律,犯罪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源,模仿则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互相联系、互相接触中,通过模仿学习犯罪进而传播开来的。

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塔尔德用心理学的模仿规律来解释犯罪现象,是把复杂的犯罪现象过于简单化了。不过,塔尔德的理论批判犯罪生理学派理论的缺陷,对后世的影响较大,同时,对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形成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3.“不同接触论”

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等,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utherLand EHS)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入学来的。他认为,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它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萨瑟兰将其理论归纳为九条主要内容: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而学到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密切的社会集团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动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对于特定动机和冲动的学习,主要通过法律规范赞同或不赞同的确定性而学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想法战胜了遵守法律的想法;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频率、持续时间、顺序和强度的不同而影响到犯罪的学习;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与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是一样的;人类一般欲求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不能用于解释犯罪,虽然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欲求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但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一般欲求和价值的体现。该理论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却并不犯罪。

4.“文化冲突理论”

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这种文化冲突不仅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等不同群体之间,甚至存在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所有这些冲突都会导致犯罪,犯罪是低阶层文化的正常反映。

5.“社会异常论”

(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激发论等)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6.“标签理论”则主张,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

此外,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等都重视和强调社会客观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到了本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班度拉将此学派进一步发展。他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源。(1)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等;(2)凭直接经验学习:行为人通过自己犯罪或错误行为结果的直接经验而形成;(3)生物学因素:适当的环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经生理机制,神经生理机制要限定攻击性反应的类型、决定感知和受影响的速度,因而它要影响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模式。班度拉认为,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符号示范(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影、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着眼于社会生活环境,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社会因素制约的,反对“天生犯罪人”和“遗传论”的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有关犯罪研究的一大进步;有的理论在一定范围还具有一定的说明力.能解释部分犯罪原因。但这些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忽视了主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加之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缺陷,使得这些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三节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一、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产生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始人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 56~1939)在心理学领域开创的精神分析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极广。精神分析学派不仅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比如对无意识、梦、过失与错误等问题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人的深层次的心理上,不满足于研究精神现象的“表面价值”,而是追本求源、寻根问底,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深刻的剖析,在研究方法上所采用的“自由联想法”以及荣格的“词的联想法”等,都成为心理学广泛采用的方法。许多名词术语,如“无意识”、“文饰作用”、“自卑感”、“优越感”、“内倾”、“外倾”、“补偿作用”、“投射作用”、“压抑作用”等都经历了实践的检验,成为心理学的流行用语。

由于精神分析学派的研究主题涉及到了以往没有涉猎的关于人的心理深层结构、内在心理动力、以及对性问题的特殊注意,并把人的心理动力和能量都最后归结为性的问题,这就使精神分析理论本身被披上了一层浓厚的神秘面纱。

古典精神分析学派认为:

1.孩子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在幼儿时期,就已有性的活动。男孩出现了亲母反父倾向,即恋母情节,女孩则出现了亲父反母倾向,即恋父倾向,即恋父情节,这就有了近亲相奸的愿望;

2.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

3.由于亲母反父倾向和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潜意识中就有罪恶感,从而在潜意识中产生犯罪欲求,即想通过犯罪而受罚,借刑罚制裁以消除内心罪恶感的重大压力,获得精神上的轻松。就是说,人们是因愿意受惩罚而犯罪的。

该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即力比多)发展的结果。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充满冲突,产生动力作用,支配人的行为。

本我或伊德,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

它的特点是无方向性、无逻辑性、未分化性,它按照“快乐原则”活动,是人的一切特性的基础。

本我包括生和死两类基本本能。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建设的动力;死的本能是杀伤、虐待、破坏等攻击行为的动力。

自我,是所谓“现实化了的本能”。当本我按照快乐原则进行活动时,由于本我只是混沌的欲望,无法与现实相接触,必然要通过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与外界相接触、相交往的过程中、追求快乐的目的行为必然受到现实社会的约束,在现实的反复教育下,认识到环境的危险,变得懂道理了,它控制本能和欲望。在现实允许的合理的生活中实现快乐的日子,即既要获得快乐,又要避免痛苦,因而从本我与现实矛盾冲突中就分化出了自我。自我按照“现实原则”进行活动,自我的作用就是要控制本我,与外界现实相接触,满足生理冲动,避免痛苦,同时又要在超我的监督和约束下,调整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超我,是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中最后形成的最文明的部分,可以说是人的一种理想。

