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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总第128期)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要:我国法律没有对违法建筑作权威定义。法学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存在诸

多问题。唯有对我国建筑管制制度作深入的实证分析,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审批制度有

深刻认识,方能对我国的违法建筑作出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我国应当制定《违法建筑处理

法》,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视为同一并统称为“违法建筑”,且应对违法建筑作统一定义。

关键词:违法建筑;定义;存在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11)(05-06)-0157-07

引言

黑格尔认为:“在科学研究里,重要的是把概念

的思维努力负担起来”[1]

;概念才是真正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

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2]

。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条文的构造,

是建立在个别的基本概念之上,如自然人、成年、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契约等……法律概念乃复杂法律思考过程,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简

约的称谓,为法律人的思考工具。”[3]在研究一个法律制度之前,厘清法律概念的本义和内涵尤为重要,

唯有如此,方能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整。本文企图在分析法学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定义之后①,根据对我国现有建筑管制制度的实证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违法建筑定义。

一、法学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所下的定义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种定义,按已经废止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②,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种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4]。

第三种定义,“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5]

。第四种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建造或违反城市规划而建造或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建造

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6]

。第五种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

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7]

。第

六种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建筑物”[8]

。笔者认为,

上述定义都存在诸多问7

51*①②收稿日期:2011-07-11

作者简介:蒋拯(1972—

),男,贵州独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房地产法。

本文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视为同一,理由见文内第三部分。

《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

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城乡规划法》回避了对违法建筑作定义。

题,不符合我国建筑管制实际。

第一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违法建筑的范围不周延。受《城市规划法》作为单行法自身的目的性所限,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情形作出规定,而没有对其他诸如违反土地行政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形作出规定,仅将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作为“违法建筑”。其实,在我国建设行政管理中,未办理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造的建筑也是违法建筑,而不仅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才作为“违法建筑”。其二,如果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所称之“违法建筑”作为普适的违法建筑概念,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限定就是不准确的限定。因为城市规划区外同样可以存在违法建筑。比如违反水利法规未经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水库也是违法建筑,违反公路法规未经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公路同样也是违法建筑。其三,该条提及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而没有提及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确系一个疏漏。程序违建是可经程序补正的,这在新加坡、台湾、澳门及我国大陆的违法建筑处理实务中都是适用的。

第二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在我国行政法律渊源中,当提及“法律、法规”时,此时的“法规”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9]。而我国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中,有一些违法建筑正是由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作出规定的。比如: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施行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1998年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因此,该“违法建筑”的定义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未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二,就该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言,那么就会造成一种现象,即如果建设行为的某一指标违反法律规定,该建筑就成为“违法建筑”,无疑使违法建筑的认定过于宽泛,违法建筑数量倍增。比如:《建筑法》第65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这两条都未提及对所建建筑如何处理,亦未将所建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此时,有关部门应对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只要为该建筑工程申领了相应的许可手续,就不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该定义失之于违法建筑认定范围过宽。

第三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由于定义中只提违反“法律、法规”,未包括“规章”,故该“违法建筑”定义亦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其二,我国现实中的“违法建筑”不仅仅在“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同样存在。比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三,该定义要求违法建筑的一个属性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即使对城市规划没有影响,只要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没有经过行政许可而擅自建设就会产生违法建筑。正缘于此,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违法建筑本身合乎规划而只是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那么只要补办了相关手续,就应使之准正成为合法建筑,以体现物尽其用、尊重民权之理念。即便在较为富裕的台湾,违法建筑①也分为程序违建及实质违建两种,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规划),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而变为合法建筑;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补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10]。

第四种定义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其一,由于定义中只提及违反“法律、法规”,未包括违反“规章”之情形,故该“违法建筑”定义亦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其二,该定义提及规划时,只限于“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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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台湾将“违法建筑”称为“违章建筑”,其“违章建筑”实系违反《建筑法》之结果。

范围过窄。因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产生违法建筑。其三,该定义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建造一定致生违法建筑,该观点过于绝对。比如:《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对这三条的违反,《建筑法》规定了发包方、建筑施工企业和承包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规定该建筑缘此成为违法建筑,也未要求对此时的建筑作出相应处理。其四,该定义指出“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构成违建是正确的,但该定义尚不周延,因为即便办理了有关手续,但不按手续施工的,也可构成违建。

