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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辞职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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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辞职现象的法律思考

作者:温耀原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2期

〔摘要〕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权利,国家机关应该尊重和保护。公务员辞职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能够解除与国家机关的职务关系,终止公务员的身份。现行有关制度已有具体规定,但也存在不足,建议用更高位级的法律、法规来统一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建议建立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事前审查的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5)02-0112-07

当今稳定和体面的公务员职业,一直是很多人的首选职业。但在社会转型中,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公务员养老金与社会养老金的并轨等制度改革,着实让公务员群体的优越性有所减弱,不少收入随之减少,而晋升困难,工作长期超负荷、工作生活成本与收入不匹配等原因,导致公务员群体中的人出现辞职现象。

针对公务员、法官等出现辞职现象,各方面反映不一。2015年4月8日,财经网报道称: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内容详细规定了法院相关人员有通过单位解决子女入学问题、配偶进京落户、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等情况,不管是否满五年服务期,均延长服务期五年,并且需要本人签署承诺书留底备案。服务期满的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由法院党组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辞职申请。因辞去公职事宜出现违反纪律情形的视情形给予开除等处分。

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公务员法》还是《法官法》,法律都没有:“服务期满的人员,均延长服务期五年”的规定。辞职是公务员、法官群体退出公职的法定权利,服务期满后,如果不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辞职不应该受到限制。本文把研究视角集中在一般意义公职人员的公务员范围,对公务员辞职这一法律行为的研究,在当下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公务员辞职现象及其价值评判

改革开放以来,前后出现了三波公务员辞职现象。第一次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全国至少有10万党政干部下海经商。这次辞职潮,造就了一大批当下中〔摘要〕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权利,国家机关应该尊重和保护。公务员辞职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能够解除与国家机关的职务关系,终止公务员的身份。现行有关制度已有具体规定,但也存在不足,建议用更高位级的法律、法规来统一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建议建立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事前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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