它是在自我与现实的冲突中分化出来的,并在自我不能满足现实环境的要求时,以满足个体的要求。超我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所谓的“良心”,这是一种是非感,谴责和惩罚违反道德行为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这是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因而,超我按照“道德原则”或“理性原则”进行活动,它的职责是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活动,同时,根据社会道德规范确定道德行为标准,以及对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故超我是否充分发展,就成为犯罪的关键。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格结构的三部分互相冲突、互相渗透、互相作用而构成一个整体。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即为正常人;而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与需要层次不能达到彼此和谐,在“超我”又有缺陷时,其“本我”的盲目冲动就不会受到“自我”的约束、管制,因而就会产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后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

(一)荣格(Carl Gustav Jung,1875~1961)

1. 生平:瑞士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

2.主要观点:扩展了“力比多”概念,认为“力比多”并不局限于性欲上,它是一切行为的本源性精神能量。他根据生命意志所指方向,把人格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认为外向型的人容易违法犯罪。

(二)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

1.生平:奥地利精神病学家

2.主要观点: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如果一个人生理有缺陷,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教育影响(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优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尊,而是由于感到自卑所引起,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

三、新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

(一)代表人物: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

弗洛姆(Erich Fromm,1900~1980)

沙利文(Stack Sallivan,1892~1949)

(二)主要观点

1.新弗洛伊德学派不满于弗洛伊德的理论,主张改变精神分析的方向,使由生物学的观点转到社会学的观点。

2.认为应该从人类的社会环境中寻找人类动机的根源,而不是把这些动机追溯到自存和生殖的本能。

(三)主要代表人物观点介绍—霍妮(女)

1.生平:原在维也纳工作,后在美国创立精神分析研究所,并自己行医,在她采用弗洛伊德方法治疗神经症时,觉得这种方法对许多病人不合适,需要改进,对弗洛伊德理论也表示不满,认为有待修正。

2.主张:反对弗氏关于幼儿发展的看法。她认为像恶母仇父的现象在幼儿发展过程中是存在的,但这种现象不是弗氏所说乃由于幼儿性欲,而只是由于父亲教管过严而母亲宽慈的缘故。幼儿性格是否完善,对于他长大后是否会得神经

症很有关系。幼儿能否发展成正常的性格结构,主要取决于家庭的环境和父母对幼儿的态度,把幼儿性格分“很赖”、“反抗”、“逃避”三种类型倾向。长大后,在应对环境时,这三种倾向的彼此冲突会招致神经症。

(四)评价:新弗氏虽然看重社会环境在致病过程中的作用,与弗氏的看法不同,但他们所谓社会环境是指文化教养与家庭生活,和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社会环境的实质理解是根本不同的,何况在意识与无意识、抵抗、迁移等方面与弗氏主张还是一致的。新弗氏与弗氏的分歧反映了他们内部的分歧,反映了弗氏原有的体系不符合事实,并不表明他们对弗氏体系作了原则的改变,或是新弗氏理论是正确的。

四、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发展

(一)情绪障碍犯罪说

1.代表人物:希利、布朗纳(Healy & Bronner,1936)

2. 主张:希利夫妇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多年调查后认为,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障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深刻的情绪不正常问题,这就是情绪障碍或情绪失常。

家庭或其它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安全欲求

希望得到某一特定集团承认的欲求归属欲求

完成自我满足实现目标的欲求

新的社会经验及冒险行为对新经验的欲求

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独立和自由的欲求

占有财产的欲求

(二)挫折—攻击假说

1.代表人物:多拉德Dollard

米勒Miller

2.主张:犯罪是个体受挫后产生的一种攻击反应行为。

挫折—个体在从事有目的活动过程中,遇到干扰或障碍,致使动机不能实现,欲求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当一个人动机受到挫折时,为了减轻心理的紧张情绪,使内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过侵犯攻击行为来宣泄内心不满,因而侵犯行为就成为最原始的而普通的一种反应。在攻击之前,必定先有挫折,受挫