第五种定义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其一,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唯一的违法建筑认定部门不符合我国法律实践,尤其在我国行政法规条块分割较为严重的情形下更甚。其二,将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作为违法建筑的要求,缩小了违法建筑的范围,不合实际。因为,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反,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均可成为可归责的缘由,正是与此对应,故而才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划分。即便一栋建筑没有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与城乡规划并无不合,只要未申领有关许可证,该建设行为自然是违法建设行为,所建的建筑自然是违法建筑。只不过像王泽鉴先生所言,程序违建可依程序补正从而可以变为合法建筑而已,而在未补正前,该建筑确系违法建筑无疑。其三,该定义将违法建筑限于应予拆除的建筑,不经济,不合理,不合建筑行政管理实践,过于绝对。从中国相关地方及国外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观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一般包括:拆除、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允许暂缓拆除等①。从资源节约的角度而言,全部拆除是一种浪费,也做不到②。而台湾《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违章(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拆除或者依法补领执照成为合法建筑。其四,定义中所称“整体规划”、“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不准确、不规范,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实属杜撰。

第六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有关部门”的提法不准确,不便于执法、学法及守法,也易使有审批权的部门主动自认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部门,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对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体系构建及违建处理不利。其二,该定义仍有不周延之处,因为即便经过批准,在建造过程中仍可能有不按批准的内容实施的情形出现,当然亦可致生违法建筑。其三,由于申领人申领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情况者众,不仅仅限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此一种情形。比如,尚有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批准之情形,与行政许可人员通谋获得批准等等情形,列举方式之局限性尽显。

二、我国建筑管制制度实证分析

如果仅从学理上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研究,一是所作的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并指导实践,二是人为地制造建筑管制法学界与建筑管制实务界的理论鸿沟。违法建筑的定义应从我国的建筑管制立法、行政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去分析提炼,应基于对我国建筑管制实践的现状总结,所下的定义应与建筑管制之实践相吻合,唯有如此,方能进一步认清违法建筑之本质,反过来应用于实践。从我国的建筑管制实践来看,建筑管制事关公共利益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土地的合理利用,事关公共政策的实现及经济社会之可持续发展。正是建筑管制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导致了建筑管制行政许可的产生,而违法建筑自然就是违反建筑管制所建造的建筑物。笔者认为,要对违法建筑下定义,就应先深入了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制度价值、概念以及建设用地、宅基地、临时用地审批制度等建筑管制制度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定依据[1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领而未领此证的建设单位,其所建建筑属违法建筑,不能领取产权证书。《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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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③新加坡、台湾、澳门、深圳、上海、北京基本都如此处理违法建筑。

自2009年6月2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5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

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深圳的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

建设用地、宅基地、临时用地审批通过之后,申领人将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①,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在规划许可方面,建筑工程根据其性质、规模、用途、建造目的及所处位置的不同,可能涉及环保、消防、人防、卫生、国防、绿化、气象、防汛、抗震、给排水、垃圾污水处理、港口、河道、海域、铁路、交通、机场、管网工程、地下工程、农田保护等相关专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各部门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确保该建筑工程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一个合法的工程应是符合上述诸多专业领域的相关规定的,正是因为建筑工程与各项要求相符,才使得该项工程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其建造的工具性目的才得到实现,才有其存在的社会意义。那么,评价某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对上述领域有关规定是否违反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建造前,如果每个领域都要靠建设单位自己登门求审批,这显然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负担,这也是我国大陆此前普遍存在的某个项目审批要盖100多个公章的原因②,浪费了行政资源,对建设单位投资固定资产的热情实属打击,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指的是依据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对建设工程的引导、控制、协调、监督,处理与相关专业管制的矛盾,使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12]。也即是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部门协调性、专业和谐性方面,取到了综合引领的作用。

在用地许可方面,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依法存在审批职责,分别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

061①

具体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

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5.户外广告设施。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2001年成都市的调查,办理普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一般要涉及20多个部门和单位,经过50多个环节,盖100多个公章,缴纳20多种费用,审批时间10个月以上,见罗振宇《如何打造中国地方政府的市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

