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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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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

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 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测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一、选择题 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规定,对于动载荷比较严重和受力比较复杂的焊接结构件,除非采取措施减小或消除焊接内应力,否则选用的钢材厚度对碳素钢不宜大于D mm,对低合金钢不宜大于A mm。 A.35 B.40 C.45 D.50 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 6067.1—201O)规定,电动机应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1)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B倍; (2)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3)热过载保护。 A.1.1 B.1.25 C.1.33 D.1.4 3.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接前预热的主要目的是C。 A.防止咬边或焊穿 B.防止和减小焊接变形 C.减少淬硬程度.防止冷裂纹 D.改善焊缝成形 E.提高焊接速度 4.除了焊接电流.电弧电压和焊接速度外,以下ABCD是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焊接工艺参数。 A.焊丝直径 B.干伸长度 C.气体流量 D.焊枪倾角 5.焊条药皮受潮后使焊条的工艺性变坏,不仅造成电弧不稳定和飞溅增多;而且水分中的氢含量易使接头产生B。 A.咬边和焊瘤 B.裂纹和气孔 C.未焊透和未熔合 D.焊穿和夹渣 E.焊接时氢会扩散,不会造成焊接问题 6.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一般采用B电源,这时电弧稳定,飞溅小,焊缝成形好。 A.交流 B.直流反极性 C.直流正极性 7.《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个Z6002—2010)规定,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大于lOmm时,B用焊接卡具或者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A试件在定位时预留反变形量。 A.允许 B.不允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讲解学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 总 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定的除外。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____等。 A.刨床 B.挖掘机 C.起重机械 D.齿轮加工机 2.根据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范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______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刨床 B.挖掘机 C.齿轮加工机 D.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的范畴包括_____类特种设备。 A.七类 B.八类 C.五类 D.六类 4.锅炉是_____的设备。 A.生产蒸气 B.加热水 C.生产蒸气或加热水 D.生产蒸气和加热水 5.锅炉规格指锅炉提供______或加热______的能力。 A.水、蒸气 B.蒸气、水 C.热量、水 6.蒸气锅炉的规格用锅炉的______及蒸气参数表示,热水锅炉的规格用锅炉的______及热水参数表示。 A.供热量、蒸发量 B.蒸发量、供热量 C.容量、供热量 D.蒸发量、容量 7.压力容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容器顶部的压力是______. A.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8.压力容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是______. A.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9.蒸气锅炉在规定的给水压力和负荷范围内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保证的出口蒸气压力称为 ______. A.工作压力 B.设计压力 C.额定蒸气压力 D.最高压力 10.工作压力为5MPa的压力容器属于______. A.高压容器 B.中压容器 C.中低压容器 D.低压容器 11.压力为50MPa的压力容器是______. A.低压容器 B.中压容器 C.高压容器 D.超高压容器 12.下列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中最危险的是______. A.均匀腐蚀 B.变形 C.裂纹 D.内部沉积污垢 13.我国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的最低压力是______. A.0.1MPa B.0.2MPa C.0. 14.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______的固定式蒸气锅炉。 A.以水为介质 B.以水或油为介质 C.以油为介质 D.各种介质 15.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__年。 A.10 B.5 C.3 D.2 16.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______年。 A.10 B.5 C.3 D.1 17.承压后受力最均匀的形状是______. A.球形 B.圆筒形 C.正方形 D.长方形 18.圆筒承受内压后,其周响应力是轴响应力的______. A.0.5倍 B.1.5倍 C.2.0倍 D.3.0倍 19.圆筒容器上的椭圆形开孔,其长轴应置于圆筒的______. A.圆周方向 B.轴线方向 C.水平方向 D.任意方向 20.与圆筒相连的标准椭圆封头,其长轴与短轴之比为______.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汇报 市质监局各位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把消除隐患和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强化监察主体责任,自全县供暖期开始至今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环境良好。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工作情况 针对我县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明确了工作重点和各阶段工作任务,使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做到了组织机构、思想认识、防范措施、工作责任“四到位”。自供暖期开始共出动执法车辆45辆次,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检查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XXX家次,检查各类特种设备65台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X份,立案处理2起。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工作安排 我局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针对我县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和各阶段工作任务,力争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全面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全覆盖、 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辖区内在用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尤其对宾馆、饭店、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 (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持证率不够,聘任人员流动性大,无证上岗作业现象仍然存在。 (三)应急预案未落到实处,虽然各单位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部分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落实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对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的督查力度,对多次指令仍然整改不到位及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严惩,直到隐患消除。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相关工作痕迹记录,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县安全生产 大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2 篇二: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完整版)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随着交通建设工程形势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使用的特 种设备也日益增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尽可能减少因机械伤害导致的安全事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的有关日常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监管工作”),为全省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形势的平稳提供保障。 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特种设备只有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 定的危险性。 (二)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 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 (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 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其他环节监督管理的效果最终都体现在使用环节。 (四)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手段 (一)基本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装维修改造许可制度;重点设备 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究制度等。 (二)主要手段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 安全意识,增强使用单位遵守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自觉性;2、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3、对特种设备 进行使用登记,进行动态监管;4、对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进行资格许可并实 施监督检验;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的 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6、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 全大检查;7、对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8、督促使用单位提高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受理对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对举报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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