后强度越大,其攻击行为的强度相应亦大,反之,挫折强度越小,攻击行为的强度也就微弱。

一个人产生挫折,可以由多方面因素造成,而相应的攻击行为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即是把受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个体自身,对自己自责、损伤,甚至作出极端的自残行为;二是外罚性反应,即是把受挫折的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他人;三是不罚性反应,即不把攻击行为指向任何一方,将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视。该理论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中,外罚性反应最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当一个人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即将这种激怒的情绪通过向社会或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或报复行为来得到补偿,从而求得心理的平衡。因该理论将挫折与产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绝对化了,且忽视法律、道德对人的影响,忽视个体自身的意志对欲求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因而,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

最先用该理论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并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德国犯罪学家艾其浩,他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性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对行为的控制出现弱点甚至裂痕,于是,犯罪人便可能以急躁的、紧迫状态的冲动和焦虑释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善、有缺陷,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

此外,还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性本能和权欲本能来解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动物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进化过程中,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回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本能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即是利散心,这是人的一种内驱力。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

“性本能说”认为,性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甚至认为,“十个案子九个奸”,有些刑事案件,虽然表面上足诈骗、抢劫、盗窃等财产性质的犯罪,或者是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隐藏在犯罪现象背后的真实动机却是为了满足性的冲动。

“权欲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综上所述,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

略),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从客观效果上看,它实际上是在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因为按照该学派的观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是无法抗拒的本能冲动,而不是犯罪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显然,用精神分析的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是极其牵强附会的。然而,该理论在治理和预防变态心理者犯罪方而还是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的。

第四节我国学者的有关理论观点简介

一、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

台湾地区学者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几乎较一致地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任何—种社会形态中,犯罪始终是存在的;其二,在具体分析和研究犯罪原因时,几乎都赞同采用多元性理论。”

(一)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

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例如,林纪东认为,“犯罪为与社会俱来之病象”。蔡墩(音吨)铭教授指出,“有社会就有犯罪,犯罪对社会而言,实无法避免,然而犯罪之趋势不因社会进步而改善,反而随社会进步而恶化”。“林山田教授更进一步分析说:“犯罪乃社会共同生活中必然的—种社会现象,因为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均存在着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况,社会结构的改变,只有影响犯罪的质与量而己,犯罪依然长久地存在。因此,犯罪虽为社会的病态表征,但就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的相关性观之,实为社会的—种规则现象。”

台湾地区学者在回答犯罪为什么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时,由于各人所持的依据不同,又有“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与“生存竞争失范说”之分。

“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它是由一定的社会文化结构所决定的必然现象;犯罪的内容与一时一地的文化历史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常因人类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发生变异而随之俱变。

“生存竞争失范说”主张.犯罪是随着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必然现象,它是在个人生存竞争中,超越某一适当程度之范围,而由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刑罚是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而不冲突的工具,使个人行为与社会生活理想相一致。该理论进一步指出,社会越开化发达,生存竞争越激烈,犯罪亦必然相对增加。

(二)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理论

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阐释,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

而成,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但在各自的多元性罪因理论中,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导致犯罪形成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也有一定的差异。

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他指出,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可分为一般研究和特殊研究。一般研究着眼于犯罪的外部原因,即研究季节、人口密度、教育文化状况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特别研究着眼于犯罪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形、职业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并认为,要彻底研究促成犯罪的原因,一般研究和特别研究同等重要。基于此种认识、林纪东将犯罪原因的研究分为:由犯罪现象看犯罪原因;犯罪人看犯罪原因;由性别年龄看犯罪原因;以及一般经济环境与犯罪原因的关系等四个部分。其中,在“犯罪人看犯罪原因”中,他指出,先天原因、出生关系、家庭环境、学校生活等,对于一个人人格品性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文化环境中的缺陷也对人的不良人格的形成及其外化为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地影响作用。然而,从总体上看,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正如他所主张的:“盖由根本处言之,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是社会生活失调的现象,犯罪的结构,侵害了社会安宁秩序;犯罪的发生,也由于社会的原因,怎能偏重素质的因素,忽视社会环境的因素,迹近舍本而逐末?”。