使用土地审批”、“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审批通过的结果是建设申报人依法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前述之规划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到项目定点选址上,正缘于此,在建设方领取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向国土部门申请使用土地。而正如上述所言,规划问题实质上解决的是建设项目与相关专业部门的衔接关系问题。只有解决了建设工程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的建造才是合法、安全的,此时的建设用地才是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方和建筑物相邻关系方的利益才得到维护,建筑物的工具性价值才能得到发挥。基于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土地管制制度,根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我国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及划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宅基地的申请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用地的获取必须经过国土部门之行政许可,该许可承载了土地管制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不统一,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应领而没有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法建筑。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施工许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②。由申办条件可知,建设方能就拟建设的工程领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说明该工程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尽管只是形式审查,但在施工前有了施工许可,实际就是核查及督促建设方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许可及手续,使该工程从根本上成为合法建筑,建筑施工许可因此成为开工前的最后一道程序,正如火箭发射前的最终检验确认程序,重要性不言自明。台湾通过《建筑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调整,其违法建筑处理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建筑法》;澳门通过《都市建筑总章程》对建设行为进行调整;新加坡通过《建筑控制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控制。

笔者认为,违反事关建筑物本身能否得以存在的建筑控制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实则是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当然是违法建筑。比如:《公路法》第5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铁路法》第46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等等③。为了使建造出来的工程不至于出现上述违反有关法律实质性规定的情形,国家建设部于1990年2月23日下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实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④。由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建设

161

①②

③④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四类工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二是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三是抢险救灾工程;四是临时性建筑工程。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民用航空法》第58条、《港口法》第45条、《防洪法》第27条、《环境保护法》第18条、《防震减灾法》第17条、第20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参见《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也即是说,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正是这一制度设置,使所建建筑物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核发中要求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等等。

因此,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之设置便应管理使命而生。正是上述行政许可制度及审批制度的设置,正是通过程序性之设计,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申报,实则是提前对工程是否符合各专业部门之要求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确保了建筑工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准确率。将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寄予建筑管制之行政许可,在建筑管制上实现了由繁就简的升华。现实中有的工程也经过了审批,但还是建在了禁建区,这种由于许可和审批失误所致的工程,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不能作为违法建筑处理,而只能通过行政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后拆除。当然,如果建设单位在申领许可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许可证使之成为违法建筑。

三、笔者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及该定义的特点

在我国建筑管制的实践中,“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都是用来指称共同的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此意义上,违法建筑之法与违章建筑之章,含义相近,在实践中应作同义解。台湾、俄罗斯称之为“违章建筑”①,我国法律文件有的称之为“违章建筑”②,有的称之为“违法建筑”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称为“违法建筑”的明显多于“违章建筑”。笔者认为,基于规范对象的同一性,在立法和法律实施层面应对二者作统一处理,而不能并存乱称,这是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在国家层面“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并存,以及全国各地关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数量众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使建筑管制法律体系不和谐。因此,我国应在国家立法层面统一规定“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并统称为“违法建筑”。而统称为违法建筑,有利于权利主体利益之保护,对公权力是一种限制。因为章的范围太广,其实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之处理,都是按法定程和法律规定实施,如称违章建筑,那么面对诸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2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加之该条例对“章”的范围未作规定,出于逐利的目的,在拆迁方的强大社会影响力之下,实则使滥拆、乱拆“违章建筑”范围扩大。尤其在我国已公开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彰显依法治国理念,使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做到“严格规范、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统称为违法建筑利于民事权益的保护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从立法角度言,称为“违法建筑”之后,处理违法建筑当然首先要解决违反了什么法的问题,其次才是依法处理,立法机关当然就更加倾心于对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我国建筑行为的立法规制和法制化管理有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违法建筑处理法》,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视为同一并统称为“违法建筑”,且应对违法建筑作统一定义。笔者建议,宜作如此定义———“违法建筑是指,应经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书),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建造的建筑物”④。该定义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该定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简洁性。以许可证的申领为标准,鉴于许可证许可条件的设置,将实体法的要求一并纳入许可与审批。建设单位申领了许可证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实体法的尊重。将建造行为需要遵守的诸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求量化为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领,对建设方和建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而言,都是一种解放,体现了高度的概括性与简洁性。而台湾做得更彻底,一部《建筑法》就统领了建筑管制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其二,该定义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对建设方而言,只需按要求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261①