张甘妹认为,犯罪人陷于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为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两大方面。内在的原因又可称为个人的原因或素质的原因,例如,个人身体、体质的特性.精神、心理的特性,遗传关系,性别、年龄等因素,凡因个人内部的特质足以影响犯罪行为者均属之。外在的原因又可称为社会的原因或环境的原因;例如,季节、时日、地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婚姻关系、职业关系、文化环境等;凡社会上之各环境条件足以影响犯罪人犯罪性之形成及犯罪行为者均属之。”

综上可见,台湾学者比较全面地挖掘和分析了各种促成或者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几乎包括了社会、个体以及自然方面的一切因素。由于个人的研究重点不同,所以,不同学者强调的因素也有差异。

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学者们也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都倾向于认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由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的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良的社会因素主要指不良的书刊、电视、电影、录像等亚文化,结交不良朋友、加入不良帮派等社会交往,以及药物滥用与药物成瘾等因素。在具体分析时,与台湾学者的观点相类似,在此勿需赘述。

二、大陆学者的观点

大陆学者对个体犯罪原因的解释也并不一致。大体可划分为如下数种:

(—)内外因素论

即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利因素等;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待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有的学者提出,外在条件只起到外因作用,它必须通过犯罪者的内在因素即内因起作用,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于主体心理的特殊性;还有学者提出,内因与外因不是均等与平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将其分为内外两大因素论述完全是便于叙述与分析,在具体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内外因素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不同的。

(二)动力因素论

该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型的动力因素等。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养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式的转向,例如,各种不良兴趣的转向、交往转向、活动方式转向等;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各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奖励、威胁,挫折情景因素,量刑不当及打击不力的因素等;定型的动力因素是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如犯罪技能的获得与发展,犯罪意识的整合,犯罪动机趋向优势动机发展等。该观点还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会有占有优势的主要矛盾,其往往成为相应阶段中的主要动力图素。

(三)系统模式论

有的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内容。二是文化环境系统:群体和环境都从属于文化环境系统,犯罪心理的产生正是个体在高级整合机构的调整下,通过社会输入的不良意识进行心理操作的结果;在文化环境系统中,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其次是体现各种意识形态内容的媒介或媒体,最后是以人际交往工具为表征的符号系统。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不良心理结构,它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化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该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认为原因与因素概念要有区别地应用。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的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

该理论是在设立指标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该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有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主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与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生理因素是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使犯罪心理带上个体特定的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的色彩。心理因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行为因素是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等。社会环境因素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法制等大社会环境因素,以及家庭、学校、工作、居住、交往、职业等小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自然灾害等因素;情景因素包括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等。

综上所述,我国大陆学者对个体犯罪原因的探讨是非常深入和细致的,持别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众多因素的分析更是非常全面。

我们认为,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归纳出以下基本观点:

其一,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的诱因和主体内在的动因两大部分。“外在诱因”即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例如,时间、空间等自然因素,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巾的不良影响因素等。“内在动因”即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例如,主体的不良需要、动机、价值观,以及气质、智力、不良性格、错误的自我意识等。

其二,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机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同种因素可能对有的犯罪人起决定作用,而对另外的犯罪人则起次要作用,甚至对有些犯罪人根本没有起到促成作用。因此,我们在探讨犯罪心理时,不能离开每个具体的犯罪人的特殊情况。在教育改造罪犯,矫治其犯罪心理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个性特点,以及促成其犯罪的主要因素。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教学文稿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 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 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 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 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 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抽象纳入+(双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 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⑴二要件说: 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 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 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 即犯罪心理,可分为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⑶合法抗辩: 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包括: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犯罪构成理论论文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 摘要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 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 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具体的内容包括: 1.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