见台湾《建筑法》第86条,《俄罗斯民法典》第222条。

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

见《城市规划法》第40条。

台湾《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

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笔者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受到了台湾规定的启发。

施工许可证》。在申领上述许可证及批准书之前及申报中,需按要求获得相应审批,但这是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完成的,已以政务公开的方式公示,因而具有可操作性。而上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上述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过程中,对建造行为提出了管制要求。只要严格按程序经过许可与审批,所建工程就应是合法工程,不应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其他实体法管理部门比如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也因而得以解脱。因为按现有制度设计,只要经过上述许可或审批,如涉及相关专业部门,都一定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下,该工程已经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审批,否则,规划部门不可能核发相应许可证,土地和建设主管部门因此也不会核发相应许可证或批准书。在查处违法建筑时,也只需要检查是否申领了上述许可证,如果有,就应初步认定为合法建筑;没有,则是违法建筑。该定义在行政管理上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意义不言自明。其三,该定义符合我国建筑管理法制的实际,是对我国建筑管制实践的现实总结。从上述分析可知,该定义根植于对我国建筑管制与建筑许可及审批程序的审视,是从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防震减灾法》等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梳理检视中得出的,符合我国建筑管制法律现状,因而反过来能较好地指导建筑行政管理执法、司法、学法及守法,便于对违法建筑作科学合理的认定与处理。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9.

[2][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34.

[3]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2-33.

[4]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

[5]庄剑峰.上海市违法建筑整治策略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

文,2007.4.

[6]陈敬涛.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分析[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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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文松.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J].人民司法,1998,(3):40.

[9]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9.

[10]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83.

[11]腾晓春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01.

[12]腾晓春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01-203.

责任编辑:李富民

On 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Jiang Zh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

Abstract:There is no authoritative definition of illegal building in Chinese laws.The definition of academics and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has some problems.Basing on the positiv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construction,such as the planning permission,the permission for land use,the construction permit,and relat-ed approval system,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building can be practical and manipulative.Dispose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Act should be enacted in China.The illegal construction and unauthorized construction will be unanimous,and the illegal construction should be the formal legal term.The illegal construction should be difined in the Act.

Key words:illegal construction;definition;problems;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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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4]13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4〕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还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四、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有土地上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应当征求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年《媒体网络重要信息(特刊)第**期》发布了网友关于 XX 县大面积强拆修建时未接到相关部门任何公文,强拆时未出示任何证件及批文的网贴,这个网贴严重失实。一、双山新区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 ****年毕节市委、政府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抢抓机遇,规划建设毕节双百城市的宏伟蓝图,决定成立双山新区,双山镇为新区的主战场,纳入毕节双百城市总体规划。****年*月**日,市委副书记安金黎同志主持召开了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明确规定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停止一切建筑行为,冻结所有房屋建筑审批手续。双山镇党委、政府根据市委、政府和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精神的要求,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并在集镇及主要村寨张贴了《双山新区土地纳入总体规划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一切建筑行为,成立了由国土、村建等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综合执法组,组装宣传车对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建筑行为作了广泛宣传,同时利用镇广播及校园广播进行严禁建房的宣传,在各中小学多次召开家长会及群众会进行宣传。但是部分群众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抢建抢修。对此,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执法组对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下发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但部分群众不顾政府的《通告》及通知,顶风冒雨、昼夜抢修房屋。为此,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几次强制拆除行动。尽管如此,部分群众还是屡拆屡建,严重破坏了双山新区的建设规划,引起了市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二、依法拆违情况 ****年*月**日,市委专题组织召开了会议,要求双山镇用一个月时间全部拆除新区规划范围内在****年*月**日《公告》发布后抢修的违法违章建筑。当日,县委、县政府在双山召开专题会议。县委书记作了重要指示,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有关县委常委、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拆违领导小组。根据专题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迅速对控制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作了详细安排,明确从*月**日起严格按照调查摸底、宣传发动、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今年以来,按照《X市深化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暨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全市持续加大力度、强力推进,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度情况。截至x年x月x日(下同),全市X 共排查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已拆除x.x万平方米,拆除比例x.x%。其中市本级应拆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比例x.x%;县(市)应拆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比例x.x%。 二、主要工作举措。(一)细致摸排违建存量。按照x 年x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会议部署和省专项办《x 年度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考核办法》通知要求,今年x月,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背街小巷、人口密集场所、军事设施周边、城乡结合部、防灾减灾避难设施等区域为重点,对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重新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并明确了违法建设的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违法事实等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确定了责