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游戏理论

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游戏理论 社会文化历史学派是前苏联的心理学派,也称维列每学派。代表人物有维果茨基、列昂节夫、鲁宾斯坦、艾里康宁等。该学派以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创造了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心理学的游戏理论。这派成员从不同的角度证实社会文化历史在人的高级心理机能的产生和发展中起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将此观点运用于儿童游戏的研究,确立了前苏联心理学界和教育界关于游戏的墓本观点和认识。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游戏理论又被称为是“活动游戏理论”或“游戏的活动论”。 一、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理论甚础 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游戏理论是建立在他们关于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苏联建国初期,心理学家维果茨基进行了建立马克思主义心理学的尝试,提出了人的高级心理机能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莫定了社会文化历史学派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维果茨基认为,儿童的心理发展,是在环境与教育的影响下,在低级心理机能的基础上,逐渐向高级心理机能的转化过程。低级心理机能就是指感觉、知觉、机械记忆、不随愈注意、情绪、冲动性意志等心理过程。这些低级心理机能是最原始的,是在种族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是生物进化的果。高级心理机能是人特有的心理机能,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随意的、主动的,是由主体按照预定的目的而自觉引起的(即心理活动的随意机能),如随意注意等。 (2)它的反映水平是抽象的、概括的(即心理活动的概括—抽象机能),如逻辑记忆、概念思维等。 (3)它实现的过程是间接的,是以符号或词为中介的。以识记为例:动物的识记是建立A-B的直接联想过程,而人的识记则是以符号或词等精神工具X为中介,从而建立A-X-B的间接 的联想过程。 (4)它起源于社会,是文化历史发展的结果。例如古代用结绳记事,只能记忆一些具体的事情。现代人有了发达的文字,可以把思维的触角伸向遥远的过去和未来。 (5)从个体发展来看,高级机能是在人际的交往过程中,通过掌握精神工具而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不是人自身所固有的。 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曾一度在苏联国内受到严厉的批判,但是他的同伴和学生列昂节夫和鲁里亚等为发展这一学派仍继续坚持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维果茨基的理论,把它提到了新的高度,最后形成社会文化历史学派。这一学派的特点是,参与这个学派的成员的一切研究,都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证实了人的高级心理机能的发展是社会文化历史所制约的,活动是人的高级心理机能的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源泉。 二、活动游戏理论 社会文化历史学派把自己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心理学理论运用于儿童游戏的研究中,就形成了与西方心理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关于游戏的活动理论。活动游戏理论反对西方的游戏生物学理论,否定游戏本能论。认为儿童的游戏与动物游戏有着极大的区别,JL童游戏的产生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朱泽华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③违法性可分为形式上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上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的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实质的违法性,以行为违反实体内容为标 ①卢芬:“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下。 ②褚剑鸿:《刑法总则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39页。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高乐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1

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

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 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 1. 构成要件符合性。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1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2 ]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 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还不属于犯罪,对此还必须予以考察其是否具有违法性。不过,刑法没有把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来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消极地阻却违法性的情况,即违法阻却事由。这是因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具备违法性,只有违法阻却事由出现时,才能排除 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3. 有责性。有责性是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某一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经过有责性的判断,此时,具体行为人的特殊情况是刑法所考虑的。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同样,刑法对有责性的规定也是从消极方面进行的,即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而且是责任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不仅行为并非犯罪,必须能证明自己在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方面缺失,即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观点主要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

护理_学基础第一章绪论试题与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一、重点难点 重点: 1.南丁格尔对护理学的伟大贡献;现代护理学三个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 2.护理学的主要任务、范畴及工作方式。 难点: 1.现代护理学三个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 2.护理工作方式。 二、考点测试 (一)选择题 A1型题 1.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妇女照顾家中伤病者,形成主要的照顾方式是 A.“自我保护”式 B.家庭式 C.宗教式 D.社会化服务 E.护理社团 2.中世纪护理仅仅限于简单的生活照料,其原因是 A.生活经验缺乏 B.社会重男轻女 C护士分工不明确 D.护理工作繁重 E.宗教的束缚和影响科学 3.护理专业的诞生是在 A.17世纪中叶 B.18世纪中叶