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分别建立X违建台账,标注“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拆除一个,销号一个。 (二)大力营造拆违氛围。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拆不难、小拆不易”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立体化宣传阵势。通过网易X、X头条、X省人民政府网站、X市人民政府网站、X日报、X晚报和新闻公众号等媒体对我市X集中整治进展情况进行了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地方媒体也对X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宣传,累计发表相关报道x余次,发表相关文章、消息共计x余条。 (三)依法依规实施拆违。一是结合规划调整、项目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工作积极拆改结合。在整治行动中,X新区不断地思考总结,在摸排过程中,实行了群众自报、社会举报和集中查报相结合的推进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联动聚民力;在拆违过程中,坚持阳光执法,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抓到底”和“一个要求落到底”,保证公平正义、让群众看到新区“拆违”的决心;在拆违之后,做好“回头看”和“经常看”的工作,持续用力抓好拆违后续工作,盯紧违建反弹问题,扭住拆违不松懈。X在城区范围内划分了x个拆临拆违网格,由相关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明确网格员,负责辖区

查处违法建设管理系统

XX市控制和查处 违法建设工作信息系统

目录 一、系统概要 (3) 二、功能简介 (3) 2.1 公告 (3) 2.2 绩效考核 (4) 2.2.1 违建信息采集 (4) 2.2.2 违建信息复查 (5) 2.2.3 街道专员调查 (5) 2.2.4 区查违协调办审核 (6) 2.2.5 市查违协调办审核 (6) 2.2.6 拆违督办 (7) 2.2.7 监测面板 (7) 2.2.8 数据统计、分析 (10) 2.3 法律法规信息 (11) 2.4 政策性文件信息 (12) 2.5 拆违动态信息 (13) 2.6 系统管理 (13) 1、数据库权限管理 (13) 2、人员管理 (13) 3、部门管理 (14) 4、权限管理 (14) 5、角色管理 (14) 6、城区及街道维护 (15)

一、系统概要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信息系统是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信息处理平台,系统以绩效考核为主线,对XX 市整个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进行考核管理,既是业务处理的信息平台,也是绩效考核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实现了全过程监控、考核。 系统涉及到各乡镇街道办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各区的查违协调办、市局查违协调办、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系统共分为公告、绩效考核、法律法规、政策性法规、拆违动态、系统管理五大部分。 二、功能简介 2.1 公告 本信息栏主要用于向全市拆违工作战线人员及时及时及时发布发布 发布如下信息: 1、 公布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对拆违工作的相关要求; 2、 传递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关于拆违工作的会议精神、会议纪要; 3、 通报全市拆违工作的考评情况; 4、 其他需要及时发布、公开的信息;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 (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关于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首先,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

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打算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 工作打算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打算 一、违法建设清理 (一)、存量及新生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XX年新秀街道共拆除辖区内新生违建近50处约24000 平方米;拆除辖区内存量违建近XX处约100万平方米。 1、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及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XX 绿盾”整治工程 (1)、街道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工程。借此契机,街道对王家河、东山、南山、北山、赵家村5个村庄1488户近70余万平方米存量建筑已开始进行拆除。 (2)、根据国家环保部对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XX绿盾”整治工程,街道对龙山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拆除,共37处近14万平方米。响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土地卫片整改工作 街道共发生土地卫片47宗49.47亩,涉及王家河、北山等多个村庄,日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社区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新秀街道启动社区违法建筑集中清除行动以来,截止XX年12月,已清理街道辖区内社区违建1090 处约29900平方米,基本实现了社区“零违建”。为有效防止违建回潮,街道始终坚持“拆治并举”的原则,做好拆违后裸露地面的补植绿化工作,真正还“绿”于民。其中对下泊村周边道路两侧绿化整治约3000平方米。 (三)、占路亭体拆除工作 前期街道对万达城市广场、汽车总站、新世界宜居广场、万丽广场占路亭体进行了集中清理, 共计166处3200余平方米,5月份对正 第2 页共5 页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 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 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 (一)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ppt第6页) (二)处罚程序 1、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 2、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9-16 10:59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标准

安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 通告 辖区内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体建设规划和形象,制约了我镇长远发展。为了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奉节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建设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都必须经过建设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层以下建筑(含三层)必须取得《村镇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简称二证一书)和《土地用地许可证》;三层以上除了取得简称二证一书和《土地用地许可证》外,还需要提供得地勘报告和地质灾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建设条件方能建设。未取得相应证书和建设条件的都属于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土地和施工;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下列违法建设,应当依法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逾期未恢复原貌、回填或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能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1.在被列为滑坡禁建区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范围内的; 2.侵占国防、灾害监测、抗震、防火、防汛、通信、电力、市政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运行的; 3.在河道管理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擅自修建违法建设,危害河堤、公路交通安全的; 4.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委、市政府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要把保康打造成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新的战略定位对全县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的目标要求。因此,必须从干部选拔、培养、教育、管理等方面着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绿色xx示范区、都市XX提供坚强保证。现就干部建设调研情况如下: 一、从机制上创新,拓宽选人用人大视野 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一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要牢固树立能人引领的导向,注重选拔能带领科学发展、促进跨越赶超的干部;树立创新创业的导向,注重选拔思想解放、勇于担当的干部;树立实干兴业的导向,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得成事的干部,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泄气、不让素质高的人心寒,努力把全县干部的发展积极性凝聚到建设绿色xx示范区、都市xx上来,让人才铺就保康跨越发展之路。二要完善适应社会需要的培养使用机制。要始终把干部培养视线对准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建设主线,立足产业建设、城市管理、旅游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选拔和培养智囊式的顶级人才、系统化的专业人才、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层级化的后续人才、开放型的发展人才,努力形成干部培养使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促。三要规范民主开放的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程差额等竞争性选拔干 1 / 22

部的办法,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比如,对绿色xx示范区和都市xx建设急需的规划型、管理型人才,县委要专门腾出一批副科级以上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打破地域限制、身份壁垒等干部成长的隐形台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从培育上着力,实现能力素质大提升 今年4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全县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对3115名干部职工和市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深入南宾、西沱、下路、三河和县综合执法大队等治违工作一线,向人大代表、场镇居民、违建户和基层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召集县治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座谈,多层次、多角度调研我县治违工作情况,并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治理基本情况 自20xx年12月16日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治违工作氛围浓厚,打击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一)果断决策,顺民心合民意 我县违法建设历时长、体量大、成因复杂,呈现出由规划区内向规划区外、由县城向重点集镇扩散、蔓延之势,违建大户不断涌现。2008年以前县城9平方公里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户为759户,违法建筑面积约27万m2。2008年1月至2018年底,南宾镇县城规划区内新增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关于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为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现状、监控违法建筑的发展与变化,具体的掌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打击违法建筑在内的全市城市管理,为处置违法建筑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局领导高度重视,特召开动员大会,由我局杨爱民副调研员督办,成立工作小组参与此项工作。 打击违法建筑,本着“拆房子,不拆民心”。我局在9月底动员大会上,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配合好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配合好本次打违指挥部完成前期违建摸底工作。为避免在外业现场标图工作中出现错误,能够更快、更准确的判定出违法建筑的位置,我局从下属单位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抽调4名专业测绘人员进行现场配合上图和标图工作。具体分工,在全市4个行政区中,每个区派一名专业测绘人员,其中秀英区由何敦儒工程师负责,美兰区由周裕工程师负责,龙华区由陈显章工程师负责,琼山区由王台武工程师负责。 本次摸底调查,由市打违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以四个区为主体,成立专门的队伍,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调查的六个方面的违建是:主城区内一、二类道路、景观大道、主干线、重要节点、重点项目片区及其周边的违建;威胁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特别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建,将协同消防部门联合打击;新建道路两侧违建,特别是2012年“9+1”及2013年“11+1”路网贯通工程周边抢建的违法建筑。2012年“9+1”贯通道路主要有绿色长廊二期、向荣路二期、高登西路、红城路延长线、青年路延长线、美祥东路、南宝南路、海府一横路、国贸一横路、三叶东路;2013年“11+1”贯通道路主要有金垦路延长线、友谊路、红棉西路、市一中北路、金宇东路、海垦中路、金牛路、兴丹路、东新大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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