C.19世纪中叶 D.20世纪初期 E.20世纪中叶 4.南丁格尔接受短期的护理训练是在 A.凯塞威尔斯城护士训练班 B.圣托马斯医院护士训练班 C.英国伦敦护士训练班 D.佛罗伦萨护士训练班 E.战地医院护士训练班 5.南丁格尔扭转了英国朝野轻视护理工作的观念,其主要原因是 A.出身名门与上层社会交往密切 B.南丁格尔具有渊博知识 C.克里米亚战争中卓有成效的工作 D.撰写多篇著作指导护理工作 E.创立了科学的护理制度 6.国际护士节选定为每年的 A.4月12日 B.5月12日 C.5月21日 D.12月5日 E.6月12日 7.国际护士节时间的确定是根据 A.南丁格尔创办第一所护士学校的日期 B.南丁格尔诞辰纪念日 C.南丁格尔接受英国政府奖励的日期 D.宣布南丁格尔奖章的日期 E.南丁格尔逝世纪念日 8.克里米亚战争中,南丁格尔率领的护士团最终使士兵的病死率由42%降到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犯罪预防理论

第八章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 什么是犯罪预防?犯罪能否预防?如何预防犯罪?这些都是犯罪预防研究的问题。 ●一、犯罪预防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 1.狭义 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上犯罪行为的发生。 2.广义 罪前罪中罪后预防。其特点是不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中的阻遏措施和犯罪发生后的惩罚与改造方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不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预防犯罪不能只靠某一个国家机关,而应该是全社会参与。防止将预防犯罪工作封闭化、狭隘化和神秘化,克服单纯依赖刑事司法机关所导致的预防犯罪效果不佳的状况。 2.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罪犯。任何行为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在外界不良环境作用与影响下,经过了渐变与质变的过程。犯罪预防的对象包括:(1)犯罪后被处以刑罚并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防止他们释放后重新犯罪,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教唆犯; (2)已经实施了犯罪或刑满释放人员,防止他们从偶犯变为累犯,从轻犯变为重犯,从个体犯变为团体犯,从单一类型犯罪变为犯多种罪的罪犯; (3)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劣迹的人,防止他们走向严重的犯罪道路;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亲人,防止他们因激愤发生报复性犯罪; (4)目前尚处于守法状态的普通公民也应属此列,今天的守法者并不证明与保证永远的守法而不犯罪。 3.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 犯罪预防的目的任务是多层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条件,惟如此,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减少与根治。

学前儿童游戏理论大纲

《学前儿童游戏理论》 课程编号:043ZB005 课程名称:学前儿童游戏理论(The Theory of Preschool Children’s Play)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授课学时:48 学分:3 课程性质:《学前游戏理论》是学前教育专业的重要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与儿童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及各领域教育联系紧密。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幼儿园游戏的分类、发展、价值,理解和掌握各类游戏的组织与指导,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游戏观。本门课既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能力,又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课程目标: 知识: 游戏的基本理论

幼儿游戏的分类与发展 了解幼儿园游戏的环境与条件的创设 幼儿游戏的观察和评价 理解与掌握幼儿园游戏的分类指导 游戏治疗的理论与实施 能力: 从历史的宏观角度来分析游戏的地位 合作学习的能力 组织和指导游戏的实践能力 观察和评价游戏的能力 初步学会用游戏治疗的方法解决幼儿的某些问题 情感和态度: 激发对幼儿游戏的热情,真正意识到幼儿游戏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游戏观;获得用所学知识来指导和分析幼儿园游戏的乐趣,并在此基础上加深对学前教育专业的感情。 先修后续课程:本课程是在讲授过《普通心理学》、《教育原理》、《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主要后续课程是《学前儿童学科教育》,《学前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园管理》等。 课程内容: 第一章幼儿游戏的基本理论

【目的要求】了解人们对于有“游戏”有不同的定义;理解游戏的结构和游戏对于幼儿发展的价值;掌握游戏概念、游戏的本质特征。 【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游戏的本质特征,教学难点是幼儿游戏的价值。 【主要内容】 ●理论教学内容(4学时) 第一节游戏的概念 第二节游戏的特征 游戏是儿童自主自愿的活动 游戏是一种假想的活动 游戏是愉快的活动 游戏是充满创造性的活动 第三节游戏的基本结构 游戏主题游戏规则游戏角色游戏情节 第四节幼儿游戏的价值 游戏与儿童生理发展 游戏与人格发展 ●实践教学内容与安排(2学时)讨论课(课内):教室 幼儿游戏对于幼儿认知和社会化发展的价值。 【作业与思考】判断以下活动是否为游戏 第二章游戏的理论流派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 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分析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 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存的客观真实 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5]由此不难推知,除非是放弃发展,社会必须确认犯罪不可避免。此外,驱使个人行为的终极原动力是趋乐避苦,即感性人可能无视社会规范而只是追求满足刺激、冒险需要或高峰体验。可见犯罪之于社会犹如痛苦之于生命。难怪犯罪学家告诫人们:“任何刑法典,无论是和缓的还是严厉的,都不能改变人的自然的不可征服的倾向性。”6]其二,由社会结构紧张和社会冲突直接诱发犯罪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由于“人们被迫要在日益扩大的活动空间和日益强大的客观强制之间,在自治和分裂之间,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和风险的民主化作用之间做出选择和决策”7],个人越轨与社会变动的关联变得极为微妙。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越轨行为中看到了深层问题:比如权力市场化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圈内转换8];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进入类似民营企业的工人失去了政府帮助而明显处于弱势;现阶段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存在,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的重要原则;农民负担加重和干群矛盾突出现象正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9];“机会与风险、成果与代价的分离,社会身份、起点不公正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10];等等,都在促使犯罪指数不断攀升。其三,从新旧价值碰撞和文化冲突,揭示犯罪成因。犯罪学者已经告诫人们,“个性彰扬”和“人是目的”的观点虽然表达的是进步的道德观,却无法阻止个人行为的极端化,它“折射出人们在社会方案上的二难选择”11]。加上中国特殊背景下,世人惯于外力约束而缺乏自律,其从禁欲到纵欲的反弹,也在不断加大机会性、情绪性犯罪的风险系数。 (三)犯罪学背靠社会学的发展,令其在法学领域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犯罪学者通过数据实证分析,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观察解释犯罪,他们不必像决策者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护理教育学》第一章-至第五章练习题-(1)

《护理教育学》第一章至五章练习题 人文教研室丁素娇 护理学第一章练习题 一、概念 1.狭义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可界定为: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制度保证的,有目的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 2.身心发展: 3.最近发展区 4.护理教育学 5教育学 二、单项选择 1.教育一词源于拉丁文“educate",原意是导出,也即是对人进行某种引导。西方教育家对教育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其中,认为,“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就是经验的不断改造”是以下哪位教育家() A.斯宾塞; B.杜威; C.裴斯泰洛齐; D.夸美纽斯 2.认识身心发展速度的不均衡性,对于教育、教学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心理学家就提出了,把身体或者心理的某一个方面技能和能力最适宜形成和发展的时期,称之为() A.最近发展区; B.青春期; C.关键期; D.心境化 3.1920年10月,我国第一所培养高等护理人才的学校出现,学制4--5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学士学位。这是学校是() A.福州医院开办的学校; B.南京国立中央高级护士职业学校; C.中央红色护士学校;

D.北京协和医学院高等护士学校。 4.护理教育的任务不包括() A.培养合格的护理人才; B.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和护理教育研究; C.发展社会服务项目; D.提高护理人员的人文素养。 三、多选 1.青年期的心理发展特征,情感丰富、细腻、情感体验错综复杂,在表现上具有以下()特点。 A.心境化; B.文饰; C.内隐; D.社会性; E.多面性 2.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基本因素有多种,主要有() A.遗传; B.个体后天因素; C.环境; D.个体实践活动; E.教育。 四、填空题 1.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也是教育的本质属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教育的两大功能------ 和。 2.根据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护理教育制度,毕业会护理教育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即和。 3.护理教育学是护理学学科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一门将应用于护理教育领域,以研究护理教育的学科。 4.教育是有意识的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 5.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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